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通知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風暴潮海浪海嘯災害應急預案的通知(桂政辦函〔2022〕22號)
北海、防城港、欽州市人民政府,合浦縣、上思縣、東興市、靈山縣、浦北縣人民政府,自治區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廣西壯族自治區風暴潮海浪海嘯災害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2010年5月28日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由自治區政府辦公廳印發的《廣西壯族自治區風暴潮海浪海嘯災害應急預案》同時廢止。
2022年5月25日
預案全文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提高風暴潮、海浪、海嘯災害(以下簡稱海洋災害)預防和應對能力,高效有序開展海洋災害防範和應急處置工作,最大程度減少海洋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沿海地區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海洋觀測預報管理條例》、《自然災害救助條例》、自然資源部《海洋災害應急預案》、《廣西壯族自治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廣西實際,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及管轄海域內海洋災害的防範及應急處置工作(颱風引起的風暴潮、海浪災害的防範和應急處置工作,按《廣西壯族自治區防禦颱風應急預案》實施)。
1.4 工作原則
(1)海洋災害應對工作堅持統一領導、軍地聯動,分級負責、屬地為主,資源共享、快速反應的工作原則。
(2)沿海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是落實本行政區域及所轄海域內海洋災害屬地管理工作的責任主體,自治區各有關部門支持、指導和督促沿海各地開展海洋災害防範和應急處置工作。
(3)發生海洋災害時,當地人民政府應迅速回響,各有關部門聯合行動、跟蹤研判、果斷決策、迅速處置,最大程度降低危害和影響。
(4)自治區有關部門、單位和相關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信息共享、資源互通、協同行動。
2 組織指揮體系
海洋災害應急組織指揮體系由自治區指揮機構,市、縣級指揮機構及現場指揮機構組成。
2.1 自治區指揮機構
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自治區海洋災害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自治區海指),在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和上級海洋災害應急指揮機構的領導下,統一領導、組織協調全區海洋災害的防範和應急處置工作。
指 揮 長:自治區人民政府分管應急、海洋工作的副主席
副指揮長:協助分管應急、海洋工作的自治區人民政府副秘書長,自治區應急廳、海洋局主要負責同志,廣西軍區分管負責同志。
成員單位:自治區黨委宣傳部,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教育廳、工業和信息化廳、公安廳、民政廳、財政廳、自然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農業農村廳、商務廳、文化和旅遊廳、衛生健康委、應急廳、海洋局、廣電局、林業局、糧食和儲備局,廣西軍區、武警廣西總隊、中國人民解放軍95072部隊、廣西消防救援總隊、廣西海警局,自治區氣象局、紅十字會、通信管理局,廣西壯族自治區海洋監測預報中心以及中國鐵路南寧局集團有限公司、廣西海事局、廣西農村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廣西農墾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廣西電網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安能集團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
自治區海洋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自治區海指辦)設在自治區應急廳,承擔自治區海指日常工作,自治區海洋局協助承擔部分日常工作,自治區海指辦主任由自治區應急廳主要負責同志兼任。自治區應急廳負責海洋災害的應急救援處置工作,自治區海洋局負責海洋災害的預報預警、評估和技術指導等工作。
2.2 市、縣級指揮機構
