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災情調查評估和報送規定(暫行)

2013年6月17日,國家海洋局以國海預字〔2013〕363號印發《海洋災情調查評估和報送規定(暫行)》。該《規定》分總則、職責分工,海洋災情收集、整理和報送,海洋災情現場調查評估,獎勵與懲罰,附則6章16條,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基本信息,海洋災情調查評估和報送規定(暫行),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職責分工,第三章 海洋災情收集、整理和報送,第四章 海洋災情現場調查評估,第五章 獎勵與懲罰,第六章 附 則,

基本信息

國家海洋局關於印發《海洋災情調查評估和報送規定(暫行)》的通知
國海預字〔2013〕363號
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海洋廳(局),國家海洋局各分局、預報中心、減災中心:
為進一步規範海洋災情調查收集和報送工作,提高海洋災情管理水平,我局組織編制了《海洋災情調查評估和報送規定(暫行)》(附屬檔案,以下簡稱《規定》),現印發你們。請各單位嚴格按照《規定》要求,認真做好海洋災情調查收集和報送工作。
[span]2013年6月17日

海洋災情調查評估和報送規定(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海洋災情調查和評估工作的管理,規範海洋災情調查評估活動,保證海洋災情數據的客觀、準確、及時報送,依據國務院《海洋觀測預報管理條例》、《關於進一步做好突發事件報告分析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海洋局《風暴潮、海浪、海嘯和海冰災害應急預案》等有關檔案,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海洋災情調查評估和報送工作應本著“分級管理、科學客觀、快速準確、逐級報送”的原則實施。
第三條 沿海各級海洋主管部門及國家海洋局相關單位(部門)在開展海洋災情現場調查、評估和報送工作時均需遵守本規定。規定所稱海洋災害包括風暴潮、海浪、海嘯和海冰四類。災情報送按照《海洋災害報表》(附屬檔案)執行,海洋災情現場調查按照《海洋災害調查技術規程》執行。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國家海洋局負責海洋災情調查評估和報送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組織編制、修訂海洋災情調查評估技術方法、規程等。
國家海洋局各海區分局負責監督管理所轄區域海洋災情調查評估和報送工作。
沿海各級地方海洋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內海洋災情調查評估和報送工作。
第五條 沿海縣級及以上海洋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海洋災情調查評估體系,建立海洋災情信息員隊伍。

第三章 海洋災情收集、整理和報送

第六條 發生海洋災害時,受災區域縣級及以上海洋主管部門應及時開展災情調查,填寫《海洋災情信息表》(海災表1-2),逐級報送上級海洋主管部門。省級海洋主管部門應及時匯總、核准所轄區域海洋災情信息,按照初報、續報、核報以及補報的要求做好災情報送工作。
初報:省級海洋主管部門應於災害發生當日內,及時將已掌握的海洋災情信息報送國家海洋局海洋預報減災司。
續報:省級海洋主管部門應於風暴潮、海浪和海嘯災害發生次日起,於每日16:00時前核報此前災情信息,並將更新後災情信息報送國家海洋局海洋預報減災司;海冰災害發生當日後,於每周五16:00時前核報此前災情信息,並將更新後災情信息報送國家海洋局海洋預報減災司。
核報:省級海洋主管部門應于海洋災害警報解除後72小時內,核准、匯總本次災害過程中所轄區域的海洋災情信息,報送國家海洋局海洋預報減災司,同時抄送國家海洋局海洋減災中心、國家海洋環境預報中心和相關海區分局。
補報:省級海洋主管部門在核報工作完成後,對於仍需要對於災情信息進行修改、補充的,可以通過補報形式報送國家海洋局海洋預報減災司,同時抄送國家海洋局海洋減災中心、國家海洋環境預報中心和相關海區分局。
省級海洋主管部門、國家海洋局各海區分局應于海洋災害警報解除後48小時內填寫《海洋觀測設施受損表》(海災表3),報送國家海洋局海洋預報減災司。
第七條 災害發生後,相關海區預報中心應于海洋災害警報解除後48小時內填寫《海洋災害基本情況表》(海災表4-7),報送國家海洋環境預報中心和海區分局。國家海洋環境預報中心應在海洋災害警報解除後72小時內匯總海洋災害基本情況,報國家海洋局海洋預報減災司,同時抄送國家海洋局海洋減災中心。
第八條 各省級海洋主管部門應於每年4月5日、7月5日、10月8日和次年1月5日前分別將一季度、上半年、前三季度和年度核實後的海洋災情報送至國家海洋局海洋預報減災司,同時抄送國家海洋局海洋減災中心、國家海洋環境預報中心和各相關分局。
報送具體內容包括:本期內每種海洋災害發生起數、傷亡人數、經濟損失情況以及應對措施,區域、行業(領域)受災分布情況,與去年同期對比情況(可採用圖表形式)等,並填寫《海洋災情信息表》(海災表1-2)。對於本期內造成人員死亡(失蹤)的海洋災害發生時間、地點、原因、傷亡人數、經濟損失及處置情況等要逐一說明。同時,需說明海洋防災減災工作中的薄弱環節、應對措施和意見建議等。
國家海洋環境預報中心應在與海區和省級預報機構開展季度預測會商後,於每年4月5日、7月5日、10月8日和次年1月5日前分別將一季度、上半年、前三季度和年度內海洋災害自然過程統計分析、主要特點、下一階段的預測發展趨勢,報送至國家海洋局海洋預報減災司,同時抄送國家海洋減災中心。
第九條 國家海洋局海洋減災中心負責管理海洋災情信息並建立全國海洋災情信息庫,各省級海洋主管部門應建立本省的海洋災情信息庫。

