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清縣政務新媒體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全縣政務新媒體管理,促進全縣政務新媒體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政務新媒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8〕123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政務新媒體健康有序發展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2019〕29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浙江省政務新媒體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浙政辦發函〔2020〕195號)、《湖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湖州市政務新媒體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湖政辦發明電〔2021〕3號)等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務新媒體是指全縣各級行政機關、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其內設機構在微博、微信等第三方平台上註冊並開設的政務賬號或套用,以及自行開發建設的移動客戶端等。
第三條全縣政務新媒體的建設和套用管理應堅持正確導向、需求引領、互聯融合、守正創新的原則,加快構建定位清晰、健康運行、協同聯動、服務良好、監管有力的新型政務新媒體矩陣體系,建設更加權威的信息發布和解讀回應平台、更加便捷的政民互動和辦事服務平台,形成全縣政務新媒體規範、創新、融合發展新格局。
第二章組織管理和職能職責
第四條縣政府辦公室是全縣政務新媒體工作的主管單位;縣政府工作部門、直屬機構的辦公室或指定的專門科室是本部門政務新媒體工作的主管單位。政務新媒體工作主管單位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政務新媒體工作。
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本行業承擔公共服務職能的企事業單位新媒體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政務新媒體主辦單位按照“誰開設、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確定,履行規劃建設、組織保障、健康發展、安全管理等職責。主辦單位可指定內設機構或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競爭擇優委託具有新聞采編資質或新媒體運營服務經驗的相關機構,具體承擔政務新媒體展現設計、內容發布、套用開發、傳播推廣、運營維護、安全防護等日常運維工作。
委託專門機構承辦的,應當明確約定權責,簽訂保密協定,加強資質審查和日常監督。
第六條本縣政務新媒體按照主管主辦和屬地管理原則,接受宣傳、網信部門的有關業務統籌指導和巨觀管理。
第三章開設整合與清理關停
第七條除涉密單位和不對外行使公共管理職能的部門外,各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規範開設,也可通過上級政務新媒體發布信息、開展服務。
需開設政務新媒體的單位,要通過全省政務新媒體管理平台向縣級主管單位發起申請,經批准後,再向相關新媒體平台運營方申請賬號。
第八條一個單位原則上在同一新媒體平台只開設一個政務新媒體賬號,對不同平台上功能相近、用戶關注度和利用率低的,應及時整合,確屬無力維護的予以關停。單位內設機構和個人均不得作為政務新媒體的賬號主體或認證主體。
第九條政務新媒體應當在國家主管部門核准的平台上設立並開展套用。政務新媒體賬號名稱應當符合國家網際網路用戶賬號名稱規定要求,簡潔規範,頭像(LOGO)應特點鮮明,與主辦單位工作職責相關聯,並在公開認證信息中標明主辦單位名稱,主辦單位在不同平台上開設的政務新媒體名稱原則上應保持一致。
第十條全縣政務新媒體實行備案制度。各部門、鎮(街道)開設、變更、關停、註銷政務新媒體應向縣政府辦公室備案。
第十一條政務新媒體備案應通過全省政務新媒體管理平台提交申請,同時填寫《德清縣政務新媒體管理備案表》提交縣政府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
政務新媒體因工作原因需要關停、註銷的,須經本單位集體研究同意,報縣政府辦公室備案。需關停或註銷的賬號由主辦單位自行向新媒體平台運營方按流程提出申請,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信息發布與功能套用
第十二條政務新媒體主辦單位應建立健全信息發布審核制度,實行分級分類審核、先審後發,明確審核主體、審核流程,嚴把政治關、法律關、政策關、保密關、文字關。
待發布信息內容,須經審核後按程式由主辦單位分管領導審定簽發;涉及重大敏感事件或全局性的重大信息由主辦單位主要領導審定簽發。對涉及本地的重大事件、群體性事件、災情疫情等敏感信息,嚴禁未經審核或授權擅自發布。
經審核後的待發信息(含圖片、視頻)須上傳至全省政務新媒體管理平台進行風險輔助識別,相關負責人對平台識別意見確認後再發布。
第十三條政務新媒體主辦單位要圍繞黨委和政府中心工作,做好欄目設定、主題策劃和線上線下聯動,深入推進政務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結果公開,發布重要政策要同步關聯政策解讀信息。推送信息應採用生動活潑、簡明易懂的網路語言,以及圖表圖解、音頻視頻、數據實例等公眾喜聞樂見的形式,提升傳播能力。
第十四條建立政務新媒體信息內容更新機制。以文字、圖片類信息為主的政務新媒體每周至少更新1次,以視頻類信息為主的政務新媒體每2周至少更新1次。鼓勵加工製作原創類政務信息,逐步提高原創信息發布比例,原則上每兩周至少發布1條原創信息。
