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廣西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是為了建立健全自治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機制,提高政府應對突發環境事件能力,科學有序高效防範和處置各類突發環境事件,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及環境安全,促進自治區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的預案。

2024年8月,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廣西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附屬檔案內容,

發布信息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西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桂政辦函〔2024〕21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自治區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廣西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2016年1月14日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由自治區政府辦公廳印發的《廣西壯族自治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同時廢止。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4年8月22日

內容全文

廣西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範圍
1.4  工作原則
2  組織體系與職責
2.1  自治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
2.2  應急工作組
2.3  市、縣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
3  預防、監測預警和信息報告
3.1  預防
3.2  監測和風險分析
3.3  預警
3.4  信息報告與處理
4  應急處置
4.1  先期處置
4.2  分級回響
4.3  指揮和協調
4.4  回響措施
4.5  回響終止
5  後期工作
5.1  損害評估
5.2  事件調查
5.3  善後處置
6  應急保障
6.1  隊伍保障
6.2  物資與資金保障
6.3  通信、交通與運輸保障
6.4  技術保障
7  附則
7.1  名詞術語
7.2  獎勵與責任追究
7.3  預案管理
7.4  預案解釋
7.5  預案實施時間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機制,提高政府應對突發環境事件能力,科學有序高效防範和處置各類突發環境事件,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及環境安全,促進我區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相關法律法規檔案,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應對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以下各類事件應急回響:
1.3.1  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3.2  超出事發地設區市人民政府處置能力且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啟動應急預案的突發環境事件。
1.3.3  跨市級行政區域影響且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啟動應急預案的突發環境事件。
1.3.4  自治區行政區域外發生、可能影響我區且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啟動應急預案的突發環境事件。
核事故及輻射事故、海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以及重污染天氣的應對工作,按照相關應急預案的規定執行。
1.4  工作原則
1.4.1  生命至上,預防為主。加強對突發環境事件危險源的監測、監控並實施監督管理,建立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範體系,積極預防、及時控制、消除隱患,提高突發環境事件防範和處理能力,儘可能地避免或減少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消除或減輕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中長期影響,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
1.4.2  統一領導,分類管理。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全區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在自治區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針對不同原因造成的突發環境事件的特點,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應急預案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充分發揮部門專業優勢,分類處置、協調聯動。
1.4.3  屬地為主,分級回響。實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分級回響,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突發環境事件的防範和應對處置工作。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發生地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立即開展先期處置,採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並立即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
1.4.4  平戰結合,專兼結合。做好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思想準備、物資準備、技術準備、工作準備,強化科技支撐,加強預案評估和培訓演練,充分利用現有專業環境應急救援力量等資源,健全環境監測網路,引導、鼓勵實現一專多能,發揮經過專門培訓的應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2  組織體系與職責
2.1  自治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
自治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自治區指揮部)指揮長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分管生態環境工作的副主席擔任,副指揮長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協助分管生態環境工作的副秘書長、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廳長擔任,成員由自治區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