北海、防城港、欽州市及下轄縣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立由有關部門和單位、當地駐軍和人民武裝部負責同志組成的海洋災害應急指揮機構,在上級海洋災害應急指揮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統一指揮、組織協調本轄區海洋災害的防範和應急處置工作。
2.3 現場指揮機構
海洋災害發生後,當地人民政府設立由本級人民政府負責同志、相關部門負責同志組成的海洋災害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組織、指揮、協調海洋災害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現場指揮部可根據需要設立綜合協調、災害監測、搶險救援、交通管制、醫療衛生及新聞宣傳、專家支持、調查評估等工作組。
特別重大、重大海洋災害發生後,自治區人民政府應設立海洋災害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
較大海洋災害發生後,市級人民政府應設立海洋災害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自治區應急廳根據工作需要,派出工作組或牽頭組成聯合工作組,赴災害發生地指導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協調支援應急隊伍、裝備、物資等應急資源。
一般海洋災害發生後,縣級人民政府應設立海洋災害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市級應急部門根據工作需要,派出工作組或牽頭組成聯合工作組,赴災害發生地指導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協調支援應急隊伍、裝備、物資等應急資源。
到海洋災害現場參加應急處置工作的各方面應急力量要及時向現場指揮部報到、受領任務,接受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調度,並及時報告處置工作進展情況。
除海嘯災害外,風暴潮、海浪災害的現場指揮部可與洪澇災害、颱風災害的現場指揮部合併,以便統籌協調。
2.4 應急指導組和專家組
自治區海指根據海洋災害應急處置工作需要,設立應急指導組和專家組,由自治區海指相關成員單位組成,組長由牽頭單位分管負責同志擔任。
2.4.1 應急指導組
由自治區應急廳牽頭,自治區自然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農業農村廳、文化和旅遊廳、衛生健康委、海洋局,廣西海事局及廣西消防救援總隊等單位組成。
主要職責:指導沿海市縣開展海洋災害應急處置工作。
2.4.2 應急專家組
由自治區海洋局牽頭,自治區應急廳、氣象局、水文中心,廣西海事局、廣西壯族自治區海洋監測預報中心及相關領域高等學校、科研單位的專家組成。
主要職責:負責海洋災害趨勢研判工作;為海洋災害應急回響的啟動、終止及災害應急處置等工作提供參考建議和業務諮詢。
3 回響機制
3.1 海洋災害事件分級
按照嚴重程度,海洋災害事件分為一般海洋災害事件、較大海洋災害事件、重大海洋災害事件和特別重大海洋災害事件4個等級。
3.1.1 一般海洋災害事件
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為一般海洋災害事件:
(1)海洋部門發布風暴潮災害藍色警報:受熱帶氣旋影響,預計未來廣西沿岸有一個或一個以上有代表性的驗潮站的高潮位達到藍色警戒潮位;預計未來24小時內熱帶氣旋將登入廣西沿海,或熱帶氣旋中心位置在離岸100公里以內。
(2)海洋部門發布廣西近岸海域海浪災害藍色警報:受熱帶氣旋影響,預計未來24小時內廣西近岸海域出現2.5米至3.5米(不含)的有效波高。
(3)海洋部門發布北部灣海域海浪災害黃色警報:受熱帶氣旋影響,預計未來24小時內北部灣海域出現6米至9米(不含)的有效波高。
(4)海洋災害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經濟損失;對沿海地區經濟社會和民眾生產生活等造成一定影響。
3.1.2 較大海洋災害事件
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為較大海洋災害事件:
(1)海洋部門發布風暴潮災害黃色警報:受熱帶氣旋影響,預計未來廣西沿岸有一個或一個以上有代表性的驗潮站的高潮位達到黃色警戒潮位。
(2)海洋部門發布廣西近岸海域海浪災害黃色警報:受熱帶氣旋影響,預計未來24小時內廣西近岸海域出現3.5米至4.5米(不含)的有效波高。
(3)海洋部門發布北部灣海域海浪災害橙色警報:受熱帶氣旋影響,預計未來24小時內北部灣海域出現9米至14米(不含)的有效波高。
(4)海洋災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經濟損失;對沿海地區經濟社會和民眾生產生活等造成較大影響。
3.1.3 重大海洋災害事件
