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進程
2024年5月,《廣西壯族自治區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全文
廣西壯族自治區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調控,促進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科學合理利用能源,加強用能管理,推進能源節約,防止能源浪費,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動實現碳達峰碳中和,根據《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號)《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廣西壯族自治區各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管理的在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本辦法所稱節能審查,是指根據節能法律法規、政策標準等,對項目能源消費、能效水平及節能措施等情況進行審查並形成審查意見的行為。
第三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意見是項目開工建設、竣工驗收和運營管理的重要依據。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在報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前,需取得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企業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需在開工建設前取得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通過的項目,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第四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相關工作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部門預算,並按照規定程式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對項目進行節能審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根據本地節能工作實際,對節能審查工作加強總體指導和統籌協調,落實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調控,強化能耗強度降低約束性指標管理,有效增強能源消費總量管理彈性,控制化石能源消費,堅決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項目盲目發展。
第六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由各級節能審查機關負責。節能審查機關應當制定並公開服務指南,列明節能審查的申報材料、受理方式、審查條件、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為建設單位提供指導和服務,提高工作效能和透明度。上級節能審查機關應加強對下級節能審查機關的工作指導。
第七條 節能審查機關與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為不同部門的,節能審查機關應與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加強工作銜接,重大高耗能項目節能審查應徵求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意見,並及時將本部門節能審查實施情況抄送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
第八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按年綜合能源消費量實行分級管理。
(一)自治區節能審查機關進行節能審查的項目。
1.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報國務院審批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的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在報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前,需取得自治區級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報國務院核准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准的企業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需在開工建設前取得自治區級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
2.年綜合能源消費量(建設地點、主要生產工藝和設備未改變的改建項目按照建成投產後年綜合能源消費增量計算,其他項目按照建成投產後年綜合能源消費量計算,電力折算係數按當量值,下同)10000噸標準煤及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二)設區市節能審查機關進行節能審查的項目。
年綜合能源消費量5000噸標準煤及以上且不滿10000噸標準煤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三)縣(市、區)節能審查機關進行節能審查的項目。
年綜合能源消費量1000噸標準煤及以上(或年電力消費量500萬千瓦時及以上)且不滿5000噸標準煤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四)年綜合能源消費量不滿1000噸標準煤且年電力消費量不滿500萬千瓦時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涉及國家秘密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及用能工藝簡單、節能潛力小的行業(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布的具體行業目錄執行)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可不單獨編制節能報告。項目應按照相關節能標準、規範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應對項目能源利用、節能措施和能效水平等進行分析。節能審查機關對項目不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不再出具節能審查意見。
(五)單個項目涉及兩個及以上設區市或縣(市、區)的,其節能審查工作由項目所在地共同上級節能審查機關按照規定的許可權辦理。打捆項目涉及兩個及以上設區市或縣(市、區)的,其節能審查工作分別由子項目所在設區市或縣(市、區)相關節能審查機關實施。
第九條 各設區市可結合本地實際,在各類開發區、新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區域實施區域節能審查,明確區域節能目標、節能措施、能效準入、化石能源消費控制等要求。對已經實施區域節能審查範圍內的項目,除應由自治區節能審查機關審查的,節能審查實行告知承諾制。
區域節能審查具體實施辦法由自治區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依據實際情況制定。
第三章 節能審查
第十條 需進行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應編制節能報告。項目節能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項目概況;
分析評價依據;
項目建設及運營方案節能分析和比選,包括總平面布置、生產工藝、用能工藝、用能設備和能源計量器具等方面;
節能措施及其技術、經濟論證;
項目能效水平、能源消費情況,包括單位產品能耗、單位產品化石能源消耗、單位增加值(產值)能耗、單位增加值(產值)化石能源消耗、能源消費量、能源消費結構、化石能源消費量、可再生能源消費量和供給保障情況、原料用能消費量;有關數據與國家、地方、行業標準及國際、國內行業水平的全面比較;
(六)項目實施對所在地完成節能目標任務的影響分析。
具備碳排放統計核算條件的項目,應在節能報告中核算碳排放量、碳排放強度指標,提出降碳措施,分析項目碳排放情況對所在地完成降碳目標任務的影響。
建設單位應出具書面承諾,對節能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不得以拆分或合併項目等不正當手段逃避節能審查。
