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建立健全生態環境基本制度。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市生態環境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生態環境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依法起草我市生態環境領域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草案。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組織制定全市各類地方生態環境標準、基準和技術規範。
(二)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全市生態文明建設工作,組織編制生態文明建設規劃,開展生態文明建設考核和評價。
(三)負責重大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全市範圍內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各縣(市)區政府對重特大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牽頭指導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市重點區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配合上級有關部門開展生態環境監察和督察工作。
(四)負責監督指導國家、省和市減排目標的落實。組織實施陸地各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制度並監督管理,確定大氣、水等納污能力,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監督檢查各地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五)負責提出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議,按市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全市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推動循環經濟和生態環保產業發展。
(六)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大氣、水、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鄉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監督指導區域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區城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協作機制。
(七)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組織編制生態保護規劃,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組織制定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制度並監督執法。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等工作。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八)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對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和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放射性物質運輸的監督管理,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置,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負責廢舊放射源和放射性廢物的管理,組織輻射環境監測。配合上級生態環境部門對市核心設施安全、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實施監督管理。
(九)負責生態環境準入的監督管理。按國家、省和市規定組織審查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按國家、省和市規定審批或審查重大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擬訂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準入清單。
(十)負責生態環境監測與信息化工作。組織實施生態環境監測制度、規範和標準,建立生態環境監測質量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統一規劃全市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設定,配合開展生態環境質量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組織實施環境執法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和應急監測。組織對全市生態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價、預警預測,負責全市生態環境監測網的建設和管理。建設和管理全市生態環境信息網。配合省生態環境廳建立和實行生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
(十一)統一負責生態環境監督執法。組織實施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組織開展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查處重大生態環境違法問題。
(十二)組織指導和協調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開展生態環境科技工作,組織生態環境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生態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十三)開展應對氣候變化和生態環境對外合作交流工作。組織實施國家、省和市應對氣候變化及溫室氣體減排的戰略、規劃和政策。歸口管理全市生態環境國際合作和利用外資項目,組織協調市內有關生態環境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五)職能轉變。進一步明確職能定位,強化監管職責,加強審慎監管,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依法規範事前審批、提高審批效率,推進行政審批服務便民化;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提升監管效率和服務水平。統一行使生態和城鄉各類污染排放監督管理與行政執法職責,切實履行監管責任,全面落實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大幅減少進口固體廢物種類和數量直至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各縣(市)區生態環境機構調整為市生態環境局的派出機構,由市生態環境局直接管理,加強全市生態環境系統黨的建設。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和環境質量底線,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保障全市生態安全,為推進“兩聚一高”新實踐、建設“強富美高”新徐州奠定堅實的生態環境基礎。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部門權責清單以及市委市政府、市安委會關於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分工的檔案等有關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宣傳教育處)。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機關文電、會務、機要保密、檔案、政務公開、信訪、接待、後勤、安全等工作;承擔機關政務協調和督辦工作;組織開展和指導全市生態環境信息和數據管理;研究擬訂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承擔局新聞審核和發布;負責指導生態環境輿情收集、研判、應對工作,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
(二)綜合業務處(生態文明建設處)。組織編制全市生態環境規劃、生態環境功能區劃,協調和審核生態環境專項規劃;承擔生態環境統計、污染源普查和生態環境形勢研究分析工作;承擔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監督檢查各地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擬訂生態環境保護年度目標;協調全市生態文明建設工作,組織編制生態文明建設規劃,開展生態文明建設考核和評價;配合上級有關部門開展生態環境監察和督察工作;負責與中央、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對接組織協調工作,承擔中央、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交辦問題線索移交移送及其後續相關協調工作;承擔市生態文明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市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政策法規和科技處(生態環境執法監督處)。擬訂生態環境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擬訂地方生態環境標準、基準和技術規範;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相關工作;承擔生態環境科技工作;參與擬訂全市生態環境科技發展規劃與計畫;管理生態環境科研項目和成果;組織環境保護新技術的示範與推廣;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與生態環境產業發展工作;監督生態環境政策、規劃、法規、標準的執行;指導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建設;負責依法賦予全市生態環境執法機構實施現場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條件和手段。