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為重大海洋災害事件:
(1)海洋部門發布風暴潮災害橙色警報:受熱帶氣旋影響,預計未來廣西沿岸有一個或一個以上有代表性的驗潮站的高潮位達到橙色警戒潮位。
(2)海洋部門發布廣西近岸海域海浪災害橙色警報:受熱帶氣旋影響,預計未來24小時內廣西近岸海域出現4.5米至6米(不含)的有效波高。
(3)海洋部門發布北部灣海域海浪災害紅色警報:受熱帶氣旋影響,預計未來24小時內北部灣海域出現14米以上的有效波高。
(4)海洋部門發布廣西沿岸海嘯災害黃色警報: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響,預計海嘯波將會在廣西沿岸產生0.3米至1米(不含)的海嘯波幅。
(5)海洋災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經濟損失;對沿海地區經濟社會和民眾生產生活等造成嚴重影響;對大型海上工程設施等造成重大損壞,或嚴重破壞海洋生態環境。
3.1.4 特別重大海洋災害事件
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為特別重大海洋災害事件:
(1)海洋部門發布風暴潮災害紅色警報:受熱帶氣旋影響,預計未來廣西沿岸有一個或一個以上有代表性的驗潮站的高潮位達到紅色警戒潮位。
(2)海洋部門發布廣西近岸海域海浪災害紅色警報:受熱帶氣旋影響,預計未來24小時內廣西近岸海域出現6米以上的有效波高。
(3)海洋部門發布廣西沿岸海嘯災害橙色或紅色警報: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響,預計海嘯波將會在廣西沿岸產生1米以上的海嘯波幅。
(4)海洋災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萬元以上經濟損失;對沿海重要城市或者50平方公里以上較大區域經濟社會和民眾生產生活等造成特別嚴重影響。
3.2 分級回響
根據海洋災害事件分級情況,將海洋災害應急回響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
發生一般海洋災害事件時,啟動海洋災害Ⅳ級應急回響。受影響的縣(市、區)的海洋災害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統一指揮、組織協調轄區海洋災害應急處置工作。自治區海指、所在設區市的海洋災害應急指揮機構根據情況,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做好搶險救援救災工作。
發生較大海洋災害事件時,啟動海洋災害Ⅲ級應急回響。受影響的市級海洋災害應急指揮機構領導轄區海洋災害應急處置工作。自治區海指根據情況,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做好搶險救援救災工作。
發生重大海洋災害事件時,啟動海洋災害Ⅱ級應急回響。在應急管理部、自然資源部和國家海洋局等上級部門的指導支持下,自治區海指領導全區海洋災害應急處置工作,負責全區搶險救援救災工作。
發生特別重大海洋災害事件時,啟動海洋災害Ⅰ級應急回響。在國家海洋災害應急指揮機構的領導下,自治區海指負責指揮全區海洋災害應急處置工作,協調全區搶險救援救災工作。
災情超出災害發生地市級黨委、人民政府應對能力,或者海洋災害影響到邊境地區、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和其他特殊地區,或者在重要時段發生較大海洋災害事件時,可根據需要適當提高回響級別。
3.3 先期工作
3.3.1 形勢預判
預計風暴潮將對廣西沿岸造成災害時,海洋部門應至少提前72小時發布風暴潮訊息,預判災害可能達到的最高級別,提醒相關單位做好防範準備。
預計海浪將對廣西沿海及北部灣海域造成災害時,海洋部門應至少提前48小時發布海浪訊息,提醒相關單位做好防範準備。
當熱帶氣旋生成於南海或北部灣海域,提前發布風暴潮、海浪訊息時間不足72小時或48小時時,可根據實際情況直接發布警報。
預計將出現影響廣西的海嘯災害時,海洋部門應及時轉發國家海洋環境預報中心下發的海嘯警報,並迅速組織製作海嘯淹沒範圍圖、提出轉移指導意見等,供各級海洋災害應急指揮機構參考。
根據需要,可由海洋部門牽頭,組織氣象、水文、應急、地震等部門開展會商,對廣西沿海及北部灣海域可能受影響的情況進行研判。
3.3.2 組織部署
發布風暴潮、海浪訊息或風暴潮、海浪、海嘯警報後,海洋部門應加強海洋災害監測和預警工作,監測、預報人員實行24小時值班制;及時向自治區海指辦及受影響的沿海各級海洋災害應急指揮機構、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通報信息。
海洋災害應急回響啟動後,應急、海洋部門應密切關注海洋災害發展動態,指導、協調海洋災害應急處置工作。
受影響的縣(市、區)的海洋災害應急指揮機構應根據海洋災害預報預警和實時監測數據,初步判定災害的危害程度和影響範圍,並根據實際情況,立即組織沿海鄉鎮、街道及相關單位採取必要的應對措施:
(1)組織開展海洋災害的抗災救災工作。
(2)緊急調配轄區應急資源。
