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設機構原則是指對非居民的營業利潤徵稅的一項國際通行原則。首見於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1963年起草的《對收入和資本避免雙重徵稅協定草案》。主要內容是對非居民在收入來源國境內設定的常設機構進行徵稅時,只能對通過該常設機構的經營活動而產生的營業利潤行使稅收管轄權,徵收營業所得稅。
而對非居民不通過常設機構而產生的營業利潤,則不能視為來源於國內的營業所得,不能徵稅。例如非居民公司未通過設在徵稅國境內的常設機構,直接將貨物出售給徵稅國的進口'商,對由此獲得的銷貨利潤,徵稅國不能按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徵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