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工作方案》全文分為4個部分,經山東省政府批准同意由山東省環境保護廳於2014年9月29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工作方案
- 發布機構:山東省環境保護廳
- 發文字號:魯環發〔2014〕126號
- 檔案屬性:政策法規
- 發布日期:2014年9月29日
通知內容,方案全文,總體要求,工作目標,主要任務,保障措施,法律根據,國務院通知,環保部發文,
通知內容
山東省環境保護廳關於印發《山東省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魯環發〔2014〕126號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關部門:
《山東省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工作方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環境保護廳
2014年9月29日
方案全文
山東省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工作方案
為切實保護全省土壤環境,防治和減少土壤污染,改善環境質量,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近期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 國辦發〔2013〕7號 )和環境保護部《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近期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的通知》( 環發〔2013〕46號 )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總體要求
一、總體要求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保護和改善土壤環境質量、保障農產品安全和人居環境健康為出發點,以耕地、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土壤環境保護為重點,堅持以人為本、生態優先、統籌兼顧的原則,綜合運用法制、市場、行政、科技等手段,重點突破,全面推進,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供環境安全保障。
工作目標
二、工作目標
到2015年,全面摸清我省土壤環境狀況,明確土壤環境保護優先區域,建立嚴格的耕地和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土壤環境保護制度,確保全省耕地土壤環境質量調查點位達標率不低於國家下達的目標值;基本建成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對全省60%的耕地和服務人口50萬以上的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土壤環境開展例行監測;全面提升土壤環境綜合監管能力,初步控制被污染土地開發利用的環境風險,推進典型地區土壤污染治理與修複試點示範,逐步建立土壤環境保護政策、法規和制度體系,促進土地利用與土壤環境保護協調發展。到2020年,建成全省土壤環境保護體系,全省土壤環境質量得到改善。
主要任務
三、主要任務
(一)確定土壤環境保護優先區域
1.以耕地、服務人口1000人以上的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為重點,確定土壤環境保護優先區域(以下簡稱優先區域)。2015年年底前,各設區市要提出優先區域的劃分方案,明確本行政區域內優先區域的範圍和面積,報省政府批准。以縣級行政區域為單元,在土壤環境質量評估和污染源排查的基礎上,劃分土壤環境質量等級,建立相關資料庫。(省環保廳、省國土資源廳、省農業廳、省水利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衛生計生委,其中,劃定耕地土壤環境保護優先區域以省國土資源廳為主,劃定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土壤環境保護優先區域以省環保廳為主。排在第一位的為牽頭部門,其他為配合部門,下同)
2.建立並實行嚴格的土壤環境保護制度。禁止在優先區域內新建有色金屬、皮革製品、石油煤炭、化工醫藥、鉛蓄電池製造等排放重金屬、持久性和揮發性有機污染物的項目,從嚴控制在優先區域周邊新建可能影響土壤環境質量的項目。對嚴重影響優先區域土壤環境質量的工礦企業,要予以限期治理,未達到治理要求的由縣級以上政府依法責令停業或關閉,並對其造成的土壤污染進行治理。(省環保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國土資源廳)
(二)嚴格控制新增土壤污染
1.嚴格環境準入,防止新建項目對土壤造成新的污染。堅持“不欠新賬、多還舊賬”的原則,在重點規劃環評和排放重金屬、有機污染物的工礦企業項目環評檔案中強化土壤環境影響評價內容,防止在產業結構和布局調整過程中造成新的土壤污染。有色金屬、皮革製品、石油煤炭、電鍍、聚氯乙烯、化工醫藥、鉛蓄電池製造、礦山開採、危險廢物處置、加油站等可能對土壤環境造成較大影響的項目,須在環境影響評價時,同步監測特徵污染物的土壤環境本底值,開展土壤環境質量評價。對現有土壤污染未採取有效措施消除或減輕污染危害的企業,不得建設除節能減排、污染治理和清潔生產以外的其他項目,有關部門不予辦理開工手續。(省環保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國土資源廳)
