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

《廣東省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在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三次會議通過,於2022年7月1日起實施。

《廣東省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送審稿)》,是由廣東省發展改革委牽頭起草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
  • 起草方: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 實施時間:2022年7月1日
條例公布,條例全文,起草過程,條例內容,

條例公布

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 告(第112號)
  《廣東省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已由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三次會議於2022年6月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6月1日

條例全文

廣東省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
(2022年6月1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閥連牛境第一條 為了最佳化營商環境,維護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和創造力,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放臘洪,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最佳化營商環境相關工作。
  第三條 最佳化營商環境應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發展環境。
  第四條 各類市場主體在經濟活動中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市場主體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和經營自主權受法律保護。
  市場主體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恪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維護市場秩序,履行法定義務,承擔社會責任。
 重拘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統籌推進、督促落實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協調解決罪設講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是省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主管部門;地級以上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明婆奔煉確負責組織、協調最佳化營商環境日常工作的主管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最佳化營商環境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及時總結、複製、推廣行之有效的經驗和做法,並結合本地實際,在法治框架內積極探索原創性、差異化的最佳化營商環境改革措施;對探索中出現失誤或者偏差,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予以免責或者減輕責任。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營商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完善以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滿意度為導向的營商環境評價機制,採取公開信息分析、問卷調查、暗訪和直接聽取市場主體和行業協會商會意見建議等方式,按照國家和省的營商環境評價指標定期開展營商環境評價,並向社會公布評價結果。
  省人民政府營商環境主管部門可以委託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機構對營商環境狀況進行評價。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規範營商環境評價工作,加強對其委託或者隸屬的研究機構、社會團體等評價機構的監督,撤銷沒有實質作用的評價活動,防止多頭評價、重複評價。任何單位不得利用營商環境評價謀取利益,不得冒用國家機關的名義開展評價或者發布評價結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參照營商環境評價結果,完善最佳化營商環境的政策措施。
  第八條 加強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在最佳化營商環境方面的交流合作,推動在投資和貿易、市場準入、標準認定、產權保護、政務服務、法律服務等方面實現規則銜接和機制對接,促進各類要素跨境便捷流動和最佳化配置。
第二章 市場和要素環境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全面落實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不得另行制定市場準入性質的負面清單,不得在市場準入方面對市場主體的資質、資金、股比、人員、場所等設定不合理條件。連估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適應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管理的審批、監管等配套制度。
  推動在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地區試行放寬市場準入特別措施。
  第十條 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獲取和使用資金、技術、人力資源、數據、土地使用權及其他自然資源等各類生產要素和公共服務資源,平良訂疊拳等適用支持發展的政策措施。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制定和實施歧視性政策或者設定隱性障礙。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加大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力度,依法查處或者配合查處市場主體達成壟斷協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行為以及行政主體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等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平台經濟、共享經濟等新業態領域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規制,依法查處新型網路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十二條 市場主體登記機關及有關部門應當最佳化市場主體設立登記的服務流程,設定市場主體登記綜合服務視窗,實現一次性申請辦理營業執照、公章刻制、發票申領、社保登記、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銀行預約開戶等業務,一次性領取營業執照、印章、發票、稅控設備等。
  市場主體登記機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行市場主體設立登記的全程網上辦理,依託網上政務服務平台實現線上填報、審批、發證。
  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對所有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建立清單管理制度,按照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最佳化審批服務等方式進行分類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特定領域外,涉企經營許可事項不得作為企業登記的前置條件。
  在符合條件的行業推行涉企經營許可按照企業需求整合,企業辦理營業執照時,可以同時申辦經營涉及的多項許可事項。市場主體登記機關及有關部門應當將各類許可證信息歸集至營業執照,減少審批發證。
  第十四條 市場主體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及其確認的其他地址為紙質法律文書送達地址。
  市場主體同意適用電子送達方式並簽訂確認書的,行政執法主體可以向市場主體送達電子法律文書。市場主體確認的手機號碼、電子信箱、即時通訊賬號等為電子法律文書送達地址,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五條 市場主體登記機關及有關部門應當最佳化市場主體註銷登記的辦理流程,規範辦理時限,精簡申請材料;建立線上、線下註銷服務專區,集中受理營業執照、稅務、社會保險、海關等各類註銷業務申請,一次辦結註銷相關事項。
  對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市場主體登記機關可以按照簡易程式辦理註銷登記。
  企業辦理註銷登記時,應當清算並提交清算報告、清稅證明等檔案。企業申請稅務註銷後,稅務機關未在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或者未將結果告知企業,企業全體投資人書面承諾對企業債務及稅收清繳承擔清償責任的,免於提交清稅證明。
  支持有條件的地區探索依職權註銷制度。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平等參與政府採購和招標投標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不得實施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或者投標人的行為。
  政府採購活動以及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允許投標人自主選擇以保函、保險等方式提交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不得強制要求支付現金。
  政府採購活動推廣不收取投標保證金,以責任承諾書的方式替代投標保證金。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業和信息化、地方金融監管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企業上市指導,支持符合產業政策、具有發展潛力的企業上市掛牌融資;對準備上市、掛牌企業因改制、重組、併購而涉及的土地手續完善、稅費補繳、產權過戶等事項,應當通過建立健全綠色通道、限時辦結等制度,加強政策指導和服務,協助企業妥善處理。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區域股權交易中心建設非上市股權公司股權託管平台,為企業提供股權登記、託管、轉讓和融資等綜合金融服務。
  參與政府採購的中小企業供應商可以憑藉中標通知書、成交通知書或者政府採購契約向金融機構申請融資,政府採購人應當支持配合中標的中小企業供應商辦理政府採購契約融資業務。鼓勵金融機構依託應收賬款融資服務平台為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供應商提供應收賬款融資服務。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應當制定並公開收費目錄及標準,不得向小微企業收取貸款承諾費、資金管理費等不合理費用,嚴格限制收取財務顧問費、諮詢費等費用。
  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不得設定貸款審批歧視性規定,不得強制設定條款或者協商約定將企業的部分貸款轉為存款,不得以存款作為審批和發放貸款的前提條件。
  第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資源部門應當科學統籌土地利用計畫指標,建立健全城鄉建設用地供應定期滾動計畫,重點保障有效投資用地需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最佳化對用地規劃、項目招商、土地供應、供後管理和退出等各環節的協同監管,實行產業用地全周期管理機制。
  第二十條 省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建立全省統一歸集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信息系統和基礎信息資源庫,實現專業技術人才職稱信息跨地區線上核驗,整合就業服務資源,完善就業崗位信息歸集發布制度,為市場主體用工提供便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為市場主體提供用工指導、勞動關係協調等服務。支持市場主體採用靈活用工機制,引導有需求的市場主體通過用工餘缺調劑開展共享用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鎮教育、就業創業、醫療衛生等基本公共服務與常住人口掛鈎機制,推動公共資源按照常住人口規模配置。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科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應當深化產教融合,推進校企合作,支持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培養與市場主體需求相適應的產業人才。
  省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推動完善外籍高層次人才在創新創業方面的便利措施。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科技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主要由市場決定的科技項目遴選、經費分配、成果評價機制,完善支持市場主體技術創新的扶持政策和激勵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科技等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市場主體與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以及其他組織通過合作開發、委託研發、技術入股、共建新型研發機構、科技創新平台和公共技術服務平台等產學研合作方式,共同開展研究開發、成果套用與推廣、標準研究與制定等活動,提高市場主體自主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能力。
  市場主體開展研究開發活動,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科研儀器設備加速折舊、技術開發和轉讓稅收減免等優惠待遇。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政務服務數據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推進公共數據開放共享,最佳化經濟治理基礎資料庫,建立健全政府及公共服務機構數據開放共享規則,推動公共運輸、路政管理、醫療衛生、養老等公共服務領域和政府部門數據有序開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網信、公安、政務服務數據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數據隱私保護和安全審查制度,加強對政務、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等數據的保護。
  第二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建立多式聯運公共信息平台,實現海運、空運、鐵路、公路運輸信息共享,構建貨運信息可查、全程實時追蹤的多式聯運體系;推進貨運運輸工具、載運裝備等設施的標準化建設,提升貨物運輸效率。
  交通運輸、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貨運收費的監管、指導,監督落實收費公示和明碼標價制度,取消無依據、無實質服務內容的收費項目。推進高速公路按照車型、時段、路段等實施差異化收費。鼓勵有條件的地區通過政府回購等方式降低公路通行成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規範車輛限行措施,清理不合理的車輛限行政策。
