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口縣自然資源局

林口縣自然資源局

林口縣自然資源局是林口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林口縣自然資源局
  • 主管部門:林口縣人民政府
主要職責,領導分工,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履行縣政府行使所有權的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組織實施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執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國家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和執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指導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
(三)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貫徹執行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國家制度、標準、規範,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建立健全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指導監督全縣自然資源、不動產確權登記和國有建設用地範圍記憶體量房(二手房)轉讓契約網簽、房屋抵押管理、房屋交易檔案(包括存量房屋交易登記檔案),承擔縣內商品房預(銷)售契約備案,商品房預售資金和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房地產交易信息採集和上報工作。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縣政府行使所有權的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考核標準實施辦法。負責落實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全縣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訂全縣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組織實施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全縣空間規劃體系建設並監督實施。落實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全縣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開展資源環境承載能力評價和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全縣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承辦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負責落實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擬訂全縣城鄉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並實施全縣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全縣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
(七)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全縣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實施生態修復重大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牽頭建立和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建立生態修復重點項目庫並組織實施。
(八)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牽頭組織實施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完善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九)負責全縣地質勘查行業和全縣地質工作。組織實施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縣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縣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風險排查等工作。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
(十)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負責實施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負責實施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和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技術支撐工作。
(十一)負責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管理。負責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二)推動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和成果套用。擬訂並實施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戰略、規劃和計畫。監督實施國家技術標準、規程規範。負責重大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三)開展自然資源對外合作,搭建自然資源對外交流、合作發展平台。
(十四)負責對全縣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違法案件。指導和實施全縣有關行政執法工作。
(十五)負責全縣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組織實施。負責測繪地理信息市場和測繪地理信息資質的監督管理。負責測繪地理信息成果質量的管理套用。
(十六)負責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工作。
(十七)統一領導和管理縣林業和草原局。
(十八)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九)職能轉變。縣自然資源局落實中央、省委、市委和縣委關於縣政府統一行使所有權的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全縣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強化頂層設計,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領導分工