自治區指揮部負責統一領導協調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工作。主要職責是: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環境應急工作的方針政策、指示和要求;統一指揮和協調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應對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決定設區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停止供水和受影響區域人員疏散工作;部署自治區環境應急工作的公眾宣傳和教育,統一發布突發環境事件應急信息;指導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和自治區有關部門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完成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當國務院成立國家環境應急指揮部時,自治區指揮部服從國家環境應急指揮部的領導和指揮,配合做好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
當突發環境事件由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等其他類型事件次生而來,且原生事件(事故)已成立或即將成立相應自治區應急指揮部時,不再單獨成立該事件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由原生事件(事故)應急指揮部統一調度、協調,應對和處置事件(事故)對環境造成的影響。
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設在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辦公室主任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廳長擔任。辦公室主要職責是:貫徹落實自治區指揮部的決定和部署;協助自治區指揮部組織各類應急工作會議;提出啟動、終止應急回響的建議;協調自治區指揮部各成員單位之間的工作銜接,跟蹤各項應急處置工作的落實情況;按要求向生態環境部和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報告事件信息,辦理自治區指揮部的相關文電、簡報;完成自治區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自治區指揮部成員單位主要職責:
(1)自治區黨委宣傳部:負責會同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協調做好重大和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新聞發布和輿論引導工作。
(2)自治區黨委網信辦:負責指導、配合相關部門開展突發環境事件輿情監測、輿情收集和分析,調控網際網路輿情,引導社會輿論。
(3)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參與環境保護應急能力建設項目規劃,配合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工作,核實相關企事業單位是否存在違反國家產業政策的行為。
(4)自治區教育廳: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過程中,啟動相關應急預案,指導事發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組織師生緊急避險和疏散。
(5)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配合自治區有關部門督促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生產企業採取果斷措施停止污染物排放;配合做好環境污染物清理、處置工作;會同自治區有關部門核查涉事企事業單位淘汰落後產能情況;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無線電安全保障工作。
(6)自治區公安廳:負責將刑事、治安等案件引發的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自治區人民政府並通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過程中,按照部門職責開展污染源排查,負責事件發生現場和重點保護目標的安全保衛工作,根據事件影響範圍臨時封閉道路並設定警戒區域,維護現場秩序,做好事件應急救援現場及周邊的交通管制及疏導工作,確保事件應急救援工作的開展;負責突發環境事件中涉嫌犯罪案件的偵查、協助污染源排查調查取證和突發環境事件犯罪嫌疑人員控制和抓捕工作;負責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網路監控與安全保障工作。
(7)自治區財政廳: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經費的籌措、撥付和使用監督;支持應急監測、應急救援隊伍及能力建設。
(8)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負責將地質災害等原因引發的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自治區人民政府並通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按照部門職責開展污染源排查,參與相關事件的調查和應急處置工作。
(9)自治區生態環境廳:承擔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日常事務,組織制定(修訂)自治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負責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收集、研判、報告工作,建立和管理環境應急專家庫;牽頭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污染源排查、事件調查處理工作,指導環境污染的應急處置,指導突發環境事件損害評估工作,組織做好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發布工作。
(10)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時城市(含縣城)供水系統應急處置及供水保障工作。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過程中,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協調指導事發地供水主管部門及供水企業制定並組織實施城市供水系統應急處置及供水保障方案,確保人民民眾用水安全。
(11)自治區交通運輸廳:負責將道路運輸、港口及碼頭陸域範圍內交通事故等引發的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自治區人民政府並通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按照部門職責開展污染源排查,協助相關事件的調查和應急處置工作,組織協調通往突發環境事件現場的公路水運交通設施搶修,保障交通運輸暢通。
