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

山西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簡稱山西省政研會,英文全稱是Shan Xi society of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Work,英文縮寫為SX SIPW。在相關工作中稱“山西省文化建設協會”,英文全稱是 Enterprises Culture Construction Association for Shan Xi Province,英文縮寫為ECCA-SXP。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
  • 外文名:Shan Xi society of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Work
  • 簡稱:山西省政研會
  • 英文縮寫:SX SIPW
  • 成立於:1983年9月
概況,章程,

概況

山西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成立於1983年9月。1991年3月正式在省民政廳註冊登記,取得社團法人資格,在對外交往中又稱“山西省企業文化建設協會”。1995年1月,省政研會由原掛靠省經貿委正式劃歸省委宣傳部領導和管理。
山西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現設常務理事37名、理事165人。名譽會長由省委常委、宣傳部長擔任;會長由省委宣傳部副部長擔任。副會長由各有關部委廳局和單位分管思想政治工作的在職廳級領導幹部、企業黨委書記共12人組成。下設秘書處,負責日常工作。
山西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秘書處編制為7人,現有6人。現任秘書長王志文,副秘書長姚建平。

章程

山西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
山西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簡稱山西省政研會,英文全稱是Shan Xi Society of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Work,英文縮寫為SX SIPW;在相關工作中稱“山西省企業文化建設協會”,英文全稱是Enterprises Culture Construction Association of Shan xi Province,英文縮寫為ECCA-SXP。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
山西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是組織和推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的全省性組織,屬非營業性社會團體,是社團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
本會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遵循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遵守我國憲法、法律和法規。圍繞黨的中心工作,緊密結合山西省改革開放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實際,緊密結合廣大幹部和民眾思想實際,開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為促進山西經濟社會的全面進步服務。在加強黨的思想政治工作中起參謀、助手、諮詢、服務作用,是新時期政工隊伍建設的一支重要力量。
第四條 本會工作指導思想和方針原則
(一)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導思想政治工作,把“三個代表”的要求貫穿于思想政治工作的全過程,體現在思想政治工作的各個方面,作為衡量和檢驗思想政治工作的根本標準,保持正確的政治方向,保持旺盛的生機和活力。
(二)堅持以人為本。要著眼於宣傳民眾、教育民眾、提高民眾、服務民眾,以實現人民民眾的根本利益作為出發點和歸宿,做到尊重人、理解人、愛護人,把人民民眾的利益維護好、發展好、保障好,促進入的全面發展與社會的全面進步。
(三)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要全面貫徹黨的基本路線,為經濟建設這箇中心服務,為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服務,積極引導幹部民眾增強抓住機遇、加快發展的緊迫感、責任感和使命感,增強投身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增強穩定壓倒一切、維護安定團結的思想意識。
(四)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要求真務實,努力體現時代性,把握規律性,富於創造性。要根據國內外形勢的變化,改革發展穩定的要求,本著繼承、借鑑、創新相結合的原則,著力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總結新經驗。
(五)堅持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民眾。要強化創新意識,提高創新能力,認真研究和把握新形勢下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規律,把基層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難點、熱點、疑點作為研究的重點,注重套用,突出為實踐服務。
第五條 本會由中共山西省委宣傳部領導。
第六條 本會設立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央組織部《關於加強社會團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辦理。
第七條 本會會址設在山西省太原市。
第二章 任 務
第八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本會是組織和推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的全省性社會團體,要在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工作方面努力發揮“思想庫”和“智囊團”的作用。
(二)根據黨的中心任務和實際工作的需要,在全省範圍內,尤其在企業中組織開展思想政治工作的理論研究活動和經驗、成果的交流活動。適應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形勢,經常研究、總結、推廣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工作的新成果、新經驗。
(三)調查了解社會輿情、思想動態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實際情況,組織思想政治工作者和研究人員深入基層調查研究,及時、準確地向省委及有關領導部門反饋幹部、民眾的思想動態,提出有關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供領導部門決策參考,為廣大基層單位提供諮詢服務。
(四)推動思想政治工作者運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方法,繼承、發揚黨的思想政治工作優良傳統,吸收、借鑑相關的社會科學和自然科學研究成果,加強思想政治工作的基礎理論研究,積極探索新時期思想政治工作的特點和規律,研究改進和加強思想政治工作的內容、形式、方法、手段和機制。
(五)組織、協調、指導團體會員和基層單位多層次、多渠道、多形式地開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活動。通過舉辦報告會、研討會、培訓班、組織參觀考察等,推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的深入開展。
(六)總結推廣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工作的先進經驗,推薦表彰和獎勵在思想政治工作實踐和理論研究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優秀單位和優秀思想政治工作者;評選和獎勵優秀研究成果。
