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暴潮、海浪、海嘯和海冰災害應急預案

風暴潮、海浪、海嘯和海冰災害應急預案》,國家海洋局2012年07月12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風暴潮、海浪、海嘯和海冰災害應急預案
  • 發布單位:國家海洋局
  • 發布時間:2012年07月12日
  • 相關檔案:《突發事件應對法》
內容,附則,

內容

《風暴潮、海浪、海嘯和海冰災害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目的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強化海洋災害預警報工作,提升服務水平,提高海洋災害預防和應對能力,最大程度地減少海洋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和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經濟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特制定本預案。
1.2 工作原則
1.2.1 統一領導,分級負責
在國務院的統一領導下,建立健全分類管理、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建立行政領導負責制,提高各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對海洋災害預警報和應急處置工作的指揮協調能力。
1.2.2 平戰結合、規範運轉
堅持日常與應急工作相結合,將海洋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納入常態化管理。建立健全工作責任制,規範各項應急回響流程,切實將應急職責落實到崗,明確到人,確保應急工作反應靈敏、協調有序、運轉高效。
1.2.3 加強觀測,及時預警
運用高新技術,改進海洋災害觀測、預警報的技術手段,對海洋災害實施高密度的觀測,及時掌握海洋災害發生、發展動態,快速做出預測預警,為海洋防災減災決策提供有力支持。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影響我國管轄海域的風暴潮、海浪、海嘯和海冰災害的應急觀測、預警、預防工作。
2 風暴潮、海浪、海嘯和海冰災害應急組織體系和職責
國家海洋局風暴潮、海浪、海嘯和海冰應急管理領導機構的組成和職責依據國家海洋局應急管理相關制度確定。
國家海洋局和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部門承擔風暴潮、海浪、海嘯和海冰應急任務的相關部門和機構分工如下:
2.1 國家海洋局值班室
負責局24小時應急值守和海洋災害信息收發、承轉以及與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軍方等相關單位的信息往來;匯總和編輯局《值班信息》,上報國務院應急辦;對各種信息進行全面匯總和有效管理;與國務院應急平台及時聯通,與各應急隊伍建立通訊網路。
2.2 國家海洋局海洋預報減災司
負責風暴潮、海浪、海嘯和海冰災害應急預案的修訂和完善;建立海洋災害觀測預警報體系;監督、指導應急狀態下的海洋災害觀測、預警報業務;組織開展特別重大海洋災害調查評估。
2.3 國家海洋局國際合作司(港澳台辦公室)
負責組織協調與周邊國家及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的海嘯應急回響聯絡和信息溝通。
2.4 中國海監總隊
負責組織協調中國海監力量參與對風暴潮、海浪、海嘯和海冰災害的應急觀測、調查工作,做好局委託的應急值班工作。
2.5 國家海洋局新聞信息辦公室
負責建立海洋災害預警信息通報與發布制度,協調電視、廣播、網際網路等媒體向社會公眾發布海洋災害預警等相關信息,統一組織媒體採訪事宜;負責輿情匯集、輿情引導和編髮《海洋專報》;會同局海洋預報減災司開展海洋災害應急法律法規和防災減災知識的宣傳。
2.6 國家海洋局海區分局
負責建立相應風暴潮、海浪、海嘯和海冰災害應急管理領導機構和工作機構,落實相關責任;保證本海區海洋災害觀測系統正常運行;組織海區預報中心發布所在海區海洋災害預警報,並開展相關決策服務和業務諮詢;及時收集、報告海洋災害災情,組織或參與本海區海洋災害調查評估。
2.7 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部門
負責建立相應風暴潮、海浪、海嘯和海冰災害應急管理領導機構和工作機構,落實相關責任;保證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災害觀測系統正常運行;組織省海洋預報台發布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災害預警報,並開展相關決策服務和業務諮詢;及時收集、報告海洋災害災情,組織或參與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災害調查評估。
2.8 國家海洋環境預報中心
負責向社會公眾發布全國海洋災害預警報,組織開展海洋災害應急預警報會商;向國務院有關部門、軍方有關單位、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人民政府(總值班室、應急辦和海洋部門)、相關涉海中央直屬企業、海區和省級海洋預報機構發布全國海域的風暴潮、海浪、海嘯和海冰災害預警報並提供相關決策服務和業務諮詢。
2.9 國家海洋環境監測中心
負責鮁魚圈岸基測冰雷達站運行管理,開展海冰觀測,並提供海冰災害發生期間的雷達觀測分析處理資料。
2.10 國家衛星海洋套用中心
負責提供海洋災害發生期間的衛星遙感分析處理實時資料。
2.11 國家海洋局海口中心站
負責建立相應風暴潮、海浪、海嘯災害應急工作機構,落實相關責任;保證本中心站海洋災害觀測系統正常運行,獲取、傳輸災害觀測數據。
3 風暴潮、海浪、海嘯和海冰災害應急回響標準
3.1 風暴潮災害應急回響標準
