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督管理辦法

《浙江省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督管理辦法(修訂)》是為切實防控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保障人居環境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評審指南的通知》(環辦土壤〔2019〕63號)等法律法規和檔案精神,結合浙江省實際制定的辦法。由浙江省生態環境廳於2024年4月發布徵求意見稿,意見徵詢期至2024年5月7日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督管理辦法(修訂)
  • 起草單位:浙江省生態環境廳
意見徵詢,徵求意見稿,

意見徵詢

浙江省生態環境廳關於公開徵求《浙江省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督管理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為貫徹《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進一步強化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加強地塊污染調查、風險評估、管控修復效果評估以及採樣檢測、質控抽查全過程管理,提升數字智治能力,我廳牽頭起草了《浙江省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督管理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均可提出意見和建議,有關意見請於2024年5月7日前書面反饋我廳。
聯繫人:陸 婷,電話:參考連結;
吳穎嬌,電話:參考連結;
信箱:參考連結
地址:杭州市學院路117號

徵求意見稿

浙江省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督管理辦法(修訂)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一、為切實防控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保障人居環境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評審指南的通知》(環辦土壤〔2019〕63號)等法律法規和檔案精神,結合浙江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用途變更為敏感用地、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生產經營用地用途變更為非敏感用地或者其土地使用權回收或轉讓、以及存在土壤污染風險地塊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修復、風險管控和修復效果評估、後期管理等活動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涉及該地塊的國土空間規劃和土地用途管制等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用途變更,以2019年1月1日起批准的詳細規劃為準。
敏感用地,是指《國土空間調查、規劃、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類指南》(自然資發〔2023〕234號)中所列居住用地(代碼07)、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代碼08)、公園綠地中(代碼1401)的社區公園或兒童公園用地。
非敏感用地,是指《國土空間調查、規劃、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類指南》(自然資發〔2023〕234號)中,除上款所列的其他類型建設用地。
具體地塊的用地類型,由各市、縣(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據有關規定認定。
受放射性污染的建設用地污染防治、開發利用活動及其監督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三、本辦法所稱列入“污染地塊名錄”的地塊,是指經調查土壤污染物含量超過國家或浙江省有關標準限值的地塊。
本辦法所稱列入“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地塊名錄”(以下簡稱“管控修復名錄”)的地塊,是指經土壤污染風險評估或者地下水污染健康風險評估,需實施土壤或地下水污染風險管控或修復的地塊。
四、土壤污染責任人應當承擔土壤污染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修復和後期管理等責任。土壤污染責任人變更的,由變更後繼承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或個人履行相關義務並承擔相關費用。土壤污染責任人不明確或者存在爭議的,可依據《生態環境部 自然資源部關於印發建設用地土壤污染責任認定暫行辦法的通知》(環土壤〔2021〕12號)進行認定。
土壤污染責任人無法認定的,由土地使用權人履行相關義務並承擔相關費用。土地使用權已經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壤污染責任人為原土地使用權人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
上述負責土壤污染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修復和後期管理等活動的單位統稱責任人。
五、從事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修復、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後期管理等活動的單位,以及受委託承擔相關技術報告技術審查的單位(以下統稱“從業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能力。從業單位對其出具的污染調查報告、風險評估報告、管控(修復)方案、風險管控效果評估報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技術審查意見等技術檔案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可達性負責,並按照約定對風險管控、修復、後期管理等活動結果負責。