(12)自治區水利廳:負責將水力設施及相關庫區水量調度、泄洪排沙造成水位和水質變化等原因引發的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自治區人民政府並通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負責水文監測並提供相關水利水文資料,制定水資源應急調度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時鄉鎮、農村供水系統應急處置及供水保障方案的制定並組織實施,參與相關事件的調查。
(13)自治區農業農村廳:負責將農業生產活動、漁業船舶、漁業養殖等原因引發的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自治區人民政府並通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參與涉及農田土壤、農作物、水產品、水生動物、畜禽環境事件的調查和應急處置工作,配合開展受環境事件影響的農作物、水產品、水生動物、畜禽的救助轉移以及傷殘和死亡原因鑑定、損失量的統計與評估,配合損害賠償糾紛的調解處理,指導受污染和死亡水產品、水生動物、畜禽的無害化處理。
(14)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負責協調突發環境事件中旅遊區保護,配合相關部門核實有關污染清除和損失費用。
(15)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過程中,負責飲用水水質監測,組織、協調事件發生地衛生健康部門做好受傷人員現場救治,組織醫療衛生機構實施醫療救護和衛生監測、防疫工作;負責臨時轉移人員安置點和避難場所疫病的防控工作。
(16)自治區應急管理廳:負責將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次生環境污染事件的信息報告自治區人民政府並通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根據部門職責配合開展污染源排查,組織開展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相關事件的應急救援和處置;負責轉移民眾的安置和生活救助等工作,會同自治區糧食和儲備局等部門統一調度搶險救災應急物資;參與相關環境事件的調查和善後處理工作。
(17)自治區外事辦:負責處理或協助處理涉及跨國境影響突發環境事件有關涉外事項。
(18)自治區市場監管局: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過程中,負責規範和維護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監督管理市場交易行為,依法查處不正當競爭行為,組織開展相關領域的消費維權工作,負責開展受污染食品的排查工作,組織實施受污染食品召回制度,配合相關部門做好應急處置工作,參與相關環境事件的調查。
(19)自治區廣電局:配合相關部門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宣傳工作,根據自治區指揮部要求及時發布公眾信息,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20)自治區林業局:負責受環境事件影響的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的保護工作,參與相關環境污染的調查、應急處置,組織突發環境事件中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受污染情況的核定、損失量統計與評估。
(21)自治區糧食和儲備局:負責自治區本級應急救災物資儲備管理工作,根據有關動用指令,按程式組織調出。
(22)自治區海洋局:負責為海上應急處置提供相關海洋觀測和預警預報信息,負責因突發環境事件導致海洋觀測設施設備損壞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統計上報,按照部門職責協助海洋環境污染事件的調查和應急處置,提出控制污染的建議。
(23)南寧海關:負責協助做好突發環境事件中涉及進出口原材料和產品等的檢驗檢疫、調查和處置工作。
(24)自治區地震局:參與因地震災害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評估和應急處置工作。
(25)自治區氣象局:負責為應急處置提供氣象監測數據和氣象預報信息,為及時預警和處置突發環境事件提供科學依據。
(26)自治區通信管理局:負責組織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做好應急通信保障工作,保障公用通信網通信服務。
(27)廣西消防救援總隊:負責實施現場搶險、救援工作,組織撲救現場火災、控制危險化學品泄漏,協同行業主管部門消除可能導致火災或危險化學品泄漏的隱患,會同相關部門共同承擔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置等工作。
(28)廣西海事局:負責轄區船舶水(海)上污染環境事件的信息接收、報告、調查以及預警信息監控;參與轄區海上溢油事件應急處置,按照部門職責開展污染源排查,負責事件現場的水上交通管制及疏導工作。
(29)中國鐵路南寧局集團有限公司:負責將鐵路交通事故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自治區人民政府並通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協助完成鐵路交通保障和應急人員、物資的運輸工作。
(30)廣西電網公司: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過程中,負責電力供應保障工作,配合做好受污染河流流域水電站的調度工作,核實涉及企業用電清單,在政府部門的主導下配合對非法企業採取停限電措施。
(31)廣西機場管理集團:負責將航空交通事故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自治區人民政府並通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協助完成航空交通保障和應急人員、物資的運輸工作。
自治區其他相關部門按照自治區指揮部的統一領導和部門職責開展相關工作。
2.2  應急工作組
根據不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需要,成立應急工作組,應急工作組的設定、組成和職責可根據工作需要適當調整。視情成立自治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現場指揮部(以下簡稱自治區現場指揮部),作為各應急工作組的現場指揮機構。自治區現場指揮部、各應急工作組接受自治區指揮部的統一領導。各應急工作組按照分工實施應急回響,落實自治區(現場)指揮部的各項決議和部署,並將階段性工作情況定期或不定期向自治區(現場)指揮部報告。各部門按照預案中明確的部門職責開展相關工作並將工作情況提交牽頭部門統籌匯總。
(1)綜合協調組
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牽頭會同相關部門組成,主要負責傳達自治區(現場)指揮部指示,報送環境事件信息,辦理自治區(現場)指揮部的相關文電、簡報,協調有關應急處置工作,完成自治區(現場)指揮部交辦的各項任務,為整個應急處置工作提供保障服務。
(2)應急監測與污染源排查組
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牽頭會同相關部門組成,主要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參與污染程度、危害範圍、事件等級的評估以及事件原因的調查,指導環境污染事件的救援處置工作,組織污染源排查,提出污染的控制與消除、污染區域的隔離與解禁、人員撤離與返回等決策提出建議。
(3)宣傳與信息組