風暴潮災害應急回響分為I、II、III、IV四級,分別對應特別重大海洋災害、重大海洋災害、較大海洋災害和一般海洋災害,顏色依次為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
3.1.1 風暴潮災害I級回響(紅色)
對已在使用按照《警戒潮位核定規範(GB/T 17839-2011)》核定的四色警戒潮位值的地區,受熱帶氣旋(包括:超強颱風、強颱風、颱風、強熱帶風暴、熱帶風暴,下同)或溫帶天氣系統影響,預計未來沿岸受影響區域內有一個或一個以上有代表性驗潮站將達到當地紅色警戒潮位時,應發布風暴潮I級警報(紅色),並啟動風暴潮災害I級應急回響。
對仍在使用按照《警戒潮位核定方法(GB/T 17839-1999)》核定的警戒潮位值的地區,受熱帶氣旋或溫帶天氣系統影響,預計未來沿岸受影響區域內有一個或一個以上有代表性的驗潮站將出現超過當地警戒潮位2000px以上的高潮位時,應發布風暴潮I級警報(紅色),並啟動風暴潮災害I級應急回響。
3.1.2 風暴潮災害II級回響(橙色)
對已在使用按照《警戒潮位核定規範(GB/T 17839-2011)》核定的四色警戒潮位值的地區,受熱帶氣旋或溫帶天氣系統影響,預計未來沿岸受影響區域內有一個或一個以上有代表性驗潮站將達到當地橙色警戒潮位時,應發布風暴潮II級警報(橙色),並啟動風暴潮災害II級應急回響。
對仍在使用按照《警戒潮位核定方法(GB/T 17839-1999)》核定的警戒潮位值的地區,受熱帶氣旋或溫帶天氣系統影響,預計未來沿岸受影響區域內有一個或一個以上有代表性的驗潮站將出現超過當地警戒潮位750px(不含)-2000px的高潮位時,應發布風暴潮II級警報(橙色),並啟動風暴潮災害II級應急回響。
3.1.3 風暴潮災害III級回響(黃色)
對已在使用按照《警戒潮位核定規範(GB/T 17839-2011)》核定的四色警戒潮位值的地區,受熱帶氣旋或溫帶天氣系統影響,預計未來沿岸受影響區域內有一個或一個以上有代表性驗潮站將達到當地黃色警戒潮位時,應發布風暴潮III級警報(黃色),並啟動風暴潮災害III級回響。
對仍在使用按照《警戒潮位核定方法(GB/T 17839-1999)》核定的警戒潮位值的地區,受熱帶氣旋或溫帶天氣系統影響,預計未來沿岸受影響區域內有一個或一個以上有代表性的驗潮站將出現超過當地警戒潮位0(不含)-750px的高潮位時,應發布風暴潮III級警報(黃色),並啟動風暴潮災害III級應急回響。預計未來沿岸受影響區域內有一個或一個以上有代表性的驗潮站將出現低於當地警戒潮位0(不含)-750px的高潮位,同時此驗潮站風暴潮增水達到3000px以上時,也應發布風暴潮III級警報(黃色),並啟動風暴潮災害III級應急回響。
3.1.4 風暴潮災害IV級回響(藍色)
對已在使用按照《警戒潮位核定規範(GB/T 17839-2011)》核定的四色警戒潮位值的地區,受熱帶氣旋或溫帶天氣系統影響,預計未來沿岸受影響區域內有一個或一個以上有代表性驗潮站將達到當地藍色警戒潮位時,應發布風暴潮IV級警報(藍色),並啟動風暴潮災害IV級應急回響。預計未來24小時內熱帶氣旋將登入我國沿海地區,或在離岸100公里以內(指熱帶氣旋中心位置)轉向(或滯留),即使受影響岸段潮位低於藍色警戒潮位,也應發布風暴潮災害IV級警報(藍色),並啟動風暴潮災害IV級應急回響。
對仍在使用按照《警戒潮位核定方法(GB/T 17839-1999)》核定的警戒潮位值的地區,受熱帶氣旋或溫帶天氣系統影響,預計未來沿岸受影響區域內有一個或一個以上有代表性的驗潮站將出現低於當地警戒潮位0(不含)-750px的高潮位,同時此驗潮站風暴潮增水達到1750px以上時,應發布風暴潮IV級警報(藍色),並啟動風暴潮災害IV級應急回響。預計未來24小時內熱帶氣旋將登入我國沿海地區,或在離岸100公里以內(指熱帶氣旋中心位置)轉向(或滯留),即使受影響岸段潮位低於當地警戒潮位750px,也應發布風暴潮災害IV級警報(藍色),並啟動風暴潮災害IV級應急回響。
3.2 海浪災害應急回響標準
海浪災害應急回響分為Ⅰ、Ⅱ、Ⅲ、Ⅳ四級,分別對應特別重大海洋災害、重大海洋災害、較大海洋災害、一般海洋災害,顏色依次為紅色、橙色、黃色、藍色。
3.2.1 海浪災害Ⅰ級應急回響(紅色)
受熱帶氣旋或溫帶天氣系統影響,預計未來近海受影響海域出現達到或超過6.0米有效波高,或者其他受影響海域將出現達到或超過14.0米有效波高時,應發布海浪災害Ⅰ級警報(紅色),並啟動海浪災害Ⅰ級應急回響。
3.2.2 海浪災害Ⅱ級應急回響(橙色)
受熱帶氣旋或溫帶天氣系統影響,預計未來近海受影響海域出現4.5米-6.0米(不含)有效波高,或者其他受影響海域將出現9.0米-14.0米(不含)有效波高時,應發布海浪災害Ⅱ級警報(橙色),並啟動海浪災害Ⅱ級應急回響。
3.2.3 海浪災害Ⅲ級應急回響(黃色)
受熱帶氣旋或溫帶天氣系統影響,預計未來近海受影響海域出現3.5米-4.5米(不含)有效波高,或者其他受影響海域將出現6.0米-9.0米(不含)有效波高時,應發布海浪災害Ⅲ級警報(黃色),並啟動海浪災害Ⅲ級應急回響。
3.2.4 海浪災害Ⅳ級應急回響(藍色)
受熱帶氣旋或溫帶天氣系統影響,預計未來近海受影響海域出現2.5米-3.5米(不含)有效波高時,應發布海浪災害Ⅳ級警報(藍色),並啟動海浪災害Ⅳ級應急回響。
3.3 海嘯災害應急回響標準
海嘯災害應急回響分為Ⅰ、Ⅱ、Ⅲ、Ⅳ級,分別對應特別重大海洋災害、重大海洋災害、較大海洋災害、一般海洋災害,顏色依次為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
3.3.1 海嘯災害Ⅰ級應急回響(紅色)
受海嘯影響,預計沿岸驗潮站出現200厘米(正常潮位以上,下同)以上海嘯波高時,應發布海嘯災害Ⅰ級警報(紅色),並啟動海嘯災害Ⅰ級應急回響。
3.3.2 海嘯災害Ⅱ級應急回響(橙色)
受海嘯影響,預計沿岸驗潮站出現150厘米-200厘米(不含)海嘯波高時,應發布海嘯災害Ⅱ級警報(橙色),並啟動海嘯災害Ⅱ級應急回響。
3.3.3 海嘯災害Ⅲ級應急回響(黃色)
受海嘯影響,預計沿岸驗潮站出現100厘米-150厘米(不含)海嘯波高時,應發布海嘯災害Ⅲ級警報(黃色),並啟動海嘯災害Ⅲ級應急回響。
3.3.4 海嘯災害Ⅳ級應急回響(藍色)
受海嘯影響,預計沿岸驗潮站出現50厘米-100厘米(不含)海嘯波高時,應發布海嘯災害Ⅳ級警報(藍色),並啟動海嘯災害Ⅳ級應急回響。
3.4 海冰災害應急回響標準