從業單位應當按照《生態環境部關於印發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從業單位和個人執業情況信用記錄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環土壤〔2021〕53號)要求,通過土壤污染防治數位化監督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省土壤污染防治監管系統)記錄本單位和從業人員基本情況信息、業績情況信息,並對相關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從業單位在從事前款活動中弄虛作假的,除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外,有管轄許可權的部門應將其違法信息計入社會誠信檔案。
六、對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復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省生態環境廳牽頭建立和管理管控修復名錄,監督指導建設用地土壤污染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修復、效果評估和後期管理過程中的污染防治。各設區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建立和管理污染地塊名錄,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建設用地土壤污染調查報告的評審、修複方案備案管理,承擔風險評估報告、管控(修復)效果評估報告評審的具體工作,組織實施建設用地土壤污染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修復和後期管理過程中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列入污染地塊名錄和管控修復名錄地塊的用途變更、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土地使用權收回收購、劃撥或出讓的監督管理,按職責和管轄許可權參與污染地塊名錄和管控修復名錄的管理,參與調查、風險評估、管控(修復)效果評估等技術報告評審。對接收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生產經營用地土地使用權收回、轉讓環節的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進行監督指導。
(三)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參與管控修復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的論證,負責技術指導和支持責任單位落實安全措施,指導和監督修復後地塊的開發建設。
第二章 污染調查
七、符合以下情形的,責任人應按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一)甲類地塊,是指用途變更為敏感用地的;
(二)乙類地塊,是指2019年1月1日後列入“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的單位,其生產經營用地用途變更為非工業用地的(不包括敏感用地),或者生產經營用地土地使用權收回、轉讓的;
(三)丙類地塊,是指除上述甲類、乙類外,屬於化工(含製藥、農藥、焦化、石油加工等)、印染、電鍍、製革、鉛蓄電池製造、有色金屬礦採選、有色金屬冶煉和危險廢物經營等8個行業或經土壤污染狀況普查、詳查、監測、現場檢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風險的,關停並轉、破產或搬遷企業原址用地。
八、屬於甲類的,各市、縣(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相應詳細規劃中載明後續土壤污染調查、風險評估或管控(修復)的原則性要求。各市、縣(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相應詳細規劃批准後10個工作日內,將地塊有關信息通過省土壤污染防治監管系統通報同級生態環境部門。有關信息應至少包括地塊名稱、原用地類型、擬規劃用途、面積、地塊位置、土地使用權人和必要的圖件資料等。
九、屬於甲類、丙類的,責任人應將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報設區市生態環境局,由設區市生態環境局會同同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評審。屬於乙類的,由責任人按照國家和浙江省有關標準規範自行組織專家審查。
十、符合第七條所列情形的,按以下程式進行調查:
(一)屬於甲類的,各市生態環境部門應於接到自然資源部門通報的信息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責任人開展調查。書面通知應至少包括調查時限要求、調查報告申請評審的方法和途徑、必要的聯絡和諮詢方式等。
責任人應按要求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編制調查報告並報所在地設區市生態環境部門,由生態環境部門會同同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評審。
(二)屬於乙類的,由各市生態環境部門根據轄區年度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更新公布的情況,將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信息通報給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通報內容至少包括單位名稱、地址(經緯度)。各市、縣(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條和《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將完成土壤污染調查作為辦理上述單位生產經營用地用途變更、土地使用權收回收購或轉讓等手續的前置條件。