(七)參加中國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組織的研究、考察活動,完成其委託的工作。加強同兄弟省、市、自治區政研會的橫向聯繫,交流研究信息、成果和經驗。
(八)協同有關部門開展加強政工隊伍建設的工作。指導會員單位開展工作。
(九)辦好會刊,編輯出版研究成果和研究資料。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會員為團體會員
(一)市、縣(市)、區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
(二)省直廳(局)、全省性行業(系統)、大中型企業、省市委黨校、高等院校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及其他有關思想教育的團體。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團體和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二)擁護本會的章程。
第十一條 會員人會的程式
(一)遞交人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批准;
(三)由本會頒發團體會員證書。
第十二條 會員的權利
(一)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有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研究、考察、培訓、會議等活動的權利;
(三)有在本會有關會議或刊物上發表研究成果的權利;
(四)有取得本會提供的各種資料和諮詢服務的權利;
(五)有對本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和進行監督的權利。
第十三條 會員的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
(二)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三)向本會反映信息和情況,提供研究成果和典型經驗;
(四)按時交納會費。
第十四條 本會堅持入會自願,退會自由。退會的團體會員,需提交書面通知,並交回會員證。長期不交納會費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調整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名額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職權
(一)制定、修改本會章程;
(二)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決定工作任務;
(三)確認理事會的組成;
(四)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如遇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經省委宣傳部批准。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每屆理事會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議每年召開一次,遇特殊情況可採用書面徵詢等方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理事的產生採取協商方式,由團體會員和有關單位推薦,經會員代表大會確認。理事在任期內如有變動不能再擔任本會理事時,由產生理事的單位書面提出新理事候選人,報本會確認後加以調整。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決定工作計畫和活動安排;
(三)討論會員單位提出的建議和提案;
(四)推選本會的常務理事會;
(五)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六)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理事會審議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會推選的有關人員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三條第一、二、三、五、六、七項規定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日常工作中一些急需辦理的重大事情,由會長辦公會議決定。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常務副會長、相關工作部門的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均由理事會協商推選。本會聘請名譽會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熟悉思想政治工作及其研究工作,在思想政治工作戰線有一定威望;
(三)會長的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副會長的年齡一般不超過60周歲,秘書長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可以連選連任,但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會日常工作,組織落實年度工作計畫;
(二)向本會副會長、會長和省委宣傳部領導匯報、請示工作;
(三)提出本會副秘書長人選,報本會副會長、會長和省委宣傳部批准;
(四)簽署有關檔案;
(五)處理本會其他事務。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除會長外,實行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單位制,即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調離原單位或不再負責思想政治工作的,其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職務自行免除,原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所在單位另推薦人選繼任,報常務理事會批准。
第三十三條 根據工作需要,本會在省直各有關廳局、公司以及各市,可設立若干行業分會或地域性分會,由本會統一組織協調,開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活動。
第三十四條 本會下設秘書處,作為常設辦事機構,在秘書長主持下負責處理日常事務。由常務理事會任命副秘書長若干人,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五章 資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財政撥款;
(二)會費;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本會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機關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等,根據上級決定,參照國家公務員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第六章 終 止
第四十一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省委宣傳部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並擬定方案。
第四十四條 方案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省委宣傳部、省編辦等有關領導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省委宣傳部領導及有關職能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機構,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省委宣傳部領導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05年3月24日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