2.加大環境執法和污染治理力度。重點加強對排放重金屬、有機污染物的工礦企業以及污水、垃圾、危險廢物等集中處理設施的監督檢查,定期對其周邊土壤進行監測,建立被污染地塊清單,對造成土壤污染的工礦企業實施限期治理。嚴厲打擊工礦企業在廢水、廢氣和固體廢物處理處置過程中向土壤環境轉移污染物以及隨意轉移、傾倒污染土壤的行為。加強危險廢物全過程監管,嚴防非法傾倒、轉移和處置危險廢物。鼓勵企業在達標排放的基礎上進行深度處理,加快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向鄉村醫療衛生機構輻射延伸。(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衛生計生委)
3.嚴格污泥、垃圾處理,防止造成二次污染。規範處理污水處理廠污泥,建立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報告制度。完善垃圾處理設施防滲措施,定期對垃圾處理場所實施無害化評估,加強對非正規垃圾處理場所的綜合整治。到2015年,城市(含縣城)污水處理廠污泥無害化處理率達到50%,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到98%,基本實現城鄉垃圾收運體系全覆蓋。化工、醫藥、造紙、印染、製革、電鍍等行業的污泥達到規範化處置要求。(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環保廳)
4.加強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加強肥料、農藥和飼料等農業投入品中有害成分的監測,大力推廣測土配方施肥、病蟲草害綜合防治、綠色植保和專業化統防統治等技術,積極引導和鼓勵農民科學施肥,使用生物農藥或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積極推進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基地建設。到2015年,全省農業有害生物綜合防治率達到90%,測土配方施肥覆蓋率達到95%。禁止生產、銷售、使用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超標的肥料,禁止使用含重金屬、難降解有機污染物的污水以及未經檢驗和安全處理的污水處理廠污泥、清淤底泥、尾礦等。嚴格限制高毒、高殘留農藥施用,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農藥品種,建立農藥包裝容器等廢棄物分類收集、回收制度,開展有償回收、專業化收集處置試點示範。加快建立廢舊農膜回收利用體系, 結合地膜補貼實行“交舊領新”、“以舊換新”,鼓勵廢棄農膜回收利用。大力推廣農牧結合、循環利用、畜禽發酵床養殖等模式。鼓勵畜禽糞便、農作物秸稈等廢棄物的綜合利用。到2015年,畜禽養殖糞便綜合利用率達到70%以上,秸稈綜合利用率達到85%以上。(省農業廳、省畜牧獸醫局、省環保廳、省質監局、省工商局)
(三)開展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
以大中城市周邊、重污染工礦企業、集中污染治理設施周邊、重金屬污染防治重點區域、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周邊、廢棄物堆存場地等區域被污染耕地和被污染地塊為重點,按照“風險可接受、技術可操作、經濟可承受”的原則,實施土壤污染治理與修複試點示範項目,探索適合本地的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技術。各市要根據土壤環境調查與風險評估的結果,確定優先治理與恢復的耕地或地塊,篩選治理與修復技術,編制項目實施方案,按程式報批、實施。到2015年年底,以濟南、青島、淄博、東營、煙臺、日照、德州、菏澤等城市為重點,爭取在全省建成一批針對性強、技術涉及面廣、經濟適用的技術試點示範項目。(省環保廳、省國土資源廳、省農業廳)
(四)強化被污染土壤的環境風險控制
1.強化不同污染程度農田的監管。根據耕地土壤環境質量調查評估結果,界定被污染耕地的範圍和面積。開展土壤環境監測和農產品質量檢測,對已被污染的耕地實施分類管理,採取農藝調控、種植業結構調整、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等措施,確保耕地安全利用;污染嚴重且難以修復的,應依法將其劃定為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省農業廳、省環保廳、省國土資源廳)
2.加強改變土地利用性質的環境風險管控。定期組織開展被污染地塊調查,建立被污染地塊檔案。被污染地塊使用權人變更或開發利用為農用地、住宅、商業、學校、醫院、公園、城市綠地、遊樂場等用地的,相關責任人應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土壤環境調查、環境風險評估,並對土壤環境進行治理修復。經有關部門評估認定對人體健康有嚴重影響的污染地塊,要採取措施防止污染擴散,治理達標前不得轉為城鄉住宅、公共設施用地和農用地。關停並轉、破產或搬遷工業企業原場地採取出讓方式重新供地的,應當在土地出讓前完成場地環境調查和風險評估工作,採取劃撥方式重新供地的,應當在項目批准或核准前完成場地環境調查和風險評估工作。(省環保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五)提升土壤環境監管能力
1.加強土壤環境監管隊伍與執法能力建設。各級政府要依法履行環境保護職責,加強環境保護基層執法能力。到2015年,省級、市級以及產糧大縣、蔬菜產業重點縣環保部門應具備開展土壤環境常規監測的能力。配備相應的執法設備,將土壤納入環境監察機構的工作範圍。市級環保部門應配備土壤環境監管專(兼)職人員,產糧大縣、蔬菜產業重點縣環境保護監察機構中要配備專門土壤環境執法人員和現場執法裝備,加強各級土壤環境保護監管人員的培訓,初步建立土壤環境監管體系。(省環保廳)
