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高速公路條例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速公路條例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速公路條例》經2022年7月2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於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高速公路條例
  • 頒布時間:2022年7月28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0月1日
  • 發布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發文字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公告13屆第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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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過程

2022年7月28日下午,《廣西壯族自治區高速公路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廣西壯族自治區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於2022年10月1日施行。

條例公告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公告(十三屆第74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速公路條例》已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於2022年7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7月28日

條例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三章 經營服務  
第四章 養護管理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六章 交通安全與應急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條例全文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速公路條例
(2022年7月2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廣西高速公路事業發展,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高速公路的規劃、建設、經營、服務、養護、使用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高速公路發展應當堅持科學規劃、確保質量、安全暢通、高效便民、保護環境的原則,堅持建設、養護、運營、管理並重,堅持設施建設與服務質量均衡協同提升,推動交通運輸與經濟社會深度融合發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高速公路工作的組織領導,將高速公路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協調解決高速公路建設和管理等重大問題。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高速公路管理所需經費納入本級預算。
  第五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區高速公路工作,其所屬的自治區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具體承擔高速公路建設、聯網收費、經營、服務、養護等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自治區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具體承擔高速公路行政執法、安全生產和應急監督管理工作。
  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全區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按照指定管轄原則指定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具體負責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應急、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和高速公路沿線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高速公路相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自治區鼓勵開展高速公路規劃、建設、經營、服務、養護、使用、管理工作創新研究,推動大數據、網際網路、人工智慧等新技術賦能高速公路發展,推進智慧高速公路建設,構建先進的高速公路交通信息基礎設施。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七條 自治區高速公路規劃是編制高速公路建設計畫、確定高速公路建設項目的依據,應當遵循布局完善、立體互聯、綠色發展的原則,根據國家高速公路網規劃、自治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自治區國土空間規劃以及國防建設的需要科學編制,並與其他方式的交通運輸發展規劃相協調。
  自治區高速公路規劃應當由自治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並商沿線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編制,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經依法批准的高速公路規劃,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調整;確需變更或者調整的,應當按照原編製程序報批。
  第八條 國土空間規劃應當為已獲得規劃批准的高速公路預留建設空間。
  高速公路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遵循依法依規用地、嚴格保護耕地、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
  第九條 高速公路建設應當遵循基本建設程式,執行國家規定的工程設計、施工和監理規範以及技術標準,保證合理的設計和施工周期,確保工程質量。
  高速公路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招投標制度、項目法人負責制度、工程監理制度。
  新建、改建、擴建高速公路與既有公路交叉的,應當保證高速公路建設的順利推進與既有公路的安全運營,其建設管理的具體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條 高速公路附屬設施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程式、標準,與高速公路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交付使用。
  本條例實施前已建成通車的高速公路,因未建設前款規定的設施而嚴重影響高速公路正常運行、管理的,由高速公路經營者負責補建。
