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清縣應急管理局信息公開指南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以下簡稱《條例》)的要求,更好的提供應急管理信息公開服務,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應急管理信息,編制本指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德清縣應急管理局信息公開指南
  • 發布單位:德清縣應急管理局
一、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一)政府信息公開分類
本指南所稱政府信息,是指本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依據公文種類,本機關製作或獲取的信息分類如下:
1、通知;
2、函;
3、意見;
4、其他。
依據職責許可權,本機關製作或獲取的信息分類如下:
1、局領導及分工;
2、工作機構及其主要職能;
3、規範性檔案;
4、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等重點領域工作;
5、幹部人事任免信息;
6、其他需要公開的政府信息。
具體信息可參見《德清縣應急管理局信息公開目錄》。
(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編排體系
德清縣應急管理局信息公開目錄,依據《德清縣應急管理局主動公開目錄事項標準》按照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管理公開五大類,設定政策法規、重大決策預公開、重大決策執行落實情況、組織機構等23項一級公開目錄,目錄顯示區根據信息基本屬性公開時限、生成日期、公開方式等項目內容。索引號是公眾獲取政府信息原文的號碼;名稱是政府信息原文的主標題;生成日期是政府信息的發布時間;文號是政府信息的發文編號。
(三)政府信息公開的形式
對於主動公開信息,本機關主要採取網上公開和公共查閱場所公開兩種形式。
1、德清縣人民政府入口網站,設政務公開一欄,公眾可登錄網際網路網址,通過信息公開目錄的引導,查找信息。
2、公共查閱場所為縣應急管理局辦公室(德清縣千秋東街1號B515室)。
3、本機關還將通過新聞發布會、廣播、電視、報刊、公告欄等形式公開政府信息。
(四)政府信息公開的時限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
本局負責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機構為政策法規科。
二、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
除本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本機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本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時,根據掌握該信息的實際狀態進行提供,不包括需要進行匯總、分析、加工或進行其他處理的信息。
(一)申請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本機關獲取政府信息的,可採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請:
1、當面申請。
申請人可以到德清縣應急管理局辦公室,當場提出申請。申請人申請與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的,應當持有效證件,當面提交書面申請,辦公時間:周一至周五,8:30-12:00;13:30-17:00(節假日、公休日除外,季節性辦公時間調整見公告)。
2、網上申請。
申請人可訪問德清縣人民政府入口網站依申請公開網際網路平台網址按照提示在網上提出申請。
3、信函、傳真申請。申請人通過信函、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左下角或傳真明顯位置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
辦公時間:周一至周五,8:30-12:00;13:30-17:00(節假日、公休日除外,季節性辦公時間調整見公告);
詳細地址:德清縣應急管理局(德清縣千秋東街1號);
本機關不受理電話方式提出的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諮詢相應的服務業務。
(二)受理程式
1.申請的提出
申請人通過現場和信函、傳真提出申請的,應填寫書面《德清縣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書面《申請表》可在受理地點領取、自行複製或從德清縣人民政府門戶網“政務公開”欄目中下載列印。
申請人通過網上提出申請的,必須按照提示線上填寫《申請表》並提交申請。申請提交成功後,可憑藉系統反饋的受理號在德清縣人民政府入口網站的政府信息公開平台查詢辦理情況。
申請人在填寫書面《申請表》或網上電子《申請表》時,應按規定認真填寫,真實載明下列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繫方式;
(2)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於行政機關查詢的其他特徵性描述;
(3)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
2.申請的處理
本機關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將根據有關規定分別作出處理及書面答覆:
(1)申請人所提申請內容不明確或者申請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答覆期限自行政機關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本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2)屬於公開範圍的,其中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未主動公開,但可以通過申請公開的,按規定答覆並提供相關政府信息內容。
(3)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4)屬於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5)不屬於本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應當告知該行政機關的名稱及聯繫方式。
(6)屬於部分公開且可區分處理的,應當提供可公開部分的政府信息,同時對不予公開部分應當說明理由。
(7)行政機關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覆、申請人重複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複處理;
(8)所申請公開信息屬於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9)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必須經權利人同意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予以公開。反之不予公開。
3.申請的答覆
本機關自收到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噹噹場予以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需延長答覆期限的,經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本機關需徵詢第三方意見,徵詢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4.收費標準
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範圍的,行政機關可以收取信息處理費。
三、不予公開範圍
1.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2.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本機關不予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本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3.本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後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開。
4.本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四、監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投訴和舉報。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設統一政務諮詢投訴舉報平台的指導意見》(浙政辦發〔2015〕127號)規定,也可在浙江政務服務網的“統一政務諮詢投訴舉報平台”上進行投訴和舉報。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即可以在接到答覆文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湖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在接到本文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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