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履行全縣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地、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貫徹執行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規,研究擬訂相關規章草案,落實相關政策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二)負責並指導全縣自然資源(含海洋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北海市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全縣統一規範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組織實施全縣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工作。
(三)負責全縣自然資源(含海洋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擬訂全縣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建立健全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工作。組織實施和指導監督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建立全縣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工作。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考核標準。擬訂全縣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相關規定,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全縣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工作,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全縣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實施國家、自治區、北海市提出的自然資源發展戰略和規劃。制定全縣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並組織實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工作。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實施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全縣空間規劃體系並組織實施。推進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重點地區城市設計、重點項目規劃設計等相關專項規劃。依法審查鎮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指導縣轄區村鎮規劃管理工作。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建立健全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擬訂城鄉規劃相關辦法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並實施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工作。
(七)開展全縣發展戰略規劃的研究。負責有關規劃審查報批、已批准規劃的報備工作,負責市政基礎設施和綜合交通規劃的編制管理工作,參與交通等專項規劃的編制工作。統籌實施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規劃許可證等核發管理制度。
(八)負責組織編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負責劃定歷史文化名城的城市紫線、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紫線的工作,並制定相關管理規定辦法。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範圍內的建設報批和監督管理工作。
(九)負責統籌全縣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作。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作。牽頭建立和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規定措施,組織指導實施重大工程項目。組織開展礦業遺蹟保護。
(十)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貫徹執行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十一)負責管理全縣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依法管理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地質礦產勘查專項。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鐘乳石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縣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審批工作。負責礦業權管理。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二)負責全縣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工作。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國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誌保護工作。
(十三)負責監督實施海洋戰略規劃,推動海洋經濟發展。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海洋經濟發展、海洋事業發展、海岸帶綜合保護利用、海洋功能區等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對海洋事務的綜合協調管理,協調各涉海部門、行業的海洋開發工作。
(十四)承擔海洋經濟運行監測、評估及信息發布的職責。組織實施海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統計、核算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最佳化全縣海洋經濟結構、調整產業布局的建議。
(十五)推動海洋綜合管理領域科技發展。組織開展海洋科學調查工作,配合制定涉海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參與海洋綜合管理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六)負責監督管理海域、無居民海島的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組織擬訂海域使用和海島保護利用制度。組織實施海域使用許可制度、有償使用制度和圍填海管理制度,配合實施無居民海島使用許可制度。擬訂海域、海岸帶和海島用途管制的制度規範,落實海域用途管制制度,配合實施海洋生態保護紅線、海岸帶、生態敏感脆弱區等特殊區域用途管制政策。