  第二十四條 供水、供電、供氣、通信等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向社會公開依法依規確定的收費範圍、收費標準、服務標準、服務流程和服務時限等內容,向市場主體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穩定和價格合理的服務,不得以指定交易、拖延服務等方式強迫市場主體接受不合理條件,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不合理費用。
  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最佳化報裝審批流程,精簡報裝材料,壓縮辦理時間,實現報裝申請全流程網上辦理;不得設定與技術規範無關的非必要前置條件。
  第二十五條 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完善自律性管理約束機制,規範會員行為,收集並反映會員合理訴求,維護市場秩序。
  行業協會商會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組織市場主體從事聯合抵制、固定價格等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二)出具虛假證明或者報告,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對已取消的資格資質變相進行認定;
  (四)沒有法律、法規依據,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參加評比、達標、表彰、培訓、考核、考試等活動;
  (五)違法違規向市場主體收費或者強制要求市場主體捐贈、贊助等變相收費;
  (六)其他干擾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市場主體有權自主決定加入或者退出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府誠信建設,建立政務誠信監測治理體系和政府失信責任追究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向市場主體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契約,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責任人員更替等為由違約毀約。
  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等確需改變政策承諾、契約約定的,應當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進行,並對市場主體因此受到的損失依法予以公平、合理、及時的補償。
  第二十七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不得違反契約約定拖欠市場主體的貨物、工程、服務等賬款;國有企業、大型企業不得利用優勢地位拖欠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賬款,不得強制民營企業、中小企業接受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變相延長付款期限。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大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拖欠市場主體賬款的清理力度,並通過加強預算管理、審計監督、嚴格責任追究等措施,建立防範和治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拖欠市場主體賬款的長效機制和約束懲戒機制。
  第二十八條 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造成市場主體普遍性生產經營困難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採取補償、減免等紓困救助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中小企業的紓困幫扶,加大政府採購支持力度,對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按照規定為其預留採購份額;加大融資支持力度,建立中小企業應急轉貸機制,支持銀行機構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按照市場化原則展期、續貸。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安排中小企業紓困資金和應急轉貸資金。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結合實際探索購買突發公共事件保險,運用市場化機制加強普惠性的紓困救助工作。
第三章 政務服務
  第二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牽頭推進本系統政務服務標準化工作,按照減環節、減材料、減時限的要求,編制並向社會公開統一標準化政務服務事項目錄和辦事指南,規範政務服務事項辦理流程,實現同一政務服務事項名稱、類型、依據、編碼統一。
  辦理事項的申請條件和申請材料應當明確、具體,不得含有兜底條款。有關部門不得要求市場主體提供辦事指南規定之外的申請材料。可以通過省政務大數據中心共享獲得的公共數據,不得要求市場主體提供。
  第三十條 省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布並完善各級政務服務中心的建設運行標準和服務標準。
  地級以上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省制定的標準建設綜合性實體政務服務中心,根據實際將政務服務中心部門分設的專業性服務視窗整合為綜合辦事視窗,推動實行前台綜合受理、後台分類審批、綜合視窗出件的工作模式,實現政務服務事項一窗通辦;設定政務服務事項跨省辦理和省內跨市辦理的專門視窗,為市場主體提供異地辦事服務。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便民服務中心,為市場主體就近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提供便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明確政務服務線上線下的辦理條件、申請材料、辦理流程,提供集中辦理、就近辦理、網上辦理、異地辦理等多樣化便民服務方式。
  市場主體有權自主選擇線上或者線下辦理政務服務,行政機關不得限定市場主體的申請方式和辦理渠道,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不斷最佳化政務服務事項的申辦審批流程,推行政務服務事項一次辦結。市場主體申請辦理一件政務服務事項,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從提出申請到收到辦理結果,只需到實體服務大廳辦理一次,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各級政務服務事項實施部門應當通過廣東政務服務網公布適用於一次辦結的政務服務事項清單,並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實行動態調整。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政務服務事項容缺受理制度,公開容缺受理的適用事項,明確事項的主要申報材料和次要申報材料。
  對基本條件具備、主要申報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條件,但次要材料或者副件有欠缺的登記、審批事項,申請人按照要求作出書面承諾後,行政機關應當先予受理並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材料、補交期限。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健全首問負責、預約辦理、業務諮詢、一次告知、限時辦結等制度,完善全程幫辦、聯辦以及錯時、延時服務等工作機制。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政務服務評價和整改制度,市場主體可以通過線上線下渠道評價服務績效。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政務服務中推廣套用電子證照、電子印章、電子簽名,並規定證照、簽章等電子材料具體業務套用場景,推動電子證照、簽章互認共享。
  市場主體辦理政務服務事項和公用服務事項,可以使用電子證照、電子證明和加蓋電子印章或者使用符合法定要求的電子簽名進行確認的電子材料,有關單位不得拒絕辦理或者要求申請人提供實體材料,但依法應當核驗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全面清理地方實施的證明事項,公布依法保留的證明事項清單,逐項列明設定依據、開具單位、索要單位、辦事指南等。清單之外,政府部門、公用企事業單位和服務機構不得索要證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在市場監管、稅務、消防安全、生態環境保護等領域,使用由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生成的含有市場主體自身監管信息的信用報告,代替需要辦理的證明事項。
  第三十六條 省和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製定並公布告知承諾事項清單。列入告知承諾事項清單的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申請人可以自主選擇提供相關材料或者採用告知承諾制辦理。承諾情況記入申請人信用信息,作為差異化分類監管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深化投資審批制度改革,嚴格控制增設或者變相增設投資審批環節;健全部門協同工作機制,推進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等相關信息系統互聯互通、信息共享,強化項目決策與用地、規劃等建設條件同步落實,實行與相關審批線上並聯辦理。
  第三十八條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深化工程建設項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領域的重大工程)審批制度改革,確定立項用地規劃許可、工程建設許可、施工許可、竣工驗收四個審批階段的牽頭部門,組織並聯審批;並依託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實現全過程線上審批。
  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開發區、產業園區、新區等有條件的區域,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推行區域評估,組織有關部門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對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環境影響、地質災害危險性、水資源論證、水土保持、文物考古調查勘探、雷電災害等事項進行統一評估,並在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前主動向建設單位告知相關建設要求。對已經實施區域評估範圍內的工程建設項目,相應的審批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區域評估費用不得由市場主體承擔。
  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能源等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加強工程建設項目風險分級分類審批和基於風險等級的質量安全監管,明確各類工程建設項目風險劃分標準和風險等級,並實行差異化審批和監管。
  第三十九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加強與住房城鄉建設、稅務等部門的協作,實施不動產登記、交易和繳稅一窗受理、並行辦理,免費提供不動產登記信息網上查詢和現場自助查詢服務。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加強與供水、供電、供氣、通信等公用企事業單位協作,推行不動產登記與有關公用服務事項變更聯動辦理,由不動產登記機構統一受理,一次性收取全部材料並推送至相應公用企事業單位並聯辦理相關業務。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加強與金融機構協作,實現市場主體委託金融機構直接在銀行網點代為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手續。
  第四十條 稅務機關及有關部門應當最佳化辦稅流程,簡化優惠政策申報程式,拓寬辦稅渠道,實現主要涉稅服務事項網上辦理,拓展非接觸式辦稅繳費服務。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商務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精簡進出口環節審批事項和單證,推廣提前申報報關模式,最佳化通關流程;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及商品,依照有關規定,實行先放行後繳稅、先放行後改單、先放行後檢測等管理。
  省人民政府依託國際貿易“單一視窗”平台,建立跨境貿易大數據平台,推動監管部門、相關出證機構、港口、船舶公司、進出口企業、物流企業、中間代理商等各類主體信息系統對接和數據實時共享,為市場主體提供通關與物流各環節的貨物狀態查詢服務。
  第四十二條 省和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整合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建立和公開本地區公共資源交易目錄清單,推進公共資源交易全流程電子化。
  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應當依法公開交易目錄、程式、結果、監督等信息,最佳化見證、場所、信息、檔案和專家抽取等服務,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及時獲取有關信息並平等參與交易活動。
  第四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編制並公布法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明確事項名稱、設定依據、辦理時限、工作流程、申報條件、收費標準等。未納入清單的中介服務事項,不得作為行政審批的受理條件。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清理和取消自行設定的區域性、行業性或者部門間的中介服務機構執業限制,不得通過限額管理控制中介服務機構數量。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行政審批過程中需要委託中介服務機構開展技術性服務的,應當通過競爭性方式選擇中介服務機構,並自行承擔服務費用,不得轉嫁給市場主體。行政審批過程中的中介服務事項依法由市場主體委託的,應當由其自主選擇中介服務機構,行政機關不得利用職權指定或者變相指定,不得妨礙中介服務機構公平競爭。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託全省統一的中介服務網上交易平台,為入駐的項目業主提供中介服務。項目業主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中介服務事項清單以內、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以外且未達到採購限額標準的中介服務,應當通過中介服務網上交易平台交易,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係的要求,暢通常態化政企溝通聯繫渠道,建立本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與市場主體代表定期面對面協商溝通機制,採取多種方式及時聽取市場主體的反映和訴求,並依法幫助其解決問題。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完善優惠政策免於申報的工作機制,通過信息共享、大數據分析等方式,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實行優惠政策免予申報、直接享受;確需企業提出申請的優惠政策,應當簡化申報手續,推行全程網上辦理,實現一次申報、快速兌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梳理並集中公布惠企政策清單,根據企業所屬行業、規模等主動向企業精準推送政策內容。
第四章 法治環境
  第四十六條 有關國家機關制定、修改涉及市場主體重大權益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措施,應當充分聽取市場主體、工商業聯合會、企業聯合會或者相關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建議。