海冰災害應急回響分為Ⅰ、Ⅱ、Ⅲ、Ⅳ級,分別對應特別重大海洋災害、重大海洋災害、較大海洋災害、一般海洋災害,顏色依次為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
3.4.1 海冰災害Ⅰ級應急回響(紅色)
達到以下情況之一,且浮冰範圍內冰量7成以上,預計海冰繼續增長時,應發布海冰災害Ⅰ級警報(紅色),並啟動海冰災害Ⅰ級應急回響:
遼東灣浮冰外緣線達到105海里;
黃海北部浮冰外緣線達到45海里;
渤海灣浮冰外緣線達到45海里;
萊州灣浮冰外緣線達到45海里。
3.4.2 海冰災害Ⅱ級應急回響(橙色)
達到以下情況之一,且浮冰範圍內冰量7成以上,預計海冰繼續增長時,應發布海冰災害Ⅱ級警報(橙色),並啟動海冰災害Ⅱ級應急回響:
遼東灣浮冰外緣線達到90海里;
黃海北部浮冰外緣線達到40海里;
渤海灣浮冰外緣線達到40海里;
萊州灣浮冰外緣線達到40海里。
3.4.3 海冰災害Ⅲ級應急回響(黃色)
達到以下情況之一,且浮冰範圍內冰量7成以上,預計海冰繼續增長時,應發布海冰災害Ⅲ級警報(黃色),並啟動海冰災害Ⅲ級應急回響:
遼東灣浮冰外緣線達到75海里;
黃海北部浮冰外緣線達到35海里;
渤海灣浮冰外緣線達到35海里;
萊州灣浮冰外緣線達到35海里。
3.4.4 海冰災害Ⅳ級應急回響(藍色)
達到以下情況之一,且浮冰範圍內冰量7成以上,預計海冰繼續增長時,應發布海冰災害Ⅳ級警報(藍色),並啟動海冰災害Ⅳ級應急回響:
遼東灣浮冰外緣線達到60海里;
黃海北部浮冰外緣線達到25海里;
渤海灣浮冰外緣線達到25海里;
萊州灣浮冰外緣線達到25海里。
4 風暴潮災害應急回響程式
針對風暴潮災害類型和應急回響級別,分別開展以下應急回響:
4.1風暴潮訊息預告
預計颱風風暴潮對負責預報海區將產生災害時,國家、海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預報機構應至少提前72小時發布颱風風暴潮訊息,預判災害可能到達的最高級別,提醒相關單位做好防範準備。
預計溫帶風暴潮對負責預報海區將產生災害時,國家、海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預報機構應至少提前24小時發布溫帶風暴潮訊息,預判災害可能到達的最高級別,提醒相關單位做好防範準備。
各級海洋預報機構應密切關注後續形勢發展,如預計將形成風暴潮災害,則轉入相應級別的災害應急回響程式;如確認不會形成風暴潮災害,應及時發布風暴潮威脅解除訊息。
國家海洋環境預報中心將風暴潮訊息以傳真形式發往國務院有關部門、軍方有關單位,受風暴潮影響的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人民政府,相關涉海中央直屬企業,受風暴潮影響的海區和省級海洋預報機構。視情況可增加傳送單位。
海區預報中心將風暴潮訊息以傳真形式發往所屬海區分局、國家海洋局海洋預報減災司,海區艦隊司令部,受風暴潮影響的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和地級市人民政府,海區內的涉海中央直屬企業,國家海洋環境預報中心和本海區的地方各級海洋預報機構(具體名單由海區分局確定)。視情況可增加傳送單位。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部門根據當地政府要求和災害防禦實際需求,自行確定訊息傳送形式和發往單位。
4.2 風暴潮災害Ⅲ級、Ⅳ級應急回響
4.2.1 應急回響啟動
預計負責預報海區將發生達到Ⅲ級或Ⅳ級應急回響啟動標準的風暴潮災害時,國家、海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預報機構應提前發布風暴潮災害Ⅲ級警報(黃色)或Ⅳ級警報(藍色)(其中,颱風風暴潮警報至少提前24小時發布、溫帶風暴潮警報至少提前12小時發布)。
承擔風暴潮災害應急回響工作任務的部門和單位收到災害警報後,立即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回響。
4.2.2 應急組織管理
風暴潮災害Ⅲ級應急回響啟動後,國家、海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部門業務司(處)人員應安排值班,每日至少參加1次災害預警應急會商,協調風暴潮災害應急回響和處置工作。
風暴潮災害Ⅳ級應急回響啟動後,國家、海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部門業務司(處)領導和工作人員應保持24小時通訊暢通,密切關注風暴潮災害發生髮展動態,協調風暴潮災害應急回響和處置工作。
風暴潮災害Ⅲ級、Ⅳ級應急回響啟動後,國家、海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預報機構的領導應趕到預報工作現場,組織風暴潮災害預警工作,預報人員實行24小時值班,及時向海洋部門報告風暴潮災害動態和應急工作情況,並對本次風暴潮災害未來可能達到的最高預警級別做出預測。
如預測未來風暴潮災害最高可能發布Ι級警報時,由國家海洋局領導組織召開行政視頻會商會,提前部署風暴潮災害應急觀測預警工作,相關海區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部門領導應參加會議並匯報各單位工作準備情況。
如預測未來風暴潮災害最高可能發布Ⅱ級警報時,由國家海洋局預報減災司組織召開行政視頻會商會,提前部署風暴潮災害應急觀測預警工作,相關海區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部門領導應參加會議並匯報各單位工作準備情況。
4.2.3 災害預警發布
國家、海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預報機構密切跟蹤風暴潮災害發生髮展動態,組織開展災害預警應急會商,滾動發布風暴潮災害預警報。
風暴潮災害Ⅲ級、Ⅳ級警報發布頻次不低於每日2次,如預測未來風暴潮災害情況與上一次預報出現明顯差異時,應迅速加密預報,並及時調整災害預警級別。
國家海洋環境預報中心和海區預報中心發布風暴潮災害預警報,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發,通過相關公眾媒體和各自網站向社會公眾發布,並以傳真形式向規定的對象發布。傳真發往單位同4.1。
