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罪

強盜罪是以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實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奪取他人財物的行勾。外國刑法罪名。本罪的特徵:(1)行為人在實施強盜行為之前具有奪取他人財物的目的。(2)行力人實施暴力或以暴刀相威脅的隹果,足以達到壓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3)財物的轉移形式表現為強取。

在因其他原因實施暴力的過程中產生奪取他人財物意圖的,不構成本罪。如被害人在尚未喪失反抗力量的情況下,主動交出財物,則不視為強取,一般只構成未遂罪。本罪一般處5年以上徒刑,並處罰未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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