責任人應當在其生產經營用地用途變更、土地使用權收回收購或轉讓前,完成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編制調查報告、組織專家審查並報所在地設區市生態環境部門備案。設區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及時將調查報告推送自然資源部門。
(三)屬於丙類的,由各市生態環境部門書面通知責任人開展調查。書面通知應至少包括調查的時限要求、調查報告申請評審的方法和途徑、必要的聯絡和諮詢方式等。
責任人應按要求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編制調查報告並報所在地設區市生態環境部門,由生態環境部門會同同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評審。
十一、屬於甲類、丙類的,經調查報告評審表明土壤污染物含量超過相應標準限值的,由生態環境部門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將該地塊列入污染地塊名錄。
十二、調查報告除應滿足國家建設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調查技術標準外,還應當對照國家和我省有關標準限值,明確地塊土壤、地下水污染狀況。經調查,地塊僅地下水超標的,調查報告應當依據《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技術導則》(DB33T 892),明確地下水污染風險。經風險評估表明需要實施地下水污染風險管控或修復的,應當列入管控修復名錄;經風險評估表明不需實施地下水污染風險管控或修復的,不列入污染地塊名錄。
調查報告中,對土壤、地下水污染狀況的評價,原則上應當依據國家和我省有關標準。若地塊土壤、地下水中確有毒害性較大的污染物,而國家和我省標準中無相應限值,經專家論證確有必要的,可引用其它標準的污染物含量限值。詳細規劃確定地塊為敏感用地的,其土壤污染狀況均按國家和我省有關標準中一類用地的污染物限值評價。詳細規劃尚未確定地塊用途的,應當按一類用地污染物限值評價。
屬於化工(含製藥、農藥、焦化、石油加工等)、印染、電鍍、製革、鉛蓄電池製造、有色金屬礦採選、有色金屬冶煉和危險廢物經營等8個行業中關停並轉、破產或搬遷企業原址,且規劃為敏感用地的,相應的土壤污染調查應當執行《關於發布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技術指南的公告》(原環境保護部公告2017年第72號)中“詳細調查階段涉嫌污染的區域”的要求。
十三、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中,應當根據地塊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狀況、污染物遷移情況、周邊敏感點等情況,明確隔離區域劃定的範圍和管理要求、地塊範圍內或周邊土壤和地下水污染跟蹤監測的點位布設、檢測指標和頻次等。對已查明存在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擴散到地塊邊界外的,還應當提出工程管控的具體要求和措施。
十四、經調查報告評審確認需採取管控措施的,有關生態環境部門應將管控要求以適當形式告知責任人,責任人應按照調查報告的要求編制管控方案、報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備案,並組織實施。
十五、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表明地塊為有機化學原料製造(《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中行業代碼為2614,下同)、化學藥品原料藥製造(行業代碼2710)、化學農藥製造(行業代碼2631)、生物化學農藥及微生物農藥製造(行業代碼2632)等行業關停搬遷、淘汰破產企業的原址用地,或者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表明土壤、地下水污染物揮發性強或者嗅閾值低且難以修復的,應當優先拓展為生態空間。
十六、屬於甲類地塊且原用途為農用地或未利用地的,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相應的土壤污染調查以污染識別為主、可不進行採樣檢測。
(一)歷史上未曾涉及工礦企業用途、規模化畜禽養殖、有毒有害物質貯存或輸送的;
(二)歷史上未曾涉及生態環境污染事故、廢水排放、固體廢物堆放、固體廢物傾倒或填埋的;
(三)歷史監測或調查表明不存在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的;
(四)現場檢查或踏勘表明不存在土壤或地下水污染跡象的,或者不存在緊鄰周邊污染源直接影響的;
(五)相關用地歷史、污染狀況等資料齊全,能夠排除污染可能性的。
第三章 風險評估
十七、列入污染地塊名錄的地塊,責任人應當按規定進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編制風險評估報告並報本辦法第六條(一)款規定的生態環境部門,由生態環境部門會同同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評審。經風險評估報告評審表明,需實施管控或修復的地塊,應當由污染地塊名錄移入管控修復名錄。
十八、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除應當滿足國家和浙江省有關技術標準外,還應當按照《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技術導則》(DB33T 892),根據污染物類型、污染程度、修復深度以及周邊敏感點分布等對其實施修復工程可能的風險程度進行判定。修復實施風險等級較高的地塊,不宜實施土壤異位修復工程。
十九、對直接採用國家或我省相關土壤污染篩選值作為污染物修複目標的,風險評估報告中可不包括該污染物暴露評估、毒性評估、風險表征等風險計算內容。
二十、經風險評估報告評審表明,不需實施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管控或修復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規定將其移出污染地塊名錄。
