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加重處罰

酌定加重處罰,“法定加重處罰”的對稱。是指刑法雖然沒有明文規定,但是審判機關根據審判經驗.和具體案情,可以依其法律意識酌量掌握的加重處罰。加重處罰的一種。以法律是否有明文規定為標準劃為的加重處罰類型。適用酌定加重處罰,應以刑法沒有明文規定的從嚴量刑情節中的加重處罰情節為依據。一般來說,各國刑法只允許法定加重處罰,不允許酌定加重處罰,中國刑法就是如此。

數罪併罰時,可以在所判數刑中的最高刑期以上,並可以超過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一般法定最高限度執行刑期。具體見刑法69條。我國刑法對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採取限制加重原則。有期數罪併罰可以超過15年,判15-20年,拘役可以超過6個月,判6個月到1年,管制可以超過2年,最高判到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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