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清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政府信息公開指南(2021)

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建設法治政府,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民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修訂,以下簡稱《條例》)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規定,編制本指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德清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政府信息公開指南(2021)
  • 類型:指南
一、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一)公開內容。
縣政府辦公室依法負責向社會主動公開《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縣政府領導及分工;
2.縣政府工作機構及其主要職能;
3.規範性檔案;
4.縣政府及縣政府辦公室依法需公開的其他檔案;
5.縣政府重要會議的主要內容;
6.縣政府重點工作;
7.縣政府工作報告;
8.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9.縣級財政預算、決算報告;
10.縣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主要統計信息;
11.縣政府應急管理;
12.縣政府人事任免;
13.其他需要公開的政府信息。
具體信息可參見《德清縣人民政府信息公開目錄》。
(二)公開目錄編排體系。
德清縣人民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按分類導航區、檢索區和目錄顯示區編排設計。檢索區提供關鍵字、日期、發布機構、公開類別、索引碼等多種查詢方式;目錄顯示區根據信息基本屬性顯示名稱、生成日期、公開方式等項目內容。索引碼是公眾獲取政府信息原文的號碼;名稱是政府信息原文的主標題;生成日期是政府信息的發布時間;文號是政府信息的發文編號。
(三)公開的方式。
上述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將通過德清縣人民政府入口網站、浙江政務服務網(德清縣)向社會公開。另外,還將通過召開縣政府新聞發布會以及“德清發布”、報刊、廣播、電視等載體和形式予以公開。同時,在德清縣檔案館、德清縣圖書館、德清縣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專門設立了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查閱點。
德清縣人民政府門戶網開設“政務公開”等欄目,公眾可通過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查找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浙江政務服務網,公眾可切換到德清縣頁面查詢德清縣政府部門、鎮(街道)各類涉關個人、企業的辦事服務信息。
(四)公開的時限。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可申請德清縣人民政府及其辦公室主動公開以外的政府信息。縣政府辦公室在公開政府信息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
縣政府辦公室提供政府信息時除區分處理外,根據現有政府信息的實際物理狀態提供,不承擔對政府信息進行加工、分析的義務。
凡涉及黨委政府聯合發文的信息,嚴格按照《中國共產黨黨務公開條例(試行)》規定執行。
(一)申請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本機關獲取政府信息的,可採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請:
1.網上申請。申請人可登入德清縣人民政府入口網站的政府信息公開平台, 直接在網上提出申請。
2.現場申請。申請人可以直接到縣政府辦公室受理點當面提出書面申請。詳細地址:德清縣千秋東街1號縣行政中心B號樓1309;
辦公時間:周一至周五,8:30-12:00;13:30-17:00(節假日、公休日除外,季節性辦公時間調整見公告);
3.信函申請。申請人可以通過信函、傳真等方式向縣政府辦公室提出申請。詳細地址:德清縣千秋東街1號縣行政中心B號樓1309;
(二)受理機構。
根據《條例》第十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等有關規定,德清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依法受理向縣政府、縣政府辦公室提出的政府信息申請。向縣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由縣政府辦公室依法予以公開,具體承辦機構為縣政府辦公室法規科。
(三)申請的提出。
申請人通過現場和信函、傳真提出申請的,應填寫書面《德清縣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書面《申請表》可在受理地點領取、自行複製或從德清縣人民政府門戶網“政務公開”欄目中下載列印。
申請人通過網上提出申請的,必須按照提示線上填寫《申請表》並提交申請。申請提交成功後,可憑藉系統反饋的受理號在德清縣人民政府入口網站的政府信息公開平台查詢辦理情況。
申請人在填寫書面《申請表》或網上電子《申請表》時,應按規定認真填寫,真實載明下列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繫方式;
2.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於行政機關查詢的其他特徵性描述;
3.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
(四)處理程式與時限。
1.本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後,予以登記,除可以當場答覆的外,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經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
2.申請人所提申請內容不明確或者申請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答覆期限自行政機關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本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3.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會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本機關書面徵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應當自收到徵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
4.本機關徵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限內。
(五)書面答覆。
根據《條例》有關規定,縣政府辦公室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相應書面答覆:
1.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
2.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3.依據《條例》的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並說明理由;
4.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於本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
6.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覆、申請人重複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複處理;
7.所申請公開信息屬於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8.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或者不屬於政府信息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並對不予公開的內容說明理由;
9.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本機關不予公開。第三方同意公開的,本機關予以公開,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見的,由本機關依照《條例》的規定決定是否公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且有合理理由的,本機關不予公開。本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決定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請人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的,告知申請人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並可以告知通過相應渠道提出;
11.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範圍,可以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本機關認為申請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認為申請理由合理,但是無法在《條例》規定的期限內答覆申請人的,確定延遲答覆的合理期限並告知申請人。
(六)收費情形。
本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範圍的,本機關可以收取信息處理費。本機關遵照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信息處理收費辦法執行。
三、不予公開範圍
(一)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二)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本機關不予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本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三)本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後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開。
(四)本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四、監督保障
依據中央有關統籌規範督查檢查考核工作的要求,我縣政府部門及鎮(街道)政府信息公開考核制度已納入年度縣政府部門績效考核評價。每年開展政府信息公開網路社會評議,接受公眾和社會監督。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投訴和舉報。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設統一政務諮詢投訴舉報平台的指導意見》(浙政辦發〔2015〕127號)規定,也可在浙江政務服務網的“統一政務諮詢投訴舉報平台”上進行投訴和舉報。
五、救濟途徑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即可以在接到答覆文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湖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在接到本文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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