  第四十七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起草與市場主體經濟活動有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措施時,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在公平競爭審查中發現涉嫌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或者擬適用例外規定的,按照規定引入第三方評估。未經公平競爭審查的,不得提交審議。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建立公平競爭獨立審查機制,實施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相關政策措施出台前公平競爭的集中審查。
  第四十八條 行政檢查主體應當制定年度行政檢查計畫,並報上級行政檢查主體備案。行政檢查計畫包括行政檢查的依據、事項、範圍、方式、時間等內容。
  行政檢查實行清單管理制度,按照省的規定推行綜合查一次制度。同一部門同一時期對同一市場主體實施多項檢查,並且檢查內容可以合併進行的,應當合併檢查;多個部門對同一市場主體進行檢查,並且可以實施聯合檢查的,應當協調組織實施聯合檢查;聯合檢查協調組織存在困難的,本級人民政府應當明確由一個部門組織實施聯合檢查。
  第四十九條 行政執法主體應當依法運用網際網路、大數據等技術手段,依託國家和省的線上監管系統、非現場執法系統和信息共享等方式,開展非現場執法。非現場執法可以實現有效監管的,原則上不再進行現場執法;非現場執法難以實現有效監管的,應當及時進行現場執法。
  第五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行行政執法減免責清單制度,依法制定公布減免責清單並實行動態管理。
  利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實施的哄抬價格等違法行為,以及納入重點執法領域、潛在風險較大、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糾錯成本較高的違法行為,不得納入減免責清單。
  第五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鼓勵創新的原則,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實行包容審慎監管。對符合國家和省政策導向的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市場主體,可以按照規定優先採取教育提醒、勸導示範、警示告誡、行政提示、行政指導、行政約談等方式執法,但法律、法規、規章明確禁止或者涉及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民眾生命健康的情形除外。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開展清理整頓、專項整治等活動,應當嚴格依法進行,因法定事由經有權機關批准在相關區域對相關行業、領域的市場主體採取普遍停產、停業等措施的,應當合理確定實施範圍和期限。
  實施有關措施應當提前書面通知企業或者向社會公告,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市場主體的產權保護,依法需要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當減少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除依法需責令關閉企業的情形外,應當為企業預留必要的流動資金和往來賬戶。
  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確有錯誤、不當,依法需要撤銷、變更,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照民法典、行政許可法、國家賠償法等依法處理。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科學合理、合法合規、公平公正的原則制定涉及市場主體的財政獎勵、補貼政策,並嚴格規範財政獎勵、補貼的發放程式,及時公開財政獎勵、補貼的政策依據、適用範圍、發放程式和時限等。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發放財政獎勵、補貼,並通過入口網站等渠道及時公布最終發放對象及其相關情況、發放標準、發放金額及監督投訴渠道等。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涉及市場主體的行政許可、證明事項、保證金、財政獎勵及補貼事項的定期評估制度。評估認為相關事項已經具備調整或者取消條件的,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和程式,及時予以調整或者取消。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與人民法院建立企業破產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企業破產啟動、職工安置、資產處置、信用修復、涉稅事項處理、破產企業重整等問題。
  省和地級以上市應當明確政府部門承擔政府各相關部門間協調、債權人利益保護以及防範惡意逃廢債等破產行政管理職責。
  破產管理人持相關法律檔案查詢破產企業註冊登記材料、社會保險費用繳納情況、銀行開戶信息及存款狀況,以及不動產、車輛、智慧財產權等信息時,或者查詢後接管上述財產至破產管理人、受理破產的人民法院賬戶的,相關部門、金融機構應當依法配合。
  破產管理人依據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式裁定文書、清算組依據人民法院強制清算終結裁定文書提出註銷申請的,市場主體登記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註銷登記。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全面覆蓋城鄉、便捷高效的現代公共法律服務體系,推動發展法律服務業,支持有條件的地區探索建立法律服務聚集區,為市場主體提供便捷的法律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完善涉外法律服務工作機制,加強涉外法律服務機構建設和涉外法律服務人才的培養引進工作,搭建涉外法律服務供需對接平台,支持律師等法律服務人才在服務市場主體境外投資決策、項目評估和風險防範等方面發揮作用。
  第五十八條 完善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複議、訴訟等糾紛解決協調對接機制,推動一站式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建設,發揮仲裁、調解機構及行業協會商會等的專業人才優勢,為市場主體提供多元化糾紛解決渠道。
  加強區域性、行業性、專業性調解機構建設,推動建立國際商事調解組織,支持商事調解機構和商事仲裁機構加入國際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決平台。
  鼓勵市場主體選擇商事調解機構和商事仲裁機構解決商事爭議糾紛。
第五章 監督保障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專項督查、日常檢查等方式開展營商環境監督工作,督促糾正存在的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營商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匯總、分析涉及營商環境投訴、舉報的主要問題,並及時制定解決方案。
  第六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新聞媒體對營商環境進行輿論監督,及時調查處理新聞媒體曝光的損害營商環境的行為,並向社會公開調查處理結果。
  第六十一條 鼓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營商環境主管部門建立最佳化營商環境特約監督員制度,聘請企業經營者、專家學者、行業協會商會代表等作為特約監督員,對營商環境問題進行監督。特約監督員應當收集並及時反饋市場主體對營商環境工作的意見建議及破壞營商環境的問題線索等情況,客觀公正地提出監督、評價意見。
  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聽取行業協會商會等第三方機構對營商環境工作的意見。
  鼓勵和支持行業協會商會等第三方機構對最佳化營商環境問題開展調研,向營商環境主管部門提出專業性報告和政策性建議。
  第六十三條 對涉及營商環境的問題或者違法行為,市場主體可以通過政務服務便民熱線、線上政務服務平台等渠道進行投訴、舉報。行政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直接辦理或者按照職責予以轉辦,並將辦理結果及時反饋給投訴人、舉報人。
  第六十四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損害營商環境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 公用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商會以及中介服務機構有損害營商環境行為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並按照相關規定記入信用記錄。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起草過程

2020年3月,省發展改革委委託暨南大學立法團隊啟動《條例》起草工作,先後赴省內廣州、深圳、清遠、湛江、汕頭等10餘個地市,省商務廳、省市場監管局、省稅務局等有關部門以及省外浙江、上海等地開展立法調研;召開10餘場座談會,聽取15個省有關部門、32家企業、8家行業協會商會、13位專家意見,專門聽取已出台法規的深圳、廣州的意見建議;兩次書面徵求21個地市及省有關部門意見,並在省發展改革委入口網站為期30天公開徵求意見社會公眾意見。共收到113條意見,採納110條,未採納3條。數易其稿,最終形成《條例(草案送審稿)》。
2022年6月1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稱,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三次會議通過《廣東省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

條例內容

《條例》共7章共83條,分別是總則、市場和要素環境、政務服務、法治環境、監督保障、法律責任和附則。主要與國家《條例》進行對應,同時將市場環境與要素環境一起成章,突出要素的重要地位,專設法律責任一章。
(一)第一章“總則”。明確立法目的和依據、適用範圍、基本原則、市場主體權利義務、政府職責等,突出了鼓勵先行先試、支持容錯創新、深化粵港澳合作等內容。
(二)第二章“市場和要素環境”。圍繞建設公平競爭的市場和要素環境,重點在便利市場主體設立經營和註銷、規範政府採購和招標投標行為、規範行業協會商會行為、完善政企溝通機制,以及土地、資本、人力資源、科技、數據等要素市場化配置等方面作了規定。
(三)第三章“政務服務”。圍繞打造便利、高效的政務服務環境,重點在政務服務標準化、實體服務大廳和“數字政府”建設、推廣電子證照和簽章、容缺受理、提升辦稅效率、投資審批制度改革、惠企政策免申報制度等方面制定條款。
(四)第四章“法治環境”。圍繞營造公開、公平、公正的法治環境,重點規定了政策制定中的聽取意見及反饋機制、完善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政務事項時限管理、規範行政處罰和強制措施、行政檢查和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規範普遍停產停業措施、規範行政機關罰沒行為、政府誠信履約、破產程式中的府院聯動制度等。
(五)第五章“監督保障”。明確了人大監督、政府監督、輿論監督、社會監督等方式,並提出建立營商環境特約監督員制度。
(六)第六章“法律責任”。明確了市場主體、政府及其工作人員、行業協會商會、中介服務機構、公用事業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七)第七章“附則”。規定了條例的實施日期。
2021年7月19日廣東省司法廳發布了《廣東省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送審稿)》 及起草說明向社會各界徵集意見。截止日期為2021年8月20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持續最佳化營商環境,維護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和創造力,推進政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根據國務院《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最佳化營商環境及其相關工作。
第三條【基本原則】 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應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原則,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發展環境。
第四條【市場主體權利義務】 各類市場主體在經濟活動中權利平等、機會平等、適用規則平等。依法保護企業經營者人身權、財產權和經營自主權,營造尊重和保護企業經營者創業創新的社會氛圍,支持企業家發揮骨幹作用。
市場主體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恪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維護市場秩序,履行法定義務。
第五條【深化粵港澳合作】 加強與香港、澳門的交流合作,支持和鼓勵與香港、澳門的行業協會商會、市場主體加強交流,推動建立與港澳投資和貿易規則相銜接的政策、規則和標準體系,促進各類要素便捷流通和最佳化配置,共同建設具有全球競爭力的營商環境。
第六條【政府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統籌推進、督促落實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明確負責組織、協調最佳化營商環境日常工作的主管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最佳化營商環境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先行先試】 支持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結合本地實際,積極探索原創性、差異化的最佳化營商環境改革措施;根據國家授權及我省立法許可權,支持本省經濟特區在最佳化營商環境方面充分運用經濟特區立法權,支持廣州開展先行先試立法;支持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發揮示範作用,先行先試有利於最佳化營商環境的各項改革措施。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及時總結、複製、推廣各地在最佳化營商環境方面行之有效的經驗和做法。
第八條【容錯創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激勵機制,對在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獎勵;對在最佳化營商環境改革創新中出現失誤或者偏差,但符合國家確定的改革方向,決策和實施程式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並且未謀取私利、未惡意串通損害公共利益的,予以免責或者減輕責任。
第九條【營商環境評價】 省人民政府營商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以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滿意度為導向的營商環境評價機制,定期開展營商環境評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參照營商環境評價結果,不斷完善最佳化營商環境的政策措施。
第二章
市場和要素環境
第十條【市場準入】 全面落實國家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設定任何負面清單以外的市場準入限制。支持在符合條件的地區試行放寬市場準入特別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適應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管理的審批、監管等配套制度。
第十一條【外商投資】 外商投資實施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國家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實施管理。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對外商投資設定負面清單以外的準入限制。