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牽頭會同自治區黨委宣傳部、自治區黨委網信辦、自治區通信管理局、自治區廣電局等相關部門組成,主要負責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發布和宣傳報導,收集分析國內外輿情和社會公眾動態,加強媒體、電信和網際網路管理,加強輿情監測與分析,正確引導社會輿論,及時澄清不實信息,回應公眾關切,做好應急通信保障。
(4)專家諮詢組
聘請科研單位、高等院校、軍隊、企業等有關技術人員組成專家諮詢組,主要負責對污染趨勢進行分析研判,指導制定污染處置等工作方案,對生態修復和恢復重建等提出建議,為自治區(現場)指揮部的決策提供政策、技術諮詢和建議。
(5)水利水文和電力調度組
由自治區水利廳牽頭會同廣西電網公司等相關部門組成,主要負責水文監測,制定水資源調度方案和應急供電、限電方案,並根據自治區(現場)指揮部的指令組織實施,配合做好污染物處置工作。
(6)飲用水保障組
由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當事發地為城市、縣城時)或自治區水利廳(當事發地為鄉鎮、農村時)牽頭會同相關部門組成,主要負責制定應急停水、供水方案,並根據自治區(現場)指揮部的指令組織實施,保障受污染地區民眾的飲用水供給。
(7)應急救援與處置組
由事發地人民政府牽頭會同自治區生態環境廳、應急管理廳和廣西消防救援總隊等相關部門組成,主要負責組織人員有序疏散,實施應急救援、污染處置方案,明確不同情況下現場處置人員須採取的個人防護措施,指揮和組織各類應急救援、現場處置,實施應急救援、處置,消除或減輕已經造成的污染。
(8)醫療防疫組
由自治區衛生健康委牽頭會同相關部門組成,主要負責組建醫療救護、應急防疫專業隊伍,做好醫療救治、衛生防護、衛生防疫、飲用水水質監測、環境污染損害知識宣傳、環境污染人體損害的鑑定和公眾心理諮詢工作,提出衛生處置措施和建議。
(9)維穩組
由自治區公安廳牽頭會同相關部門組成,主要負責應急處置過程中社會治安和秩序的維護、交通管制以及視情況實施相關強制隔離措施,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
(10)氣象組
由自治區氣象局牽頭會同相關部門組成,主要負責組建氣象保障專業隊伍,負責應急處置期間氣象、海洋資料的收集和研判。由自治區海洋局向自治區氣象局提供海洋資料,自治區氣象局匯總後向自治區(現場)指揮部報告相關區域氣象、海況資料和天氣、海洋預報信息。
(11)生產救援組
按照環境事件受污染影響的物種類別和行業主管部門職責分工,分別由自治區農業農村廳、林業局、海洋局牽頭會同相關部門組成,負責對受污染事件影響的農作物、珍稀野生動植物、水產、畜牧、海洋生物等進行保護和緊急救援,制定應急救援處置方案並組織實施。
(12)涉外事務組
由自治區外事辦牽頭會同相關部門組成,主要負責根據需要向有關國家和地區、國際組織通報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協調處理對外交涉、污染監測、危害防控、索賠等事宜。
(13)後勤保障組
由事發地人民政府牽頭組織相關部門組成,主要負責事件影響區域有關人員的緊急轉移和臨時安置工作,應急處置所需各類物資聯繫、徵購、調撥,應急車輛調配以及應急隊伍的後勤保障。
2.3  市、縣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參照本預案設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負責本級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防範應對、組織協調指揮和善後等工作。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負責建立本轄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工作制度,制定本轄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組織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演練;做好環境應急隊伍建設和應急人員培訓工作,加強環境應急值守和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上報工作;做好本轄區內的環境風險防範和監測預警工作。
按照“屬地為主”的原則,跨行政區域的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由各有關行政區域人民政府共同負責,或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對需要自治區協調處置的跨設區市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由有關設區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區人民政府提出請求,或由有關設區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向自治區生態環境廳提出申請。
在本轄區發生重大和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時,立即開展先期處置工作,並在自治區指揮部的領導和指導下,指定專人對接各應急工作組,做好重大和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現場處置、應急保障和生態修復工作;組織實施突發環境事件事發地的社會穩定工作。
3  預防、監測預警和信息報告
3.1  預防
全區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按照職責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的預防工作。督促有關企事業單位落實環境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健全環境安全管理制度,做好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識別、評估和防控工作,定期排查治理環境安全隱患,配備相應的物資、裝備、器材、工具,定期開展檢驗性演練,整改存在問題。
3.2  監測和風險分析
全區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要加強日常環境監測,並對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信息加強收集、分析和研判。應急管理、交通運輸、公安、住房城鄉建設、水利、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氣象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及時將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通報同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落實環境安全主體責任,定期排查環境安全隱患,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健全風險防控措施。當出現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情況時,要立即報告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3.3  預警
3.3.1  預警分級
對可以預警的突發環境事件,按照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大小、緊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將預警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一級為最高級別。
預警級別的劃分標準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3.3.2  預警信息發布