國家海洋環境預報中心和海區預報中心應在傳送風暴潮災害預警報傳真的同時,將預警報以手機簡訊形式發往相關單位事先確定的人員。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地政府災害防禦要求和實際需求,自行確定警報傳送形式和發往單位。
4.2.4 災害信息上報
國家海洋局值班室收到風暴潮災害預警報信息後,應立即組織人員審核,按照局海洋災害信息上報的有關規定進行格式轉換,經局領導簽批後,上報國務院應急辦。
災害信息上報工作完成後,國家海洋局值班室應當將值班信息紙質版送局應急辦(局辦公室綜合業務處)、海洋預報減災司各1份。
4.2.5 災害應急觀測
(1)海區分局和有觀測能力的省級海洋部門組織觀測單位實行24小時值班,及時檢查海洋站觀測儀器設備運行情況,確保海洋站和浮標觀測數據的正常獲取和實時傳輸。
(2)國家海洋環境預報中心和海區預報中心及時將收集的GTS資料、衛星遙感資料和通過其它渠道獲得的海洋、氣象觀測資料,以及處理形成的預報產品向海區及省(自治區、直轄市)預報機構分發。
(3)國家衛星海洋套用中心應局海洋預報減災司要求,提供風暴潮災害發生期間的衛星遙感分析處理實時資料。
4.2.6 災害應急速報
警報發布後,每日7時~19時,國家海洋環境預報中心和海區預報中心匯總分析各類資料,每6小時發布1期實況速報,通報海上最新實況。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部門根據當地政府災害防禦要求和實際需求,自行確定速報傳送形式和發往單位。
4.3 風暴潮災害Ⅰ級、Ⅱ級應急回響
4.3.1 應急回響啟動
預計負責預報海區將發生達到Ⅰ級或Ⅱ級應急回響啟動標準的風暴潮災害時,國家、海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預報機構應提前發布風暴潮災害Ⅰ級警報(紅色)或Ⅱ級警報(橙色)(其中,颱風風暴潮警報至少提前12小時發布,溫帶風暴潮警報至少提前6小時發布)。
承擔風暴潮災害應急回響工作任務的部門和單位收到災害警報後,立即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回響。
4.3.2 應急組織管理
風暴潮災害Ⅰ級應急回響啟動後,國家、海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部門主管領導安排值班,國家海洋局視災害發展動態,組織召開行政視頻會商會,指揮協調風暴潮災害應急回響和處置工作,海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部門領導參會並匯報工作開展情況。
風暴潮災害Ⅱ級應急回響啟動後,國家海洋局預報減災司和海區、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部門領導安排值班,國家海洋局預報減災司視災害發展動態,組織召開行政視頻會商會,指揮協調風暴潮災害應急回響和處置工作,海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部門領導參會並匯報工作開展情況。其他同4.2.2。
4.3.3 災害預警發布
國家海洋環境預報中心和海區預報中心的風暴潮災害Ⅰ級警報發布頻次不低於每日4次,Ⅱ級警報發布頻次不低於每日3次,如預測未來風暴潮災害情況與上一次預報出現明顯差異時,應迅速加密預報,並及時調整災害預警級別。其他同4.2.3。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部門根據當地政府災害防禦要求和實際需求,自行確定警報傳送形式和發往單位。
4.3.4 災害信息上報
同4.2.4。
4.3.5 災害應急觀測
同4.2.5。
4.3.6 災害應急速報
警報發布後,國家海洋環境預報中心和海區預報中心匯總分析各類資料,每6小時發布1期實況速報,通報海上最新實況,預計颱風登入前或影響最嚴重前24小時內,加密至每3小時發布1期實況速報。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部門根據當地政府災害防禦要求和實際需求,自行確定速報傳送形式和發往單位。
4.4 風暴潮災害應急回響結束
國家、海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預報機構密切關注風暴潮災害發展動態,當發現災害影響已經降至最低啟動標準之下時,發布風暴潮災害警報解除通報。
國家海洋局值班室收到風暴潮災害警報解除通報後,應立即組織人員做好風暴潮災害警報解除通報的上報工作。
承擔風暴潮災害應急回響工作任務的部門和單位收到災害警報解除通報後,結束本次應急回響。
5 海浪災害應急回響程式
針對海浪災害類型和應急回響級別,分別開展以下應急回響:
5.1 海浪訊息預告
預計颱風浪對負責預報海區將產生災害時,國家、海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預報機構應至少提前48小時發布颱風浪訊息,提醒相關單位做好防範準備。
預計冷空氣浪和溫帶氣旋浪對負責預報海區將產生災害時,國家、海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預報機構應至少提前36小時發布冷空氣浪和溫帶氣旋浪訊息,提醒相關單位做好防範準備。
國家、海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預報機構密切關注後續形勢發展,如預計將形成海浪災害,則轉入相應級別的災害應急回響程式;如確認不會形成海浪災害,應及時發布海浪威脅解除訊息。
國家海洋環境預報中心將海浪訊息以傳真形式發往國務院有關部門、軍方有關單位,受海浪影響的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人民政府,相關涉海中央直屬企業,受海浪影響的海區和省級海洋預報機構。視情況可增加傳送單位。
