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用地土壤污染修復工程施工規範是2020年08月24日實施的一項行業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建設用地土壤污染修復工程施工規範
- 標準編號:T/APEP 1010—2020
- 發布日期:2020年08月24日
- 實施日期:2020年09月24日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修復工程施工規範是2020年08月24日實施的一項行業標準。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修復工程施工規範是2020年08月24日實施的一項行業標準。起草人周龑、趙慧凱、杜超倫、張贇城、齊兆政、王偉偉、郭來君、張曉松、張義丞、張裕清、唐振傑、金文濤、齊康、董彥、王月、王冰、齊康、王超、江菊元、...
《浙江省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督管理辦法(修訂)》是為切實防控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保障人居環境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建設...
2.建章立制,提升質量。著力搭框架、建機制、定製度,構建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質量監管全流程體系,探索建立從業單位和評審專家管理制度。強化風險管控和修復工程監管,持續開展從業單位和人員信用管理試點工作,推動從業單位提高業務水平和能力。3.創新引領,聯動監管。高標準建設“智慧土壤”信息化監管平台,探索開展...
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期間,施工單位應當採取措施,防止對地塊及周邊環境造成二次污染;治理與修復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和固體廢物,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處置,並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環境保護標準。治理與修復過程中清理或者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拆除的生產經營設備設施、構築物等,屬於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國家有...
第三章 風險管控和修復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農用地 第三節 建設用地 第四章 保障和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眾健康,推動土壤資源永續利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
(五)系統構建標準體系。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2017年底前,發布農用地、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完成土壤環境監測、調查評估、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等技術規範以及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制修訂工作;修訂肥料、飼料、灌溉用水中有毒有害物質限量和農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等標準,進一步嚴格污染物控制要求;...
1.摸清家底,明確任務。以保障農產品質量和人居環境安全為出發點,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摸清農用地與建設用地污染狀況。在已有土壤調查數據基礎上,針對現階段土壤環境污染狀況,提出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的主要任務。2.預防為主,風險管控。充分考慮土壤環境特性及土壤治理與修復工作的複雜性,堅持預防為主,優先保護未...
在此基礎上,積極推進土壤環境質量預警網路建設,實現對土壤環境保護區、預警區、風險管控區和治理修復區的識別和監管,精準防範土壤環境風險。加強數據共享,實施土壤環境質量“一張圖”管理,發揮土壤環境大數據在污染防治、環境預警、農業生產、糧食收購、土地流轉、空間規劃、土地規劃、城鄉規劃中的作用。責任單位:市...
第二章 規劃、標準、詳查和監測 第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農業農村、規劃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管理、綠化市容、水務、經濟信息化、財政等部門,根據生態環境保護規劃要求、土地用途、土壤污染狀況普查和監測結果等,...
環保部門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農業部門負責農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城鄉生活垃圾和污水處理及污泥無害化處理等方面的監督管理,國土資源部門負責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土地復墾等過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林業部門負責林地管理、濕地保護等過程中的土壤污染...
已被污染地塊改變用途或變更使用權人的,應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土壤環境風險評估,並對土壤環境進行治理修復,未開展風險評估或土壤環境質量不能滿足建設用地要求的,有關部門不得核發土地使用證和施工許可證。經評估認定對人體健康有嚴重影響的污染地塊,要採取措施防止污染擴散,治理達標前不得用於住宅...
1.積極貫徹落實國家、省有關土壤污染防治各項任務。密切關注國家土壤污染防治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制定及修訂工作動態,按要求貫徹落實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標準,強化土壤環境監管,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制度、機制。(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工信委、國土資源局、城鄉建設局、農委、林業局、水務局、質監局、衛生計生...
(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衛生計生委)3.嚴格污泥、垃圾處理,防止造成二次污染。規範處理污水處理廠污泥,建立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報告制度。完善垃圾處理設施防滲措施,定期對垃圾處理場所實施無害化評估,加強對非正規垃圾處理場所的綜合整治。到2015年,城市(含縣城)污水處理廠污泥無害化處理率達到50%,生活...