  第十一條 高速公路設計、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保持路系、水系通暢以及便利生產、生活的原則,依照國家和自治區的規定設計、建設通行橋涵、排水、隔音等設施。
  前款規定設施的養護責任,高速公路竣工驗收前由高速公路建設單位承擔,竣工驗收後由高速公路經營者承擔。
  高速公路建設期間,高速公路建設單位應當避免損壞其他道路、設施;確實無法避免的,應當按照不低於其他道路、設施原有的技術標準予以恢復功能或者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
  第十二條 高速公路建設項目竣工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因修建高速公路需要對原有的道路、設施進行重建、改建或者擴建的,建設單位應當在交工驗收合格後交原管理單位管理,並在竣工驗收合格後向原管理單位辦理移交手續。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依法批准用地的高速公路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
  第十四條 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高速公路管理檔案,對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附屬設施調查核實、登記造冊。高速公路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後六個月內,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檔案管理法律法規和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檔案管理部門、高速公路經營者、高速公路管理機構移交建設項目相關檔案資料。
  第十五條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狀況以及當地發展需要,改建、擴建高速公路或者改建、擴建、增建連線線、收費站、服務區、停車區、互通立交的,應當依法進行立項報批和建設管理。
第三章 經營服務
  第十六條 自治區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制定自治區高速公路服務規範,定期組織開展高速公路運營服務質量考評,並將考評結果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 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收集、匯總高速公路損毀及交通流量等信息,開展高速公路突發事件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並及時向社會發布有關信息。
  高速公路經營者應當通過可變信息標誌、廣播、網際網路等途徑及時發布施工、事故、擁堵、氣象、改道分流、行車提示、安全警示等信息。
  第十八條 高速公路經營者在服務區、停車區應當提供停車、休息、如廁、飲水、交通信息查詢等免費服務。高速公路經營者在服務區應當提供購物和車輛加油、加水、充換電、維修等經營性服務;在有條件的服務區還應當提供餐飲、住宿、物流等經營性服務,配備醫療急救箱,為貨車司機提供便捷、經濟的休息場所。
  加快推進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實現高速公路服務區充電基礎設施全覆蓋,為電動汽車高速公路出行提供充電保障。
  高速公路經營者在服務區提供經營性服務,應當公開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監督電話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 高速公路經營者應當加強服務區、停車區的日常管理,保持設施完好和環境整潔衛生,提供優質、安全、便捷、文明的服務。
  高速公路經營者不得擅自關閉服務區、停車區。確需關閉的,應當報告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並及時向社會公告。
  進入服務區、停車區的車輛應當按照標誌在規定的區域內停放。禁止在服務區、停車區內轉駁貨物或者轉運旅客,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條 高速公路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實行聯網收費、統一清分和結算,所需費用由高速公路經營者共同承擔。
  高速公路經營者應當無償提供全區聯網收費所需的光纜、管道、門架等路網資源。
  高速公路經營者應當為高速公路管理機構、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開展高速公路管理工作使用路網資源提供便利。
  第二十一條 高速公路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式,根據高速公路的技術等級、投資總額、當地物價指數、償還貸款或者有償集資款的期限和收回投資的期限,以及交通量、建設質量等因素計算確定,由自治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審核後,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
  高速公路收費標準可以根據高速公路技術狀況、運營服務質量等情況進行動態調整,具體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制定,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條 高速公路經營者應當在收費站顯著位置,設定統一樣式的公告牌,公告收費項目名稱、審批機關和文號、收費公路屬性、經營管理單位、收費標準、收費起止年限、監督電話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高速公路收費站應當依法、科學設定。駕駛人通過依法設定的高速公路收費站時應當交納車輛通行費,法律、法規規定免交車輛通行費的車輛以及經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執行搶險救災任務的車輛除外。符合減免條件的,駕駛人應當主動出示相關證件,交付查驗。
  第二十三條 高速公路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在收費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和擴大收費範圍;
  (二)在車輛通行費之外加收或者代收任何其他費用;
  (三)不開具收費票據或者不開具合法、有效、足額票據;
  (四)違規操作收費系統或者擅自減免車輛通行費;
  (五)刁難、勒索駕乘人員;
  (六)擅離職守,影響車輛正常通行;
  (七)其他違反收費規範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車輛駕駛人及同乘人員不得有下列妨礙高速公路交費通行秩序的行為:
  (一)拒交、逃交、少交車輛通行費;
  (二)強行沖卡;
  (三)故意堵塞收費道口;
  (四)侮辱、威脅、毆打收費人員;
  (五)破壞收費設施設備、干擾收費系統正常運行;
  (六)禁止、調換通行卡或者使用偽造的通行卡;
  (七)使用偽造、變造的通行費優惠證明檔案;
  (八)冒充享受通行費減免政策車輛;
  (九)其他妨礙高速公路交費通行秩序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高速公路經營者有權拒絕拒交、逃交、少交車輛通行費的車輛通行,並要求補交車輛通行費;對拒不補交車輛通行費導致收費道口堵塞的,高速公路經營者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六條 高速公路經營者應當根據交通流量,設定、開放足夠數量的收費道口,採取有效措施保證車輛快速通過,避免收費站出現擁堵。
