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沿革
1974年,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保護領導小組成立。
1984年,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保護局成立。同年,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保護委員會成立。
2018年11月,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成立。
機構簡介
新組建的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在原自治區環境保護廳的基礎上,將發展改革、國土、水利、農業、海洋和漁業等部門的環境保護職能整合,作為自治區政府的組成部門,標誌著廣西
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站在了新的歷史起點,有利於建立統一、權 .威、高效的生態環境監管體制,有利於完善生態環境治理體系、提高生態環境治理能力,有利於推動建成“黨委政府總責、生態環境部門統管、相關部門齊抓、排污單位守法、社會公眾共督”的大環保工作格局。
新組建的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將對全區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統一行使監督管理職責,打通地上和地下、岸上和水裡、陸地和海洋、城市和農村、
一氧化碳和
二氧化碳的監管渠道,各級生態環境部門監管職能得到強化,監管領域得到拓展,對建設美麗廣西,實現生態惠民、生態利民、生態為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同時對幹部隊伍的能力素質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負責建立健全全區生態環境基本制度。貫徹執行國家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相關生態環境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規範性檔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生態環境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生態環境地方性標準和技術規範。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海域和飲用水水源地
生態環境規劃和
水功能區劃。
(二)負責全區重大
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 牽頭協調較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市縣政府對較大以上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牽頭指導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區重點區域、流域、海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三)負責監督管理全區減排目標的落實。組織制定陸地和海洋各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
排污許可證制度並監督實施,監督檢查各地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生態
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四)負責提出全區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 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自治區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推動循環經濟和生態環保產業發展。
(五)負責全區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大氣、水、 海洋、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監督指導區域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協作機制。
(六)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區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組織編制生態保護規劃,組織開展生態狀況評估,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組織制定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制度並監督執法。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指導生態示範創建,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七)負責全區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擬訂有關政策、 規劃、標準,監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
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參與核與輻射恐怖事件的防範和處置。
(八)負責全區生態環境準入的監督管理。受自治區人民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規定審批或審查重大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擬訂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準入清單。
(九)負責全區生態環境監測工作。制定生態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擬訂相關標準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統一規劃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設定,組織實施生態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應急監測。組織對生態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自治區生態環境監測網和全區生態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生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區生態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生態環境信息。
(十)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工作。擬訂全區應對氣候變化及溫室氣體減排戰略、規劃和政策,組織實施有關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的具體措施和行動,指導全區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十一)組織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建立健全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組織協調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根據授權對各市縣各有關部門貫徹落實中央、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情況進行督察問責。
(十二)統一負責全區生態環境監督執法。組織開展全區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查處重大生態環境違法問題。指導全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
(十三)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區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制定全區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計畫並組織實施,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
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開展生態環境科技工作,組織生態環境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生態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十四)開展生態環境對外合作與交流。研究提出區域生態環境合作中有關問題的建議,組織協調有關生態環境國際條約在我區的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有關涉外生態環境事務。
(十五)完成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六)職能轉變。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要統一行使生態和城鄉各類污染排放監管與行政執法職責,切實履行監管責任,全面落實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和作戰方案。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和環境質量底線,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保障生態環境安全,建設美麗廣西。
主要職責
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貫徹落實黨中央、自治區黨委關於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建立健全全區生態環境基本制度。貫徹執行國家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相關生態環境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規範性檔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生態環境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生態環境地方性標準和技術規範。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海域和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
(二)負責全區重大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 牽頭協調較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市縣政府對較大以上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牽頭指導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區重點區域、流域、海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三)負責監督管理全區減排目標的落實。組織制定陸地和海洋各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並監督實施,監督檢查各地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四)負責提出全區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 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自治區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推動循環經濟和生態環保產業發展。
(五)負責全區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大氣、水、 海洋、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監督指導區域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協作機制。
(六)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區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組織編制生態保護規劃,組織開展生態狀況評估,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組織制定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制度並監督執法。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指導生態示範創建,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七)負責全區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擬訂有關政策、 規劃、標準,監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參與核與輻射恐怖事件的防範和處置。
(八)負責全區生態環境準入的監督管理。受自治區人民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規定審批或審查重大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擬訂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準入清單。
(九)負責全區生態環境監測工作。制定生態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擬訂相關標準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統一規劃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設定,組織實施生態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應急監測。組織對生態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自治區生態環境監測網和全區生態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生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區生態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生態環境信息。