全區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研判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預警信息發布建議,同時通報同級相關部門和單位。全區各級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相關部門,及時通過電視、廣播、報紙、網際網路、手機簡訊、當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區域公眾發布預警信息,並通報可能影響到的相關地區。
上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將監測到的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有關信息,及時通報可能受影響地區的下一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3.3.3  預警行動
預警信息發布後,事發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視情況採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及專家,及時對預警信息進行分析研判,預估可能的影響範圍和危害程度。
(2)防範處置。迅速採取有效處置措施,控制事件苗頭。在涉險區域設定注意事項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標誌,利用各種渠道增加宣傳頻次,告知公眾避險和減輕危害的常識、需採取的必要的健康防護措施。
(3)應急準備。提前疏散、轉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並進行妥善安置。責令應急救援隊伍、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動員後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並調集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保障工作。對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相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加強環境監管。
(4)輿論引導。及時準確發布事態最新情況,公布諮詢電話,組織專家解讀。加強相關輿情監測,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3.3.4  預警級別調整和解除
發布突發環境事件預警信息的各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事態發展情況和採取措施的效果適時調整預警級別;當判斷不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或者危險已經消除時,宣布解除預警,適時終止相關措施。
3.4  信息報告與處理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涉事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必須採取應對措施,並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污染程度,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因安全生產事故等原因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各級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及時通報同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通過網際網路信息監測、環境污染舉報熱線等多種渠道,加強對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時掌握突發環境事件發生情況。
事發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接到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或監測到相關信息後,應當立即進行核實,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和類別作出初步認定,按照國家規定的時限、程式和要求向上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報告,並通報同級其他相關部門。突發環境事件已經或者可能涉及相鄰行政區域的,事發地人民政府或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報相鄰行政區域同級人民政府或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全區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逐級上報。
接到已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跨省級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時,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要及時通報相關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對以下突發環境事件信息,自治區生態環境廳應當立即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和生態環境部報告:
(1)初判為特別重大或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2)可能或已引發大規模群體性事件的突發環境事件;
(3)可能造成國際影響的境內突發環境事件;
(4)境外因素導致或可能導致我境內突發環境事件;
(5)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認為有必要報告的其他突發環境事件。
4  應急處置
4.1  先期處置
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企事業單位應當啟動本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開展先期處置。事發地人民政府接報、核實事件信息後,立即按本級應急預案啟動相關應急回響措施,按規定向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其他同級人民政府、本轄區內企事業單位和居民通報相關信息;救助傷員或疏散、撤離可能受影響的民眾;切斷污染源,處置、清理污染物,防止污染擴散。
4.2  分級回響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嚴重程度和發展態勢,將應急回響設定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四個等級。初判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分別啟動Ⅰ級、Ⅱ級應急回響,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負責應對工作;初判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啟動Ⅲ級應急回響,由事發地設區市人民政府負責應對工作;初判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啟動Ⅳ級應急回響,由事發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應對工作。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在易造成重大影響的地區或重要時段時,可適當提高回響級別。應急回響啟動後,可視事件損失情況及其發展趨勢調整回響級別,避免回響不足或回響過度。