海區預報中心將海浪訊息以傳真形式發往所屬海區分局、國家海洋局海洋預報減災司,海區艦隊司令部,受海浪影響的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和地級市人民政府,海區內的涉海中央直屬企業,國家海洋環境預報中心和本海區的地方各級海洋預報機構(具體名單由海區分局確定)。視情況可增加傳送單位。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部門根據當地政府要求和災害防禦實際需求,自行確定訊息傳送形式和發往單位。
5.2 海浪災害Ⅲ級、Ⅳ級應急回響
5.2.1 應急回響啟動
預計負責預報海區將發生達到Ⅲ級或Ⅳ級應急回響啟動標準的海浪災害時,國家、海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預報機構應至少提前24小時發布海浪災害Ⅲ級警報(黃色)或Ⅳ級警報(藍色)。
承擔海浪災害應急回響工作任務的部門和單位收到災害警報後,立即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回響。
5.2.2 應急組織管理
海浪災害Ⅲ級應急回響啟動後,國家、海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部門業務司(處)人員安排值班,每日至少參加1次災害預警應急會商,協調海浪災害應急回響和處置工作。
海浪災害Ⅳ級應急回響啟動後,國家、海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部門業務司(處)領導和相關工作人員應保持24小時通訊暢通,密切關注海浪災害發生髮展動態,協調海浪災害應急回響和處置工作。
海浪災害Ⅲ級、Ⅳ級應急回響啟動後,國家、海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預報機構領導應趕到預報工作現場,組織海浪災害預警工作,預報人員24小時值班,及時向海洋部門報告海浪災害動態和應急工作情況,並對本次海浪災害未來可能達到的最高預警級別做出預測。
如預測未來海浪災害最高可能發布Ι級警報時,由國家海洋局領導組織召開行政視頻會商會,提前部署海浪災害應急觀測預警工作,相關海區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部門領導應參加會議並匯報各單位工作準備情況。
如預測未來海浪災害最高可能發布Ⅱ級警報時,由國家海洋局預報減災司組織召開行政視頻會商會,提前部署海浪災害應急觀測預警工作,相關海區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部門領導應參加會議並匯報各單位工作準備情況。
5.2.3 災害預警發布
國家、海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預報機構密切跟蹤海浪災害發生髮展動態,組織開展災害應急會商,滾動發布海浪災害預警報。
海浪災害Ⅲ級、Ⅳ級警報發布頻次不低於每日2次,如預測未來海浪災害情況與上一次預報出現明顯差異時,應迅速加密預報,並及時調整災害預警級別。
國家海洋環境預報中心和海區預報中心發布海浪災害預警報,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發,通過相關公眾媒體和各自網站向社會公眾發布,並以傳真形式向規定的對象發布。傳真發往單位同5.1。
國家海洋環境預報中心和海區預報中心應在傳送海浪災害預警報傳真的同時,將預警報以手機簡訊形式發往相關單位事先確定的人員。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部門根據當地政府災害防禦要求和實際需求,自行確定警報傳送形式和發往單位。
5.2.4 災害信息上報
國家海洋局值班室收到海浪災害預警報信息後,應立即組織人員審核,按照局海洋災害信息上報的有關規定進行格式轉換,經局領導簽批後,上報國務院應急辦。
災害信息上報工作完成後,國家海洋局值班室應當將值班信息紙質版送局應急辦(局辦公室綜合業務處)、海洋預報減災司各1份。
5.2.5 災害應急觀測
(1)海區分局和有觀測能力的省級海洋部門組織觀測單位24小時值班,海浪自動觀測加密為1小時1次,海浪人工觀測加密為2小時1次(觀測時段為每日6時~18時),確保海洋站和
浮標觀測數據的正常獲取和實時傳輸。
(2)國家海洋環境預報中心和海區預報中心及時將收集的GTS資料、衛星遙感資料和通過其它渠道獲得的海洋、氣象觀測資料,以及處理形成的預報產品向各級預報機構分發。
(3)國家衛星海洋套用中心應局海洋預報減災司要求,提供海浪災害發生期間的衛星遙感分析處理實時資料。
5.2.6 災害應急速報
警報發布後每日7時~19時,國家海洋環境預報中心和海區預報中心匯總分析各類資料,每6小時發布1期實況速報,通報海上最新實況。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部門根據當地政府災害防禦要求和實際需求,自行確定速報傳送形式和發往單位。
5.3 海浪災害Ⅰ級、Ⅱ級應急回響
5.3.1 應急回響啟動
預計負責預報海區將發生達到Ⅰ級或Ⅱ級應急回響啟動標準的海浪災害時,國家、海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預報機構應至少提前12小時發布海浪災害Ⅰ級警報(紅色)或Ⅱ級警報(橙色)。
承擔海浪災害應急回響工作任務的部門和單位收到災害警報後,立即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回響。
5.3.2 應急組織管理
海浪災害Ⅰ級應急回響啟動後,國家、海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部門主管領導安排值班,國家海洋局視災害發展動態,組織召開行政視頻會商會,指揮協調海浪災害應急回響和處置工作,海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部門領導參會並匯報工作開展情況。
海浪災害Ⅱ級應急回響啟動後,國家海洋局預報減災司和海區、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部門領導安排值班,國家海洋局預報減災司視災害發展動態,組織召開行政視頻會商會,指揮協調海浪災害應急回響和處置工作,海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部門領導參會並匯報工作開展情況。其他同5.2.2。
