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行政審批實施規定

《徐州市行政審批實施規定》是2001年11月29日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7號公布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徐州市行政審批實施規定
  • 頒布時間:2001年11月29日
  • 實施時間:2001年11月29日
  • 門類:政紀、監察
全文,修訂信息,

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行政審批行為,提高辦事效率,改善投資環境,促進本市經濟和�社會事業的全面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審批,是指行政機關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決定是否準許其從事特定活動、解除其法定義務、確認其資格、�資質或特定民事關係的行為。
  第三條 行政審批的實施應當遵循依法、公開、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行政審批必須以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依據。具有法定行政審批職能的市�級行政部門或單位(以下稱行政審批部門)必須在市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確定的行�政審批事項範圍內依法實施行政審批行為。新增行政審批事項,必須為新的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的,或經市政府常務會議批准的。
  第五條 市政府建立徐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審批服務中心(以下稱中心),並確定�進駐中心實行集中辦理的行政審批事項。 確定進駐中心辦理行政審批事項的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在中心內設定辦事視窗,依�法辦理有關行政審批事項。辦事視窗業務上接受原單位領導,工作上接受中心的指導�和管理。 中心根據市政府的授權,對進駐中心辦理的行政審批事項行使組織、協調、監督�、裁決職能。 未進駐中心辦理的行政審批事項,與進駐中心辦理的審批事項有關聯的,中心認�為確有必要,並經市政府同意,可以協調、監督相關部門辦理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第六條 行政審批部門已在中心辦理的行政審批事項,原部門或單位不得另行受�理。 未進駐中心辦理的行政審批事項,有關部門或單位應當實行視窗式辦理。一個部�門或單位只對外設一個視窗,統一受理由本部門或單位負責辦理的行政審批事項。
  第七條 各行政審批部門除少數需保密的事項、並經市政府同意外,所有的行政�審批事項必須向社會公開審批主體、審批內容、審批依據、審批條件、審批程式、審�批時限、收費標準及審批責任人,自覺接受公眾監督。
  第八條 各行政審批部門必須制定具體措施,保證行政審批的實施達到規範程式�、減少環節、簡化手續、縮短時限、提高效率的要求。對技術性較強的行政審批事項�,應當制定具體的審批技術標準,最大限度地減少審批人員的自由裁量權。
  第九條 行政審批的實施依照下列五種制度辦理: (一)一般事項直接辦理制:凡屬程式簡單,可當場或當天辦結的事項,即收即�辦,直接辦理; (二)特殊事項承諾辦理制:凡須經其他部門審核或現場勘查的特殊事項,受理�部門應視具體情形做出承諾,嚴格按承諾時限辦結; (三)複雜事項聯合辦理制:凡基建項目、重大技改投入項目等和其他需三個以�上部門審批的事項,由市政府確定的主辦單位為受理的責任單位(進駐中心的項目,�聯辦事項的主辦單位由中心確定),統一受理,徵求相關部門的意見,並負責答覆,�相關部門應當主動協助責任單位的工作; (四)上報事項負責辦理制:凡需報上級審批的事項,各部門應當進行前置審核�把關,並在規定時限內幫助申請人辦理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五)控制事項的明確答覆制:凡國家明令禁止、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不符合�地方發展規劃的項目,各部門不予受理,並應當明確答覆申請人。
第十條 實行行政審批責任制度。各行政審批部門制定的行政執法責任制中必須�明確行政審批的責任主體、責任內容、責任追究辦法等事項,以保證依法實施行政審�批。 各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建立完善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制定各項行政審批的內部約�束和監督措施,明確部門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具體經辦人員的許可權、責任和義務,�重大事項應當實行集體研究決定的工作制度;按照審批、監管分離的原則,由監管人�員對行政審批事項實施監督;部門負責人應當對責任處室和具體經辦人員的行政審批�行為進行定期檢查和考核。
  第十一條 市監察、法制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各部門行政審批行為的監督。對已�經確定取消的行政審批仍在審批的、擅自設立行政審批事項實施審批行為的,由市政�府責令改正或者直接予以撤銷,並依法追究部門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對�玩忽職守、越權或違規審批等的,視情節輕重,依法對負有直接任的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對因擅自設立行政審批造成他人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違法所得全額上繳�市財政。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修訂信息

2001年11月29日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7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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