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

青海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簡稱青海省政研會,在對外交往中稱青海省文化建設協會(Association for Culture Construction of QingHai China)名稱。青海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是組織和推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的全省性組織,屬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是社團法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
  • 外文名:Association for Culture Construction of QingHai China
  • 機構簡稱:青海省政研會
  • 成立時間:1986年
簡介,章程,

簡介

青海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的前身是青海省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從1986年成立至今。
青海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已召開過五次會員代表大會,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於2005年9月21日在省會西寧召開,會上,省委宣傳部領導代表青海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第五屆理事會作了工作報告,通過了《青海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章程》,協商推選並確認第六屆理事會理事的組成人員,理事會常務理事的組成人員,理事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副秘書長。

章程

青海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
青海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簡稱青海省政研會,在對外交往中稱青海省文化建設協會(Association for Culture Construction of QingHai China)名稱。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
青海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是組織和推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的全省性組織,屬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是社團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
本會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圍繞黨的中心工作,密切聯繫青海省改革發展穩定和幹部民眾的思想實際,開展新形勢下思想政治工作的研究和實踐,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和諧社會建設協調發展,為我省培育“四有”公民,發展先進生產力、先進文化和實現最廣大人民民眾的根本利益服務。
第四條 本會工作的指導思想和方針原則
(一)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導思想政治工作,貫穿于思想政治工作的全過程,體現在思想政治工作的各個方面、各個環節,作為衡量和檢驗思想政治工作得失成敗的根本尺度,使思想政治工作始終保持正確的政治方向,永葆旺盛的生機和活力,不斷開創新局面。
(二)堅持以人為本。要著眼於宣傳民眾、教育民眾、提高民眾、服務民眾,把實現、維護和發展人民民眾的根本利益作為出發點和歸宿,不斷豐富人們的精神世界、滿足人們的精神需求,促進社會全面進步和人的全面發展。
(三)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要全面貫徹黨的基本路線,為經濟建設這箇中心服務,為改革發展穩定大局服務,積極引導幹部民眾增強抓住機遇、加快發展的緊迫感、責任感和使命感,增強投身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增強穩定壓到一切、維護安定團結的思想意識。
(四)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要求真務實,努力體現時代性,把握規律性,富於創造性。要根據形勢的變化、改革發展穩定的要求和幹部民眾的思想實際,著力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總結新經驗。
(五)堅持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民眾。要強化創新意識,提高創新能力,認真研究和把握新形勢下人們思想活動的新特點,努力研究和掌握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規律,不斷增強思想政治工作的針對性、實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
第五條 本會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共青海省委宣傳部,並接受青海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會址設在西寧市七一路346號。
第二章 主要任務
第七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本會是組織和推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的全省性社會團體,要在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工作方面努力發揮“思想庫”和“智囊團”的作用;
(二)調查了解社會輿情、思想動態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實際情況,及時向有關方面進行反映,並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
(三)組織開展思想政治工作理論研究、對策研究和套用研究;
(四)總結、推廣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工作的先進經驗,評選和表彰優秀研究成果;
(五)協助有關部門表彰和獎勵在思想政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全省思想政治工作先進單位和個人;配合有關部門推薦全國表彰的思想政治工作優秀單位和個人、優秀政研會和政研會優秀工作者,以及優秀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成果;
(六)協同有關部門調查、研究加強思想政治工作隊伍建設的有關問題,加強隊伍建設,培訓幹部,提高幹部素質;
(七)組織開展同各省、市、自治區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間的學術交流;
(八)指導會員單位開展工作;
(九)編輯發行思想政治工作類圖書和資料。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為團體會員
(一)各州、地、市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
(二)全省性行業(系統)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
(三)各類企事業單位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團體或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二)擁護本會的章程;
(三)經常開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和活動。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秘書長會議審議通過;
(三)由本會頒發團體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調查、研究、培訓和會議等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各種信息;
(四)對本會工作進行監督、批評和建議;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會反映幹部民眾的思想情況,提供有關思想政治工作的調查報告、經驗材料和研究成果及其它有關資料;
(五)為本會開展有關活動提供支持。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向本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繳回會員證。會員如連續兩年不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調整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名額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
(三)確認理事會的組成;
(四)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如遇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經省委宣傳部批准。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推選本會的常務理事會;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五)討論會員單位提出的提案和建議;
(六)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的組成名額根據工作需要確定;理事會理事的產生採取協商方式,經會員代表大會確認。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理事會審議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根據實際情況由常務理事會議決定召開,遇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組成名額根據工作需要確定;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推選的有關人員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一條第一、三、五、六、七項規定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每一年召開一次會議,遇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
第二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設辦事機構,辦事機構在秘書長主持下負責處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均由常務理事會協商推選。本會聘請顧問若干人,必要時可聘請名譽會長。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對思想政治工作及其研究工作比較熟悉,在思想政治工作戰線有一定威望;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年齡一般不超過6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可以連任,但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省委宣傳部審查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三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會日常工作,組織落實年度工作計畫;
(二)向本會會長和省委宣傳部匯報、請示工作;
(三)提出本會副秘書長人選,報本會會長和省委宣傳部批准;
(四)簽署有關檔案;
(五)處理本會其他事務。
第三十五條 理事會除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外,實行理事、常務理事、副秘書長、副會長單位制,即理事、常務理事、副秘書長、副會長調離原單位或不再負責思想政治工作的,其職務自行免除,由所在單位另推薦人選繼任,報常務理事會批准。
第五章 資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財政撥款;
(二)捐贈;
(三)主管單位、會員單位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 本會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並報省委宣傳部審查同意。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省委宣傳部等有關領導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省委宣傳部領導及有關職能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機構,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省委宣傳部領導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05年 月 日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會章程自青海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