(十七)負責海域資源市場化配置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擬訂並負責閒置海域、海島的價值評估、收回收儲等處置制度。組織海域使用和海島使用的論證評估。組織實施海域行政界線勘定、管理和大陸海岸線修測管理工作。負責法治宣傳教育和海洋權益社會宣傳工作。擬訂海岸帶綜合保護利用、海洋功能區計畫、規劃並監督實施。
(十八)參與實施海洋生態、海域海岸帶和海島修復政策、制度、規劃、標準,實施海洋生態紅線制度、海洋生態修復有關工程。
(十九)負責海洋觀測預報、生態預警監測和防災減災體系建設,擬訂海洋觀測預報規範性檔案和制度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海洋災害預警報和海洋自然災害影響評估工作,參與重大海洋災害應急處置。擬訂海域、海岸帶和海島用途管制的制度規範。
(二十)推動全縣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落實國家、自治區、北海市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計畫和規劃,並制訂和實施本縣相關發展計畫。監督實施相關技術標準、規程規範。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二十一)根據授權,對轄區內鄉鎮人民政府落實黨中央、國務院,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北海市委、市政府和縣委、縣政府關於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督察。按要求協助上級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重大違法案件。協調指導督促各鄉鎮自然資源巡查保護和違法行為的綜合執法工作。負責全縣範圍內影響重大的相關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負責組織閒置土地的調查認定及非政府原因閒置土地處置工作。負責組織市政工程、建築工程的規劃驗線和規劃核實及土地核驗工作。
(二十二)加強統一領導和管理合浦縣林業局
(二十三)負責自然資源領域的執法工作,加強對執法隊伍的監督、管理、指導、協調。
(二十四)完成北海市自然資源局、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五)職能轉變。縣自然資源局要落實中央、自治區黨委、市委和縣委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精簡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領導分工
韓仁貽黨組書記、局長、一級主任科員
主持局黨組、行政全面工作。
何德東 黨組副書記、副局長
分管人事秘書股、政策法規和行政審批股、自然資源調查確權登記股、合浦縣不動產登記中心。負責黨的建設、黨風廉政建設、組織人事、工青婦、意識形態、信訪維穩等工作。
王宗宇黨組成員、副局長
分管海洋管理股、地質礦產管理股、自然資源綜合行政執法大隊。負責統戰和土地、礦產、林業衛片執法、安全生產等工作。
王風華 副局長
分管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與開發利用股、合浦縣土地儲備管理中心、合浦縣地產交易所。
楊海波黨組成員、副局長
分管合浦縣國土資源信息中心、合浦縣城市建設測繪隊。協助何德東同志分管人事秘書股。負責扶貧等工作。
謝源副局長
分管空間規劃股、合浦縣土地開發整理中心、合浦縣空間規劃技術服務中心。
內設機構
(一)人事秘書股。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文電處理、公文審核、機要、檔案管理和綜合性會議、接待及局重要活動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起草機關重要文稿。承擔績效、政務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新聞宣傳、政務公開、公共節能等綜合性工作。統籌協調本系統安全工作,負責機關後勤服務工作。
承擔自然資源專項收入、非稅收入征管和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擬訂有關財務、審計、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及重大專項投資監管工作,負責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和內部審計工作。承擔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工作。配合做好有關審計工作。
承擔機關及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人事管理事項。負責編制和組織實施幹部培訓規劃、計畫。負責自然資源系統人才隊伍建設、離退休人員管理等工作。
(二)政策法規和行政審批股。承擔與自然資源有關的規章制度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審核工作。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契約合法性審查和清理工作。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有關工作。組織開展本部門權責清單及行政權力運行流程的編制、調整及更新工作。依法糾正或者撤銷違反自然資源相關法律、法規、規劃的行政行為。
根據授權負責自然資源管理方面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工作。依法負責有關行政許可證、批覆等審批結果的發放工作。負責行政審批事項有關的綜合統計工作。參與行政審批事項有關的信訪、複查覆核工作。
(三)自然資源調查確權登記股。按照自然資源(含海洋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開展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工作。組織全縣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工作。開展水、森林、濕地、草地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組織建設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資料庫和信息管理平台。承擔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工作。
擬訂全縣基礎測繪計畫、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全縣基礎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監督管理全縣民用測繪航空攝影和衛星遙感,擬定測繪行業管理規章制度,監督管理測繪活動和測繪產品質量,管理測繪資質資格。擬定全縣地理信息安全保密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負責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測量標誌保護工作,審核全縣重要地理信息數據。負責地圖管理、審查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監督網際網路地圖服務、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協同繪製界線標準樣圖。提供地理信息應急保障,指導監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工作。
擬訂各類自然資源(含海洋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組織實施許可權內的自然資源爭議調處工作。實施和指導監督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建立健全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管理登記資料。落實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政策和統計制度,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並落實相關考核標準。
