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占用徵用林地預審辦法

建設項目占用徵用林地預審辦法

建設項目征占用林地預審方法的設定依據是《國務院批轉國家林業局關於各地區“十一五”期間年森林採伐限額審核意見的通知》(國發〔2005〕41號)和《建設項目占用徵用林地預審辦法》(林資發〔2008〕247號),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式和批准許可權批准對林業用地地進行管理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建設項目占用徵用林地預審辦法
  • 外文名:Construction project woodlands occupied requisition hearing
  • 目的:社會公共利益
  • 要求:應當按照規定程式進行
確認及管轄,林地範圍,審批管理規範,

確認及管轄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其中農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所以確認林地依據為“土地利用總規劃”,即土地利用規劃確認為林地,應當由林地部門實施管理。如果項目用地利用總規劃確認為林地的土地,則應當辦理徵用林地手續。

林地範圍

風電項目作為發電廠,是由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原則上可以占用徵用除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衝區、國家級森林公園和風景名勝區範圍以外的林地。

審批管理規範

(二)國務院有關部門、國家計畫單列企業、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原則上可以占用徵用除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衝區、國家級森林公園和風景名勝區範圍以外的林地。(三)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的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省級以下(不含省級,下同)、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批准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原則上可以占用徵用除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省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衝區、國家和省級森林公園和風景名勝區範圍以外的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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