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

貴州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是在中共貴州省委領導下和中國政研會指導下,組織和推動全省思想政治工作和理論工作者開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的組織,屬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是社團法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
  • 外文名:Association For Culture Construction of Guizhou China
  • 簡稱:貴州省政研會
  • 對境外交往稱:貴州省文化建設協
  • 主管部門:貴州省民政廳
  • 指導單位:貴州省哲學社會科學界聯合會
  • 性質: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 意義:組織和推動全省思想政治工作
簡介,章程,

簡介

貴州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簡稱貴州省政研會。對境外交往中稱貴州省文化建設協會,英文全稱是Association For Culture Construction of Guizhou China。
本團體業務主管部門為中共貴州省委宣傳部。本團體受行業主管部門貴州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接受貴州省哲學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的指導。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
貴州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簡稱貴州省政研會。對境外交往中稱貴州省文化建設協會,英文全稱是Association For Culture Construction of Guizhou China。
第二條 本團體性質
貴州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是在中共貴州省委領導下和中國政研會指導下,組織和推動全省思想政治工作和理論工作者開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的組織,屬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是社團法人。
第三條 本團體宗旨
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為指導,遵守我國憲法、法律和法規,圍繞中央和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結合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的實踐和幹部民眾的思想實際,開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發揮理論對實踐的指導作用,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思想政治工作,促進我省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協調發展,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公民,提高幹部民眾的思想政治素質,為推進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服務。
第四條 本團體業務主管部門為中共貴州省委宣傳部。本團體受行業主管部門貴州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接受貴州省哲學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的指導。
第五條 本團體會址設在貴州省貴陽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業務範圍:
(一) 根據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本地本單位實際需要組織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活動,在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積極發揮參謀助手作用;
(二) 深入基層調查研究,了解社會輿情、思想動態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實際情況,及時向有關方面反映,為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決策提供服務;
(三) 開展思想政治工作理論研究和套用對策研究;
(四) 協助有關部門表彰獎勵在思想政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全省思想政治工作先進單位和個人;表彰和獎勵在政研會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全省優秀政研會和優秀政研會工作者,推薦、評選和獎勵優秀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成果。組織推薦全國思想政治工作先進單位和個人、優秀政研會和優秀政研會工作者、優秀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成果;
(五) 加強思想政治工作隊伍建設,培訓思想政治工作者,提高思想政治工作幹部素質;
(六) 編輯出版思想政治工作論文、論著和研究資料;
(七) 組織開展國際間學術交流;
(八) 加強與省內外有關團體的聯繫與協作,組織會員參與省際間思想政治工作的考察與交流;
(九) 指導會員開展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會員種類: 本團體採取單位會員制,以下學會如符合本團體條件,均可加入。
(一)市、自治州、地區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 (二)省行業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 (三)企業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 (四)社區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 (五)學校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 (六)機關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 (七)部隊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 (八)其他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團體;
(三) 在思想政治工作領域有較大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幹部民眾的思想情況,提供思想政治工作調查報告、經驗材料和研究成果及其它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審議通過理事、常務理事、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人選;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五)討論會員提出的重要工作方案或建議;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二、四、五、六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基本理論、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對思想政治工作及其研究工作比較熟悉,在思想政治工作中有豐富閱歷;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刑事處罰和黨紀、政紀處分;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原則上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秘書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本會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向常務副會長、會長請示匯報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人選,報常務理事會批准。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規範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兼職財會人員。財會人員必須按規定開展財務工作,接受監督。財會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聘請的工作人員的報酬等待遇,參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同意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制定和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9年8月10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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