省、地級以上市投資促進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編制和公布外商投資指南,為外商投資提供便利。
第十二條【市場主體平等】 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獲取和使用資金、技術、人力資源、數據、土地使用權及其他自然資源等各類生產要素以及公共服務資源,平等適用本省支持發展的政策和措施。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制定和實施歧視性政策或隱性障礙。
第十三條【公平競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加大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力度,對新型網路不正當競爭行為、平台經營者的排除及限制競爭行為、行政主體濫用行政權力排除及限制競爭行為等,應當依法及時進行調查和處理。
第十四條【中小投資者保護】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機制,為中小投資者維護合法權益提供便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司法機關應當開通中小投資者糾紛案件投訴、受理綠色通道,落實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制度,完善支持中小股東訴訟的配套措施,降低投資者的維權成本。
第十五條【“證照分離”和“一照通行”】 商事登記機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最佳化審批服務等方式對所有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實行清單管理,清單之外不得限制企業進入相關行業開展經營。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特定領域外,涉企經營許可事項不得作為企業登記的前置條件。對實施變相審批造成市場分割或者加重企業負擔的行為,由有關部門責令整改並追究責任。
在符合條件的行業推行涉企經營許可按企業需求整合,企業辦理營業執照時,可同時申辦經營涉及的多項許可事項。商事登記機關及有關部門應將各類許可證信息歸集至營業執照,減少審批發證。
第十六條【商事登記制度改革】 商事登記機關及有關部門應當最佳化開辦企業服務流程,推行全程網上辦理。設立開辦企業綜合服務視窗,實現市場主體一次性申請辦理營業執照、公章刻制、發票申領、社保登記、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銀行預約開戶等業務,一次性領取營業執照、印章、發票、稅控設備等。
第十七條【法律文書送達】 市場主體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及其承諾確認的其他地址為紙質法律文書送達地址。全程電子化商事登記過程中,市場主體同意使用電子送達方式的,在商事登記時填寫的手機號碼、電子信箱、即時通訊賬號等視為電子法律文書送達地址。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市場主體註銷】 商事登記機關及有關部門應當最佳化市場主體註銷辦理流程,建立企業註銷服務專區集中受理市場主體辦理營業執照、稅務、社會保險、海關等各類註銷業務申請,分類處置、同步辦理、一次辦結企業註銷相關事項。
對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商事登記機關可以將其除名或者作出依職權註銷的決定。市場主體除名和依職權註銷的範圍,除國家有明確規定的外,由省商事登記機關參照國家相關規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確定。
企業辦理註銷登記時,應當清算並提交清算報告、清稅證明等檔案。企業申請稅務註銷後,稅務機關未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或者未將結果告知企業,企業全體投資人書面承諾對企業債務及稅收清繳承擔清償責任的,免於提交清稅證明。
第十九條【政府採購和招標投標】 依法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平等參與政府採購和招標投標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不得實施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或者投標人的行為:
(一)設定或者限定潛在供應商或者投標人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
(二)設定超出採購或招標目的的資質、資產、規模、註冊地、分支機構等非必要條件;
(三)通過入圍方式設定備選庫、名錄庫、資格庫作為參與政府採購活動的資格條件,小額零星採購適用的協定供貨、定點採購以及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將特定行政區域、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投標條件、加分條件和中標條件;
(五)實施其他涉及採購信息發布、投標人資格審查、評標標準等方面的歧視行為。
在政府採購領域取消投標保證金,推行以責任承諾書替代投標保證金。在依法必須進行的招標投標中,招標人應允許投標人自主選擇以支票、匯票、本票、電子保函等非現金形式提交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不得強制要求支付現金。
第二十條【規範收費行為】 全面落實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涉企保證金清單管理制度,明確收費依據和收費標準並向社會公開。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或未經國務院批准的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涉企保證金一律不得收取。
第二十一條【規範金融機構行為】 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應當制定並公開收費目錄及標準,不得向中小微企業貸款收取承諾費、資金管理費,嚴格限制收取財務顧問費、諮詢費等費用。
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不得設定貸款審批歧視性規定,不得強制約定將企業的部分貸款轉為存款,不得以存款作為審批和發放貸款的前提條件。
第二十二條【中小微企業融資】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政務信息共享平台和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對接機制,歸集整合、開發共享公共信用信息,提供供應鏈融資、貿易融資、直接融資等功能。在確保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受到保護的前提下,推動不動產登記、稅務、市場監督管理、民政等有關政府部門的信息與金融機構共享。
省、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為小微企業和涉農市場主體融資增信。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應當堅持保本微利原則,逐步減少、取消反擔保要求,不得偏離主業擴大經營範圍。
推動在政府採購系統搭建政府採購契約融資平台,參與政府採購的中小微企業供應商可憑藉中標(成交)通知書或政府採購契約向金融機構申請融資。鼓勵金融機構在依法合規的基礎上,為符合條件的中小微企業供應商提供應收賬款貸款融資服務。
鼓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通過設立風險緩釋基金、中小微企業轉貸基金、政府引導基金等方式,服務中小微企業融資。
第二十三條【直接融資】 支持符合產業政策、具有發展潛力的企業在境內多層次資本市場及境外資本市場上市、掛牌、融資。
對準備上市、掛牌企業因改制、重組、併購而涉及的土地手續完善、稅費補繳、產權過戶等問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建立健全綠色通道、限時辦結等制度,加強政策指導和服務,協助企業妥善規範與處理。
支持區域股權交易中心建設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託管平台,為企業提供股權登記、託管、轉讓和融資等綜合金融服務。
第二十四條【土地要素】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靈活統籌安排土地利用計畫指標,並建立健全城鄉建設用地供應定期滾動機制,重點保障有效投資用地需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舊城鎮、舊廠房、舊村莊改造力度,為產業發展提供國土空間。對符合改造條件的用地,除政府收儲後按照規定劃撥或者公開出讓的情形外,可以以協定方式出讓給符合條件的改造主體。土地使用年限可以按照改造後的土地用途重新確定。
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要求前提下,試行增加混合產業用地供給,建立健全不同產業用地類型合理轉換和兼容的規則。對於新供應以及續期使用的工業用地,應簽訂項目監管協定,按照協定對約定事項實施監管。自然資源及有關部門應當最佳化對用地規劃、項目招商、土地供應、供後管理和退出等各種環節的協同監管,實行產業用地全周期管理機制。
第二十五條【人力資源要素】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為市場主體提供用工指導、勞動關係協調等服務。支持市場主體採用靈活用工機制,引導有需求的市場主體通過用工餘缺調劑開展共享用工。
建立全省統一歸集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信息系統和基礎信息資源庫,整合就業服務資源,完善就業崗位信息歸集發布制度,為市場主體用工提供便利。
除超大、特大城市外,在具備條件的都市圈或城市群探索實行戶籍準入年限同城化累計互認,試行以經常居住地登記戶口制度。建立城鎮教育、就業創業、醫療衛生等基本公共服務與常住人口掛鈎機制,推動公共資源按常住人口規模配置。
第二十六條【人才培養和引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市場主體需求制定高層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培養和引進等政策措施,在住房、醫療衛生、社會保險、配偶安置、子女入學等方面提供服務保障。
市場主體根據實際需求自行培養和引進的高層次人才、高技能人才,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確認,享受前款規定的服務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深化產教融合,推進校企合作,支持高等院校、職業學校培養與市場主體需求相適應的產業人才和技術人才。
第二十七條【技術要素】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主要由市場決定的科技項目遴選、經費分配、成果評價機制,完善支持市場主體技術創新的扶持政策和激勵措施。
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從事核心技術、關鍵技術和公共技術研究的,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科研儀器設備加速折舊、技術開發和轉讓稅收減免等優惠待遇。
鼓勵企業與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以及其他組織通過合作開發、委託研發、技術入股、共建新型研發機構和科技創新平台等產學研合作方式,共同開展研究開發、成果套用與推廣、標準研究與制定等活動,提高企業自主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能力。
第二十八條【數據要素】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公共數據開放共享,推動開發建設農業、工業、交通、教育、衛生健康、文化旅遊、安防、城市管理、基層社會治理、公共資源交易等領域規範化數據利用場景。
建立數據隱私保護和安全審查制度,加強對公共數據、企業商業秘密和個人數據的保護。
第二十九條【物流降本增效】 推動海運、空運、鐵路、公路運輸信息共享,構建貨運信息可查、全程實時追蹤的多式聯運體系;推進貨運運輸工具、載運裝備等設施的標準化建設,提升貨物運輸效率。
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貨運收費的監管、指導,落實收費公示和明碼標價制度,取消無依據、無實質服務內容的收費項目。
推進公路按照車型、時段、路段等實施差異化收費。鼓勵有條件的地區通過政府補償或回購等方式降低公路通行成本。
第三十條【公用事業服務】 供水、供電、供氣、通信等公用事業企業應當向社會公開依法依規確定的收費範圍、收費標準、服務標準、服務流程和服務時限等內容,向市場主體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穩定和價格合理的服務,不得以指定交易、拖延服務等方式強迫市場主體接受不合理條件,不得違法違規收取不合理費用。
公用事業企業應當最佳化報裝審批流程,精簡報裝材料,壓縮辦理時間,實現報裝申請全流程網上辦理;不得將工程規劃審批和施工審批作為辦理供水、供電、供氣、通信等公用服務事項的前置條件;不得設定與技術規範無關的非必要前置條件,但被依法認定為違法建設的項目除外。
第三十一條【規範行業協會商會行為】 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完善自律性管理約束機制,規範會員行為,收集並反映會員合理訴求,維護市場秩序;為市場主體提供信息諮詢、宣傳培訓、市場拓展、權益保護、糾紛處理等方面的服務。
行業協會商會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組織市場主體從事聯合抵制、固定價格等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二)出具虛假證明或者報告、違規收取費用、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對已取消的資格資質變相進行認定;
(四)沒有法律、法規依據,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參加評比、達標、表彰、培訓、考核、考試等活動;
(五)非法向市場主體收費或者強制要求市場主體捐贈、贊助等變相收費;
(六)其他干擾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市場主體有權自主決定加入或者退出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三十二條【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社會信用建設工作,協調解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重大問題,並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納入目標責任制考核體系。
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制度,加強對守信行為的倡導和褒揚,依法對失信行為進行懲戒和約束。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相關規定實施失信聯合懲戒,實行清單制管理。
第三十三條【政企溝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係,建立本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與市場主體定期面對面協商溝通機制,及時了解並依法幫助市場主體解決問題。
第三十四條【規範拖欠賬款行為】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事業單位不得違反契約約定拖欠市場主體的貨物、工程、服務等賬款,國有企業、大型企業不得利用優勢地位拖欠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賬款,不得強制民營企業、中小企業接受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不得在約定付款方式之外變相延長付款期限。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大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拖欠市場主體賬款的清理力度,並通過加強預算管理、審計監督、績效考核、嚴格責任追究等措施,建立防範和治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拖欠市場主體賬款的長效機制和約束懲戒機制。
第三十五條【政府誠信履約】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府誠信建設,建立政務誠信監測治理體系和政府失信責任追究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向市場主體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契約,不得以政府換屆、機構調整、相關責任人員調整等為由,不履行、不兌現或者拖延履行、拖延兌現。
