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一罪

法定一罪

法定的一罪是指數行為法定為一罪的情況,包括慣犯和結合犯。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法定一罪
  • 外文名:Statutory one crime
  • 定義:指數行為法定為一罪的情況
  • 包括:包括慣犯和結合犯
  • 詳細介紹:詳見正文
犯罪類型,法律規定,

犯罪類型

所謂的慣犯,是指經常性的、習慣性的,以從事某種犯罪為職業,或者作為其生活揮霍的主要來源的犯罪人的類型。結合犯,就是刑法把兩個獨立的犯罪,結合為一個新的犯罪。

法律規定

我們國家現行的刑法中間基本上沒有慣犯。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刑法規定有四種慣犯:慣竊、慣騙,以走私、投機倒把為常業。其中,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慣竊、慣騙或者盜竊、詐欺、搶奪公私財物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以走私、投機倒把為常業的,走私、投機倒把數額巨大的或者走私、投機倒把集團的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這四種慣犯在1997年刑法修訂中被取消。
我國刑法上沒有典型的結合犯。在外國刑法上強盜殺人罪就是結合犯。我國刑罰中有複合的一罪,也就是把一個罪作為另一個罪加重情節的情況。例如綁架後又殺害被綁架人的,拐賣婦女兒童又強姦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但這些情況下都不是成立新的罪名,所以不是典型的結合犯。當然,這兩種情況下也不能實行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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