4.2.1  Ⅰ級回響。發生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自治區人民政府啟動Ⅰ級回響,做好應急處置工作(具體步驟參照Ⅱ級回響)。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嚴重程度和發展態勢,當可能造成跨國境影響時,自治區指揮部立即向國務院和生態環境部報告,自治區外事辦會同相關部門成立涉外事務組,經國務院或相關部門批准,根據需要向有關國家和地區、國際組織通報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協調處理涉外相關事宜。
4.2.2  Ⅱ級回響。發生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時,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負責啟動Ⅱ級回響。
(1)啟動廣西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根據不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需要,成立自治區指揮部;
(2)及時向國務院相關部門報告突發環境事件有關信息;
(3)組織各應急工作組、各相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開展應急救援、處置工作。自治區指揮部適時召開應急處置工作會議,聽取各應急工作組的工作動態報告、研判事件發展趨勢、分析處置效果、協調解決存在問題,部署相關工作;事發地人民政府調集相關應急力量,在自治區指揮部的領導下,組織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落實上級指揮部的各項決定、部署;
(4)必要時調集本自治區專業應急力量實施增援;
(5)應對跨省界突發環境事件時,與相關省人民政府或相關部門建立信息溝通渠道,協調開展環境監測、應急處置等工作;
(6)超出自身能力,無法妥善處置事件的,及時請求國務院及相關部門給予支援。
4.2.3  發生1.3.2和1.3.3規定的事件回響。發生超出事發地設區市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且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啟動應急預案的突發環境事件時,或者發生跨市級且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啟動應急預案的突發環境事件時,按以下步驟進行回響:
(1)啟動廣西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根據不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需要,成立自治區指揮部;
(2)組織各應急工作組、各相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開展應急救援、處置工作。自治區指揮部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應急處置工作會議,聽取各應急工作組的工作動態報告、研判事件發展趨勢、分析處置效果、協調解決存在問題、制定下一步工作方案。
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設區市人民政府,調集相關應急力量,在自治區指揮部的領導下,組織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落實上級指揮部的各項決定、部署。
(3)必要時調集轄區內事發地周邊地區專業應急力量實施增援。
4.2.4  市、縣級人民政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回響,可以參照Ⅱ級回響程式,結合本地區實際,自行確定應急回響行動。需要有關應急力量支援時,及時向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及自治區有關部門提出請求。
4.3  指揮和協調
自治區指揮部統一協調、指揮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自治區現場指揮部和各應急工作組根據本預案規定的職責,按照自治區指揮部部署和下達的任務開展相關工作。
上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指導下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上級組織指揮機構設立後,下級組織指揮機構按照上級組織指揮機構要求做好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
上級人民政府設立現場指揮部的,下級人民政府組織指揮機構應納入上級現場指揮部。上級組織指揮機構(或應急工作組)到達現場後,下級組織指揮機構應當接受其業務指導,並按要求做好保障工作。參與現場救援的各類應急力量到達現場後,應當及時與現場指揮部做好銜接,服從現場指揮部的決策,接受統一指揮調度,並及時報告現場救援進展情況。
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企事業單位要及時、主動向自治區(現場)指揮部提供應急有關的基礎資料,生態環境、海洋、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提供事件發生前的有關監管檢查資料,供自治區(現場)指揮部研究救援和處置方案時參考。
4.4  回響措施
4.4.1  現場污染處置
涉事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立即採取關閉、停產、封堵、圍擋、噴淋、轉移等措施,切斷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擴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質和消防廢水、廢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處置工作。當涉事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不明時,由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對污染來源開展調查,查明涉事單位,確定污染物種類和污染範圍,切斷污染源。
事發地人民政府應組織制訂綜合治污方案,採用監測和模擬等手段追蹤污染氣體擴散途徑和範圍;採取攔截、導流、疏浚等措施防止水體污染擴大;採取隔離、吸附、打撈、氧化還原、中和、沉澱、消毒、去污洗消、臨時收貯、微生物消解、調水稀釋、轉移異地處置、臨時改造污染處置工藝或臨時建設污染處置工程等方法處置污染物,防止環境污染擴大,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必要時,要求其他排污單位停產、限產、限排,減輕環境污染負荷。
4.4.2  轉移安置人員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影響及事發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建立現場警戒區、交通管制區域和重點防護區域,確定受威脅人員疏散的方式和途徑,有組織、有秩序地及時疏散轉移受威脅人員和可能受影響地區居民,確保其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轉移人員安置工作,確保轉移人員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處和必要醫療條件。