(十)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工作。擬訂全區應對氣候變化及溫室氣體減排戰略、規劃和政策,組織實施有關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的具體措施和行動,指導全區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十一)組織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建立健全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組織協調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根據授權對各市縣各有關部門貫徹落實中央、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情況進行督察問責。
(十二)統一負責全區生態環境監督執法。組織開展全區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查處重大生態環境違法問題。指導全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
(十三)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區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制定全區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計畫並組織實施,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開展生態環境科技工作,組織生態環境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生態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十四)開展生態環境對外合作與交流。研究提出區域生態環境合作中有關問題的建議,組織協調有關生態環境國際條約在我區的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有關涉外生態環境事務。
(十五)完成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六)職能轉變。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要統一行使生態和城鄉各類污染排放監管與行政執法職責,切實履行監管責任,全面落實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和作戰方案。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和環境質量底線,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保障生態環境安全,建設美麗廣西。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 保密、信訪、政務公開、信息化、績效考評等工作,承擔自治區生態環境信息網建設和管理工作。
(二)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監督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落實情況,擬訂全區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工作計畫、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承擔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的聯絡對接和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對市縣黨委、政府及相關部門落實國家及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方面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及其他重要事項情況的督察。承擔自治區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牽頭負責生態環境行政執法體系建設和生態環境綜合執法。
(三)綜合處。組織起草全區生態環境政策、規劃,協調和審核生態環境專項規劃,組織生態環境統計、污染源普查和生態環境形勢分析。承擔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 監督檢查各地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擬訂生態環境保護年度目標和考核計畫。負責生態環境保護領域經濟體制改革。承擔廳新聞審核和發布,指導生態環境輿情收集、研判、應對工作。
(四)人事處。承擔機關、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 勞動工資工作。指導全區生態環境保護系統機構和人才隊伍建設工作。承擔生態環境保護系統領導幹部雙重管理有關工作,承擔生態環境行政體制改革有關工作。研究擬訂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計畫,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承擔生態環境對外合作有關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
(五)法規與標準處。起草生態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建議提案辦理等工作,承擔生態環境地方標準、基準和技術規範管理工作。牽頭指導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
(六)科技與財務處。承擔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和項目管理相關工作。承擔機關、直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承擔生態環境科技工作,協調和組織實施重大生態環境科技計畫項目,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與生態環保產業發展。承擔生態保護補償有關工作。
(七)自然生態保護處。組織起草生態保護規劃,開展全區生態狀況評估,指導生態示範創建。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 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等工作。 承擔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相關監管工作。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遺傳資源保護、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管理工作。
(八)水生態環境處。負責全區地表水生態環境監管工作。 擬訂全區水污染防治政策、規劃、法規、規章、標準及規範。擬訂和監督實施重點流域生態環境規劃,建立和組織實施跨市界水體斷面水質考核制度,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入河排污口設定。
(九)海洋生態環境處。負責全區海洋生態環境監管工作, 監督陸源污染物排海,負責防治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海洋油氣勘探開發和廢棄物海洋傾倒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監督指導入海排污口設定,承擔
海洋傾倒區劃定相關工作。
(十)大氣環境處。負責全區大氣、噪聲、光、
化石能源、 惡臭、機動車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擬訂和組織實施相關政策、規劃、法規、規章、標準及規範。建立對各地區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落實情況考核制度,組織擬訂重污染天氣應對政策措施,組織協調大氣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十一)應對氣候變化與區域合作處。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和溫室氣體減排工作。牽頭擬訂並協調實施我區控制溫室氣體排放、推進綠色低碳發展、適應氣候變化的目標、政策、規劃、制度,指導部門、行業和市縣開展相關實施工作。組織開展應對氣候變化能力建設、科研和宣傳工作。組織實施
清潔發展機制工作。承擔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和管理有關工作。承擔應對氣候變化國家考核以及自治區應對氣候變化及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負責生態環境區域合作工作,承辦有關生態環境國際條約在我區的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有關區域生態環境及應對氣候變化事務。
(十二)土壤生態環境處。負責全區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的監督管理。擬訂和組織實施相關政策、規劃、法規、規章、標準及規範。組織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十三)固體廢物與化學品處。負責全區固體廢物、化學品、 重金屬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擬訂和組織實施相關政策、規劃、法規、規章、標準及規範。組織實施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危險廢物跨省轉移審批、固體廢物跨省轉移審批、固體廢物進口許可、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登記、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等環境管理制度。
(十四)核與輻射安全監管處。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擬訂有關政策、規劃、標準,監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承擔自治區核事故應急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參與核與輻射恐怖事件的防範和處置。
(十五)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處(行政審批辦公室)。承擔許可權內的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和涉核與輻射、海洋及海岸工程以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承擔排污許可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擬訂生態環境準入清單並組織實施。
(十六)生態環境監測與應急處。組織開展生態環境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應急監測。負責全區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的調查評估、預測預警工作。組織建設並管理自治區生態環境監測網。組織編制環境質量報告書,負責環境質量和生態環境狀況等生態環境信息發布。組織擬訂突發生態環境事件和生態破壞事件應急預案,指導協調市縣政府對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指導全區生態環境監測業務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在邕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現任領導
檀慶瑞,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廳長、黨組書記,主持全面工作。分管人事處。
黎敏,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副廳長、黨組副書記。分管自然生態保護處、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處(行政審批辦公室)、技術評估中心。
粟定成,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副廳長、黨組成員。分管辦公室、綜合處、科技與財務處、自治區生態環境廳機關服務中心。
歐波,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副廳長、黨組成員。分管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及4個專員辦,大氣環境處、應對氣候變化與區域合作處、機關黨委、自治區環境監察總隊、自治區環境應急與事故調查中心、自治區應對氣候變化中心。協助人事工作。
王芳,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委監委駐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紀檢監察組組長、自治區生態環境廳黨組成員,負責自治區紀委監委駐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紀檢監察組工作。
曹伯翔,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副廳長、黨組成員。分管生態環境監測與應急處、自治區生態環境監測中心、自治區海洋環境監測中心站及14個自治區駐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
鄧超冰,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總工程師、黨組成員。分管土壤生態環境處、核與輻射安全監管處、自治區輻射環境監督管理站、自治區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
鐘兵,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一級巡視員。擔任“十四五”項目入庫前期工作和生態環境監測系統儀器設備技術把關工作組組長。
李一平,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二級巡視員。分管法規與標準處、自治區環境保護宣傳教育中心、自治區環境信息中心、改革辦、垂改辦。
賴春苗,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水生態環境處處長、二級巡視員。分管水生態環境處、海洋生態環境處。
韋傑宏,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土壤生態環境處處長、二級巡視員。分管固體廢物與化學品處、自治區固體廢物和化學品環境管理中心,協助分管土壤生態環境處。
辦公地址
地址: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佛子嶺路16號: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佛子嶺路1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