局長:胡桐海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政務公開、政務督辦、新聞宣傳等工作。承擔機關、派出機構和所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教育培訓工作。承擔自然資源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負責離退休老幹部工作。
承擔自然資源專項收入征管和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擬訂和落實有關財務、資產管理的規章,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財務及國有資產監管,負責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內部審計工作。管理基本建設及重大專項投資、重大裝備。承擔財政和社會資金的結構最佳化和檢測工作,擬訂合理利用社會資金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備選項目。承擔機關財務和資產管理等工作。
承擔組織編制自然資源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開展重大問題調查研究,負責起草重要文稿,協調自然資源領域綜合改革有關工作。協調自然資源領域軍民融合深度發展工作。承擔綜合統計和局內專業統計歸口管理。擬訂全縣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和對外合作戰略、規劃和計畫。監督實施國家和省技術標準、規程規範。負責重大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承擔科技成果和信息化管理工作。負責外事管理、自然資源領域合作。搭建自然資源對外交流、合作發展平台。
(二)法規和行政審批股。承擔有關自然資源系統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工作。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和清理工作。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承辦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有關工作。承擔省、市、縣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重大自然資源權屬爭議調處事項的轉辦、交辦、督辦等工作。受理自然資源職權範圍內民眾來信,接待民眾來訪,協調處理信訪問題,提出相關政策建議。
負責進駐縣政務服務局行政許可事項的受理工作。組織協調“一圖制”審查工作。負責審批項目的統計管理工作。負責協調、督辦進駐縣政務服務局行政許可和服務事項辦理情況和承諾辦理時限的履行。承擔組織擬定行政許可和服務事項的辦理流程。承擔建立行政許可和服務事項的標準化審批制度。承擔服務視窗運行和日常管理。
(三)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局(自然資源管理開發利用股)。組織實施國家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有關工作,擬訂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統計的規程、規範和標準,建立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定期組織實施全縣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工作。開展水、森林、草原、濕地資源資產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承擔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
組織實施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國家和省制度、標準、規範,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指導監督全縣自然資源、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建立健全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管理登記資料。協調配合國務院確定的重點國有林區森林、林木、林地等不動產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組織落實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政策,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清查統計制度,承擔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定國家相關考核標準的實施工作。負責落實縣政府行使所有權的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承擔報省、市、縣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的相關工作。
監督實施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建立實施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則和交易平台,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擬訂和實施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開展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
負責落實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承擔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負責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草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
負責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加強對基準站的建設和運行維護的規範和指導。組織編制並實施基礎測繪規劃。配合發改部門編制基礎測繪年度計畫。定期更新基礎測繪成果。加強對不動產測繪的管理。提供應急測繪保障。開展地理國情監測,嚴格管理,規範使用監測成果。推進公眾版測繪成果加工、編制,促進成果社會化套用。對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項目等立項提出意見。加強對地圖編制、出版、展示、登載的監督管理。加強對網際網路地圖服務的監管。加強對測繪成果質量的監督管理。通過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向社會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實現地理信息數據開放共享。檢查、維護永久性測量標誌。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術防控體系。加強對地理信息安全的監督管理。對測繪單位實行信用管理。建立健全隨機抽查機制。接受關於違反《測繪法》的舉報並及時依法處理。
(四)國土空間規劃股。負責落實國土空間規劃的相關政策,承擔建立全縣空間規劃體系工作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全縣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承擔報國務院、省、市、縣政府審批的縣國土空間規劃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和審核涉及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的全縣重大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全縣國土空間規劃實時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負責規劃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組織實施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的制度規範和技術標準。提出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並組織實施。擬訂實施全縣耕地、林地、草地、濕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負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承擔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工作。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審批的各類土地用途轉用和徵收的審核、報批工作。擬訂開展全縣城鄉規劃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並監督實施。
制定實施國土空間生態修復政策,擬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承擔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承擔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
負責規劃區內城鄉建設用地範圍內的建設工程項目(含集體建設用地,不含市政、交通基礎設施和宗地內建設項目)控詳、修詳規劃的編制報批、審批與管理工作。負責核定建設用地位置、界線、面積、徵收範圍的確定。負責建設項目規劃條件核提,提出建設項目建築設計條件。負責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建築設計方案的審查論證工作。負責組織建設項目驗線核實。負責小區配套設施規劃管理工作。
負責參與市政基礎設施各項專業規劃的編制與實施管理工作。負責鐵路、公路、軌道交通、城市道路等交通基礎設施的規劃管理工作。負責供水、排水、供電、供熱、通信、燃氣、輸電線路等市政管線的規劃管理工作。負責單獨立項的變電所、換熱站、污水提升泵站、通訊基站等站址工程的規劃管理工作。負責對城市地下空間實施統一規劃管理,指導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參與大中型市政工程項目的規劃選址論證。負責參與市政工程規劃驗收工作。
負責城市設計的規劃管理工作。負責廣場、公園綠地、城市雕塑、大型廣告、公共空間和景觀風貌規劃編制、報批和管理工作。負責歷史建築保護規劃的編制、政策制定和組織實施。負責省級風景名勝景區內建設項目的審批與管理工作。負責私有住宅建設、房屋改變使用性質及門窗改建的審批與管理工作。負責宗地內建築物構築物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控詳規劃的編制、報批、審批與管理工作。
(五)礦產資源管理股。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全縣地質工作。執行地質礦產勘查規劃和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全縣地質勘查項目。協調、服務國家、省、市、縣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順利實施。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承擔地質災害防治和治理工作。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
組織實施礦業權管理政策。管理除自然資源部、省自然資源廳行使的石油天然氣和金屬、非金屬礦產資源礦業權之外的許可權內和自然資源部或省廳委託的礦業權出讓及審批登記。統計分析並指導全縣探礦權、採礦權審批登記,調處重大礦產資源權屬糾紛。負責安全生產組織協調工作,配合縣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其他成員單位開展涉及自然資源管理安全生產工作。負責礦業權管理與各類保護地政策銜接。
執行全省礦產資源保護利用戰略、政策和規劃,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承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結果備案、登記、統計和信息發布及壓覆礦產資源管理的工作。配合國家和省開展礦產地戰略儲備工作。落實礦山儲量動態更新機制。督促地質資料匯交和利用。
(六)執法局。全面開展日常巡查工作。監督檢查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執行情況。對土地規劃執行情況、農用地轉用、土地徵用、土地資產處置、土地使用權交易等進行監督檢查。組織查處土地違法案件及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監督檢查礦產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執行情況。對礦產資源保護與利用規劃執行情況、礦業權出讓、轉讓、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等進行監督檢查。查處礦產資源違法案件及違反礦產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的行政執法。
機關黨的機構。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黨群工作,其辦事機構與辦公室合署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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