(四)空間規劃股。承擔組織編制自然資源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工作。落實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政策,承擔建立全縣空間規劃體系工作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全縣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承擔報國家、自治區和北海市審批的地方國土空間規劃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和審核涉及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的重大專項規劃。負責統籌重要控制線的劃定工作並監督實施。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工作,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擬定並組織實施城鄉規劃技術規範,研究、協調解決城鄉規劃重大技術問題。組織編制和審查報批城市遠景規劃、城鎮體系規劃、近期建設規劃、相關專項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重點地區城市設計、重點項目規劃設計,審定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提交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提出建設用地或者建設工程的規劃條件,負責土地使用性質改變審核工作。負責組織市政工程、建築工程的規劃驗線和規劃核實及土地核驗工作。審查報批城市規劃區內鎮、鄉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指導縣轄鄉鎮規劃管理工作。
組織開展城市發展戰略研究和重大問題調查研究,協調自然資源領域綜合改革有關工作,研究擬訂土地徵收補償標準及相關規定。承擔自然資源領域軍民融合深度發展工作。承擔綜合統計和局內專業統計歸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全縣自然資源管理形勢分析工作。擬訂和落實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計畫和規劃。擬訂並組織實施有關技術標準、規程規範,組織實施科技工程、項目及創新能力建設。承擔科技成果和信息化管理工作,負責本系統信息化建設工作。
承擔市政工程規劃管理工作。組織編制或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市政公用工程專項規劃。審定市政公用工程規劃設計方案或修建性詳細規劃。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市政工程及城市綠化工程的規劃管理工作。
承擔建築工程規劃管理工作。審定建築工程設計方案,組織開展重大建築工程方案的徵集、評選工作,負責城市雕塑的規劃管理,指導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工作。組織編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負責劃定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紫線的工作,制定相關管理規定辦法。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範圍內的建設報批和監督管理工作。
(五)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與開發利用股。擬訂和落實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範和技術標準。擬定土地年度利用計畫並組織實施。落實耕地、林地、草地、濕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組織實施和指導監督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擬訂和落實城鄉規劃管理等用途管制制度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和指導項目選址規劃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建設用地規劃管理政策、制度和規範。依法承擔報國務院、自治區和北海市批准的各類土地用途轉用和土地徵收的審查報批工作。
指導全縣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作。承擔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研究工作,組織編制全縣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措施,並組織實施有關重大工程。承擔全縣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組織實施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項目。組織開展礦業遺蹟保護工作。承擔全縣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
落實全縣耕地、森林、草地資源保護政策,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工作,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
承擔全縣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工作。組織實施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則,指導建立完善自然資源交易平台,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工作。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工作,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和價格評估工作。組織實施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和政策,開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評價考核工作,指導節約集約利用工作。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的規劃許可手續。承擔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落實全縣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開發利用管理和土地儲備政策。
(六)地質礦產管理股。管理地質工作,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許可權範圍內地質勘查項目。擬訂礦業權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管理礦業權市場。統計分析並指導全縣探礦權、採礦權審批登記,調處礦業權權屬糾紛。落實全縣礦產資源管理規定,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監督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利用。承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統計和信息發布及壓覆礦產資源管理工作。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管理,建立礦產資源安全監測預警工作。
