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調查

社會調查

社會調查是社會“調查”和“研究”的簡稱。社會調查是指人們為達到一定目的,有意識地通過對社會現象的考察、了解和分析、研究,來了解社會真實情況的一種自覺認識活動。它包含以下四層意思:

(1)社會調查是一種自覺認識活動。

(2)社會調查的對象是社會現象。

(3)社會調查要使用一定方法。

(4)社會調查有一定目的。

上述社會調查的定義,適用於一切社會調查,包括科學的社會調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社會調查
  • 類型:非官方
  • 服務項目:社會事務和社會信息的調查
  • 分類:巨觀調查和微觀調查
調查制度,調查項目,調查分類,特點,分類,調查程式,調查方法,

調查制度

社會調查是當今司法制度的社會補充,我國的當前社會調查,主要是針對那些犯罪情節較輕、認罪悔罪態度較好、有可能被判處緩刑從而在社區服刑的刑事案件被告人。一般情況下,法院刑事審判庭在受理此類案件後,向司法局矯正科發出社會調查邀請,矯正科指派被告人所在地的司法所對其個人情況、家庭和鄰里關係、單位表現、社會交往等狀況進行公正、深入、細緻的調查,並在開庭審理時向法院提交書面調查報告。調查報告不影響定罪,但可以作為法院量刑的一項參考。
如針對未成年人犯罪開展的社區制度是指在判決宣告前,由社會調查員對未成年被告人犯罪的背景通過社會有關方面進行調查。其目的是全面、客觀、公正地反映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生活環境,深入細緻地分析未成年被告人作案的主、客觀原因,為審判機關公正處理和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被告人提供重要依據。
2001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中就對社會調查員制度作了規定:“開庭審理前,控辯雙方可以分別就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以及實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後的表現等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人民法院也可以委託有關社會團體組織就上述情況進行調查或者自行進行調查。”
第三方調查成員來自於各方機構,但調查本身並不代表任何官方機構,也不歸屬於任何正常的法定調查程式。

調查項目

是指具有社會調查資質的機構所開展的社會信息收集調查研究活動。如紅領政信開展的對中國城市基本公共服務力的調查研究。

調查分類

特點

社會調查主要包括以下要素:(1)明確的調查目的;(2)具有社會意義的調查對象;(3)科學的調查方法;(4)實際的調查效果。社會調查應有的態度:1、求益的態度:力求促進社會進步,解決社會問題,增進人民幸福;2、求實的態度:尊重客觀事實,不“唯上”不“唯書”;3、求教的態度:眼睛向下,虛心向民眾學習與求教。

分類

社會調查據其分析單位的不同,可分為巨觀調查(如對國家,省,縣或人口普查等大範圍或大規模的調查)和微觀調查(一般包括兩三人或數人的小群體的查)。
據其調查內容和功能的不同,可分為研究性的調查(為解決理論性或政策性的問題而進行)和工作性的調查(為解決當前實際工作中的問題而進行)兩類。

調查程式

選題階段;
準備階段(準備調查內容、準備調查工具、準備調查對象);
調查階段(收集資料,實施調查);
分析階段(審核、整理、統計、分析);
總結階段(調查報告)。

調查方法

第一步,選題。根據當前國家經濟形勢和相關的方針政策,以及自己的興趣和學識,並結合社會調查的要素特徵,選定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如小城鎮建設,退耕還林等等。選題時應當採用必要的查閱文獻資料,諮詢相關老師等方法。
第二步,計畫。緊扣選定的主題,參照相關資料,提出不同層次的問題,並確定系統的調查項目,比如說要研究小城鎮建設的問題,就要提出其必要性和所需條件等問題,每個問題又包含了若干小問題。
第三步,設計指標。指標就是用一定的數量和單位來描述調查對象,如某地區的人口和人均收入等。要用各種數量指標和質量指標從各方面完整地揭示調查對象的本質特徵,保證其縱向和橫向的可比性。
第四步,擬定提綱。就是用提綱的形式將以上的準備確定下來,對所有提出的問題和項目加以精選,分輕重緩急,使系統完整。
第五步,選擇適當的調查方式和方法。常用的調查方式有普遍調查(對調查對象的每個部分每個分子毫無遺漏的逐個調查),典型調查(選擇一個或若干個具代表性的單位做全面,系統,周密的調查),個案調查(對社會的某個個人,某個人群,或某個事件,某個單位所做的調查)。
常用的調查方法有問卷法(合理設計問卷,採用開放式,封閉式或混合式問卷收集信息),文獻法(通過書面材料,統計數據等文獻對研究對象進行間接調查),訪問法(通過交談獲得資料),觀察法(現場觀察,憑藉感覺的印象蒐集數據資料)。
第六步,培訓與準備。請有關專家對調查人員進行必要的培訓,包括調查態度和調查技能的培訓。此外,還應該注意籌備必要的資金和物質條件,作好與被調查單位的接洽工作,並爭取有關單位的支持,保證調查工作的順利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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