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

寧夏回族自治區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簡稱寧夏政研會。

寧夏回族自治區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是組織推動全區思想政治工作的理論研究和總結、交流、推廣基層思想政治工作經驗的全區組織,屬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寧夏回族自治區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的宗旨是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寧夏各項法規,圍繞中央和自治區黨委中心工作,結合寧夏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以及幹部民眾的思想實際,開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為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我區思想政治工作,推動全區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公民,發展先進生產力、先進文化和實現中國最廣大人民民眾的根本利益服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
  • 簡稱:寧夏政研會
  • :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 目的:推動全區思想政治工作
簡介,章程,

簡介

寧夏回族自治區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簡稱寧夏政研會。
寧夏回族自治區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是組織推動全區思想政治工作的理論研究和總結、交流、推廣基層思想政治工作經驗的全區組織,屬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寧夏回族自治區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的宗旨是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寧夏各項法規,圍繞中央和自治區黨委中心工作,結合寧夏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以及幹部民眾的思想實際,開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為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我區思想政治工作,推動全區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公民,發展先進生產力、先進文化和實現中國最廣大人民民眾的根本利益服務。

章程

寧夏回族自治區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寧夏回族自治區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簡稱寧夏政研會。
第二條 本會性質
寧夏回族自治區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是組織推動全區思想政治工作的理論研究和總結、交流、推廣基層思想政治工作經驗的全區組織,屬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本會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寧夏各項法規,圍繞中央和自治區黨委中心工作,結合寧夏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以及幹部民眾的思想實際,開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為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我區思想政治工作,推動全區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公民,發展先進生產力、先進文化和實現中國最廣大人民民眾的根本利益服務。
第四條 本會工作的指導思想和方針原則(一)堅持用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作為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的指導思想,把“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實踐科學發展觀貫穿于思想政治工作的全過程,體現在思想政治工作的各個方面,把能否貫穿、落實和實踐好“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作為衡量和檢驗我區思想政治工作得失成敗的根本尺度,使我區思想政治工作始終保持正確的政治方向,站在時代的前列,永葆旺盛的生機和活力。
(二)堅持以人為本。要本著宣傳民眾、教育民眾、提高民眾、服務民眾,把實現、維護和發展人民民眾的根本利益作為出發點和歸宿,做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不斷豐富人們的精神世界,增強人們的精神力量,滿足人們的精神需求,努力提高全區廣大幹部民眾的整體素質,促進我區社會全面進步和人的全面發展。(三)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要全面貫徹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為我區經濟建設服務,為全區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服務,積極引導全區幹部民眾增強抓機遇、謀發展的緊迫感、責任感和使命感,增強投身改革開放和建設寧夏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增強穩定壓倒一切、做好民族融合、維護安定團結的思想意識。(四)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要求真務實,努力體現時代性,把握規律性,富於創造性。要根據國內外、區內外形勢的發展變化,改革發展穩定的要求和全區幹部民眾的思想實際,下功夫研究新情況,努力解決新問題,不斷總結新經驗。(五)堅持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民眾。要不斷強化創新意識,努力提高創新能力,大力弘揚創新精神,認真研究和把握新形勢下全區幹部民眾思想活動的新特點、新動態,系統研究和掌握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規律,活動以基層為主,課題以當前為主,目的以套用為主,努力解決思想政治工作中存在的難點熱點和疑點。不斷增強思想政治工作的針對性、實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第五條 本會由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宣傳部領導和主管,由寧夏回族自治區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監督管理。第六條 本會為中國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的團體會員。本會會址設在銀川市。本會秘書處設在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宣傳部宣傳處。第二章 主要任務
第七條 根據發展變化的形勢和黨的中心任務,組織協調全區各級政研會以及各條戰線的思想政治工作者經常開展研究活動,總結、推廣、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工作的新成果、新經驗。
第八條 組織和推動全區思想政治工作者堅持“三貼近”原則,深入調查研究,了解社會輿情,及時準確地向黨委和有關部門反饋幹部民眾的思想動態,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努力發揮“思想庫”和“智囊團”的作用。
第九條 組織和推動全區思想政治工作者運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方法,吸收和借鑑相關的社會科學和自然科學研究成果,加強思想政治工作的理論研究、對策研究和套用研究。
第十條 加強同中國政研會和全國各省區市政研會的聯繫,並不間斷地介紹他們開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的動態、成果和經驗。
第十一條 協助有關部門表彰和獎勵在思想政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優秀單位和優秀個人;評選和表彰優秀研究成果。
第十二條 配合有關部門加強政工隊伍建設,培訓幹部,提高幹部素質。
第十三條 根據形勢和工作的需要,召集思想政治工作專題座談會、報告會、研究會。
第十四條 努力辦好會刊《寧夏政工通訊》和編印有關思想政治工作研究論著、資料。
第十五條 指導會員單位開展工作。第三章 會員第十六條 本會為團體會員 1、市、縣(區)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團體會員; 2、區直各部門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團體會員;
3、自治區黨校、大專院校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團體會員;
4、中央和區屬大中型企業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團體會員;
本會一般不接收個人會員。根據需要可聘請特邀研究員。
第十七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團體或單位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1、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2、擁護本會的章程。
第十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1、提交入會申請書;
2、本會秘書長會議審議通過;
3、由本會頒發團體會員證書。第十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本會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調查、研究、培訓、考察、會議等活動的權利; 3、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各類資料和各種信息;
4、對本會工作進行監督、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5、退會自由。
第二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2、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3、完成本會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4、向本會反映幹部民眾的思想情況,提供有關思想政治工作的調查報告、經驗材料和研究成果以及其它有關資料; 5、按時按標準交納會費。 第二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向本會提出書面報告,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團體活動,視為自動退會。第二十二條 會員如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第二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1、制定和修改本會的章程; 2、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3、確認理事會的組成; 4、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5、決定其它重大事宜。第二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方能生效。第二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如遇特殊情況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需經寧夏區黨委宣傳部批准。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每屆任期4年,一至兩年召開一次理事會(年會)會議,理事產生採取協商方式,由各市、縣(區)、部門、單位推薦,經會員代表大會確認。
理事會主要職權
l、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推選本會領導成員;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單位報告工作和財務;
5、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6、討論會員單位提出的提案和建議;
7、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有關理事組成。
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均由常務理事會協商推選。
第三十條 常務理事會的辦事機構為秘書處。在秘書長主持下負責處理日常事務。由常務理事會任命副秘書長若干人,協助秘書長開展工作。第五章 經費使用原則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1、申請自治區財政撥款和補助;
2、團體會員交納會費;
3、社會贊助;
4、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計人員由區黨委宣傳部統一管理,實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政府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的修改草案由常務理事會秘書處負責起草。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草案依據中國政研會章程藍本和國內外形勢的發展變化以及思想政治工作任務的要求進行修改。第四十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自治區黨委宣傳部、自治區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審查同意。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自治區黨委宣傳部領導及有關職能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機構,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自治區黨委宣傳部領導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2008年12月11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自治區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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