(四)財務和審計處。管理市級環保專項資金和項目,提出市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議和資金使用年度計畫並組織檢查驗收;承擔機關、派出機構和直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內部審計工作。
(五)自然生態保護處。組織起草生態保護規劃;開展全市生態狀況評估,指導生態示範創建工作;承擔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相關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遺傳資源保護、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六)水生態環境處。負責全市地表水生態環境監督管理;承擔流域水環境保護職責;擬訂並組織實施地表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組織編制地表水(環境)功能區劃、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負責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
(七)大氣環境處(應對氣候變化處)。負責全市大氣、噪聲、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建立對各縣(市)區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落實情況考核制度;組織實施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協作機制;組織擬訂重污染天氣應對政策措施;建立並組織實施機動車環保監管制度;組織協調大氣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綜合分析氣候變化對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組織實施國家、省和市應對氣候變化和推進綠色低碳發展的戰略、規劃和政策;承擔全市生態環境對外合作與交流的工作;組織開展有關生態環境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承擔市有關應對氣候變化和減排方面的具體工作。
土壤生態環境處(固體廢物和化學品處)。負責全市土壤、固體廢物、化學品、重金屬等污染防治和土壤生態保護的監督管理;擬訂並組織實施相關污染防治政策、規劃和計畫;負責監督防止地下水污染;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指導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和生態農業建設工作等。
核與輻射環境管理處。承擔全市核與輻射環境安全管理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放射性物質運輸和伴有放射性礦場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制度;負責廢舊放射源和放射性廢物管理;負責輻射事故應急工作,參與核事故應急;配合上級生態環境部門對市核心設施安全、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實施監督管理。
行政審批處。負責本部門相關行政審批工作,並限時辦結;承擔局行政審批改革任務;組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等審查工作;組織全市排污許可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擬訂生態環境準入清單並組織實施。
生態環境監測和信息處。組織開展和指導全市生態環境監測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全市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統一規劃全市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設定;調查評估全市生態環境質量狀況並進行預測預警,參與發布全市生態環境狀況公報的有關工作;承擔全市生態環境監測網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對全市生態環境執法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應急監測的監督管理;指導全市環境監測機構建設,負責對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和運營維護機構的監督管理;建設和管理全市生態環境信息網,組織全市污染防治綜合監管平台建設。
組織人事處。負責機關、派出機構和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等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工作;配合省市有關部門做好全市生態環境系統領導幹部雙重管理有關工作。
(十三)機關黨委。負責機關、主城區(含經濟技術開發區)派出機構和直屬單位黨群工作;加強全市生態環境系統黨建和黨風廉政建設;指導各縣(市)、銅山區、賈汪區生態環境局加強政治思想、作風紀律和制度建設。
派出機構
(一)徐州市鼓樓生態環境局。根據市生態環境局授權,承擔轄區內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二)徐州市雲龍生態環境局。根據市生態環境局授權,承擔轄區內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三)徐州市泉山生態環境局。根據市生態環境局授權,承擔轄區內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四)徐州市生態環境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根據市生態環境局授權,承擔轄區內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五)徐州市豐縣生態環境局。根據市生態環境局授權,承擔轄區內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六)徐州市沛縣生態環境局。根據市生態環境局授權,承擔轄區內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七)徐州市睢寧生態環境局。根據市生態環境局授權,承擔轄區內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八)徐州市邳州生態環境局。根據市生態環境局授權,承擔轄區內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九)徐州市新沂生態環境局。根據市生態環境局授權,承擔轄區內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十)徐州市銅山生態環境局。根據市生態環境局授權,承擔轄區內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十一)徐州市賈汪生態環境局。根據市生態環境局授權,承擔轄區內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領導分工
職務 | 姓名 | 分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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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持市生態環境局全面工作,兼管人事工作。分管組織人事處。 |
| | 負責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綜合業務、水生態環境保護、固體廢物和化學品管理、核與輻射安全管理、環境安全、黨務和作風建設等工作。分管綜合業務處(生態文明建設處)、水生態環境處、固廢化學品和輻射環境管理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處)、機關黨委。負責市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市生態文明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市水污染防治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聯繫銅山局、徐州高新區環保機構、市環境科學學會、市環保集團。 |
| | 負責大氣環境管理、應對氣候變化、對外合作與交流、環境監控、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263”專項行動)等工作,主持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指揮部辦公室(“263”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分管大氣環境處(應對氣候變化處)、市環境監控中心(市環境信息中心)。負責市大氣污染防治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聯繫邳州局、賈汪局。 |
| | 負責財務審計、土壤生態環境管理、環境監察、自然生態保護、環境監測等工作。分管財務和審計處、土壤生態環境處、環境監察和自然生態保護處、生態環境監測和信息處、市環境監測中心。負責市土壤污染防治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聯繫沛縣局、江蘇省徐州環境監測中心。 |
| | 負責行政管理、生態環境法規與科技標準、環境宣傳教育等工作。分管辦公室(宣傳教育處)、政策法規和科技處(生態環境執法監督處)、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中心。聯繫新沂局、泉山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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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負責生態環境執法、環境信訪、環境應急等工作。主持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全面工作。聯繫睢寧局。 |
| | 協助周保華同志開展黨務和作風建設工作。聯繫經開區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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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獲榮譽
2022年4月,徐州市生態環境局行政審批處榮獲“2022年江蘇省工人先鋒號”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