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結合罪

強盜結合罪犯是指強盜罪而放火、或強姦、或擄人勒贖、或故意殺人的犯罪行為。台灣刑法中強盜罪的一種。本罪是強盜罪與放火罪、強盜罪與強姦罪、強盜罪與擄人勒贖罪、強盜罪與殺人罪結合而成的結合犯。構成要件如下:本罪的行為主體是犯強盜罪的行為人。犯強盜罪指犯普通強盜罪、強取不法利益罪、準強盜罪、加重強盜罪和常業強盜罪。

本罪的結合形態包括下述四種:其一,強盜放火。放火指公共危險中的故意放火行為。行為人只要在強盜之際或剛剛強盜後,故意放火,即可構成本罪。其二,強盜強姦。強姦是指妨害風化罪中的強姦罪、準強姦罪和輪姦罪的行為。行為人在盜所強姦,或在實施強盜行為時,擄掠盜所的婦女,到盜所附近強姦,均應以本罪論。被姦婦女不論是否被害人,只要是盜所的婦女,即為己足。行為人的強盜與強姦行為之間,須有犯意的連絡關係。其三,強盜擄人勒贖。擄人勒贖是指侵犯財產罪中擄人勒贖罪的行為。行為人實施強盜行為,並將盜所的人架離盜所而勒索贖金,即構成本罪。其四,強盜故意殺人。'行為人在實施強盜行為時,或剛剛實施之後,故意殺人,而且強盜與殺人之間具有犯意連絡關係的,即可構成本罪。不論行為人所殺之人是否強盜的被害人。基礎行為強盜不論是否既遂,只要放火、強姦、擄人勒贖、殺人等結合行為既遂,即可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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