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政研會於1990年7月成立,是在西藏自治區黨委宣傳部和中國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的領導下,組織和推動西藏自治區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藏自治區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
- 外文名: Society for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Affairs of Tibet Autonomous Region
- 縮寫:SIPATAR
- 詞性:名詞
- 分類:研究會
- 成立時間:1990年7月
- 任務:當好西藏自治區黨委宣傳部的參謀和助手
簡介,本會任務,本會章程,
簡介
西藏自治區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簡稱西藏自治區政研會, Society for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Affairs of Tibet Autonomous Region,英文縮寫為SIPATAR;在對外交往中稱西藏自治區文化建設協會,英文全稱是Association for Culture Construction of Tibet Autonomous Region,英文縮寫為ACCTAR。
西藏自治區黨委宣傳部副部長沈開運同志任會長。本會秘書處為常設辦事機構。
本會任務
(1)當好西藏自治區黨委宣傳部的參謀和助手,在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發揮著“思想庫”和“智囊團”的作用;(2)調查了解社會輿情、思想動態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實際情況,及時向有關方面反映,並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3)組織開展思想政治工作特別是反分裂鬥爭思想領域的理論研究、對策研究和套用研究;(4)總結、推廣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工作的先進經驗,評選和表彰優秀研究成果;(6)協助西藏自治區黨委宣傳部推薦、表彰和獎勵在思想政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自治區和全國思想政治工作先進單位和個人;(6)加強隊伍建設,培訓思想政治工作人員,提高思想政治工作人員素質;(7)組織開展區內外學術交流;(8)指導會員單位開展工作。我會掛靠西藏自治區黨委委宣傳部。我會共有會員單位50餘家。
本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和性質
西藏自治區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簡稱西藏自治區政研會,Society for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Affairs of Tibet Autonmous Region,英文縮寫為SIPATAR;在對外交往中稱西藏自治區文化建設協會,英文全稱是Association for Culture Construction of Tibet Autonmous Region,英文縮寫為ACCTAR。是在自治區黨委宣傳部和中國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的領導下,組織和推動西藏自治區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
本會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黨在新世紀新階段對西藏工作的一系列方針政策,緊緊圍繞自治區黨委的中心工作,結合我區發展穩定和幹部民眾的思想實際,開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我區思想政治工作,為實現我區"一加強、兩促進"歷史任務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宏偉目標提供強大精神動力和思想武器。
第三條 本會工作的指導思想和方針原則
(一)堅持以人為本。著眼宣傳民眾、教育民眾、提高民眾、服務民眾,把實現、維護和發展西藏各族人民民眾的根本利益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不斷豐富人們的精神世界,增強人們的精神力量,滿足人們的精神需求,為促進社會全面進步和人的全面發展作貢獻。
(二)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全面貫徹黨的基本路線,為經濟建設這箇中心服務,為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服務,積極引導幹部民眾增強抓住機遇、加快發展的緊迫感、責任感和使命感,增強投身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為實現我區"一加強、兩促進"歷史任務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貢獻力量。
(三)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緊密結合我區反分裂鬥爭的形勢、改革發展穩定的要求和幹部民眾的思想實際,著力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總結新經驗。
(四)堅持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民眾。認真研究和把握新形勢下人們思想活動的新特點,研究和掌握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規律,不斷增強思想政治工作的針對性、實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
第四條 本會由西藏自治區黨委宣傳部領導。本會會址設在西藏自治區拉薩市江蘇路1號。
第二章 主要任務
第五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本會是組織和推動全區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的全區性社會團體,是區黨委宣傳部的參謀和助手,在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發揮著"思想庫"和"智囊團"的作用;
(二)調查了解社會輿情、思想動態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實際情況,及時向有關方面反映,並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
(三)組織開展思想政治工作特別是反分裂鬥爭思想領域的理論研究、對策研究和套用研究;
(四)總結、推廣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工作的先進經驗,評選和表彰優秀研究成果;
(五)協助區黨委宣傳部推薦、表彰和獎勵在思想政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自治區和全國思想政治工作先進單位和個人;
(六)加強隊伍建設,培訓思想政治工作人員,提高思想政治工作人員素質;
(七)組織開展區內外學術交流;
(八)指導會員單位開展工作;
(九)辦好本會會刊。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為團體會員
(一)各地市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
(二)區直、中直各單位各部門;
(三)社會科學有關研究部門;
(四)黨校和大專院校有關思想政治工作研究部門;
(五)自治區國有企業;
(六)自治區非公有制企業;
(七)符合入會條件的其他單位和部門。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屬於本章第六條規定的範圍;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擁護本會的章程。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秘書長會議審議通過;
(三)由本會頒發團體會員證書。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調查、研究、考察、培訓、會議等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各種信息;
(四)對本會工作進行監督、批評和提出建議的權利;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會提供幹部民眾思想動態情況、思想政治工作的調查報告、經驗材料和研究成果及其它有關資料;
(五)自覺繳納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向本會提出書面報告。會員如連續兩年不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調整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名額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
(三)選舉產生理事會的組成人員;
(四)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如遇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經區黨委宣傳部批准。
第十八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推選本會的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五)討論會員單位提出的提案和建議;
(六)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組成名額根據工作需要確定;理事會理事的產生採取協商方式,經會員代表大會確認。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理事會審議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遇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組成名額根據工作需要確定;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推選的有關人員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項規定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遇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設秘書處為辦事機構,秘書處在秘書長主持下負責處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若干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均由常務理事會協商推選,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本會聘請顧問若干人,可聘請名譽會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對思想政治工作比較熟悉,有一定威望;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可以連任,但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區黨委宣傳部審查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會日常工作,組織落實年度工作計畫;
(二)向本會常務副會長、會長和區黨委宣傳部匯報、請示工作;
(三)簽署有關檔案;
(四)處理本會其他事務。
第三十三條 理事會除會長、常務副會長外,實行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單位制,即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調離原單位或不再負責思想政治工作的,其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職務自行免除,由原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所在單位另推薦人選繼任,報常務理事會批准。
第五章 經 費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財政撥款;
(二)團體會員繳納會費;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2006年6月2日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秘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