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

廣西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組織和推動全區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的社會團體,開展思想政治工作套用對策性研究、理論研究,開展基層文化建設活動的民眾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
  • 外文名:Guangxi Society of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Work
  • 簡稱:廣西政研會
  • 英文縮寫:GSIPW
簡介,章程,

簡介

廣西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簡稱廣西政研會)是組織和推動全區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的社會團體,開展思想政治工作套用對策性研究、理論研究,開展基層文化建設活動的民眾團體。
廣西政研會將力爭成為合格的智庫,為領導同志決策提供基礎依據。
廣西政研會將致力於為基層組織和有關社團服務,組織和團結有志于思想文化建設的人才,開展調查研究、培訓考察,發現典型,總結經驗,加強與中國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的聯繫,促進與與各省、市、自治區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的交流,發揮橋樑紐帶作用。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
廣西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簡稱廣西政研會,英文全稱是Guangxi Society of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Work,英文縮寫為:GSIPW。
第二條 本會性質
廣西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是由思想政治工作實際工作者和理論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地方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
本會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和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圍繞黨的中心工作,結合改革開放、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實際和幹部民眾的思想實際,開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為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的思想政治工作,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公民,發展中國先進生產力、先進文化和實現中國最廣大人民民眾的根本利益服務。
第四條 本會工作的指導思想和方針原則
(一)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導思想政治工作,把"三個代表"的要求貫穿于思想政治工作的全過程,體現在思想政治工作的各個方面,作為衡量和檢驗思想政治工作得失成敗的根本尺度,使思想政治工作始終保持正確的政治方向,站在時代的前列,永葆旺盛的生機和活力。
(二)堅持以人為本和科學發展觀。要堅持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觀,著眼於宣傳民眾、教育民眾、提高民眾、服務民眾,把實現、維護和發展人民民眾的根本利益作為出發點和歸宿,做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扎紮實實做好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各項工作。
(三)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要全面貫徹黨的基本路線,為經濟建設這箇中心服務,為廣西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服務,積極引導幹部民眾增強抓住機遇、加快發展的緊迫感、責任感和使命感,增強投身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增強穩定壓倒一切、維護安定團結的觀念。
(四)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要求真務實,努力體現時代性,把握規律性,富於創造性。要根據國內外形勢的變化和改革發展穩定的要求,以及幹部民眾的思想實際,著力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總結新經驗。
(五)堅持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民眾。要強化創新意識,弘揚創新精神,提高創新能力。要認真研究和把握新形勢下人們思想活動的新特點,系統研究和掌握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規律,不斷增強思想政治工作的針對性、實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
第五條 本會由自治區黨委宣傳部領導。接受登記管理機關自治區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業務監督。
第六條 本會會址設在廣西南寧市民族大道東段103 號自治區黨委宣傳部內。
第二章 主要任務
第七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本會是組織和推動全區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的社會團體,要當好自治區黨委宣傳部的"參謀"和"助手",在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工作方面努力發揮"思想庫"和"智囊團"的作用。
(二)調查了解社會輿情、思想動態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實際情況,及時向有關方面進行反映,並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
(三)組織開展思想政治工作理論研究、對策研究和套用研究。
(四)總結、推廣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工作的先進經驗,評選和表彰優秀研究成果。
(五)加強隊伍建設,培訓幹部,提高幹部素質。
(六)辦好本會會刊;指導會員單位開展工作。
(七)加強與中國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的聯繫,促進與各省、市、自治區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的交流。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包括各市、柳鐵和區直有關部門,有關高校、企事業單位及中央駐桂單位。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團體或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二)擁護本會的章程。
(三)願意參加按本章程規定開展的各項活動。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秘書長會議審議通過。
(三)由本會頒發團體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調查、研究、培訓和會議等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各種信息。
(四)對本會工作進行監督、批評和建議。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會反映幹部民眾的思想情況,提供有關思想政治工作的調查報告、經驗材料和研究成果及其它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向本會提出書面報告,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連續兩年不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調整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名額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
(三)確認理事會的組成。
(四)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審議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5年召開一次。如遇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報自治區黨委宣傳部同意,並經自治區民政廳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九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 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每屆任期5年。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推選本會的常務理事會。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五)討論會員單位提出的提案和建議。
(六)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組成名額根據工作需要確定;理事會理事的產生採取協商方式,經會員代表大會確認。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理事會審議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根據實際情況由常務理事會議決定召開;遇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組成名額根據工作需要確定;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推選的有關人員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條第一、三、五、六、七項規定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每屆任期5年。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遇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設辦事機構,辦事機構在秘書長主持下負責處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均由常務理事會協商推選。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對思想政治工作及其研究工作比較熟悉,在全區思想政治工作戰線有一定威望。
(三)會長的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副會長的年齡一般不超過6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可以連任,但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自治區黨委宣傳部審查同意,並經自治區民政廳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領導或主持本會按章程規定開展的其他重大活動。
第三十三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會日常工作,組織落實年度工作計畫。
(二)向本會副會長、會長和自治區黨委宣傳部匯報、請示工作。
(三)提出本會副秘書長人選,報本會副會長、常務副會長、會長和自治區黨委宣傳部批准。
(四)簽署有關檔案。
(五)處理本會其他事務。
第三十四條 理事會除會長外,實行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單位制,即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常務副會長調離原單位或不再負責思想政治工作的,其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常務副會長職務自行免除,由原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常務副會長所在單位另推薦人選繼任,報會長批准。
第五章 資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財政撥款。
(二)接受社會贊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本會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建立規範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配備具有從業資格證書的會計人員。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並報自治區黨委宣傳部審查同意,自治區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自治區黨委宣傳部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自治區黨委宣傳部及有關職能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機構,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自治區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自治區黨委宣傳部領導下,自治區民政廳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05年12月20日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常務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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