  在高速公路收費站出現擁堵時,高速公路經營者應當採取調整進出收費道口、啟用攜帶型收費機等應急措施,適應車流量的需要,保障車輛安全、便捷通行。
  高速公路發生重、特大交通事故或者其他重大突發事件時,高速公路經營者應當為執行救護、救援、搶險等現場處置任務的車輛提供優先通行便利。
第四章 養護管理
  第二十七條 高速公路管理機構負責全區高速公路年度養護計畫的統籌、協調。
  高速公路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規定編制高速公路年度養護計畫,報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備案。高速公路年度養護計畫應當突出對高速公路設施的養護,加強高速公路設施運行監測檢測,提高養護專業化、信息化水平。
  高速公路養護作業應當科學調度、統籌安排,確定合理的施工時間和工期,減少對車輛通行的影響。養護作業應當避免在國家法定節假日或者國家、自治區重大活動期間進行。確需作業的,高速公路經營者應當及時報告高速公路管理機構,並做好高速公路的保暢工作。
  第二十八條 高速公路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標準、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實施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養護,做好高速公路綠化、美化和高速公路用地範圍內的水土保持工作,並按照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對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養護狀況進行定期檢測和評定,保證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處於良好技術狀態。對經檢測不符合有關技術標準或者不符合車輛安全通行要求的,應當進行維修、改造,並及時向社會公告,同時報告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對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養護狀況實施監督檢查,並定期對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技術狀況進行抽檢和評定,督促高速公路經營者依法履行養護義務。
  高速公路經營者對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進行技術狀況檢測和評定形成的數據資料和監測報告,應當報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
  第二十九條 高速公路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規定對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的狀況進行巡查,並製作巡查記錄;發現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坍塌、坑槽、隆起等損毀或者有影響交通安全障礙物的,應當及時設定警示標誌和安全防護設施,並組織搶修或者採取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
  高速公路管理機構、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有前款規定的情形,應當及時設定警示標誌,通知並監督高速公路經營者及時組織搶修或者採取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
  第三十條 高速公路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規定,建立健全互聯互通的養護管理信息系統。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高速公路經營者應當加強養護信息互聯互通,為路網資源調度、運行監測、應急指揮、通信保障、信息收集等提供支持和服務。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一條 高速公路(包括立交匝道及連線線、收費站)用地外緣起向外不少於三十米、互通立交和特大型橋樑用地外緣起向外不少於五十米的區域為高速公路建築控制區。
  高速公路彎道內側的建築控制區範圍,應當按照保障公路運行安全和節約用地的原則並根據安全視距等要求確定。
  第三十二條 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在不影響過往車輛安全通行的情況下,可以在高速公路收費站、服務區、停車區以流動方式對貨運車輛進行超限超載檢測、檢查,發現超限超載運輸車輛,就近引導至高速公路固定超限超載檢測站點或者高速公路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指定並公布的執法站所、停車場、卸載場等場所進行處理。
  第三十三條 進入高速公路的貨運車輛應當接受超限超載檢測、檢查,不得以跳磅、沖磅、墊磅、繞磅等方式妨礙檢測、檢查。
  高速公路經營者經檢測、檢查,發現貨運車輛違法超限超載運輸的,不得放行其駛入高速公路,並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依法處理。超限超載檢測、檢查數據應當及時傳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
  第三十四條 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依法執行高速公路監督檢查任務時應當使用高速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高速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應當設定統一的標誌和示警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噴塗、安裝與高速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相同或者相似的標誌和示警燈。
  自治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執行高速公路監督檢查任務的專用車輛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高速公路交通標誌、標線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設定、變更、維護,高速公路經營者應當保持交通標誌、標線清晰、準確、完好。
  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根據路網運行、交通管理等需要,經過科學評估並徵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意見後,提出交通標誌、標線調整方案,由高速公路經營者負責實施。
第六章 交通安全與應急管理
  第三十六條 行人、非機動車、機車、殘疾人專用車、拖拉機、履帶車、三輪汽車、輪式專用機械車、全掛拖斗車,以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於七十公里的車輛,不得進入高速公路。
  第三十七條 禁止以破壞、翻越或者開啟高速公路防護欄、中央分隔帶活動護欄等方式非法進出高速公路,公安機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及高速公路養護人員進行養護作業的除外。
  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保障高速公路運行安全的需要,責令高速公路經營者採取加固加高防護欄、設定隔離牆等措施防止破壞、翻越或者開啟高速公路防護欄違法行為的發生。