2.建立土壤環境質量定期監測和信息發布制度。深化工業污染源環境監測,重點圍繞重金屬和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土壤污染源頭,建立重點防控企業特徵污染物日監測和月報告制度。在重金屬污染重點防控區、有色金屬再生利用企業聚集區、重點廢棄物焚燒企業和垃圾、危廢填埋設施周邊,設立長期監測點位,定期監測土壤和地下水環境質量,評估分析土壤環境風險。強化農產品產地土壤污染監控,設定耕地和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省控點位。到2015年,建立省、市、縣三級土壤環境質量定期監測制度,基本建成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逐步建立土壤環境信息公開制度,增加社會公眾對土壤環境保護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省環保廳、省農業廳)
3.提高土壤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能力。加快制定土壤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健全土壤環境應急能力和預警體系。到2015年,完成省級和17個設區市土壤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的制定,配備土壤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設備和人員。(省環保廳)
(六)制定實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畫
根據國家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畫部署安排,制定實施我省行動計畫,進一步明確目標任務,落實政策措施,建立考核評估機制,確保各項任務按期完成。(省環保廳)
保障措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土壤污染防治聯動機制。各級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工作負總責,要儘快編制各自的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工作方案,明確目標、任務和具體措施。省環保廳會同省農業廳、國土資源廳等部門加強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指導,督促檢查全省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工作。省環保廳、農業廳、國土資源廳、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科技廳、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衛生計生委、新聞出版廣電局、工商局、質監局、畜牧獸醫局等部門要各負其責,協同配合,共同推進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工作。
(二)拓寬投資渠道,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投入機制。各級政府要逐步加大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的投入力度,切實保障土壤環境保護工作經費。建立健全政府、企業、社會多元化投入機制,對接中央土壤環境保護資金扶持政策,建立土壤環境保護項目庫;堅持“誰污染、誰治理”,督促企業落實土壤污染治理資金;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引導和鼓勵社會資金投入土壤環境保護和土壤污染綜合治理。(省財政廳、省環保廳)
(三)完善法規政策,嚴格土壤環境保護成效評估和考核。根據國家土壤環境保護法規政策,研究制定我省耕地和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土壤環境保護、被污染地塊環境監管、新增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與風險評估等管理辦法。建立完善有利於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產業發展的經濟政策。建立優先保護區域保護成效監測評估機制,落實深化中央“以獎促保”政策,整合利用現有省級相關資金,開展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實行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目標責任制,省環保廳要與各設區市政府簽訂目標責任書,各級政府要與重點企業簽訂責任書,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省環保廳要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市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目標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考核,並向省政府報告考核結果。對成績突出的各級政府、有關部門、企業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對未完成治理任務的要進行問責。