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清縣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政府信息公開指南(2021)

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方便公眾快速、準確地查找德清縣金融辦的政務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制定本指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德清縣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政府信息公開指南(2021)
  • 發布單位:德清縣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
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
工作機構名稱:德清縣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綜合科
辦公地址:德清縣武康街道千秋東街1號行政中心大樓B215室。
二、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一)公開內容
主要包括:
1.辦領導及分工
2.人事任免
3.工作機構及其主要職能
4.規範性檔案
5.本辦科室以及下屬單位需公開的其他檔案
6.財政預決算以及專項資金情況
7.重點工作以及相關工作報告
8.相關重點領域公開項目
9.權責清單
10.回應關切:包括主動回應、新聞發布
11.重大決策與公開:包括相關意見徵集以及反饋
12. 相關政策以及相對應的解讀
13.其他需要公開的信息
具體信息可參見《德清縣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信息公開目錄》。
(二)公開目錄編排體系
德清縣人民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按分類導航區、檢索區和目錄顯示區編排設計。檢索區提供關鍵字、日期、發布機構、公開類別、索引碼等多種查詢方式;目錄顯示區根據信息基本屬性顯示名稱、生成日期、公開方式等項目內容。索引碼是公眾獲取政府信息原文的號碼;名稱是政府信息原文的主標題;生成日期是政府信息的發布時間;文號是政府信息的發文編號。
(三)公開的方式
對於主動公開信息,本單位主要採取網上公開形式。開設德清縣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信息公開欄目,公眾可登錄網際網路網址,通過目錄引導,查找政府信息。
(四)公開時限
屬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從該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依申請公開
(一)公開範圍
除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申請人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機關申請獲取符合下列條件的政府信息:
1. 該政府信息由本機關負責公開;
2. 該政府信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它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3. 該政府信息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但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本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除外。
(二)受理機構
本單位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機構為德清縣金融辦綜合科。
詳細地址:德清縣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德清縣武康街道千秋東街1號行政中心B樓2層);
辦公時間: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30(節假日、公休日除外,季節性辦公時間調整見公告);
(三) 提出申請
向本機關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應當如實、完整填寫《德清縣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申請表申請表複製有效,可在受理機構領取,也可在本機關入口網站上下載。
為了提高處理申請的效率,申請人對所需信息的描述請儘量詳盡、明確;若有可能,請提供該信息的標題、發布時間、文號或者其他有助於本單位確定信息載體的提示。
1.信函申請。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上左下角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申請人通過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請相應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
2.當面申請。申請人可以持有效身份證件,當場提出申請。
3.網站申請。申請人通過網站填寫信息進行申請。
本單位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方式提出的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電話諮詢相應的服務業務。
(四)申請處理
本機關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將根據有關規定分別作出處理及書面答覆:
1.申請人所提申請內容不明確或者申請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答覆期限自行政機關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本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2.屬於公開範圍的,其中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未主動公開,但可以通過申請公開的,按規定答覆並提供相關政府信息內容。
3.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4.屬於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5.不屬於本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應當告知該行政機關的名稱及聯繫方式。
6.屬於部分公開且可區分處理的,應當提供可公開部分的政府信息,同時對不予公開部分應當說明理由。
7.行政機關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覆、申請人重複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複處理。
8.所申請公開信息屬於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9.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必須經權利人同意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予以公開。反之不予公開。
(五)申請答覆
本機關自收到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噹噹場予以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需延長答覆期限的,經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本機關需徵詢第三方意見,徵詢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六)收費標準
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範圍的,行政機關可以收取信息處理費。
三、不予公開範圍
1.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2.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本機關不予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本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3.本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後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開。
4.本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四、監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投訴和舉報。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設統一政務諮詢投訴舉報平台的指導意見》(浙政辦發〔2015〕127號)規定,也可在浙江政務服務網的“統一政務諮詢投訴舉報平台”上進行投訴和舉報。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即可以在接到答覆文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在接到本文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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