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等確需改變政策承諾、契約約定的,應當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進行,並依法對市場主體因此受到的損失予以公平、合理、及時的補償。
第三十六條【紓困救助】 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造成市場主體普遍性生產經營困難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採取救助、補償、減免等幫扶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因救災或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徵收徵用經營者財產的,應當及時返還,或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第三章
政務服務
第三十七條【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按照減環節、減材料、減時限的要求,編制並公布統一標準化政務服務事項目錄和辦事指南,規範政務服務事項辦理流程。
編制政務服務事項目錄,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標準規範,結合實施政務服務事項的具體要求進行,確保同一政務服務事項名稱、類型、依據、編碼統一。
辦事指南應當包含事項名稱、設定依據、申請條件、申請材料、辦理機關、辦理程式、辦理時限、收費標準、聯繫電話和線上諮詢投訴渠道等信息。
前款規定的申請條件和申請材料必須明確、具體,不得含有兜底條款。有關部門不得要求市場主體提供辦事指南規定之外的申請材料。
第三十八條【實體服務大廳】 地級以上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綜合性實體政務服務大廳,將政務服務大廳中部門分設的專業性服務視窗整合為綜合視窗,實行前台綜合受理、後台分類審批、綜合視窗出件工作模式,實現政務服務事項一窗通辦。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便民服務視窗,為市場主體就近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提供便利。
省政務服務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布並不斷完善各級政務服務大廳的建設標準和服務標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標準建設政務服務大廳並實行規範化管理。
第三十九條【服務及評價制度】 行政機關應當健全首問負責、預約辦理、預審諮詢、一次告知、限時辦結等制度,完善全程幫辦、聯辦以及錯時、延時服務等工作機制。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的政務服務“好差評”制度,市場主體可以通過線上線下渠道評價服務績效,評價結果納入對有關行政機關的績效考核。
對收到的“不滿意”或者“非常不滿意”評價,承辦的政務服務機構要及時回訪核實。查證屬實的要限期進行整改,並將整改結果反饋給評價人。
第四十條【線上線下融合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明確線上線下的辦理條件、申請材料、辦理流程,提供集中辦理、就近辦理、網上辦理、異地辦理等多樣化便民服務方式。
市場主體有權自主選擇政務服務線上或者線下辦理,行政機關不得限定市場主體的申請方式和辦理渠道,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條【數字政府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數字政府建設,完善人口、法人單位、自然資源與空間地理、社會信用信息庫等公共基礎信息庫,豐富信用、金融、醫療、交通、生態、市場監管、文化旅遊、社會救助等主題資料庫。建設全省統一的政務大數據中心。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同級和上下級行政機關之間應當共享政務數據。推動政府機關業務系統和公用事業企業業務系統互聯互通,政務數據共享共用。
第四十二條【移動政務服務平台(“粵系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政務服務事項和套用進駐粵省事、粵商通、粵政易等“粵系列”平台。進駐“粵系列”平台的政務服務事項,原則上與省政務服務事項通用目錄保持一致,由省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對進駐政務服務覆蓋範圍和服務質量進行標準化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粵系列”平台業務聯通,橫向對接實體政務服務大廳和數字政府一體化平台,實現多場景、多終端融合發展和一體化運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面向民眾、企業和公職人員的移動政務服務,應當依託“粵系列”平台開展,原則上不再新建移動政務服務平台。已有移動政務服務套用應當分步分類整合到“粵系列”平台,因特殊原因確需新建或保留的,由省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具體辦理。
第四十三條【證照、簽章電子化】 推廣套用電子證照、電子印章、電子簽名。建設以統一身份認證、電子簽名、電子印章為核心的公共數據基礎平台。市場主體辦理政務服務事項、公用服務事項,使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電子證照、電子印章、電子簽名,與實體證照、印章與紙質簽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關單位不得拒絕辦理或者要求申請人提供實體材料,但是依法依規必須核驗或者收回證照原件的除外。
第四十四條【簡化證明事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公布依法保留的證明事項清單,逐項列明設定依據、開具單位、辦事指南等。未納入證明事項清單以及已經錄入政務共享信息系統的證明事項,不得要求市場主體提供。
探索在市場監管、稅務、消防安全、生態環境保護等領域,由市場主體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自主列印含有自身監管信息的信用報告,代替需要在各相關部門辦理的證明事項。
第四十五條【告知承諾制】 除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以及直接關係人民民眾生命健康的行業、領域,通過事中事後監管不會產生嚴重後果的政務服務事項,推行告知承諾制。
省、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並公布告知承諾事項清單。列入告知承諾事項清單的,申請人可以自主選擇提供相關材料或者採用告知承諾制辦理。承諾情況記入申請人信用信息,作為差異化分類監管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六條【容缺受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政務服務事項容缺受理制度,公開容缺受理的適用事項,明確事項的主要申報材料和次要申報材料。
對基本條件具備、主要申報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條件,但次要材料或者副件有欠缺的登記、審批事項,申請人按要求作出書面承諾後,行政機關應當先予受理並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材料、補交期限。
第四十七條【行政許可清單管理】 全面實施行政許可清單管理制度,行政機關不得在清單之外違法設定或者以備案、登記、註冊、目錄、規劃、年檢、年報、監製、認定、認證、審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設定或者變相設定、實施行政許可。
推進行政審批與技術審查相分離,行政機關不得以技術審查為由,推延辦理相關的行政審批事項。
第四十八條【投資審批制度改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深化投資審批制度改革,根據項目性質、投資規模等規範審批程式,精簡審批要件;健全部門協同工作機制,強化項目決策與用地、規劃等建設條件同步落實。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等相關信息系統互聯互通、信息共享。
第四十九條【工程項目審批改革(一)】 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能源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工程建設項目風險分級分類審批和質量安全監管,明確各類工程建設項目風險劃分標準和風險等級,並實行差異化審批和監管。
對一般社會投資的工業類項目,推行告知承諾制審批,建立並公布不同類型項目的審批事項清單和告知承諾制事項清單。
對社會投資的小型低風險新建、改擴建項目,由政府部門發布統一的企業開工條件,企業取得用地、滿足開工條件後作出相關承諾,政府部門可以直接發放相關證書,項目即可開工。
對規劃建設條件明確、建築結構相對簡單或採用標準化方案設計的建設工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和施工許可實行合併辦理。
第五十條【工程項目審批改革(二)】 在省級以上開發區、新區、自由貿易試驗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區域推行區域評估,對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地質災害危險性等事項進行統一評估,評估結果供特定區域內擬進駐的工程建設項目單位免費使用。區域評估費用由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各類園區管委會承擔。統籌各類空間性規劃,推進各類規劃數據銜接整合、信息共享共用,實現“多規合一”。
對建築工程、規劃、土地、消防、人防、檔案等事項實施限時聯合驗收的,應當統一組織實施和限時完成,統一竣工驗收圖紙和驗收標準,統一出具驗收意見。
統一測繪技術標準和規則,在規劃、用地、施工、驗收、不動產登記等階段實現測繪成果共享互認,避免重複測繪。推動相關規劃、測繪數據與公用事業企業共享。
第五十一條【不動產登記與查詢】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加強與住房城鄉建設、稅務等部門的協作,為市場主體提供不動產登記、交易和繳稅一窗受理、並行辦理服務。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加強與供水、供電、供氣、通信等公用事業企業協作,提供標準地址數據,推行不動產登記與有關公用服務事項聯動變更辦理,由不動產登記部門統一受理,一次性收取全部材料並推送至相應公用事業企業並聯辦理相關業務。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加強與金融機構協作,允許市場主體委託金融機構直接在銀行網點代為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手續。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根據國家和本省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相關規定,為市場主體免費提供按照地址查詢不動產登記與權利受限狀況、宗地圖等圖件信息和非住宅類不動產產權信息等服務,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第五十二條【提升辦稅效率】 稅務機關及有關部門應當最佳化辦稅流程、壓縮辦稅時間、精簡辦稅資料、拓寬辦稅渠道、簡併申報繳稅次數、公開涉稅事項辦理時限;拓展稅費綜合申報範圍,推動稅務、社保、住房公積金等稅費合併申報及繳納;推廣使用電子發票,推進稅費事項網上辦、掌上辦,拓展非接觸式辦稅繳費服務。
第五十三條【跨境貿易】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精簡進出口環節審批事項和單證,最佳化通關流程;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及商品,依照有關規定,實行先放行後繳稅、先放行後改單、先放行後檢測等管理。
海關部門應當建立提前申報通關機制,鼓勵企業提前申報,對因提前申報修改進出口日期,以及由於裝運、配載等原因造成貨物變更運輸工具的,不予記錄報關差錯。
依託國際貿易“單一視窗”平台,建立跨境貿易大數據平台,推動監管部門、港口、船舶公司、進出口企業、物流企業、中間代理商等各類主體信息系統對接和數據實時共享,為市場主體提供通關與物流各環節的貨物狀態和支付信息等項目的查詢服務。
第五十四條【公共資源交易平台】 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應當依法公開交易目錄、程式、結果、監督等信息,最佳化見證、場所、信息、檔案和專家抽取等服務,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及時獲取有關信息並平等參與交易活動。
省、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整合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建立和公布本地區公共資源交易目錄清單,推進公共資源交易全流程電子化。
第五十五條【規範中介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編制並公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清單,明確事項名稱、設定依據、辦理時限、工作流程、申報條件、收費標準等。未納入清單的中介服務事項,不得作為行政審批的受理條件。
放寬中介服務機構市場準入條件,嚴禁通過限額管理控制中介服務機構數量。規範中介服務網上交易平台,項目業主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中介服務事項清單以內、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以外且未達到採購限額標準的中介服務,應當通過中介服務網上交易平台交易,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行政機關在行政審批過程中需要委託中介服務機構開展技術性服務的,應當通過競爭性方式選擇中介服務機構,並自行承擔服務費用,不得轉嫁給市場主體。行政審批中的中介服務事項依法由市場主體委託的,應當由其自主選擇中介服務機構,行政機關不得利用職權指定或者變相指定,不得妨礙中介服務機構公平競爭。
第五十六條【惠企政策免申報制度】 鼓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通過信息共享、大數據分析等方式,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實行優惠政策免予申報、直接享受;確需企業提出申請的優惠政策,應當簡化申報手續,實現一次申報、全程網辦、快速兌現。
第四章
法治環境
第五十七條【政策制定】 行政機關依法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遵循以下要求:
(一) 充分聽取各類相關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除依法保密的外,應當通過政府官方網站等公開渠道向社會徵求意見,並建立完善的意見收集、整理、採納與反饋機制;
(二) 按照規定進行合法性審核,沒有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和命令依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不得作出減損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市場主體義務的規定;
(三) 一般應為市場主體留出不少於三十日的調整適應期,涉及國家安全、公共衛生等重大公共利益及公布後不立即施行將有礙施行的除外;
(四) 應按規定程式公開,未按法定要求和程式公布的行政規範性檔案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第五十八條【完善公平競爭審查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政策措施時,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政策制定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自我審查機制,明確責任機構和審查程式。自我審查可以由政策制定機關的具體業務機構負責,或者由政策制定機關指定特定機構統一負責。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建立獨立的公平競爭審查機制,實施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經濟政策出台前公平競爭的集中審查制度。鼓勵獨立的第三方社會機構參與政府公平競爭審查的評估與清理工作。