4.4.3  醫學救援
迅速組織當地醫療資源和力量,對傷病員進行診斷治療,根據需要及時、安全地將重症傷病員轉運到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加強救治。指導和協助開展受污染人員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視情增派醫療衛生專家和衛生應急隊伍、調配急需醫藥物資,支持事發地醫學救援工作。做好受影響人員的心理援助。
4.4.4  應急監測
加強大氣、水體、土壤等應急監測工作,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物種類、性質以及當地自然、社會環境狀況等,明確相應的應急監測方案及監測方法,確定監測的布點和頻次,調配應急監測設備、車輛,及時準確監測,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決策提供依據。
4.4.5  市場監管和調控
密切關注受事件影響地區市場供應情況及公眾反應,加強對重要生活必需品等物資的市場監管和調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原料進入食品生產、加工、銷售及餐飲服務環節,防範因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食品安全次生事故等。
4.4.6  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
通過政府授權發布、發新聞稿、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組織專家解讀等方式,藉助電視、廣播、報紙、網際網路等多種途徑,主動、及時、準確、客觀向社會發布突發環境事件和應對工作信息,回應社會關切,澄清不實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信息發布內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響範圍、應對措施、需要公眾配合採取的措施、公眾防範常識和事件調查處理進展情況等。
4.4.7  維護社會穩定
加強受影響地區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藉機傳播謠言製造社會恐慌、哄搶救災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轉移人員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治安管控;做好受影響人員與涉事單位、事發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4.5  回響終止
當事件形成條件已經排除、污染物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時,由啟動回響的人民政府終止應急回響。
5  後期工作
5.1  損害評估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回響終止後,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式和要求,及時組織開展污染損害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評估結論作為事件調查處理、損害賠償、環境修復和生態恢復重建的依據。
5.2  事件調查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根據有關規定,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牽頭,組織開展事件調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質,總結經驗和教訓,提出整改防範措施和處理建議。
5.3  善後處置
事發地人民政府要及時組織制訂補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和環境恢復等善後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保險機構要及時開展相關理賠工作。
6  應急保障
6.1  隊伍保障
環境應急監測隊伍、消防救援隊伍、大型國有骨幹企業應急救援隊伍及其他相關方面應急救援隊伍等力量,要積極參加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應急處置與救援、調查處理等工作任務。現場處置人員應根據不同類型環境事件的特點,配備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採取安全防護措施,保障自身安全。發揮環境應急專家作用,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方案制訂、污染損害評估和調查處理工作提供決策建議。全區各級人民政府要強化環境應急救援隊伍能力建設,加強環境應急專家隊伍管理,提高突發環境事件快速回響及應急處置能力。
6.2  物資與資金保障
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做好環境應急救援物資緊急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和環境恢復治理工作的需要。全區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加強應急物資儲備,鼓勵支持社會化應急物資儲備,保障應急物資、生活必需品的生產和供給。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當地環境應急物資儲備信息的動態管理。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經費首先由事件責任方承擔。全區各級人民政府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提供資金保障。
6.3  通信、交通與運輸保障
全區各級通信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通信保障體系,保障應急期間公用通信網通信聯絡和信息傳遞的需要;各級環境應急相關專業部門要建立和完善環境安全應急指揮系統,配備必要的不依託受災地公用通信網的通信設備,如衛星電話、無線對講機及其他自建的集群通信系統,確保本預案啟動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和有關部門及現場各專業應急分隊間的聯絡暢通。交通運輸、民航、鐵路等部門要健全公路、水運、航空、鐵路緊急運輸保障體系,保障應急回響所需人員、物資、裝備、器材等的運輸。公安部門要加強應急交通管理,保障運送傷病員、應急救援人員、物資、裝備、器材車輛的優先通行。
6.4  技術保障
支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和監測先進技術、裝備的研發。依託環境應急指揮技術平台,實現信息綜合集成、分析處理、污染損害評估的智慧型化和數位化。
7  附則
7.1  名詞術語
突發環境事件是指由於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等因素,導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質等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環境質量下降,危及公眾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或造成生態環境破壞,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需要採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氣污染、水體污染、土壤污染等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和輻射污染事件。國家有最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7.2  獎勵與責任追究
