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強盜罪是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非法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其他方法,使他人不能抗拒,而取得他人的財物,或迫使嘩人交出財物的犯罪行為。台灣刑法中強盜罪的構成要件如下:本罪的行為為強盜,即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其他方法為手段,致使他人不能抗拒,強行取得他人財物或迫使他人交出財物。所謂藥劑、催眠術或其他方法是指以藥物、催眠術或其他非法方法,使人失去知覺或喪失抗拒能力。所謂不能抗拒,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所實施的強暴、脅迫,足以抑制被害人的抗拒,或使被害人身體上或精神上處於不能抗拒的狀態。強取他人財物,是指以強暴、脅迫手段使他人不能抗拒,而將他人財物移歸自己持有支配。財物包括他人所有或持有的動產與不動產。迫使他人交出財物,是指逼使他人自動交出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