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後強盜罪是指盜竊財物後,出於拒絕交還、避免被捕或毀滅罪證等目的,而實施暴力或脅迫的行為。外國刑法罪名。已著手實施盜竊但未能取得財物而以暴力,脅迫方法企圖達到免遭逮捕或毀滅罪證目的的,成立本罪未遂罪。本罪一般處5年以上徒刑,並處罰未遂犯。
構成本罪的要件:(1)行為人是盜竊犯。(2)行為人實施暴力或脅迫,是在其完成盜竊行為之後。(3)行為人實施暴力或脅迫的對象,可以是盜竊行為中的被害人,也可以是目睹盜竊行為的其他人或警察,並達到足以壓制其反抗的程度。
事後強盜罪是指盜竊財物後,出於拒絕交還、避免被捕或毀滅罪證等目的,而實施暴力或脅迫的行為。外國刑法罪名。已著手實施盜竊但未能取得財物而以暴力,脅迫方法企圖達到免遭逮捕或毀滅罪證目的的,成立本罪未遂罪。本罪一般處5年以上徒刑,並處罰未遂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