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承擔全縣地質災害預防、治理相關工作。組織編制全縣地質災害防治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監測地下水過量開採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預報預警、地質災害工程治理等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承擔行業安全生產相關工作。
(七)海洋管理股。負責監督管理海域、無居民海島的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組織擬訂海域使用和海島保護利用制度。組織實施海域使用許可制度、有償使用制度和圍填海管理制度,配合實施無居民海島使用許可制度。擬訂海域、海岸帶和海島用途管制的制度規範,落實海域用途管制制度,配合實施海洋生態保護紅線、海岸帶、生態敏感脆弱區等特殊區域用途管制政策。落實生態保護補償制度。負責海域資源市場化配置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擬訂並負責閒置海域、海島的價值評估、收回收儲等處置制度。組織海域使用和海島使用的論證評估。組織實施海域行政界線勘定、管理和大陸海岸線修測管理工作。負責擬訂海島對外開放和保護名錄工作。組織實施海域和無居民海島的動態監視監測工作。負責海洋權益社會宣傳工作。配合開展有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和清理工作。擬訂海岸帶綜合保護利用、海洋功能區等計畫、規劃並監督實施。配合海洋行政審批相關工作。
承擔海洋經濟和預警監測工作,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工作,參與海洋綜合管理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工作。擬訂海洋經濟發展計畫、規劃並監督實施。開展海洋經濟運行綜合監測、統計核算、調查評估、信息發布等工作。配合擬訂海洋科技有關技術標準、規程規範。組織開展海洋科學調查與勘測工作,加強海洋科技能力建設。承擔海洋觀測預報、海洋生態預警監測和防災減災的管理工作。建設和管理海洋立體觀測,組織開展海洋生態預警監測與勘測、災害預防、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治理。參與擬訂海洋生態修復規劃、編制生態功能區修複方案,配合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工作。實施海洋生態修復和海洋用途管制工作。
(八)林業生態建設保障股。組織制定全縣營造林、封山育林、林木種苗等發展計畫、規劃和林業建設年度綜合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種苗、造林、營林質量的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森林分類經營工作,編制森林經營方案。組織、指導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組織、指導全縣植樹造林、防沙治沙、退耕還林還草、國土綠化、森林城市建設等工作。承擔全縣造林、營林質量監督管理事項,指導各類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和發展工作。指導、監督全縣古樹名木保護和管理工作。監督、管理、指導全縣林木種苗基地(苗圃)的建設工作。負責對全縣林業外資造林項目的實施進行監督指導。組織、指導、監督全縣林業和草地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和預測預報及陸生野生動植物疫源疫病監測工作。負責全縣林業應對氣候變化和生物質能源基地建設的相關工作。組織開展全民義務植樹工作。
組織實施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組織、指導林業投資、融資、政策性林木保險等工作。負責林業非稅收入的征管及林業財務管理工作。提出林業財政性資金的安排意見。負責林業統計、項目績效評價工作。負責對縣林業國有資產、林業行政事業性收費工作進行監管。負責對生態公益林補償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管。
(九)林政資源管理股。擬定森林資源可持續發展的措施和技術規程並監督執行。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全縣森林採伐限額方案。負責對全縣森林資源的保護及開發利用進行監管。負責徵用占用林地的審核上報工作,承擔建設項目使用林地方面的事中事後監管工作。負責林木採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的審核及核發工作。負責對全縣木材和竹材及其製品、林化產品的運輸檢查等進行監督管理。指導木材檢查站等基層林業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指導、協調、查處破壞森林資源的重大案件和林業行政案件。負責對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收容救護、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運輸等進行監管。負責全縣森林、濕地和陸生野生動植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管理工作。負責查處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和自然保護區的違法案件。負責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履約的有關工作。負責職責分工內的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管理的相關工作。負責林業法制工作。指導、監督行政執法工作。負責林業行政應訴、行政複議、聽證及法律諮詢等相關工作。負責林業方面的行政審批工作。負責全縣生態公益林的區劃、調整、動態監測和效益評價工作。承擔全縣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承擔行業安全生產相關工作。
(十)林業改革與產業發展股。組織開展林業科學研究、技術創新、技術推廣和科技普及工作。負責林業標準化、林業技術監督、林產品質量監督、林業智慧財產權保護和有關植物新品種的保護及管理等工作。指導赴境外森林資源開發、林業先進技術及智力引進等有關工作。
擬定全縣林業改革和農村林業產業發展規劃。組織擬定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意見。指導、監督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方針政策的落實。組織指導農村林業發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等相關政策措施的落實。指導縣級國有林場改革工作。指導農村林地林木承包經營及林權交易、流轉、保護等工作。指導林業投融資改革、林業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和林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等工作。指導全縣花卉產業、森林旅遊發展工作。負責指導林業在推進新農村建設方面的相關工作。協助有關部門管理農村能源發展工作。
組織編制全縣森林、草地火災防治計畫、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開展森林、草地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和實施全縣開展防火宣傳教育、防火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