(省環保廳、省國土資源廳、省農業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四)強化科技支撐,提高土壤污染防治技術水平。構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科技創新體系,以企業為主體,強化企業的自主科技創新能力,鼓勵企業研發污染物減量化技術、被污染土地治理修復技術等。引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開展土壤污染治理修復技術攻關,重點研發重金屬污染治理、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治理等方面的技術。依託現有的農藥三廢治理與資源化利用、肥料工業廢棄物與資源化利用、造紙污水處理等3個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提升我省土壤環境保護科技支撐能力。逐步建立適合我省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的地方標準、技術規範體系,推廣一批成熟技術和裝備。加強國際合作,積極引進、消化、吸收國外先進的管理經驗、治理修復技術和風險評估制度。(省科技廳、省環保廳、省農業廳)
(五)加強宣傳教育,引導和鼓勵公眾參與。制定土壤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行動計畫,結合世界環境日、地球日等活動,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和網路等媒體,廣泛宣傳土壤環境保護的科學知識和法規政策,進一步提高公眾對保護土壤環境重要性的認識,引導和鼓勵公眾參與支持土壤環境保護。加強對領導幹部、企業管理者的教育與培訓,提高政府部門、企業防治土壤污染,預防和應對土壤環境污染事件的水平。建立土壤環境信息發布制度,督促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企業加強對所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評估,主動發布有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省環保廳、省國土資源廳、省農業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新聞出版廣電局)
(2014年9月29日印發)
法律根據
國務院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近期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國辦發〔201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期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工作安排》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近期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工作安排》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2013年1月23日
2013年1月23日
近期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工作安排
近年來,各地區、各部門積極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實施綜合整治,土壤環境保護取得積極進展。但我國土壤環境狀況總體仍不容樂觀,必須引起高度重視。為切實保護土壤環境,防治和減少土壤污染,現就近期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工作作出以下安排:
一、工作目標
到2015年,全面摸清我國土壤環境狀況,建立嚴格的耕地和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土壤環境保護制度,初步遏制土壤污染上升勢頭,確保全國耕地土壤環境質量調查點位達標率不低於80%;建立土壤環境質量定期調查和例行監測制度,基本建成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對全國60%的耕地和服務人口50萬以上的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土壤環境開展例行監測;全面提升土壤環境綜合監管能力,初步控制被污染土地開發利用的環境風險,有序推進典型地區土壤污染治理與修複試點示範,逐步建立土壤環境保護政策、法規和標準體系。力爭到2020年,建成國家土壤環境保護體系,使全國土壤環境質量得到明顯改善。
二、主要任務
(一)嚴格控制新增土壤污染。加大環境執法和污染治理力度,確保企業達標排放;嚴格環境準入,防止新建項目對土壤造成新的污染。定期對排放重金屬、有機污染物的工礦企業以及污水、垃圾、危險廢物等處理設施周邊土壤進行監測,造成污染的要限期予以治理。規範處理污水處理廠污泥,完善垃圾處理設施防滲措施,加強對非正規垃圾處理場所的綜合整治。科學施用化肥,禁止使用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超標的肥料,嚴格控制稀土農用。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高毒、高殘留農藥使用的管理規定,建立農藥包裝容器等廢棄物回收制度。鼓勵廢棄農膜回收和綜合利用。禁止在農業生產中使用含重金屬、難降解有機污染物的污水以及未經檢驗和安全處理的污水處理廠污泥、清淤底泥、尾礦等。