(3)組織海上船隻回港及作業人員上岸。
(4)對重大應急措施作出決策。
(5)組織危險區域民眾轉移,情況危急時應強制組織受災害威脅的民眾避災疏散。
(6)及時向上級海洋災害應急指揮機構及相關部門報告災情。
自治區海指成員單位應當根據海洋災害預報預警和實時監測數據,初步判定災害的危害程度和影響範圍,根據本部門的職責,指導沿海相關單位做好防災減災工作。
4 應急回響行動
4.1 一般海洋災害(Ⅳ級應急回響)
(1)海洋部門及時更新發布海洋災害警報信息,每日1次(10時前)向自治區海指辦、受影響的沿海各級海洋災害應急指揮機構、防汛抗旱指揮機構以及自治區海指成員單位通報海洋災害實況和發展趨勢。
(2)受影響的縣(市、區)根據本級預案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回響,由受影響的縣(市、區)海洋災害應急指揮機構領導和組織實施轄區海洋災害應急處置工作。
(3)受影響的縣(市、區)的海洋災害應急指揮機構做好搶險救災隊伍和物資準備,組織危險地區人員和海上作業人員分時段、分批次撤離,通知濱海浴場、景區、公園等適時採取停止營業、關閉危險區域、組織人員避險等措施;加強值班,注意災害動態,及時向上級報告應急工作措施的落實情況,並通過新聞媒體、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平台等向公眾播報海洋災害有關信息,包括預警信息、災害警報等。
(4)所在設區市的海洋災害應急指揮機構根據情況,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做好海洋災害應急處置工作,並做好應急回響的指導、督促工作。必要時,報請自治區相關主管部門協調、指導。
(5)自治區海指辦及時了解海洋災害實時情況、預測預報情況、受災情況和當地應對工作情況,向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報告相關信息,並通報自治區海指成員單位和有關部門。根據實際需要,自治區海指辦指導當地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4.2 較大海洋災害(Ⅲ級應急回響)
(1)海洋部門及時更新發布海洋災害警報信息,每日2次(10時、16時前)向自治區海指辦、受影響的沿海各級的海洋災害應急指揮機構、防汛抗旱指揮機構以及自治區海指成員單位通報海洋災害實況和發展趨勢。
(2)受影響的設區市根據本級預案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回響,由受影響的設區市的海洋災害應急指揮機構領導和組織實施轄區海洋災害應急處置工作。
(3)受影響的設區市海洋災害應急指揮機構加強對沿海低洼地帶的巡查,做好搶險救災隊伍和物資準備;組織海上船隻回港避風和船上人員上岸避險,做好暴潮巨浪高危區人員轉移安置工作,督促濱海浴場、景區、公園等採取停止營業、關閉危險區域、組織人員避險等措施,指導沿海易受淹地段單位、居民落實防潮、防浪措施;加強值班,注意災害動態,及時向上級報告應急工作措施的落實情況,並通過新聞媒體、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平台等向公眾播報海洋災害有關信息,包括預警信息、災害警報、防禦指引、搶險救災動態及政府指令等。
(4)自治區海指辦及時了解海洋災害實時情況、預測預報情況、受災情況和當地應對工作情況,向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報告相關信息,並通報自治區海指成員單位和有關部門。根據實際需要,自治區海指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做好海洋災害應急處置工作,並做好應急回響的指導、督促工作。
4.3 重大海洋災害(Ⅱ級應急回響)
(1)海洋部門及時更新發布海洋災害警報信息,頻次不低於每日3次(9時、16時、22時前),如預測未來災害情況與上一次預報出現明顯差異時,應加密預報頻次,並及時調整災害警報級別;及時向自治區海指辦、受影響的沿海各級的海洋災害應急指揮機構、防汛抗旱指揮機構以及自治區海指成員單位通報海洋災害實況和相關信息,頻次不低於每3小時1次;組織製作大比例尺風暴潮、海嘯高風險區漫灘和淹沒圖,並及時提供給自治區海指,供搶險救援救災工作參考。氣象部門加強對天氣趨勢的監測和預報,及時報送最新監測分析預報信息,頻次不低於每日3次。
(2)自治區海指辦提出啟動海洋災害Ⅱ級應急回響建議,報自治區海指同意。
(3)自治區海指副指揮長主持召開自治區海指有關成員單位和沿海各市、縣(市、區)海洋災害應急指揮機構負責同志參加的緊急視頻會商會,研究和部署防禦工作。
(4)自治區海指組織、協調相關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開展應急處置工作;指導、督促沿海各市、縣(市、區)落實各項防範應對措施,做好搶險救援和救災安置工作。必要時,實行停工、停市、停課等措施,確保人民民眾生命安全。
(5)自治區海指及相關成員單位向預報重點區域、受災嚴重地區派出應急指導組,組織指導災害防範應對和救援救災工作。