5.3.3 災害預警發布
海浪災害Ⅰ級警報發布頻次不低於每日4次,海浪災害Ⅱ級警報發布頻次不低於每日3次,如預測未來海浪災害情況與上一次預報出現明顯差異時,應迅速加密預報,並及時調整災害預警級別。其他同5.2.3。
5.3.4 災害信息上報
同5.2.4。
5.3.5 災害應急觀測
海區分局和有觀測能力的省級海洋部門組織觀測單位實行24小時值班,海浪自動觀測和人工觀測都加密為1小時1次(人工觀測時段為每日6時~18時),其他同5.2.5。
5.3.6 災害應急速報
警報發布後,國家海洋環境預報中心和海區預報中心匯總分析各類資料,每3小時發布1期實況速報,通報海上最新實況。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部門根據當地政府災害防禦要求和實際需求,自行確定速報傳送形式和發往單位。
5.4 海浪災害應急回響結束
國家、海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預報機構密切關注海浪災害發展動態,當發現災害影響已經降至最低啟動標準之下時,發布海浪災害警報解除通報。
國家海洋局值班室收到海浪災害警報解除通報後,應立即組織人員做好海浪災害警報解除通報的上報工作。其他同5.2.4。
承擔海浪災害應急回響工作任務的部門和單位收到災害警報解除通報後,結束本次應急回響。
6 海嘯災害應急回響程式
國家海洋環境預報中心組織24小時值班,當接收到海底地震(西北太平洋0°~55°N,105°~150°E範圍包括我國沿海、日本海、菲律賓海在內的所有海底地震,以及上述區域外的世界其他海域震級≥7.5級的海底地震)、海底火山爆發、海岸山體和海底滑坡等信息,或通過海洋站和浮標觀測到海嘯波時,立即開展分析,預測海嘯對我國的影響程度。預計不會對我國造成海嘯災害時,國家海洋環境預報中心應發布相關訊息,相關海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預報機構給予轉發,國家海洋局值班室及時上報國務院應急辦。
預計負責預報海區將發生達到應急回響啟動標準的海嘯災害時,針對海嘯災害應急回響級別,分別開展以下應急回響:
6.1海嘯災害Ⅲ級、Ⅳ級應急回響
6.1.1 應急回響啟動
預計負責預報海區將發生達到Ⅲ級或Ⅳ級應急回響啟動標準的海嘯災害時,國家海洋環境預報中心應立即發布海嘯災害Ⅲ級警報(黃色)或Ⅳ級警報(藍色),相關海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預報機構給予轉發。
國家、海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預報機構發布海嘯災害警報,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發,通過相關公眾媒體和各自網站向社會公眾發布,並以傳真形式向規定的對象發布。
國家海洋環境預報中心將海嘯災害警報發往國務院有關部門、軍方有關單位,受海嘯災害影響的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人民政府,相關涉海中央直屬企業,受海嘯災害影響的海區和省級海洋預報機構。當海嘯災害危及台灣、香港、澳門地區時,同時發國家海洋局國際合作司。視情況可增加傳送單位。
海區預報中心將海嘯災害警報轉發至所屬海區分局、國家海洋局海洋預報減災司,海區艦隊司令部,受海嘯災害影響的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和地級市人民政府,海區內的涉海中央直屬企業,國家海洋環境預報中心和本海區的地方各級海洋預報機構(具體名單由海區分局確定)。視情況可增加傳送單位。
國家海洋環境預報中心和海區預報中心應在傳送海嘯災害警報傳真的同時,將海嘯災害警報以手機簡訊形式發往相關單位事先確定的人員。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部門根據當地政府災害防禦要求和實際需求,自行確定警報傳送形式和發往單位。
承擔海嘯災害應急回響工作任務的部門和單位收到災害警報後,立即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回響。
6.1.2 應急組織管理
海嘯災害Ⅲ級、Ⅳ級應急回響啟動後,國家、海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部門業務司(處)人員應立即趕到預報工作現場,協調海嘯災害應急回響和處置工作。
國家、海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預報機構領導也應立即趕到預報工作現場,組織海嘯災害預警工作,及時向海洋部門報告海嘯災害動態和應急工作情況。
6.1.3 災害預警發布
海嘯災害Ⅲ級、Ⅳ級應急回響啟動後,國家、海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預報機構應密切跟蹤災害發生髮展動態,隨時發布新的海嘯災害預警信息(含海嘯災害實況)。發往單位同6.1.1。
6.1.4 災害信息上報
國家海洋局值班室收到海嘯災害警報信息後,應立即通過電話向分管局領導和國務院應急辦報告,同時組織人員按照局海洋災害信息上報的有關規定進行格式轉換,經局領導同意(可電話溝通)後,上報國務院應急辦。
6.1.5 災害應急觀測
國家海洋環境預報中心與中國地震台網中心保持信息暢通,及時獲取引發海嘯的地震震源經緯度、震級、深度等相關信息;與太平洋海嘯警報中心、日本海嘯信息中心保持信息暢通,及時獲取海嘯預警信息。
海區分局和有觀測能力的省級海洋部門組織觀測單位實行24小時值班,做好海嘯波觀測工作。如預測海嘯波將對海洋站造成破壞性影響時,應儘快組織海洋站人員撤離。
6.1.6 港澳台合作
預計海嘯災害將影響港澳台地區時,局國際合作司(港澳台辦公室)立即聯絡國務院港澳辦和台辦,通知港澳台相關部門共同做好海嘯災害應對工作。
6.2 海嘯災害Ⅰ級、Ⅱ級應急回響
6.2.1 應急回響啟動
預計負責預報海區將發生達到Ⅰ級或Ⅱ級應急回響啟動標準的海嘯災害時,國家海洋環境預報中心應立即發布海嘯災害Ⅰ級警報(紅色)或Ⅱ級警報(橙色),相關海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預報機構給予轉發。