第四章 風險管控和修復工程
二十一、列入管控修復名錄且需修復的地塊,責任人應當編制管控(修復)方案並通過省土壤污染防治監管系統,報所在地設區市生態環境部門備案。
修複方案除應當滿足國家有關技術導則的要求外,對需要轉運污染土壤進行再利用的,還應當對再利用的可行性和環境風險進行評估,明確轉運去向、再利用方式和二次污染防治措施。
二十二、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管控修復工程由具有《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的通知》(建市〔2014〕159號)規定的環保工程專業承包資質的單位承擔。上述資質標準有修訂或更新的,按修訂或更新後的規定執行。
二十三、管控、修復工作應按管控(修復)方案要求實施,責任人應採取有效措施,防治地塊內土壤、地下水和周邊環境二次污染。管控、修復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和固體廢物,應當按有關規定處理處置。土壤修複方量5萬方以上的土壤污染管控修復項目應按照相關技術規範要求建立土壤污染修復工程二次污染線上監管系統,並將關鍵監管數據接入省土壤污染防治監管系統。
管控、修復過程中需轉運污染土壤或地下水的,應當在開工前制定轉運計畫,將運輸時間、路線、方式、線路、數量、去向和處置措施等,通過省土壤污染防治監管系統報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轉運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實行聯單跟蹤制度,責任人應在每批次轉運聯單中註明轉運數量、去向,污染土壤和地下水運抵後,由接收單位確認,轉運聯單應作為效果評估報告佐證材料。轉運聯單通過省固體廢物治理系統填報。
責任人應當按規定如實記錄並保存管控、修復過程中主要作業場所和關鍵環節的視頻影像、圖像照片、關鍵工藝參數和必要的台賬記錄,並上傳省土壤污染防治監管系統。
二十四、土壤污染風險管控、修復活動存在以下較大危險情形的,應當參照《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7號)相關要求編制安全專項施工方案:
(一)需開挖土方深度達到5米以上;
(二)需開挖土方深度雖未超過5米,但地質條件或周邊環境較為複雜。
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應當包含地質條件分析、重大危險源識別、基坑維護方案、安全施工方案、應急預案等內容。
二十五、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應當通過省土壤污染防治監管系統報送設區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由設區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論證。安全施工方案的論證專家應當從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建立的專家庫中按照專業要求隨機選取,且人數不得少於5名。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將專項施工方案的論證結果發函徵詢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意見,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意見應在15個工作日內回函,逾期視為無意見。經論證的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應作為土壤污染管控(修復)工程施工方案的編制依據。實施單位應當按照經論證通過的安全專項施工方案落實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設定警示標牌等安全施工措施。
二十六、經管控(修復)方案確定需進行環境監理的,負責監理的單位應當採取視頻、照片、文字等形式,建立嚴格的過程記錄和檔案管理體系,並編制監理工作報告。監理工作內容應至少包括:審核施工組織設計方案、編制監理方案和環境管理檔案、完善現場旁站監理與記錄、及時查找問題並督促整改。監理工作報告應至少包括:修復範圍和修復工程量的核定、實際過程修復過程工藝參數、二次污染防治措施落實情況、定期監測計畫執行情況等內容。
二十七、修複方案實施過程中,需要進行重大調整的,應當重新進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不涉及重大調整的,在不影響修復效果前提下,責任人應當書面說明,並作為修復效果評估的佐證材料。以下情形,屬於重大調整:
(一)增加或減少風險評估報告確定的土壤、地下水修復污染物種類;
(二)降低風險評估報告確定的土壤、地下水污染物修複目標;
(三)減少風險評估報告確定的土壤、地下水修復面積或深度,或者減少風險評估報告確定的土壤、地下水修複方量;
(四)其他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認為屬於重大調整的情形。
二十八、風險管控或修複方案實施過程中,出現以下情形的,應當重新編制風險管控或修復技術方案並備案。
(一)變更土壤或地下水管控修復技術路線;
(二)變更轉運土壤或地下水的去向;
(三)變更管控面積、深度、方式等;
(四)重新進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的;
(五)其他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認為屬於重大調整的情形。
二十九、管控、修復工程完成後,責任人應當另行委託有關單位對管控、修復效果進行評估,並將效果評估報告上傳省土壤污染防治監管系統,由設區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效果評估除應滿足國家和我省相關技術標準要求,還應當重點對以下內容進行評價,並作出結論性意見:
(一)管控、修復工程實施規範性;
(二)管控、修複目標達標性;
(三)對照規劃用途,地塊可安全利用性;
(四)管控、修復過程中二次污染防控有效性。
三十、土壤污染風險管控、修復活動完成後,對於存在以下情況的地塊,需要實施後期管理:
(一)實施風險管控的;
(二)修復后土壤中污染物含量高於GB 36600第一類用地篩選值的;
(三)採用風險評估方法確定地下水修複目標值的;
(四)其他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認為需要進行後期管理的。
