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征占用林地預審方法的設定依據是《國務院批轉國家林業局關於各地區“十一五”期間年森林採伐限額審核意見的通知》(國發〔2005〕41號)和《建設項目占用徵用林地預審辦法》(林資發〔2008〕247號),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式和批准許可權批准對林業用地地進行管理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建設項目占用徵用林地預審辦法
- 外文名:Construction project woodlands occupied requisition hearing
- 目的:社會公共利益
- 要求:應當按照規定程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