第十五條政務新媒體發布的信息涉及其他單位工作內容的,應提前做好溝通協調。不得發布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信息,以及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內容;不得擅自發布代表個人觀點、意見及情緒的言論;不得刊登商業廣告或連結商業廣告頁面。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公民個人信息保護法律法規;除懲戒公示、強制性信息披露外,應當去標識化技術性處理。
第十六條規範轉載發布行為,原則上只轉載黨委和政府網站及縣政府辦公室和宣傳、網信部門確定的稿源單位,以及本單位認可的權威科研技術機構等發布的信息。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發布的,需要社會公眾周知的重要政策信息,各級各類政務新媒體應及時轉載。
第十七條鼓勵政務新媒體依託“浙里辦”,按照相應管理辦法與規範,整合集成便民服務功能,實現數據同源、服務同根、一次認證、一網通辦。
第十八條各部門、各鎮(街道)要將政務新媒體作為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發布和政務輿情回應的重要平台。對涉及本部門、本鎮(街道)的重大突發事件或網路謠言,要按程式及時發布由有關回應主體提供的回應信息和闢謠信息,提高回響速度;對社會公眾關注的熱點問題,邀請有關業務部門正面回應,表明態度。
第十九條建立健全政務新媒體公眾留言回復機制,暢通政民互動渠道,認真做好公眾留言審看發布、處理反饋工作。要依託浙江政務服務網統一政務諮詢投訴舉報平台,完善和使用統一、權威、全面的諮詢答問庫,不斷提升答問效率和互動質量。積極運用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慧等技術分析研判社情民意,為政府決策提供精準服務。
第二十條政務新媒體如從事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或傳播網路視聽節目,須按照有關規定向網信、廣電部門申請獲得相應資質。信息發布中使用地圖,要採用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最新發布的標準地圖或依法取得審圖號的地圖。
第五章運行維護與安全保障
第二十一條政務新媒體主辦單位應當建立專人負責制度,指定專人對政務新媒體信息內容和安全運行負總責。確定相應的管理部門和工作人員具體負責政務新媒體的運營、維護和管理。
第二十二條政務新媒體應嚴格執行網路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密審查制度和應急預案。嚴格對政務新媒體的登錄賬號、密碼和使用終端進行安全管理。從事政務新媒體工作的人員,須經培訓後方可上崗。加強離職人員安全保密管理。
各政務新媒體要定期開展應用程式、作業系統以及資料庫的安全檢查,實時監測軟硬體環境、套用系統等運行狀態,以及政務新媒體“掛馬”、內容篡改等受攻擊情況,及時處置安全風險,做好備份、恢復、容災和安全認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主管、主辦單位要加強對政務新媒體的日常監管,對發現的違法信息、假冒政務新媒體要立即採取應急處置措施,商請宣傳、網信、公安等部門協同有關新媒體平台運營方依法依規處置,並報縣政府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四條加強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建立值班值守制度,政務新媒體相關負責人要保持24小時通信暢通。發現違法有害信息要第一時間處理,發現重大網路安全和輿情事件要按程式轉送相關部門辦理。
第二十五條政務新媒體主辦單位要強化用戶信息安全保護,不得違法違規獲取超過服務需求的個人信息,不得公開有損用戶權益的內容,對可能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要嚴格管理,嚴防失泄密事件發生。
嚴禁購買“冬粉”等數據造假行為,不得強制要求民眾下載使用移動客戶端等或點讚、轉發信息;不得將下載使用或關注本單位政務新媒體作為辦事服務的前置條件;不得強行推廣本單位開設的政務新媒體。
第二十六條政務新媒體的主辦單位應建立完善與宣傳、網信、公安等部門的溝通協調會商機制,合力做好發布引導、輿情應對、網路安全等工作。各政務新媒體要加強與縣融媒體中心協調協同,推動融合發展。
第六章考核評價及責任追究
第二十七條政務新媒體工作列入政務公開績效考核,開展常態化監管,每月進行問題通報,季度組織檢查,各單位要及時查找存在的問題,落實整改。
對在國家、省檢查抽查中發現問題被單項否決的,本年度政務新媒體考核判定為不合格。
第二十八條鼓勵加強政務新媒體管理的改革創新和品牌打造。對違反規定發布轉載不良或有害信息、破壞網路傳播秩序、損害公眾權益,造成重大安全責任事故或引發重大網路輿情等嚴重不良後果的,進行嚴肅追責問責。
第二十九條對制度不健全、責任不落實、管理不到位的政務新媒體賬號,主管單位將依法依規採取約談、警告、通報或者責令關閉等措施進行處置。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適用於全縣各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未單設但在黨的機關對外加掛行政機關牌子的,若以行政機關單位名義開設的政務新媒體,參照本辦法執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行政管理職權的有關部門和單位參照執行。法律法規對政務新媒體工作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公布前開設的政務新媒體,主辦單位自本辦法公布之日起及時登錄全省政務新媒體管理平台補辦備案手續或核准已上報的政務新媒體基本信息。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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