第十一條 需進行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通過廣西數字政務一體化平台申請辦理。由自治區節能審查機關辦理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報告由設區市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初審並提出意見後報送。節能報告內容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節能審查機關應當予以受理。內容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節能審查機關應噹噹場或5日內一次性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報告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二條 節能審查機關受理節能報告後,應委託具備技術能力的機構進行評審,受委託評審機構應組織專家對項目節能審查內容進行嚴格評審,形成評審意見,標明“建議予以出具節能審查意見”或“建議不予出具節能審查意見”,作為節能審查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 節能審查機關應當從以下方面對項目節能報告進行審查:
(一)項目是否符合節能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範、政策要求;
(二)項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觀準確,方法是否科學,結論是否準確;
(三)項目節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四)項目的能效水平、能源消費等相關數據核算是否準確,是否滿足本地區節能工作管理要求。
第十四條 節能審查機關應在法律規定的時限內出具節能審查意見或明確節能審查不予通過。節能審查意見自印發之日起2年內有效,逾期未開工建設或建成時間超過節能報告中預計建成時間2年以上的項目應重新進行節能審查。
第十五條 通過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地點、建設內容、建設規模、能效水平等發生重大變動的,或年實際綜合能源消費量超過節能審查批覆水平10%及以上的,建設單位應向原節能審查機關提出變更申請。原節能審查機關依據實際情況,提出同意變更的意見或重新進行節能審查;項目節能審查許可權發生變化的,應及時移交有權審查機關辦理。
第十六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投入生產、使用前,建設單位應對項目節能報告的生產工藝、用能設備、節能技術採用情況以及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進行驗收,並編制節能驗收報告。實行告知承諾管理的項目,應對項目承諾內容以及區域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進行驗收。分期建設、投入生產使用的項目,應分期進行節能驗收。未經節能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項目,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節能驗收報告應在節能審查機關存檔備查。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應納入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統一管理,實行網上監管和服務,實現審查過程和結果的可查詢、可監督。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通過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報送項目能源消費等情況。
第十八條 節能審查機關應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強化節能審查事中事後監管,組織對項目節能審查意見落實、節能驗收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日常監督檢查工作應按照“雙隨機一公開”原則開展。
第十九條 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節能監督管理部門要依法依規履行節能監督管理職責,將節能審查實施情況和節能驗收情況作為節能監察的重點內容。各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節能監督管理部門應加強節能審查信息的統計分析,定期調度已投產項目能源消費、能效水平等情況,作為研判節能形勢、開展節能工作的重要參考。
第二十條 節能審查機關應按季度將本單位節能審查實施情況報送本級發展改革部門,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將匯總後的節能審查實施情況分領域抄送同級各節能監督管理部門。市級發展改革部門應按季度向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報告本地區節能審查實施情況,按要求報送項目節能審查信息和已投產項目調度數據。
第二十一條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按職責實施全區節能審查動態監管,對各地節能審查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重大項目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檢查抽查結果作為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對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獲通過,擅自開工建設或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節能審查機關責令停止建設或停止生產、使用,限期整改,並對建設單位進行通報批評,視情節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經節能審查機關認定完成整改的項目,節能審查機關可依據實際情況出具整改完成證明。不能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生產性項目,由節能審查機關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關閉,並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以拆分項目、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通過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節能審查機關撤銷項目的節能審查意見;以不正當手段逃避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節能審查機關按程式進行節能審查。項目已開工建設或投入生產、使用的,按本辦法第二十二條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四條 未落實節能審查意見要求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節能審查機關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整改。不能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由節能審查機關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五條 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節能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及以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通過節能驗收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節能審查機關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整改,並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 從事節能諮詢、評審等節能服務的機構提供節能審查虛假信息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節能審查機關、節能監督管理部門應將發現的相關證據資料轉交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
第二十七條 節能審查機關對建設單位、中介機構等的違法違規信息進行記錄,將違法違規行為及其處理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廣西)和廣西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在“信用廣西”等網站向社會公開。對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措施。
第二十八條 負責審批政府投資項目的工作人員,對未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獲通過的項目,違反本辦法規定予以批准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九條 節能審查機關、節能評審機構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參與評審的有關人員在節能評審中存在違紀違法行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原《廣西壯族自治區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桂發改環資〔2017〕63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