不動產登記簿

不動產登記簿

不動產登記簿,是指記載不動產上的權利狀況並備存於特定機關的簿冊。《物權法》第16條規定,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不動產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理;《房屋登記辦法》第5條規定,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統一的房屋登記簿。房屋登記簿是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根據,由房屋登記機構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不動產登記簿
  • 規定:《物權法》
  • 相關物權法
  • 屬性:是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根據
法律規定,制訂過程,主要功能,

法律規定

第9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14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第16條: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不動產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理。
第17條: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第24條:房屋登記簿應當記載房屋自然狀況、權利狀況以及其他依法應當登記的事項。房屋登記簿可以採用紙介質,也可以採用電子介質。採用電子介質的,應當有唯一、確定的紙介質轉化形式,並應當定期異地備份。
第25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根據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繕寫並向權利人發放房屋權屬證書。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房屋權利的證明,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等。申請登記房屋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在房屋所有權證上註明“共有”字樣。預告登記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後,由房屋登記機構發放登記證明。
第26條: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與房屋登記簿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

制訂過程

2014年8月15日,國務院法制辦與不動產局參與制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徵求意見稿)》對外發布徵求修改意見。按照此前安排,《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徵求意見稿)》修改後將上報國務院批准。
2014年9月10日,不動產登記簿證已初步形成,經過多次與有關部門和基層實踐人員、專家學者研究交流,已初步形成不動產登記簿證樣式。下一步,將選擇多地對登記簿冊進行試填試用。
2014年9月15日,《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結束;還有24個省(市、區)成立了不動產統一登記領導小組,部分地區將對新設計的不動產登記簿冊進行試填試用。

主要功能

1、就權利人而言,不動產登記簿是有效的表明權利人就不動產所享有的權利的源證明檔案,能夠清晰地展現不動產上的權利變動狀況,因此具有無可爭辯的權威性。
2、就第三人而言,不動產登記簿具有公信力。
3、就國家來說,不動產登記簿便於國家對有關不動產的監督與管理,更便於人民法院在發生損害賠償糾紛時確定責任的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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