  第三十八條 需要車輛救援服務的,可以自行選擇符合救援條件的車輛救援服務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指定車輛救援服務機構,不得妨礙和阻止受委託的車輛救援服務機構進入高速公路進行車輛救援作業。
  除救援服務車輛外,其他車輛不得拖曳故障車、事故車。救援服務車輛應當安裝並噴塗明顯的標誌,執行救援任務時,必須遵守救援作業相關規定,在救援作業區域設定警示標誌,開啟標誌燈具和危險報警閃光燈。
  救援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高速公路突發事件監測、預警、監管及應對的指導、協調和組織工作,並制定高速公路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高速公路經營者應當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的高速公路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按照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高速公路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應急指揮機制,並結合實際需要組建高速公路應急救援隊伍,配備適應搶險救援需要的設備及物資,定期組織應急演練,提高應急救援能力。
  第四十條 因自然災害、惡劣氣象、交通事故等情形導致高速公路損毀或者影響通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採取交通管理措施,疏導車輛,高速公路經營者應當及時排除危險或者修復。損毀嚴重難以及時修復或者交通事故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高速公路管理機構、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及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力量協助搶修和救援,儘快排除危險。
  採取措施仍然無法保障交通安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關閉高速公路,並及時告知高速公路管理機構、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和高速公路經營者。高速公路經營者應當積極配合,及時將有關交通管制信息向社會公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高速公路管理機構等應當組織路網調度和區域交通分流。影響交通安全情形消除後,應當立即恢復交通,並及時發布相關信息。
  第四十一條 除公安機關依法執行緊急公務外,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攔截檢查行駛的車輛。公安機關依法執行緊急公務時,應當規範設定相應的交通安全警示標誌,就近引導被檢查車輛至收費站站口、服務區、停車區實施檢查,避免影響高速公路安全暢通。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高速公路經營者未向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或者未及時向社會公告,擅自關閉高速公路服務區、停車區的,由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拒交、逃交、少交車輛通行費的,由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責令補交,處應交車輛通行費五倍以下罰款:
  (一)禁止、調換通行卡或者使用偽造的通行卡的;
  (二)使用偽造、變造的通行費優惠證明檔案的;
  (三)冒充享受通行費減免政策車輛的。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以跳磅、沖磅、墊磅、繞磅等方式妨礙檢測、檢查的,由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高速公路經營者經檢測、檢查,發現貨運車輛違法超限超載運輸,放行其駛入高速公路的,由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沒收高速公路經營者對放行車輛收取的全部通行費,並按照放行車輛數每輛處二千元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破壞或者開啟高速公路防護欄的,由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責令違法行為人停止違法行為並承擔修復責任、賠償損失,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高速公路管理機構、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高速公路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本條例所稱高速公路,是指按照國家公路工程技術標準建設的分向、分車道並全部控制出入的多車道公路。
  (二)本條例所稱高速公路附屬設施,是指為保護、養護高速公路和保障高速公路安全暢通、服務出行人員所設定的防護、排水、養護、管理、服務、交通安全管理、監控、通信、收費等設施、設備以及專用建築物、構築物等,包括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執法用房、高速公路管理及行政執法用房。
  (三)本條例所稱高速公路連線線,是指高速公路收費站站口與國省道、縣鄉道及專用公路、城市(區)主幹道及重要交通吸引源(如規模以上工業園區、自治區級及以上大型工礦所在地、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等)之間的連線公路。
  第五十條 高速公路用地範圍包括:
  (一)高速公路及其兩側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外緣起不少於一米範圍的區域;
  (二)高速公路及其兩側無邊溝的,為高速公路緣石外緣起不少於五米範圍的區域;無截水溝的,為上邊坡坡頂外緣起不少於五米範圍的區域;
  (三)高速公路橋樑垂直投影面外緣起不少於一米範圍的區域。
  前款規定的高速公路用地範圍有徵地界限的,征地界限以內為用地範圍。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結合廣西實際,條例細化非法進出高速公路的禁止性規定,對加強防護隔離欄設施管理提出更嚴格的要求。條例禁止以破壞、翻越或者開啟高速公路防護欄、中央分隔帶活動護欄等方式非法進出高速公路,要求高速公路經營者採取加固加高防護欄、設定隔離牆等措施防止此類違法行為發生,體現了立法著眼民生安全、社會安定。
拒逃少交通行費:
處五倍以下罰款
跟車闖關、尋釁滋事等逃交、拒交通行費的行為,既破壞高速公路正常的運行秩序,也損害了社會公共秩序。條例規定, 高速公路經營者有權拒絕拒交、逃交、少交車輛通行費的車輛通行,並要求補交車輛通行費;對拒不補交車輛通行費導致收費道口堵塞的,高速公路經營者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理。條例對拒交、逃交、少交車輛通行費的人員,明確補交責任並處應交車輛通行費五倍以下罰款。
結合廣西實際,條例對服務區、停車區管理設定了法律責任:禁止在高速公路服務區、停車區內轉駁貨物或者轉運旅客;禁止高速公路經營者擅自關閉服務區、停車區,情節嚴重者,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此外,條例還規定了關於“妨礙高速路超載超限運輸檢測、檢查”“破壞或者開啟防護隔離設施”的法律責任,為強化高速公路管理提供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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