第五十九條【時限管理制度】 行政機關應當嚴格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及行政規範性檔案對行政行為的時限限制。法律、法規、規章及行政規範性檔案沒有明確時限要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相應行政行為。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當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
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鑑定、專家評審、徵求意見、成本監審或調查、以及上報上級部門批准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十條【規範行政處罰和強制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建立健全本區域、本行業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明確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的具體情形。行政機關應當嚴格執行裁量基準,不得擅自突破裁量基準實施行政處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市場主體輕微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免予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清單,對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對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可以不採取行政強制措施。
第六十一條【行政檢查與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 行政檢查實行清單管理制度,行政執法主體應當嚴格按照行政檢查事項清單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開展行政檢查。行政執法主體應當編制年度行政檢查計畫,並報上級行政執法主體備案,行政檢查計畫包括行政檢查的依據、事項、範圍、方式、時間等內容。
同一行政執法主體同一時期對同一檢查對象實施多項檢查的,原則上應當合併進行。不同行政執法主體需要對同一檢查對象進行多項檢查並且內容可以合併完成的,原則上應當組織聯合檢查。
在城市管理、市場監管、生態環境、文化市場、交通運輸、應急管理、農業等領域推行建立綜合行政執法制度,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減少執法主體和執法層級;在鄉鎮街道整合執法力量,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及相關的行政檢查權、行政強制措施權。
第六十二條【規範普遍停產停業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開展清理整頓、專項整治等活動,需要在相關區域對相關行業、領域的市場主體採取普遍停產、停業等措施的,應當按照重大行政決策的法定程式執行。確需採取普遍停產、停業等措施的,應當合理確定實施範圍和期限並提前書面通知企業或者向社會公告,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十三條【信用監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並推行以信用為基礎的分級分類監管制度,完善信用評價機制和分類監管標準,針對不同信用狀況和風險程度的市場主體採取差異化監管措施,對信用較好、風險較低的市場主體減少抽查比例和頻次;對違法失信、風險較高的市場主體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依法依規實行嚴管和懲戒。
第六十四條【規範行政機關的罰沒行為】 行政機關不得對下屬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沒、收費指標;不得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收費數額等,與相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利益直接或者變相掛鈎。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必須全部上繳國庫。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執法機關返還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的拍賣款項。
第六十五條【財政獎勵補貼監督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財政獎勵、補貼政策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嚴格規範各項財政獎勵、補貼的發放程式,及時公開各項獎勵、補貼的政策依據、適用主體和範圍、發放條件、發放程式和時限。
發放財政獎勵、補貼的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官方網站等渠道及時公布最終發放對象及其適用條件、發放標準、發放金額及投訴渠道,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十六條【行政事項定期評估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對行政許可、證明事項、涉企保證金及各類目錄清單、各類財政獎勵及補貼事項的定期評估制度。
經過前款評估,認為已經具備調整或取消條件的,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和程式,及時予以調整或者取消,或者及時報請有權機關適時調整或取消相應的行政許可、證明事項、涉企保證金及財政獎勵、補貼,及時調整相應的目錄清單。
第六十七條【智慧財產權保護】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實施智慧財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強化對智慧財產權的民事司法保護。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跨區域、跨部門智慧財產權執法協作,完善智慧財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機制和海外智慧財產權糾紛應對指導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體系,為市場主體提供智慧財產權信息、導航、預警、諮詢等服務。
第六十八條【破產程式中的府院聯動制度】 省、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明確承擔破產行政職能的政府機構,與人民法院建立企業破產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企業破產啟動、職工安置、資產處置、信用修復、涉稅事項處理、破產企業重整等問題。
第六十九條【破產管理人】 破產管理人處分破產企業重大財產的,應當經債權人會議逐項表決通過。
破產管理人查詢破產企業註冊登記材料、社會保險費用繳納情況、銀行開戶信息及存款狀況,以及不動產、車輛、智慧財產權等信息時,相關部門、金融機構應當依法予以配合。
破產管理人、清算組可以依據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式、終結強制清算程式的裁定,申請辦理企業簡易註銷登記,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法為企業辦理註銷登記。
破產管理人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加大對破產管理人的培訓力度,提高破產管理人的履職能力和水平。
第七十條【線抗訴訟】 人民法院應當構建多層次線抗訴訟服務體系,加強線抗訴訟服務平台建設,全面推行線上立案、跨域立案、線上閱卷、遠程開庭等智慧型化服務,推進全流程線上辦案。
第七十一條【行政和司法保護】 行政和司法機關應當堅持依法保護、平等保護、全面保護的原則,公正高效辦理涉及市場主體的各類案件,防止各類案件超期辦理,防止將經濟糾紛當作犯罪處理,防止將民事責任、行政責任變為刑事責任。
對涉嫌違法犯罪的市場主體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依法慎重採取拘留、逮捕等人身強制措施。對市場主體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員的違法犯罪行為,行政和司法機關應當慎用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依法需要採取上述強制措施的,不得超標的、超範圍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並應當採取措施減輕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的不利影響。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書生效後,有關單位應當依法協助人民法院及時處置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任何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得抵制、拖延或者妨礙人民法院執行。檢察機關依法對涉及營商環境的司法活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
第七十二條【公共法律服務】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整合律師、公證、調解、司法鑑定、法律援助等公共法律服務資源,建立全面覆蓋、便捷優質的法律服務網路。
完善律師參與境外投資決策、項目評估和風險防控的相關機制,加大對涉外法律人才的選拔培養工作,為市場主體提供高質量涉外法律服務。
第七十三條【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司法機關應當與仲裁、調解機構及行業協會商會等建立糾紛解決的協調對接機制,利用仲裁、調解機構及行業協會商會等的專業人才優勢,為市場主體提供多元化糾紛解決渠道。
加強區域性、行業性、專業性仲裁和調解機構建設,支持商事調解機構和商事仲裁機構加入國際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決平台。
鼓勵市場主體選擇商事調解機構和商事仲裁機構解決商事爭議糾紛。
第五章
監督保障
第七十四條【人大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採用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質詢、專題詢問或者代表視察等方式,加強對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監督、指導。
第七十五條【政府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過專項督查、日常檢查、明察暗訪等方式開展營商環境監督工作,及時督促各地各部門對存在的問題依法予以糾正。發現涉嫌違紀違法線索的,應當及時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七十六條【營商環境特約監督員制度】 鼓勵各級營商環境主管部門建立最佳化營商環境特約監督員制度,聘請企業經營者、專家學者、行業協會商會代表等作為特約監督員,對營商環境問題進行監督。
特約監督員應當蒐集並及時反饋市場主體對營商環境工作的意見建議及破壞營商環境的問題線索等情況,客觀公正地提出監督、評價意見。
第七十七條【輿論監督】 鼓勵和支持媒體對營商環境進行輿論監督,曝光損害營商環境的不良行為。
媒體應當進行客觀、真實、公正報導,不得誇大事實或者進行虛假報導,不得利用有關營商環境報導謀取非法利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做好輿情收集和回應工作,對於在輿情中暴露的損害營商環境的行為,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向社會公開調查處理結果。
第七十八條【社會監督與整改機制】 對於涉及營商環境的問題或違法行為,任何市場主體可以通過“12345”政府服務熱線和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台進行投訴。行政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直接辦理或按照職責予以轉辦,並將辦理結果及時反饋給投訴人。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關係到重大公共利益的領域積極推進建立內部舉報人制度,並提供安全、保密、有效的舉報渠道,及時處理、回應內部舉報信息,保護內部舉報人免受打擊報復。
縣級以上營商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匯總、分析涉及營商環境投訴的主要問題,及時制定製度性的解決方案。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九條【市場主體違法責任】 市場主體在辦理政務服務事項過程中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違反承諾事項,或者有其他破壞營商環境的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行政、民事或刑事責任,並記入其信用記錄。
第八十條【政府及其工作人員責任】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其他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損害營商環境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推諉、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違反規定增加或者變相增加辦事事項、辦事環節、辦事材料、辦事時限的;
(三)違反規定限制市場主體準入或者退出;
(四)制定或者實施政策措施不依法平等對待各類市場主體;
(五)違法干涉市場主體自主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六)不執行國家和省制定的減稅降費優惠政策;
(七)違反規定設定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範圍或者額外收費,向市場主體強制或者變相收取不合理費用;
(八)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或者不按照法定職責許可權和程式實施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行為,妨礙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九)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個人隱私或者市場主體商業秘密;
(十)濫用權力袒護有關市場主體進行不正當競爭,強制市場購買指定商品、服務,向市場主體索要商品、服務或者強行低價購買商品、服務;
(十一)違反規定不受理、推諉、敷衍、拖延投訴舉報,違規泄露投訴人、舉報人信息,以及對投訴人、舉報人打擊報復;
(十二)其他損害營商環境或者侵害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行為。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其他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損害營商環境取得的違法經濟利益,應當責令限期退賠、退還或者上繳國庫。對所獲得的非經濟利益,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糾正。
第八十一條【公用事業企業法律責任】 供水、供電、供氣、通信等公用事業企業不按照規定提供服務,或者違規收費、隨意中斷或者終止服務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給市場主體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二條【行業協會商會及中介服務機構責任】 行業協會商會及中介服務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害營商環境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並將違法情況記入信用記錄。
第七章
附則
第八十三條【實施日期】 本條例自XXXX年 XX月 XX日起施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參照營商環境評價結果,完善最佳化營商環境的政策措施。