(二)確定土壤環境保護優先區域。將耕地和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作為土壤環境保護的優先區域。在2014年年底前,各省級人民政府要明確本行政區域內優先區域的範圍和面積,並在土壤環境質量評估和污染源排查的基礎上,劃分土壤環境質量等級,建立相關資料庫。禁止在優先區域內新建有色金屬、皮革製品、石油煤炭、化工醫藥、鉛蓄電池製造等項目。
(三)強化被污染土壤的環境風險控制。開展耕地土壤環境監測和農產品質量檢測,對已被污染的耕地實施分類管理,採取農藝調控、種植業結構調整、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等措施,確保耕地安全利用;污染嚴重且難以修復的,地方人民政府應依法將其劃定為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已被污染地塊改變用途或變更使用權人的,應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土壤環境風險評估,並對土壤環境進行治理修復,未開展風險評估或土壤環境質量不能滿足建設用地要求的,有關部門不得核發土地使用證和施工許可證。經評估認定對人體健康有嚴重影響的污染地塊,要採取措施防止污染擴散,治理達標前不得用於住宅開發。以新增工業用地為重點,建立土壤環境強制調查評估與備案制度。
(四)開展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以大中城市周邊、重污染工礦企業、集中污染治理設施周邊、重金屬污染防治重點區域、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周邊、廢棄物堆存場地等為重點,開展土壤污染治理與修複試點示範。在長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西南、中南、遼中南等地區,選擇被污染地塊集中分布的典型區域,實施土壤污染綜合治理;有關地方要在2013年年底前完成綜合治理方案的編制工作並開始實施。
(五)提升土壤環境監管能力。加強土壤環境監管隊伍與執法能力建設。建立土壤環境質量定期監測制度和信息發布制度,設定耕地和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土壤環境質量監測國控點位,提高土壤環境監測能力。加強全國土壤環境背景點建設。加快制定省級、地市級土壤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健全土壤環境應急能力和預警體系。
(六)加快土壤環境保護工程建設。實施土壤環境基礎調查、耕地土壤環境保護、歷史遺留工礦污染整治、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和土壤環境監管能力建設等重點工程,具體項目由環境保護部會同有關部門確定並組織實施。
(二)確定土壤環境保護優先區域。將耕地和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作為土壤環境保護的優先區域。在2014年年底前,各省級人民政府要明確本行政區域內優先區域的範圍和面積,並在土壤環境質量評估和污染源排查的基礎上,劃分土壤環境質量等級,建立相關資料庫。禁止在優先區域內新建有色金屬、皮革製品、石油煤炭、化工醫藥、鉛蓄電池製造等項目。
(三)強化被污染土壤的環境風險控制。開展耕地土壤環境監測和農產品質量檢測,對已被污染的耕地實施分類管理,採取農藝調控、種植業結構調整、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等措施,確保耕地安全利用;污染嚴重且難以修復的,地方人民政府應依法將其劃定為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已被污染地塊改變用途或變更使用權人的,應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土壤環境風險評估,並對土壤環境進行治理修復,未開展風險評估或土壤環境質量不能滿足建設用地要求的,有關部門不得核發土地使用證和施工許可證。經評估認定對人體健康有嚴重影響的污染地塊,要採取措施防止污染擴散,治理達標前不得用於住宅開發。以新增工業用地為重點,建立土壤環境強制調查評估與備案制度。
(四)開展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以大中城市周邊、重污染工礦企業、集中污染治理設施周邊、重金屬污染防治重點區域、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周邊、廢棄物堆存場地等為重點,開展土壤污染治理與修複試點示範。在長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西南、中南、遼中南等地區,選擇被污染地塊集中分布的典型區域,實施土壤污染綜合治理;有關地方要在2013年年底前完成綜合治理方案的編制工作並開始實施。
(五)提升土壤環境監管能力。加強土壤環境監管隊伍與執法能力建設。建立土壤環境質量定期監測制度和信息發布制度,設定耕地和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土壤環境質量監測國控點位,提高土壤環境監測能力。加強全國土壤環境背景點建設。加快制定省級、地市級土壤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健全土壤環境應急能力和預警體系。