(6)海洋、氣象、水利等成員單位進駐自治區海指辦聯合開展工作。
(7)水利部門加強水利工程特別是重要、薄弱海堤巡查與監測,做好險情處置技術支撐工作;農業農村部門加強管理,嚴令禁止漁船出海;文化和旅遊部門加強濱海浴場、景區、公園等管理,確保危險區域單位停止營業、人員安全撤離;交通運輸部門向港口、航道、渡口、碼頭管理運營單位發出預警信息並適時實施關閉;應急部門督促沿海核電廠、石油石化企業做好事故風險防範和應急處置工作;海事部門加強水上交通秩序維護和值班巡查,及時協調和組織對遇險船隻、人員的救援;宣傳部門協調相關新聞媒體、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平台等及時更新、滾動播報海洋災害有關信息,包括預警信息、災害警報、防禦指引、搶險救災動態及政府指令等,加密播報頻次,正確引導搶險救災輿論,弘揚社會正氣。
(8)自治區海指統一協調指揮廣西消防救援總隊、中國安能集團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開展搶險救災工作,視情請求駐桂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參與地方搶險救援救災工作。
4.4 特別重大海洋災害(Ⅰ級應急回響)
(1)海洋部門及時更新發布海洋災害警報信息,頻次不低於每日4次(6時、12時、18時、24時前),各類實況數據和相關信息發布頻次不低於每2小時1次,當潮位超過紅色警戒潮位後每隔10分鐘報告1次潮位情況,並向自治區海指和相關成員單位提出具體防範應對建議。氣象部門加密對天氣趨勢的監測和預報頻次,及時報送最新監測分析預報信息,頻次不低於每日4次。
(2)自治區海指提出啟動海洋災害Ⅰ級應急回響建議,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
(3)自治區海指指揮長坐鎮指揮,主持召開自治區海指全體成員、自治區其他相關部門負責同志和沿海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同志參加的視頻會商會,全面動員和部署防禦工作。
(4)按照國家統一部署要求,自治區海指指揮協調各成員單位和沿海各市、縣(市、區)聯動配合,共同做好各項防禦和應急處置工作;視情採取停工、停市、停課等措施,確保人民民眾生命安全。
(5)自治區海指及相關成員單位視情增派工作組;自治區海指辦核查、更新災情、險情、臨險人員轉移及搶險救災動態信息,全面核實海上船隻回港、船上人員上岸及危險區域人員轉移情況,確保受威脅人員全部轉移並妥善安置。
(6)海洋、氣象、水利、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交通運輸、海事、電力、通信管理、公安等成員單位進駐自治區海指辦聯合開展工作。
(7)水利部門不間斷監視水利工程運行情況,發現問題立即上報,全力指導疏散轉移受威脅區域民眾,為搶險救援提供技術支撐;農業農村部門對船隻實行嚴格管理,確保海上船隻全部回港,船上人員全部上岸,回港船隻全部落實防災措施;文化和旅遊部門對濱海浴場、景區、公園等實施嚴格管理,全面落實安全措施,確保人員安全;交通運輸部門關閉港口、航道、渡口、碼頭等,並落實防災措施;應急部門督促沿海核電廠、石油石化企業等停止生產,防止造成次生災害、事故;海事部門組織水上救援力量待命,全力救援救助遇險船隻和人員;宣傳部門協調相關新聞媒體、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平台等及時更新、不間斷播報海洋災害有關信息,包括預警信息、災害警報、防禦指引、搶險救災動態及政府指令等,加強正面宣傳報導,保持社會民心穩定。
(8)自治區海指適時召開新聞發布會,及時向社會公布海洋災害發展情況、受災情況和應急處置工作進展情況。
(9)廣西消防救援總隊、中國安能集團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駐桂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等應急隊伍全力投入搶險救援救災工作。
4.5 災情信息報送與處理
海洋災害災情信息報送與處理應當快速、準確,重要信息1小時內上報。自治區海指辦接到重大、特別重大海洋災害災情信息後立即報告國家海洋災害應急指揮機構和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並及時續報。
全區各級海洋災害應急指揮機構逐級做好海洋災害災情數據的統計與報送工作。災害發生後,沿海各縣(市、區)的海洋災害應急指揮機構及時協調應急、農業農村、水利、交通運輸、文化和旅遊等部門統計本地區相關海洋災害災情數據,按照有關規定審核後,於48小時內報所在設區市的海洋災害應急指揮機構,沿海各市海洋災害應急指揮機構匯總、審核後,於24小時內報自治區海指。
4.6 信息發布與新聞宣傳