  第八條 加強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在最佳化營商環境方面的交流合作,推動在投資和貿易、市場準入、標準認定、產權保護、政務服務、法律服務等方面實現規則銜接和機制對接,促進各類要素跨境便捷流動和最佳化配置。
第二章 市場和要素環境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全面落實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不得另行制定市場準入性質的負面清單,不得在市場準入方面對市場主體的資質、資金、股比、人員、場所等設定不合理條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適應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管理的審批、監管等配套制度。
  推動在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地區試行放寬市場準入特別措施。
  第十條 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獲取和使用資金、技術、人力資源、數據、土地使用權及其他自然資源等各類生產要素和公共服務資源,平等適用支持發展的政策措施。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制定和實施歧視性政策或者設定隱性障礙。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加大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力度,依法查處或者配合查處市場主體達成壟斷協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行為以及行政主體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等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平台經濟、共享經濟等新業態領域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規制,依法查處新型網路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十二條 市場主體登記機關及有關部門應當最佳化市場主體設立登記的服務流程,設定市場主體登記綜合服務視窗,實現一次性申請辦理營業執照、公章刻制、發票申領、社保登記、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銀行預約開戶等業務,一次性領取營業執照、印章、發票、稅控設備等。
  市場主體登記機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行市場主體設立登記的全程網上辦理,依託網上政務服務平台實現線上填報、審批、發證。
  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對所有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建立清單管理制度,按照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最佳化審批服務等方式進行分類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特定領域外,涉企經營許可事項不得作為企業登記的前置條件。
  在符合條件的行業推行涉企經營許可按照企業需求整合,企業辦理營業執照時,可以同時申辦經營涉及的多項許可事項。市場主體登記機關及有關部門應當將各類許可證信息歸集至營業執照,減少審批發證。
  第十四條 市場主體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及其確認的其他地址為紙質法律文書送達地址。
  市場主體同意適用電子送達方式並簽訂確認書的,行政執法主體可以向市場主體送達電子法律文書。市場主體確認的手機號碼、電子信箱、即時通訊賬號等為電子法律文書送達地址,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五條 市場主體登記機關及有關部門應當最佳化市場主體註銷登記的辦理流程,規範辦理時限,精簡申請材料;建立線上、線下註銷服務專區,集中受理營業執照、稅務、社會保險、海關等各類註銷業務申請,一次辦結註銷相關事項。
  對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市場主體登記機關可以按照簡易程式辦理註銷登記。
  企業辦理註銷登記時,應當清算並提交清算報告、清稅證明等檔案。企業申請稅務註銷後,稅務機關未在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或者未將結果告知企業,企業全體投資人書面承諾對企業債務及稅收清繳承擔清償責任的,免於提交清稅證明。
  支持有條件的地區探索依職權註銷制度。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平等參與政府採購和招標投標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不得實施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或者投標人的行為。
  政府採購活動以及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允許投標人自主選擇以保函、保險等方式提交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不得強制要求支付現金。
  政府採購活動推廣不收取投標保證金,以責任承諾書的方式替代投標保證金。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業和信息化、地方金融監管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企業上市指導,支持符合產業政策、具有發展潛力的企業上市掛牌融資;對準備上市、掛牌企業因改制、重組、併購而涉及的土地手續完善、稅費補繳、產權過戶等事項,應當通過建立健全綠色通道、限時辦結等制度,加強政策指導和服務,協助企業妥善處理。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區域股權交易中心建設非上市股權公司股權託管平台,為企業提供股權登記、託管、轉讓和融資等綜合金融服務。
  參與政府採購的中小企業供應商可以憑藉中標通知書、成交通知書或者政府採購契約向金融機構申請融資,政府採購人應當支持配合中標的中小企業供應商辦理政府採購契約融資業務。鼓勵金融機構依託應收賬款融資服務平台為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供應商提供應收賬款融資服務。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應當制定並公開收費目錄及標準,不得向小微企業收取貸款承諾費、資金管理費等不合理費用,嚴格限制收取財務顧問費、諮詢費等費用。
  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不得設定貸款審批歧視性規定,不得強制設定條款或者協商約定將企業的部分貸款轉為存款,不得以存款作為審批和發放貸款的前提條件。
  第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資源部門應當科學統籌土地利用計畫指標,建立健全城鄉建設用地供應定期滾動計畫,重點保障有效投資用地需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最佳化對用地規劃、項目招商、土地供應、供後管理和退出等各環節的協同監管,實行產業用地全周期管理機制。
  第二十條 省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建立全省統一歸集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信息系統和基礎信息資源庫,實現專業技術人才職稱信息跨地區線上核驗,整合就業服務資源,完善就業崗位信息歸集發布制度,為市場主體用工提供便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為市場主體提供用工指導、勞動關係協調等服務。支持市場主體採用靈活用工機制,引導有需求的市場主體通過用工餘缺調劑開展共享用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鎮教育、就業創業、醫療衛生等基本公共服務與常住人口掛鈎機制,推動公共資源按照常住人口規模配置。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科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應當深化產教融合,推進校企合作,支持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培養與市場主體需求相適應的產業人才。
  省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推動完善外籍高層次人才在創新創業方面的便利措施。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科技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主要由市場決定的科技項目遴選、經費分配、成果評價機制,完善支持市場主體技術創新的扶持政策和激勵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科技等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市場主體與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以及其他組織通過合作開發、委託研發、技術入股、共建新型研發機構、科技創新平台和公共技術服務平台等產學研合作方式,共同開展研究開發、成果套用與推廣、標準研究與制定等活動,提高市場主體自主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能力。
  市場主體開展研究開發活動,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科研儀器設備加速折舊、技術開發和轉讓稅收減免等優惠待遇。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政務服務數據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推進公共數據開放共享,最佳化經濟治理基礎資料庫,建立健全政府及公共服務機構數據開放共享規則,推動公共運輸、路政管理、醫療衛生、養老等公共服務領域和政府部門數據有序開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網信、公安、政務服務數據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數據隱私保護和安全審查制度,加強對政務、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等數據的保護。
  第二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建立多式聯運公共信息平台,實現海運、空運、鐵路、公路運輸信息共享,構建貨運信息可查、全程實時追蹤的多式聯運體系;推進貨運運輸工具、載運裝備等設施的標準化建設,提升貨物運輸效率。
  交通運輸、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貨運收費的監管、指導,監督落實收費公示和明碼標價制度,取消無依據、無實質服務內容的收費項目。推進高速公路按照車型、時段、路段等實施差異化收費。鼓勵有條件的地區通過政府回購等方式降低公路通行成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規範車輛限行措施,清理不合理的車輛限行政策。
  第二十四條 供水、供電、供氣、通信等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向社會公開依法依規確定的收費範圍、收費標準、服務標準、服務流程和服務時限等內容,向市場主體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穩定和價格合理的服務,不得以指定交易、拖延服務等方式強迫市場主體接受不合理條件,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不合理費用。
  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最佳化報裝審批流程,精簡報裝材料,壓縮辦理時間,實現報裝申請全流程網上辦理;不得設定與技術規範無關的非必要前置條件。
  第二十五條 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完善自律性管理約束機制,規範會員行為,收集並反映會員合理訴求,維護市場秩序。
  行業協會商會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組織市場主體從事聯合抵制、固定價格等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二)出具虛假證明或者報告,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對已取消的資格資質變相進行認定;
  (四)沒有法律、法規依據,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參加評比、達標、表彰、培訓、考核、考試等活動;
  (五)違法違規向市場主體收費或者強制要求市場主體捐贈、贊助等變相收費;
  (六)其他干擾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市場主體有權自主決定加入或者退出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府誠信建設,建立政務誠信監測治理體系和政府失信責任追究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向市場主體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契約,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責任人員更替等為由違約毀約。
  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等確需改變政策承諾、契約約定的,應當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進行,並對市場主體因此受到的損失依法予以公平、合理、及時的補償。
  第二十七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不得違反契約約定拖欠市場主體的貨物、工程、服務等賬款;國有企業、大型企業不得利用優勢地位拖欠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賬款,不得強制民營企業、中小企業接受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變相延長付款期限。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大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拖欠市場主體賬款的清理力度,並通過加強預算管理、審計監督、嚴格責任追究等措施,建立防範和治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拖欠市場主體賬款的長效機制和約束懲戒機制。
  第二十八條 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造成市場主體普遍性生產經營困難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採取補償、減免等紓困救助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中小企業的紓困幫扶,加大政府採購支持力度,對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按照規定為其預留採購份額;加大融資支持力度,建立中小企業應急轉貸機制,支持銀行機構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按照市場化原則展期、續貸。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安排中小企業紓困資金和應急轉貸資金。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結合實際探索購買突發公共事件保險,運用市場化機制加強普惠性的紓困救助工作。
第三章 政務服務
  第二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牽頭推進本系統政務服務標準化工作,按照減環節、減材料、減時限的要求,編制並向社會公開統一標準化政務服務事項目錄和辦事指南,規範政務服務事項辦理流程,實現同一政務服務事項名稱、類型、依據、編碼統一。