(六)加快土壤環境保護工程建設。實施土壤環境基礎調查、耕地土壤環境保護、歷史遺留工礦污染整治、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和土壤環境監管能力建設等重點工程,具體項目由環境保護部會同有關部門確定並組織實施。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建立由環境保護部牽頭,國務院相關部門參加的部際協調機制,指導、協調和督促檢查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工作。有關部門要各負其責,協同配合,共同推進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工作負總責,要儘快編制各自的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工作方案,明確目標、任務和具體措施。
(二)健全投入機制。各級人民政府要逐步加大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投入力度,保障土壤環境保護工作經費。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督促企業落實土壤污染治理資金;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充分利用市場機制,引導和鼓勵社會資金投入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中央財政對土壤環境保護工程中符合條件的重點項目予以適當支持。
(三)完善法規政策。研究起草土壤環境保護專門法規,制定農用地和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土壤環境保護、新增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被污染地塊環境監管等管理辦法。建立優先區域保護成效的評估和考核機制,制定並實施“以獎促保”政策。完善有利於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產業發展的稅收、信貸、補貼等經濟政策。研究制定土壤污染損害責任保險、鼓勵有機肥生產和使用、廢舊農膜回收加工利用等政策措施。
(四)強化科技支撐。完善土壤環境保護標準體系,制(修)訂土壤環境質量、污染土壤風險評估、被污染土壤治理與修復、主要土壤污染物分析測試、土壤樣品、肥料中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限量等標準;制訂土壤環境質量評估和等級劃分、被污染地塊環境風險評估、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等技術規範;研究制定土壤環境保護成效評估和考核技術規程。加強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基礎和套用研究,適時啟動實施重大科技專項。研發推廣適合我國國情的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技術和裝備。
(五)引導公眾參與。完善土壤環境信息發布制度,通過熱線電話、社會調查等多種方式了解公眾意見和建議,鼓勵和引導公眾參與和支持土壤環境保護。制定實施土壤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行動計畫,結合世界環境日、地球日等活動,廣泛宣傳土壤環境保護相關科學知識和法規政策。將土壤環境保護相關內容納入各級領導幹部培訓工作。可能對土壤造成污染的企業要加強對所用土地土壤環境質量的評估,主動公開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六)嚴格目標考核。建立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目標責任制,制定相應的考核辦法,環境保護部要與各省級人民政府簽訂目標責任書,明確任務和時間要求等,定期進行考核,結果向國務院報告。地方人民政府要與重點企業簽訂責任書,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要強化對考核結果的運用,對成績突出的地方人民政府和企業給予表彰,對未完成治理任務的要進行問責。
(二)健全投入機制。各級人民政府要逐步加大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投入力度,保障土壤環境保護工作經費。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督促企業落實土壤污染治理資金;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充分利用市場機制,引導和鼓勵社會資金投入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中央財政對土壤環境保護工程中符合條件的重點項目予以適當支持。
(三)完善法規政策。研究起草土壤環境保護專門法規,制定農用地和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土壤環境保護、新增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被污染地塊環境監管等管理辦法。建立優先區域保護成效的評估和考核機制,制定並實施“以獎促保”政策。完善有利於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產業發展的稅收、信貸、補貼等經濟政策。研究制定土壤污染損害責任保險、鼓勵有機肥生產和使用、廢舊農膜回收加工利用等政策措施。