三十一、需要實施後期管理的地塊,土壤污染責任人應當按照要求編制後期管理方案作為效果評估報告的附屬檔案。後期管理方案應當包括實施主體、期限、環境監測方案、運行與維護措施、制度控制措施、應急預案、資金保障等內容。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後期管理方案中涉及地塊開發深度限制、風險管控設施保護邊界等要求推送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前款規定的地塊開發深度限制、風險管控設施保護邊界等要求納入建設用地規劃條件。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和監督建設單位結合地塊後期管理要求,選擇科學的建設施工方案,防範土壤和地下水二次污染風險。
三十二、管控、修復完成後,責任人可向第六條(一)款規定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移出管控修復名錄。經管控、修復效果評估報告評審表明,達到相應管控、修複目標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塊,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規定將其移出管控修復名錄。
三十三、對於移出名錄後需要實施後期管理的地塊,地塊後期管理實施主體應按照提交的後期管理方案落實後期管理要求。後期管理期間,符合以下條件的地塊至少每年編制一次後期管理報告,通過省土壤污染防治監管系統報送生態環境部門。
(一)處於開發建設期的;
(二)採取風險管控措施的;
(三)其他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認為需要提交後期管理報告的。
後期管理報告應包含後期管理方案、制度控制情況、長期監測情況、後期管理結論和建議等內容。
三十四、省生態環境廳牽頭建立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管控和修覆信息共享機制,不定期將浙江省建設用地修復管控名錄通過省土壤污染防治監管系統通報給省自然資源廳。省自然資源廳應當根據職責分工,梳理形成滿足實際需求的數據信息,按要求共享。
各市、縣(市、區)生態環境、自然資源部門應建立定期會商制度,按要求及時共享建設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情況、國土空間規劃、地塊四至範圍、地塊拐點坐標、供地時間、工程規劃許可證審批時間等用地等信息。
第五章 監督管理
三十五、各市、縣(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編制詳細規劃中,應當根據地塊污染狀況,充分考慮環境風險,合理確定地塊用途。
對符合本辦法第十五條情形、應當優先拓展為生態空間的,有管轄權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不得將其規劃為敏感用地,已規劃的,應當及時調整相應詳細規劃。
對未按要求進行污染調查、列入污染地塊名錄或管控修復名錄的,有管轄權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不得劃撥或出讓該地塊。
三十六、對未按要求進行污染調查、列入污染地塊名錄或管控修復名錄和重點監測清單的地塊,有管轄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不得批准或同意備案選址涉及該地塊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檔案。
對從業單位或個人未按《生態環境部關於印發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從業單位和個人執業情況信用記錄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環土壤〔2021〕53號)要求填報信息的,生態環境部門不得受理其承擔或參與的相關技術報告評審申請。
三十七、縣級以上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城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本行政區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復、列入管控修復名錄地塊開發利用、從業單位開展相關工作等情況進行現場檢查。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復二次污染防治的監督檢查,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列入管控修復名錄地塊開發利用情況的監督檢查,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建設用地土壤污染修復工程安全施工技術指導和支持。
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實施現場檢查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單位保守商業秘密。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向被檢查單位調查、了解地塊污染狀況和開發利用等有關情況;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進行現場核查或者監測;
(三)查閱、複製相關檔案、記錄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交有關情況說明。
第六章 附則
三十八、本辦法自2024年*月1日起施行。2024年*月1日前已開展調查評估或管控修復的,其後續環節按本辦法執行。
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浙江省生態環境廳 浙江省自然資源廳關於印發浙江省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浙環發〔2021〕21號)廢止。
三十九、各設區市可依據本辦法,結合地方實際,制定相關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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