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一般加重

法定一般加重,“法定特別加重”的對稱。是指刑法總則規定的對一切犯罪共同適用的加重處罰。法定加重處罰的一種。以適用範圍為標準劃分的法定加重處罰的一種類型。中國刑法總則中沒有規定加重處罰,而只有在特別刑法中規定有加重處罰。《關於處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勞改犯和勞教人員的決定》中規定,勞改罪犯逃跑後又犯罪的,從重或加重處罰。這裡的加重處罰在本質上應視為法定一般加重,因為雖不是由刑法典總則規定的,但適用於勞改犯逃跑後又犯一切罪。

從重處罰,是指在法定刑幅度內選擇判處比沒有該情節的類似犯罪相對較重的刑種或刑期。對此,有必要強調以下幾點:(1)法定刑幅度是指與特定具體犯罪相適應的法定刑限度之內具體的量刑幅度。(2)從輕處罰,不允許在法定最低刑之下判處刑罰;從重處罰,不允許在法定最高刑之上判處刑罰。(3)刑法學界有人所主張的中間線論,與刑法所確定的適用規則不符,必須擯棄。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