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取不法利益罪是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非法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其他方法,使他人不能抗拒,而取得財產上的不法利益,或使第三人獲得財產上的不法利益的犯罪行為。台灣刑法中強盜罪的一種。構成要件如下:本罪的行為客體是財產上的利益。財產上的利益是指財物以外的財產利益,如債權、股權等。本罪的行為手段與普通強盜罪相同。
行為人實施強暴、脅迫或其他不法行為,使他人不能抗拒之後,必須取得財產上的不法利益,或使第三人取得財產上的不法利益,才構成本罪。所謂取得包括積極取得與消極取得,前者如逼使他人承認僨權,書立借據交行為人收執,後者如逼使他人減除租金。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備強取不法利益的故意,而且必須出於為自己或第三人非法所有的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