對在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揚、獎勵。對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有關責任人,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
7.3  預案管理
預案實施後,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預案宣傳、培訓和演練,並根據實際情況,適時組織評估和修訂。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要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或修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7.4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7.5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屬檔案:
1.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
2.自治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回響流程
3.自治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隊伍、物資調用程式

附屬檔案內容

附屬檔案1
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
一、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Ⅰ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一)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傷的;
(二)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萬人以上的;
(三)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四)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滅絕的;
(五)因環境污染造成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六)造成重大跨國境影響的境內突發環境事件。
二、重大突發環境事件(Ⅱ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一)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二)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三)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
(四)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群大批死亡的;
(五)因環境污染造成縣級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六)造成跨省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三、較大突發環境事件(Ⅲ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突發環境事件:
(一)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二)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
(三)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
(四)因環境污染造成國家重點保護的動植物物種受到破壞的;
(五)因環境污染造成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六)造成跨市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四、一般突發環境事件(Ⅳ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突發環境事件:
(一)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二)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下的;
(三)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
(四)因環境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性群體影響的;
(五)對環境造成一定影響,尚未達到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級別的。
上述分級標準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國家對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屬檔案2
自治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回響流程
廣西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自治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回響流程
附屬檔案3
自治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隊伍、物資調用程式
自治區指揮部成立後,按“統一指揮、部門調度、合理安排、適度補償”原則保障應急處置的順利進行,應急隊伍、物資(包括數據、信息)調用程式如下:
一、區內調用
(一)各應急工作組牽頭部門協調本工作組的組成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直接向本部門管理的物資儲備單位、企事業單位調用應急物資,向本部門管理的單位調用應急隊伍。後勤保障組負責配合應急隊伍、物資的運輸等其他工作。
(二)超出各應急工作組自身職責範圍內的物資和應急隊伍調用,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可解決的,由應急工作組牽頭部門向自治區指揮部提出申請,經指揮長同意後,由自治區指揮部綜合協調組統一協調解決。
(三)各應急工作組每次調用的隊伍人員、物資等信息應報自治區指揮部綜合協調組備案。
二、區外調用
(四)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應急隊伍、儲備物資不能滿足應急工作所需,需調用省外(或國家)應急隊伍、物資的,由應急工作組牽頭部門向自治區指揮部提出申請,經指揮長同意後,通過自治區人民政府與其他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家有關部門進行協調。
三、緊急採購
(五)對一時無法調用,且無儲備(或儲備量不足)的急需應急物資,由應急工作組牽頭部門向自治區指揮部提出緊急採購申請,經指揮長同意後,由自治區指揮部後勤保障組組織緊急採購,自治區財政部門積極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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