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強盜罪

普通強盜罪是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非法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其他方法,使他人不能抗拒,而取得他人的財物,或迫使嘩人交出財物的犯罪行為。台灣刑法中強盜罪的構成要件如下:本罪的行為為強盜,即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其他方法為手段,致使他人不能抗拒,強行取得他人財物或迫使他人交出財物。所謂藥劑、催眠術或其他方法是指以藥物、催眠術或其他非法方法,使人失去知覺或喪失抗拒能力。所謂不能抗拒,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所實施的強暴、脅迫,足以抑制被害人的抗拒,或使被害人身體上或精神上處於不能抗拒的狀態。強取他人財物,是指以強暴、脅迫手段使他人不能抗拒,而將他人財物移歸自己持有支配。財物包括他人所有或持有的動產與不動產。迫使他人交出財物,是指逼使他人自動交出財物。

行為人不論是強取他人財物,還是逼使他人交出財物,必須與其強暴脅迫等抑制被害人抗拒的行為具有因果關係。而且行為人對被害人的強制行為與其強取他人財物或逼使他人交付財物之間具有內在的密切關係及特定的時間關係。行為人必須具備以強暴脅迫等不法行為取得財物的強盜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或可以得知其行為足以使他人不能抗拒,從而可以任其取走財物,或逼使他人交出財物。同時行為人還須明知或可以得知其所強取或迫使他人交付的財物是他人所有或持有的財物,而且行為人必須具有為自己或第三人非法所有的意圖。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