昏醉強盜罪指的是利用使他人陷於昏醉狀態而竊取其財物的行為。日本等國刑法罪名。本罪的特徵:(1)行為人使用足以令人產生昏迷、昏睡、昏醉狀態的各種麻醉劑藥,造成他,人意識作用的某種障礙,以製造竊取他人財物的有利條件。如行為人利用被害人自己造成的昏醉狀態而竊取其財物,則構成盜竊罪;(2)行為人占有財物的形式表現為秘密竊取,同以暴力壓制對方反抗而強取財物有所不同。本罪一般處5年以上徒刑,亦處罰未遂犯。
日本刑法中也有“以強監論”的規定,被統稱為“準強盜罪”。根據日本刑法的規定,準強盜罪可以分成“事後強盜”和“昏醉強盜”等不同形式。二者相比,日本理論界一般認為昏醉強盜是強盜的一種具體情況,日本刑法第239條規定的昏醉強盜是第236條強盜罪的補充規定,所謂昏醉強盜作為強盜來說,是以另外的目的(指以盜竊的目的)施加暴行或威脅之後產生奪取財物的意思,並乘著對方反抗不能的狀態奪取財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