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近期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國發(2013)7號,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請認真貫徹執行《近期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工作安排》。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近期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
- 頒布單位:國務院辦公廳
- 頒布時間:2013年
- 內容:嚴格執行政策
- 原因:防治和減少土壤污染。
發布背景,辦法內容,
發布背景
我國土壤環境狀況總體仍不容樂觀,必須引起高度重視。為切實保護土壤環境,防治和減少土壤污染。
辦法內容
嚴格控制新增土壤污染
加大環境執法和污染治理力度,確保企業達標排放;嚴格環境準入,防止新建項目對土壤造成新的污染。定期對排放重金屬、有機污染物的工礦企業以及污水、垃圾、危險廢物等處理設施周邊土壤進行監測,造成污染的要限期予以治理。規範處理污水處理廠污泥,完善垃圾處理設施防滲措施,加強對非正規垃圾處理場所的綜合整治。科學施用化肥,禁止使用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超標的肥料,嚴格控制稀土農用。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高毒、高殘留農藥使用的管理規定,建立農藥包裝容器等廢棄物回收制度。鼓勵廢棄農膜回收和綜合利用。禁止在農業生產中使用含重金屬、難降解有機污染物的污水以及未經檢驗和安全處理的污水處理廠污泥、清淤底泥、尾礦等。
確定土壤環境保護優先區域
將耕地和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作為土壤環境保護的優先區域。在2014年年底前,各省級人民政府要明確本行政區域內優先區域的範圍和面積,並在土壤環境質量評估和污染源排查的基礎上,劃分土壤環境質量等級,建立相關資料庫。禁止在優先區域內新建有色金屬、皮革製品、石油煤炭、化工醫藥、鉛蓄電池製造等項目。
強化被污染土壤的環境風險控制
開展耕地土壤環境監測和農產品質量檢測,對已被污染的耕地實施分類管理,採取農藝調控、種植業結構調整、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等措施,確保耕地安全利用;污染嚴重且難以修復的,地方人民政府應依法將其劃定為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已被污染地塊改變用途或變更使用權人的,應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土壤環境風險評估,並對土壤環境進行治理修復,未開展風險評估或土壤環境質量不能滿足建設用地要求的,有關部門不得核發土地使用證和施工許可證。經評估認定對人體健康有嚴重影響的污染地塊,要採取措施防止污染擴散,治理達標前不得用於住宅開發。以新增工業用地為重點,建立土壤環境強制調查評估與備案制度。
開展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
以大中城市周邊、重污染工礦企業、集中污染治理設施周邊、重金屬污染防治重點區域、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周邊、廢棄物堆存場地等為重點,開展土壤污染治理與修複試點示範。在長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西南、中南、遼中南等地區,選擇被污染地塊集中分布的典型區域,實施土壤污染綜合治理;有關地方要在2013年年底前完成綜合治理方案的編制工作並開始實施。
提升土壤環境監管能力
加強土壤環境監管隊伍與執法能力建設。建立土壤環境質量定期監測制度和信息發布制度,設定耕地和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土壤環境質量監測國控點位,提高土壤環境監測能力。加強全國土壤環境背景點建設。加快制定省級、地市級土壤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健全土壤環境應急能力和預警體系。
加快土壤環境保護工程建設
實施土壤環境基礎調查、耕地土壤環境保護、歷史遺留工礦污染整治、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和土壤環境監管能力建設等重點工程,具體項目由環境保護部會同有關部門確定並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