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

黑龍江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以下簡稱省政研會)成立於1983年8月,是中共黑龍江省委宣傳部領導的組織和推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的全省性組織,屬省民政廳註冊的非盈利性社會團體,是社會團體法人。省政研會原名黑龍江省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工作範圍專門面向企業職工,按照中國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相關檔案要求,2004年更名為黑龍江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去掉了"職工"二字,工作面擴大到農村、學校、社區、機關等方方面面。省政研會以做好企業思想政治工作調查研究為主要任務,並加強對基層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的組織指導,更好地發揮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思想庫"、"智囊團"的作用。

基本介紹

人員,章程,

人員

省政研會現任會長:陳永芳 黑龍江省委宣傳部副部長
省政研會秘書長:陳輝

章程

黑龍江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
黑龍江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簡稱黑龍江省政研會,在對外交往中稱黑龍江省文化建設協會。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
本會是組織和推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的全省性組織,屬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是社團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
本會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遵守我國憲法、法律和法規,按照高舉旗幟、圍繞大局、服務人民、改革創新的總要求,結合改革開放、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實際和幹部民眾的思想實際,開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著力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思想政治工作,紮實推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建設,為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紀律、有文化的社會主義公民,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服務。
第四條 本會工作的主要原則
(一)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要全面貫徹黨的基本路線,為經濟建設這箇中心服務,為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服務,積極引導幹部民眾增強抓住機遇、推動科學發展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增強投身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主動性和創造性,增強維護安定團結、促進社會和諧的思想意識。
(二)堅持以人為本。要著眼宣傳民眾、教育民眾、提高民眾、服務民眾,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人民民眾的根本利益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不斷滿足人們的精神需求、豐富人們的精神世界、增強人們的精神力量,努力提高幹部民眾的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促進社會全面進步和人的全面發展。
(三)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要求真務實,努力體現時代性,把握規律性,富於創造性。要根據國內外形勢的變化、改革發展穩定的要求和幹部民眾的思想實際,著力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總結新經驗。
(四)堅持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民眾。要始終立足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這個最大的實際、面向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火熱生活,準確把握新形勢下人們思想活動的新特點,努力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吸引力、親和力、感染力和說服力。
第五條 本會由省委宣傳部領導。
第六條 本會機關設立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央組織部《關於加強社會團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辦理。
第七條 本會會址設在哈爾濱市。
第二章 主要任務
第八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組織和推動全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當好省委宣傳部的參謀和助手,為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工作,推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建設,努力發揮"思想庫"和"智囊團"的作用;
(二)調查了解社會輿情、思想動態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實際情況,及時向有關方面進行反映,並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
(三)組織開展思想政治工作理論研究、對策研究和套用研究;
(四)總結、推廣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工作的先進經驗,評選和表彰優秀研究成果;
(五)協助有關部門表彰和獎勵在思想政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全省思想政治工作先進單位和個人;
(六)加強隊伍建設,培訓幹部,提高幹部素質;
(七)組織開展國際間學術交流;
(八)指導會員單位開展工作;
(九)辦好本會會刊。
第三章 會員
第九條 本會會員為團體會員
(一)地(市)、森工、農墾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
(二)全省性行業(系統)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團體或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二)擁護本會的章程。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秘書長會議審議通過;
(三)由本會頒布發團體會員證書。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調查、研究、培訓和會議等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各種信息;
(四)對本人工作進行監督、批評和建議;
(五)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會反映幹部民眾的思想情況,提供有關思想政治工作調查報告、經驗材料和其他研究成果及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向本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繳回會員證。會員如連續兩年不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調整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名額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
(三)確認理事會的組成;
(四)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如遇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經省委宣傳部批准。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限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推選本會的常務理事會;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五)討論會員單位提出的提案和建議;
(六)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的組成名額根據工作需要確定;理事會理事的產生採取協商方式,經會員代表大會確認。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理事會審議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遇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組成名額根據工作需要確定;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推選的有關人員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二條第一、三、五、六、七項規定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遇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設辦事機構,辦事機構在秘書長主持下負責處理日常工作。
第三十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均由常務理事會協商推選。本會聘請顧問若干人,必要時可聘請名譽會長。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對思想政治工作及其研究工作比較熟悉,在思想政治工作戰線有一定威望;
(三)會長的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副會長的年齡正部級幹部一般不超過65周歲、副部級幹部一般不超過60周歲,秘書長年齡不超過6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可以連任,但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會大會表決通過,報省委宣傳部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會日常工作,組織落實年度工作計畫;
(二)向本會常務副長長、會長和省委宣傳部匯報、請示工作;
(三)提出本會專職副秘書長人選,報本會常務副會長、會長和省委宣傳部批准;
(四)簽署有關檔案;
(五)處理本會其他事務。
第三十六條 理事會除會長、常務副會長外,實行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單位制,即理事、常務理事、副長會調離原單位或不再負責思想政治工作的,其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職務自行免除,由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所在單位另推薦人選繼任,報常務理事會批准。
第五章 資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財政拔款;
(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條 本會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必須配備具有從業資格證書的會計人員。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會機關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等,根據省委決定,參照國家公務員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並報省委宣傳部審批。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省委宣傳部、省編辦等有關領導機關審批。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省委宣傳部領導及有關職能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機構,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省委宣傳部領導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機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1年12月11日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常務理事會。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