(四)強化科技支撐。完善土壤環境保護標準體系,制(修)訂土壤環境質量、污染土壤風險評估、被污染土壤治理與修復、主要土壤污染物分析測試、土壤樣品、肥料中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限量等標準;制訂土壤環境質量評估和等級劃分、被污染地塊環境風險評估、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等技術規範;研究制定土壤環境保護成效評估和考核技術規程。加強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基礎和套用研究,適時啟動實施重大科技專項。研發推廣適合我國國情的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技術和裝備。
(五)引導公眾參與。完善土壤環境信息發布制度,通過熱線電話、社會調查等多種方式了解公眾意見和建議,鼓勵和引導公眾參與和支持土壤環境保護。制定實施土壤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行動計畫,結合世界環境日、地球日等活動,廣泛宣傳土壤環境保護相關科學知識和法規政策。將土壤環境保護相關內容納入各級領導幹部培訓工作。可能對土壤造成污染的企業要加強對所用土地土壤環境質量的評估,主動公開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六)嚴格目標考核。建立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目標責任制,制定相應的考核辦法,環境保護部要與各省級人民政府簽訂目標責任書,明確任務和時間要求等,定期進行考核,結果向國務院報告。地方人民政府要與重點企業簽訂責任書,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要強化對考核結果的運用,對成績突出的地方人民政府和企業給予表彰,對未完成治理任務的要進行問責。
環保部發文
環境保護部《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近期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的通知》(環發〔2013〕4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保廳(局),新疆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近期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國辦發[2013]7號,以下簡稱《通知》),切實加強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工作的重大意義
我國土壤污染是在長期工業化進程中累積形成的,解決土壤污染問題需要一個長期的過程。各級環保部門要充分認識土壤環境保護盒綜合治理工作的長期性、艱巨性和複雜性,以貫徹落實《通知》精神為契機,按照全面推進、重點突破的工作思路,堅持“保護優先、防治結合、風險管控、確保全全”的指導思想,以目標責任制為重要抓手,針對重點地區採取有效措施,嚴格控制新增土壤污染,加強土壤環境保護優先區域的土壤環境監管,強化北污染土壤的環境風險控制,提升土壤環境監管能力,實施土壤環境保護工程重點項目,加大資金投入力度,遏制土壤污染上升勢頭,切實解決損害民眾健康的突出土壤環境問題。
二、嚴格控制新增土壤污染
各地要嚴格環境準入,按照“不欠新帳、多還舊賬”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規劃環評和項目環評的有關政策,在重點規劃環評和排放重金屬、有機污染物的工礦企業項目環評檔案中強化土壤環境影響評價的內容,防止在產業結構和布局調整過程中造成新的難以治理的土壤污染。對新增工業用地,土地使用權人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土壤環境調查評估,並在所在地地市級環保部門備案。
各地環保部門要嚴格環境執法,加大對排放重金屬、有機污染物的工礦企業以及污水、垃圾、危險廢物等處理設施的監督檢查力度,並對其周邊開展土壤環境質量監測,對造成土壤嚴重污染的工礦企業實行限期治理。禁止工礦企業在廢水、廢氣、和廢渣處理處置過程中將污染物向土壤環境轉移。
各地要積極探索提高農藥、化肥、農膜使用效率的具體措施,有效控制農業面源污染;根據當地環境條件,積極推動有機食品基地建設。
三、加強土壤環境保護優先區域的環境監管
各地要以耕地和服務人口1000人以上的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為重點,確定土壤環境保護的優先區域。到2014年,各地要根據《通知》要求,按照“集中連片、動態調整、總量不減”的原則,完成土壤環境保護優先區域的劃定工作,明確優先區域的範圍和面積;根據已有的土壤環境治理數據,開展土壤環境治理調查和評估,劃分土壤環境質量等級,排查影響土壤環境質量的重點污染源,編制污染源整治方案,建立優先區域土壤環境管理資料庫。
針對優先區域,各地要根據區域環境特徵、污染源類型及分布情況,建立並實行嚴格的土壤環境保護制度。禁止在優先區域內新建有色金屬、皮革製品、石油煤炭、化工醫藥、鉛蓄電池製造等項目,在優先區域周邊新建可能影響土壤環境質量的項目也要從嚴控制。對嚴重影響優先區域土壤環境質量的工礦企業要限期予以治理,未達到治理要求的,要依法責令停業或關閉,並對其造成的土壤污染進行治理。各地應結合當地實際,探索農藥、化肥、農膜等農用投入品使用的環境監管辦法。
各級環保部門應協調同級財政部門,積極爭取財政資金開展土壤環境“以獎促保”試點工作,對措施落實到位、土壤環境質量得到有效保護和改善的地區給予獎勵;對未達到優先區域土壤環境保護要求、造成土壤環境質量明顯下降的地區,要依法問責。
四、強化被污染土壤的環境風險控制
各地要根據耕地土壤環境治理調查評估結果,準確界定被污染耕地的具體範圍和面積,制定並實施被污染耕地環境風險控制方案;建立被污染耕地分類管理制度,開展土壤環境監測和農產品質量監測,採取種植業結構調整、農藝調控、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等措施,確保耕地安全利用;對污染嚴重且難以修復的耕地,環保部門應向當地人民政府提出禁止種植特定農作物的建議。