承擔海嘯災害應急回響工作任務的部門和單位收到災害警報後,立即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回響。
6.2.2 應急組織管理
海嘯災害Ⅰ級應急回響啟動後,國家、海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部門領導應立即趕到預報工作現場,指揮協調海嘯災害應急回響和處置工作。
海嘯災害Ⅱ級應急回響啟動後,國家海洋局業務司領導和海區、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部門領導應立即趕到預報工作現場,指揮協調海嘯災害應急回響和處置工作。
事態嚴重時,由國家海洋局報請國務院啟動國家應對特別重大突發事件應對程式。
其他同6.1.2。
6.2.3 災害預警發布
同6.1.3。
6.2.4 災害信息上報
同6.1.4。
6.2.5 災害應急觀測
同6.1.5。
6.2.6 港澳台合作
同6.1.6。
6.3 海嘯災害應急回響結束
國家海洋環境預報中心密切關注海嘯災害發展動態,當發現災害影響已經降至最低啟動標準之下時,發布海嘯災害警報解除通報,相關海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預報機構給予轉發。
國家海洋局值班室收到海嘯災害警報解除通報後,應立即組織人員做好海嘯災害警報解除通報的上報工作。
承擔海嘯災害應急回響工作任務的部門和單位收到災害警報解除通報後,結束本次應急回響。
7 海冰災害應急回響程式
國家海洋環境預報中心、北海預報中心,以及遼寧、河北、天津和山東等省(直轄市)海洋預報機構根據各類海洋、氣象觀測數據,當預計負責預報海區將發生達到海冰災害應急回響啟動標準的海冰災害時,發布海冰災害警報。
承擔海冰災害應急回響工作任務的部門和單位收到災害警報後,立即啟動應急回響。
7.1 海冰災害應急回響
7.1.1 應急組織管理
海冰災害應急回響啟動後,國家、海區和省(直轄市)海洋部門業務司(處)人員應安排值班,每日至少參加1次災害預警應急會商,協調海冰災害應急回響和處置工作。
國家、海區和省(直轄市)海洋預報機構領導到預報工作現場組織開展海冰災害預警工作,預報人員進行24小時值班,及時向海洋部門報告海冰災害動態和應急工作情況。
7.1.2 災害預警發布
海冰災害應急回響啟動後,國家、海區和省(直轄市)海洋預報機構應組織24小時值班,密切跟蹤災害發生髮展動態,組織開展災害應急會商,每日發布1次海冰災害警報(含最新海冰災害實況)。如預測未來海冰災害情況與上一次預報出現明顯差異時,應迅速加密預報。
國家、海區和省(直轄市)海洋預報機構發布海冰災害警報,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發,通過相關公眾媒體和各自網站向社會公眾發布,並以傳真形式向規定的對象發布。
國家海洋環境預報中心將海冰災害警報發往國務院有關部門、軍方有關單位,受海冰災害影響的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人民政府,相關涉海中央直屬企業,受海冰災害影響的海區和省級海洋預報機構。視情況可增加傳送單位。
北海預報中心將海冰災害警報發往北海分局、國家海洋局海洋預報減災司,北海艦隊司令部,受海冰災害影響的海區內沿海省、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和地級市人民政府,海區內的涉海中央直屬企業,國家海洋環境預報中心和北海區的地方各級海洋預報機構(具體名單由北海分局確定)。視情況可增加傳送單位。
國家海洋環境預報中心和北海預報中心應在傳送海冰災害警報傳真的同時,將警報以手機簡訊形式發往相關單位事先確定的人員。
各省(直轄市)海洋部門根據當地政府災害防禦要求和實際需求,自行確定警報傳送形式和發往單位。
7.1.3 災害信息上報
國家海洋局值班室收到海冰災害警報後,應立即組織人員審核,按照局海洋災害信息上報的有關規定進行格式轉換,經局領導簽批後,上報國務院應急辦。
災害信息上報工作完成後,國家海洋局值班室應當將值班信息紙質版送局應急辦(局辦公室綜合業務處)、海洋預報減災司各1份。
7.1.4 災害應急觀測
(1)北海分局針對海冰災害發生區域開展應急海冰航測,獲取冰區位置、外緣線位置、冰區面積、冰型、冰密集度等觀測數據,在飛機降落後12小時內以電子郵件形式傳送國家海洋環境預報中心、北海預報中心、環渤海和黃海北部的省、地、縣級海洋預報機構。
(2)國家海洋環境監測中心利用鮁魚圈岸基測冰雷達站,對鮁魚圈鄰近海域海冰進行連續觀測,獲取冰區位置、外緣線位置、厚度、運動狀態等數據,經數值化處理和編繪後,以電子郵件形式傳送國家海洋環境預報中心、國家衛星海洋套用中心、北海預報中心、環渤海和黃海北部的省、地、縣級海洋預報機構。
(3)國家衛星海洋套用中心負責提供海冰災害發生期間的衛星遙感分析處理實時資料。
7.2 海冰災害應急回響結束
國家、海區和省(直轄市)海洋預報機構密切關注海冰災害發展動態,當發現災害影響已經降至最低啟動標準之下時,發布海冰災害警報解除通報。
國家海洋局值班室收到海冰災害警報解除通報後,應立即組織人員做好災害警報解除通報的上報工作。其他同7.1.3。
承擔海冰災害應急回響工作任務的部門和單位收到災害警報解除通報後,結束本次應急回響。
8 災後調查與總結
8.1 災害調查評估
8.1.1 特別重大風暴潮、海浪、海嘯和海冰災害調查評估
特別重大風暴潮、海浪、海嘯和海冰災害結束後,由國家海洋局組織對海洋災害及其造成的損失進行全面調查和評估。調查內容包括災害過程自然變異、受災狀況、危害程度、救災行動、減災效果、經驗教訓等。災害綜合調查評估報告應在災害過程結束後20個工作日內完成。
8.1.2 重大(含)以下風暴潮、海浪、海嘯和海冰災害調查評估
重大(含)以下風暴潮、海浪、海嘯和海冰災害結束後,由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部門組織對海洋災害及其造成的損失進行調查和評估。調查內容包括災害過程自然變異、受災狀況、危害程度、救災行動、減災效果、經驗教訓等。災害綜合調查評估報告應在災害過程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完成,報國家海洋局備案。
8.2 災害應對工作總結