水系整治、灌溉建設的實施指導、監督等工作;農業農村部門負責高標準農田建設和認定、農村人居環境整治提升、和美鄉村建設、農村閒置宅基地和閒置農房盤活等工作,指導耕地後期種植,進行未利用地等耕地後備資源污染狀況調查;文化和旅遊部門負責鄉村文化、旅遊事業發展工作;林業部門負責林地保護管理工作,實施林業生態保護修復...
(三)道路建設標準 按照本規劃的規劃目標,區內道路建設要能滿足農業機械化作業的需要,為貨物運輸、作業機械向田間轉移及為機械加油、加水、加種等生產操作過程服務,規劃修復田間路路面寬設計為4米,路面為泥結碎石,路面高于田面0.40米,先以0.10米礫石墊層,上鋪0.15米泥結碎石;規劃生產路2.50米寬,路面...
以創建國家級、省級生態文明建設示範市為目標,依據《關於開展第五批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範區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實踐創新基地遴選工作的通知》(環辦生態函〔2021〕353號)及《安徽省生態文明建設示範區管理規程(試行)》《安徽省生態文明建設示範市縣指標(試行)》的通知(皖環發〔2017〕84號)的相關要求,結合蕪湖...
對土壤環境質量不滿足土壤環境功能區劃要求的地區,停止審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的環評檔案。4.加強重點企業監管。2017年起篩選國控、省控、區控的重點企業,建立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清單,並實現動態更新,定期向社會公布。列入清單的企業按照監測規範對廠區內土壤,每年自行至少開展1次環境監測,結果向社會公開。對...
第二章 規劃、標準、詳查和監測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林業等主管部門,根據國土空間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土地用途、土壤污染狀況的...
根據臨時使用用途的功能特點、建設內容等實際需求,參照現行各類用地標準、行業專業技術設計、建設規範等,結合主體建設項目的地形地質、工程條件等因素合理確定臨時用地規模。除省級以上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基礎設施外,一般建設項目使用的臨時用地規模原則上不超過主體項目批准面積的30%,且單塊臨時用地規模原則上不超過...
第二章 規劃、標準、普查和監測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環境保護規劃。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林業草原等主管部門,根據環境保護規劃要求、土地用途、土壤污染狀況普查和監測結果等,編制土壤...
(1)研究建立建設項目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評估與備案制度及污染土壤調查、評估和修復制度,明確治理、修復的責任主體和要求。開展農產品產地土壤污染評估與安全等級劃分試點。(2)加強城市和工礦企業污染場地環境監管,開展污染場地再利用的環境風險評估,將場地環境風險評估納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禁止未經評估和無害化治理...
(一)從事過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製革等行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建設用地;(二)從事過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活動的用地;(三)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關閉搬遷後的原址用地;(四)土壤污染狀況普查、詳查和監測、現場檢查表明存在土壤污染風險的建設用地。本辦法所稱污染地塊,是指按照國家技術規範進行調查...
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依法制定、完善土壤環境監測、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土壤污染風險評估、風險管控、修復等的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統籌協調本省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林業等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要求做好土壤污染狀況普查工作...
實施黃河三角洲濕地保護修復,強化黃河河口綜合治理。加強沿黃河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建設,開展黃河流域“清廢行動”,基本完成尾礦庫污染治理。到2025年,黃河幹流上中游(花園口以上)水質達到Ⅱ類,幹流及主要支流生態流量得到有效保障。(十八)鞏固提升飲用水安全保障水平。加快推進城市水源地規範化建設,加強...
第九條 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組織林業、水利、農業農村、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和建設單位開展實地踏勘選址,按照相關規範採集土壤樣品送具有相應資質的土壤化驗專業機構進行土壤檢測,利用廣東省土地整治與生態修復監測監管系統對擬選地塊坐標進行數據預檢(可調整地類不作為地類審查的限制性條件),確定項目選址範圍,並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