第四章 海洋災情現場調查評估

第十條國家海洋局啟動Ⅱ級(含)以上應急回響後,各級海洋主管部門應及時組織實施現場海洋災情調查評估,調查評估應重點關注重點保障目標、重要人口密集區和沿海重大工程的災害影響情況。
Ⅰ級應急回響:國家海洋局海洋預報減災司應在紅色警報發布後24小時內,組織國家海洋局海洋減災中心、國家海洋環境預報中心、災害影響區域海區分局以及相關省級海洋主管部門開展現場調查。國家海洋局海洋減災中心在災害過程結束後2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評估報告並報送國家海洋局海洋預報減災司,同時抄送災害影響區域海區分局。
Ⅱ級應急回響:災害影響區域省級海洋主管部門應在橙色警報發布後24小時內,會同國家海洋局海洋減災中心和相關海區分局,開展現場調查,並在災害過程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評估報告,報送國家海洋局海洋預報減災司,同時抄送國家海洋局海洋減災中心和所在海區分局。
Ⅲ、Ⅳ級應急回響:災害影響區域省級海洋主管部門應在黃色、藍色警報發布後24小時內,視災害情況自行組織開展現場調查,並在災害過程結束後2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評估報告,報送國家海洋局海洋預報減災司,同時抄送國家海洋局海洋減災中心和所在海區分局。
同一熱帶或溫帶氣旋過程,風暴潮和海浪警報級別不一致時,現場調查工作開展原則上按照風暴潮警報級別進行判定。
海冰災害的現場調查工作由海洋預報減災司根據海冰災害具體發展情況組織開展。
第十一條 海洋災情調查評估報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導致發生海洋災害的天氣系統;海洋災害實況及特徵;海洋災害對受災區的社會經濟影響評估分析;海洋災害應對工作總結評估;存在主要問題和工作建議等。除了形成文字材料外,還應當通過照相或攝像方式留有影像資料,提供能形象反映現場真實情況的信息。
第十二條 海洋災情調查評估完成後,應按照《檔案法》、《海洋檔案管理規定》以及相關海洋檔案業務規範要求整理歸檔,確保海洋災情記錄檔案完整、準確。

第五章 獎勵與懲罰

第十三條 各級海洋主管部門對在海洋災情調查評估和報送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四條 遲報、漏報、瞞報、虛報海洋災情信息以及未在規定時間內補充核實海洋災情信息的,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不負責任或弄虛作假,使海洋災情信息失實,造成嚴重後果或者產生較大社會影響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國家海洋局海洋預報減災司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附屬檔案:海洋災害報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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