風暴潮、海浪、海嘯、海冰災害應急回響結束後,參與災害應急回響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部門和國家海洋局所屬各單位立即開展災害應對工作總結,回顧本次災害應急管理和觀測預警服務工作情況,於48個小時內將工作總結報國家海洋局。
9 保障措施
9.1 觀測預警系統建設保障
9.1.1 風暴潮、海浪和海冰災害觀測預警系統
國家海洋局組織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部門建設海洋觀測業務系統,利用海洋站、浮標、雷達、衛星等多種手段,開展風暴潮、海浪和海冰災害觀測,並建立觀測預報業務系統實時數據傳輸網,確保災害觀測信息傳輸暢通;大力推進風暴潮、海浪和海冰觀測能力建設,從海洋台站、調查船等常規觀測方式,向多平台、全方位、全天候立體觀測發展,著力開展觀測布局設計,提高資料綜合獲取能力,保障資料獲取的時效和精度。
國家海洋局組織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部門建立海洋預報機構,不斷完善風暴潮、海浪和海冰災害預警報業務系統,逐步建立方便、高效、快捷的業務平台,進一步提高防災減災決策服務能力。
9.1.2 海嘯觀測預警系統
國家海洋局組織建設我國的海嘯觀測和預警系統,在我國周邊海域布設海嘯觀測浮標,在遠離大陸的海島建設海嘯觀測站,建立高速海嘯監視、觀測信息實時傳輸網路,實現對海嘯災害的有效觀測;建立健全與太平洋海嘯警報中心、日本海嘯信息中心的預警信息實時接收系統,與中國地震局協商建立地震觀測信息傳輸系統,及時獲取海底地震信息。建立適合於我國海域的業務化海嘯預警報模式和預報系統,實現對海嘯災害的快速準確預警。
9.1.3 災害警報信息分發系統
國家海洋局組織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部門建立並不斷完善風暴潮、海浪、海嘯和海冰災害警報信息分發系統,在傳統的傳真、電話方式外,積極採用手機簡訊、彩信、網站、衛星、電子郵件等新型手段分發災害預警、災情和防災減災信息。
9.2 技術保障
國家海洋局積極指導、協調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部門開展各類海洋災害的風險評估和災害區劃工作,製作高風險區風暴潮、海嘯災害應急疏散圖,編制風暴潮、海浪、海嘯和海冰災害防禦行動指南,並提供給當地政府和防汛指揮部門,為確定疏散路線、防禦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國家海洋局組織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部門定期(每隔3-5年)開展沿海警戒潮位標準核定。
9.3 經費保障
國家海洋局和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部門應當保證風暴潮、海浪、海嘯和海冰災害應急回響所需經費,將其納入年度財政預算管理。
9.4 宣傳和培訓
利用網際網路、電視、廣播、報紙等新聞媒體持續開展風暴潮、海浪、海嘯和海冰災害及防災減災知識宣傳,定期組織宣傳隊伍深入學校、社區、企業,推進海洋防災減災知識宣傳進鄉村、進企業、進社區,增強全民的防災減災意識和避險自救能力。
國家海洋局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定期開展不同層次、不同範圍的海洋災害應急管理和觀測預警技術培訓。
9.5 國際合作與交流
加強國際與地區間在風暴潮、海浪、海嘯和海冰災害信息交流與預警報方面的技術合作研究,發揮我國在國際組織中的成員國作用。
國家海洋局重點推動建立南中國海海嘯預警系統,帶動提升南中國海周邊國家海嘯觀測預警能力,為南中國海地區提供統一的海嘯預警服務。

附則

10.1 術語
10.1.1 風暴潮災害
由熱帶氣旋、溫帶氣旋、海上颮線等災害性天氣過境所伴隨的強風和氣壓驟變而引起局部海面振盪或非周期性異常升高(降低)現象,稱為風暴潮。風暴潮、天文潮和近岸海浪結合引起的沿岸漲水造成的災害,稱為風暴潮災害。
10.1.2 海浪災害
海浪是海洋中由風產生的波浪,包括風浪及其演變而成的涌浪。因海浪引起的船隻損壞和沉沒、航道淤積、海洋石油生產設施和海岸工程損毀、海水養殖業受損等和人員傷亡,稱為海浪災害。
10.1.3 海嘯災害
海嘯是由海底地震、海底火山爆發、海岸山體和海底滑坡等產生的特大海洋長波,在大洋中具有超大波長,但在岸邊淺水區時,波高陡漲,驟然形成水牆,來勢兇猛,嚴重時高達
20-30米以上。海嘯災害指特大海洋長波襲擊海上和海岸地帶所造成的災害。
10.1.4 海冰災害
海冰是由海水凍結而成的鹹水冰,其中包括流入海洋的河冰和冰山等。海冰對海上交通運輸、生產作業、海上設施及海岸工程等所造成的嚴重影響和損害,稱為海冰災害。
10.1.5 有代表性的驗潮站
有代表性的驗潮站是指站址設定科學合理、觀測儀器符合國家標準、觀測規程符合國家規範、觀測數據具有連續性和長期性的驗潮站。
10.2 預案管理
10.2.1 國家海洋局根據應急管理工作需要,對《風暴潮、海浪、海嘯和海冰災害應急預案》及時修訂發布,並報國務院應急辦備案。
10.2.2 國家海洋局各分局和國家海洋環境預報中心根據本預案,制定具體工作制度和流程,明確職責,建立崗位責任制。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參照本預案,組織制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海洋災害應急預案。
10.2.3 對在海洋災害觀測預警報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未按應急預案開展工作,造成重大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0.2.4 海洋環境觀測預警報工作現行規章制度與本預案相違背的,以本預案為準。
10.2.5 本預案由國家海洋局制定並負責解釋。
10.2.6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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