被污染地塊使用權人變更或開發利用為農用地、住宅、商業、學校、醫院、公園、城市綠地、遊樂場等用地的,相關責任人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土壤環境調查、環境風險評估工作,應對土壤環境進行治理修復;未按規定開展土壤環境調查、風險評估或修復后土壤環境質量不能滿足用地要求的,環保部門要積極協調有關部門不予核發土地使用證和施工許可證。各地環保部門要加強對被污染地塊土壤環境調查、風險評估以及治理修復活動的監督檢查,發現有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予以處罰;定期組織開展被污染地塊調查,建立被污染地塊檔案;研究建立新增工業用地土壤環境強制調查評估與備案制度。
有關地方河北部門應當加強礦產資源利用活動集中區域的環境監管,開展土壤、水環境質量監測,掌握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活動對農產品質量、飲用水水源水質的影響,及時採取有效防範措施。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應包括土壤環境保護的相關內容。各地應將突發環境事件對土壤環境的影響程度、範圍和應對措施作為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的重要內容。要高度重視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過程中的土壤環境問題,採取有效措施,避免土壤污染。突發環境事件已造成土壤污染的,要及時調查評估土壤污染的程度和範圍,責成有關責任人或責任單位採取措施,防治污染擴算,並承擔土壤治理和修復責任。
五、提升土壤環境監管能力
我部將在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基礎上,組織開展重點地區土壤污染加密調查,進一步查明我國主要糧食產區、蔬菜基地和典型金屬礦產資源開發影響區的土壤污染狀況,各地應配合做好實施方案編制、點位核查、樣品採集、實驗室篩選和分析測試等工作。
各地要加大財政投入,切實保障開展土壤環境監測的人員、設備和經費等條件,到2015年,地市級以上環保部門應具備開展土壤環境常規監測的能力。配備相應的執法裝備,將土壤納入環境監察的工作範圍。省級環保部門設立土壤環境監管內部機構或配備專門人員,地市級環保部門應配備土壤環境監管專(兼)職人員。
六、開展土壤污染治理與修複試點示範
各地要根據《通知》要求,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按照“風險可接受、技術可操作、經濟可承受”的原則,以被污染耕地和被污染地塊為重點,實施土壤污染治理與修複試點示範項目,探索適合本地的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技術。
國家將在浙江台州、湖北大冶、湖南石門、廣東韶關、廣西環江和貴州銅仁等地實施典型區域土壤污染綜合治項目。有關地方環保部門應在2013年8月底前完成項目實施方案的編制工作,按照程式報批後開始實施。
七、加大資金投入力度
各地環保部門要根據《通知》精神,積極協調有關部門,設立省級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專項資金,落實國家重點項目的配套資金,保障工作經費。要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督促有關企業落實土壤污染治理資金;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充分利用市場機制,引導和鼓勵社會資金投入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
為從跟不上遏制土壤環境質量下降,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和人體健康,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國家將啟動實施土壤環境保護工程,具體項目由我部會同有關部門確定並組織實施,中央財政對重點項目予以適當支持。各地要在前期工作基礎上,積極開展做好重點項目篩選和項目實施方案編制工作。
八、加強土壤環境保護宣傳教育
九、加強組織協調和目標考核
各省(區、市)環保部門要根據《通知》要求,積極推動省級人民政府建立土壤環境保護和治理工作部門協調機制,成立領導小組,指導、協調和督促檢查土壤環境保護盒綜合治理工作;地級市以上環保部門應設專人負責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工作。抓緊編制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方案,確定工作目標、主要任務、重點項目和保障措施,明確部門分工,制定年度實施計畫;建立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目標考核制,制定相應的考核辦法;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和排放重金屬、有機污染物的重點企業簽訂目標責任書,落實企業主體責任。
我部將對各地貫徹落實《通知》的有關情況進行督查。請各省(區、市)環境保護廳(局)於2013年11月底前將《通知》及本通知落實情況報送我部。我部將在匯總各地落實《通知》情況的基礎上,向國務院作出報告。
環境保護部
2013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