信息發布應當遵循依法、及時、準確、客觀的原則。海洋災害發生後,各級海洋災害應急指揮機構根據海洋災害事件等級和分級管理許可權,及時通過報紙、電視、廣播、網路等渠道向社會發布災害基本情況、發展趨勢,政府應對措施及公眾安全防範措施等,並根據處置情況做好後續發布工作。海洋災害防災減災救災信息發布工作,按《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在全區正式啟用廣西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的通知》(桂政辦電〔2018〕183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全區各級海洋災害應急指揮機構應當做好網路和媒體的輿情引導,及時回應民眾關切,迅速澄清謠言,營造積極健康的社會輿論環境。
4.7 回響終止
當海洋災害事件得到有效控制或發生災害的條件已經消除,由啟動應急回響的海洋災害應急指揮機構按程式報批後,宣布終止相應的應急回響。
5 後期處置
5.1 善後處置
海洋災害發生地人民政府和海洋災害應急指揮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職責分工和有關專項預案,做好相關工作。
5.2 調查評估
海洋災害調查評估工作按照自治區相關規定和國家海洋局《海洋災情調查評估和報送規定(暫行)》執行。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與信息保障
海洋災害監測資料通過數據通信網路、VSAT衛星通信系統等進行數據傳輸。自治區及沿海各市、縣(市、區)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沿海鄉鎮海洋災害預報通信系統建設,建立健全沿海鄉鎮災害應急通信系統,保障通信暢通。通信管理部門組織做好海洋災害現場應急通信保障工作。應急部門應當配置必要的應急通信裝備,滿足現場指揮調度需要。
全區各級海洋災害應急指揮機構應當建立緊急聯絡通訊錄,各成員單位聯繫人保持手機24小時暢通。
6.2 資金保障
海洋災害應急回響所需的資金,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執行。
6.3 宣傳、培訓與演練
預案成員單位要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網際網路及各類移動新媒體等載體,利用“6·8”世界海洋日、“5·12”全國防災減災日等活動,在城市廣場、社區、校園、鄉鎮集市等地點,開展形式多樣的海洋災害防災減災、自救互救等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全民防災減災意識。
沿海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定期開展海洋災害演練,海洋、水利、氣象、地震等部門要定期對觀測、監測與預報等有關技術人員進行業務培訓。
7 附則
7.1 名詞解釋與說明
風暴潮:由熱帶氣旋、溫帶氣旋、海上颮線等災害性天氣過境所伴隨的強風和氣壓驟變而引起局部海面振盪或非周期性異常升高(降低)的現象。
風暴潮災害:風暴潮、天文潮和近岸海浪結合引起的沿岸漲水造成的災害。
海浪:海洋中由風產生的波浪,包括風浪及其演變而成的涌浪。
海浪災害:因海浪引起的船隻損壞和沉沒、航道淤積、海洋石油生產設施和海岸工程損毀、海水養殖業受損等和人員傷亡。
海嘯:由海底地震、海底火山爆發、海岸山體和海底滑坡等產生的特大海洋長波,在大洋中具有超大波長,但在岸邊淺水區時,波高陡漲,驟然形成水牆,來勢兇猛,嚴重時高達20至30米以上。
海嘯災害:指特大海洋長波襲擊海上和海岸地帶所造成的災害。
近岸海域:我國領海外部界限向陸一側的海域。
近海海域:近岸海域外部界限向海一側至東經130°以西的渤海、黃海、東海、台灣海峽、南海及鄰近海域。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7.2 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自治區應急廳組織編制,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自治區海指成員單位及沿海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本預案規定履行職責。
隨著應急救援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的變化,或者在應急過程中產生新的問題、新的情況,自治區應急廳應會同自治區海洋局等成員單位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並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
沿海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本預案制定本級海洋災害應急預案,按規定程式批准後報自治區應急廳、海洋局備案。
7.3 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自治區應急廳負責解釋。
7.4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