  辦理事項的申請條件和申請材料應當明確、具體,不得含有兜底條款。有關部門不得要求市場主體提供辦事指南規定之外的申請材料。可以通過省政務大數據中心共享獲得的公共數據,不得要求市場主體提供。
  第三十條 省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布並完善各級政務服務中心的建設運行標準和服務標準。
  地級以上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省制定的標準建設綜合性實體政務服務中心,根據實際將政務服務中心部門分設的專業性服務視窗整合為綜合辦事視窗,推動實行前台綜合受理、後台分類審批、綜合視窗出件的工作模式,實現政務服務事項一窗通辦;設定政務服務事項跨省辦理和省內跨市辦理的專門視窗,為市場主體提供異地辦事服務。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便民服務中心,為市場主體就近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提供便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明確政務服務線上線下的辦理條件、申請材料、辦理流程,提供集中辦理、就近辦理、網上辦理、異地辦理等多樣化便民服務方式。
  市場主體有權自主選擇線上或者線下辦理政務服務,行政機關不得限定市場主體的申請方式和辦理渠道,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不斷最佳化政務服務事項的申辦審批流程,推行政務服務事項一次辦結。市場主體申請辦理一件政務服務事項,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從提出申請到收到辦理結果,只需到實體服務大廳辦理一次,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各級政務服務事項實施部門應當通過廣東政務服務網公布適用於一次辦結的政務服務事項清單,並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實行動態調整。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政務服務事項容缺受理制度,公開容缺受理的適用事項,明確事項的主要申報材料和次要申報材料。
  對基本條件具備、主要申報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條件,但次要材料或者副件有欠缺的登記、審批事項,申請人按照要求作出書面承諾後,行政機關應當先予受理並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材料、補交期限。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健全首問負責、預約辦理、業務諮詢、一次告知、限時辦結等制度,完善全程幫辦、聯辦以及錯時、延時服務等工作機制。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政務服務評價和整改制度,市場主體可以通過線上線下渠道評價服務績效。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政務服務中推廣套用電子證照、電子印章、電子簽名,並規定證照、簽章等電子材料具體業務套用場景,推動電子證照、簽章互認共享。
  市場主體辦理政務服務事項和公用服務事項,可以使用電子證照、電子證明和加蓋電子印章或者使用符合法定要求的電子簽名進行確認的電子材料,有關單位不得拒絕辦理或者要求申請人提供實體材料,但依法應當核驗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全面清理地方實施的證明事項,公布依法保留的證明事項清單,逐項列明設定依據、開具單位、索要單位、辦事指南等。清單之外,政府部門、公用企事業單位和服務機構不得索要證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在市場監管、稅務、消防安全、生態環境保護等領域,使用由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生成的含有市場主體自身監管信息的信用報告,代替需要辦理的證明事項。
  第三十六條 省和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製定並公布告知承諾事項清單。列入告知承諾事項清單的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申請人可以自主選擇提供相關材料或者採用告知承諾制辦理。承諾情況記入申請人信用信息,作為差異化分類監管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深化投資審批制度改革,嚴格控制增設或者變相增設投資審批環節;健全部門協同工作機制,推進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等相關信息系統互聯互通、信息共享,強化項目決策與用地、規劃等建設條件同步落實,實行與相關審批線上並聯辦理。
  第三十八條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深化工程建設項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領域的重大工程)審批制度改革,確定立項用地規劃許可、工程建設許可、施工許可、竣工驗收四個審批階段的牽頭部門,組織並聯審批;並依託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實現全過程線上審批。
  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開發區、產業園區、新區等有條件的區域,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推行區域評估,組織有關部門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對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環境影響、地質災害危險性、水資源論證、水土保持、文物考古調查勘探、雷電災害等事項進行統一評估,並在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前主動向建設單位告知相關建設要求。對已經實施區域評估範圍內的工程建設項目,相應的審批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區域評估費用不得由市場主體承擔。
  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能源等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加強工程建設項目風險分級分類審批和基於風險等級的質量安全監管,明確各類工程建設項目風險劃分標準和風險等級,並實行差異化審批和監管。
  第三十九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加強與住房城鄉建設、稅務等部門的協作,實施不動產登記、交易和繳稅一窗受理、並行辦理,免費提供不動產登記信息網上查詢和現場自助查詢服務。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加強與供水、供電、供氣、通信等公用企事業單位協作,推行不動產登記與有關公用服務事項變更聯動辦理,由不動產登記機構統一受理,一次性收取全部材料並推送至相應公用企事業單位並聯辦理相關業務。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加強與金融機構協作,實現市場主體委託金融機構直接在銀行網點代為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手續。
  第四十條 稅務機關及有關部門應當最佳化辦稅流程,簡化優惠政策申報程式,拓寬辦稅渠道,實現主要涉稅服務事項網上辦理,拓展非接觸式辦稅繳費服務。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商務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精簡進出口環節審批事項和單證,推廣提前申報報關模式,最佳化通關流程;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及商品,依照有關規定,實行先放行後繳稅、先放行後改單、先放行後檢測等管理。
  省人民政府依託國際貿易“單一視窗”平台,建立跨境貿易大數據平台,推動監管部門、相關出證機構、港口、船舶公司、進出口企業、物流企業、中間代理商等各類主體信息系統對接和數據實時共享,為市場主體提供通關與物流各環節的貨物狀態查詢服務。
  第四十二條 省和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整合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建立和公開本地區公共資源交易目錄清單,推進公共資源交易全流程電子化。
  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應當依法公開交易目錄、程式、結果、監督等信息,最佳化見證、場所、信息、檔案和專家抽取等服務,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及時獲取有關信息並平等參與交易活動。
  第四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編制並公布法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明確事項名稱、設定依據、辦理時限、工作流程、申報條件、收費標準等。未納入清單的中介服務事項,不得作為行政審批的受理條件。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清理和取消自行設定的區域性、行業性或者部門間的中介服務機構執業限制,不得通過限額管理控制中介服務機構數量。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行政審批過程中需要委託中介服務機構開展技術性服務的,應當通過競爭性方式選擇中介服務機構,並自行承擔服務費用,不得轉嫁給市場主體。行政審批過程中的中介服務事項依法由市場主體委託的,應當由其自主選擇中介服務機構,行政機關不得利用職權指定或者變相指定,不得妨礙中介服務機構公平競爭。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託全省統一的中介服務網上交易平台,為入駐的項目業主提供中介服務。項目業主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中介服務事項清單以內、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以外且未達到採購限額標準的中介服務,應當通過中介服務網上交易平台交易,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係的要求,暢通常態化政企溝通聯繫渠道,建立本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與市場主體代表定期面對面協商溝通機制,採取多種方式及時聽取市場主體的反映和訴求,並依法幫助其解決問題。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完善優惠政策免於申報的工作機制,通過信息共享、大數據分析等方式,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實行優惠政策免予申報、直接享受;確需企業提出申請的優惠政策,應當簡化申報手續,推行全程網上辦理,實現一次申報、快速兌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梳理並集中公布惠企政策清單,根據企業所屬行業、規模等主動向企業精準推送政策內容。
第四章 法治環境
  第四十六條 有關國家機關制定、修改涉及市場主體重大權益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措施,應當充分聽取市場主體、工商業聯合會、企業聯合會或者相關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建議。
  第四十七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起草與市場主體經濟活動有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措施時,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在公平競爭審查中發現涉嫌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或者擬適用例外規定的,按照規定引入第三方評估。未經公平競爭審查的,不得提交審議。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建立公平競爭獨立審查機制,實施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相關政策措施出台前公平競爭的集中審查。
  第四十八條 行政檢查主體應當制定年度行政檢查計畫,並報上級行政檢查主體備案。行政檢查計畫包括行政檢查的依據、事項、範圍、方式、時間等內容。
  行政檢查實行清單管理制度,按照省的規定推行綜合查一次制度。同一部門同一時期對同一市場主體實施多項檢查,並且檢查內容可以合併進行的,應當合併檢查;多個部門對同一市場主體進行檢查,並且可以實施聯合檢查的,應當協調組織實施聯合檢查;聯合檢查協調組織存在困難的,本級人民政府應當明確由一個部門組織實施聯合檢查。
  第四十九條 行政執法主體應當依法運用網際網路、大數據等技術手段,依託國家和省的線上監管系統、非現場執法系統和信息共享等方式,開展非現場執法。非現場執法可以實現有效監管的,原則上不再進行現場執法;非現場執法難以實現有效監管的,應當及時進行現場執法。
  第五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行行政執法減免責清單制度,依法制定公布減免責清單並實行動態管理。
  利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實施的哄抬價格等違法行為,以及納入重點執法領域、潛在風險較大、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糾錯成本較高的違法行為,不得納入減免責清單。
  第五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鼓勵創新的原則,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實行包容審慎監管。對符合國家和省政策導向的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市場主體,可以按照規定優先採取教育提醒、勸導示範、警示告誡、行政提示、行政指導、行政約談等方式執法,但法律、法規、規章明確禁止或者涉及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民眾生命健康的情形除外。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開展清理整頓、專項整治等活動,應當嚴格依法進行,因法定事由經有權機關批准在相關區域對相關行業、領域的市場主體採取普遍停產、停業等措施的,應當合理確定實施範圍和期限。
  實施有關措施應當提前書面通知企業或者向社會公告,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市場主體的產權保護,依法需要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當減少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除依法需責令關閉企業的情形外,應當為企業預留必要的流動資金和往來賬戶。
  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確有錯誤、不當,依法需要撤銷、變更,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照民法典、行政許可法、國家賠償法等依法處理。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科學合理、合法合規、公平公正的原則制定涉及市場主體的財政獎勵、補貼政策,並嚴格規範財政獎勵、補貼的發放程式,及時公開財政獎勵、補貼的政策依據、適用範圍、發放程式和時限等。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發放財政獎勵、補貼,並通過入口網站等渠道及時公布最終發放對象及其相關情況、發放標準、發放金額及監督投訴渠道等。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涉及市場主體的行政許可、證明事項、保證金、財政獎勵及補貼事項的定期評估制度。評估認為相關事項已經具備調整或者取消條件的,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和程式,及時予以調整或者取消。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與人民法院建立企業破產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企業破產啟動、職工安置、資產處置、信用修復、涉稅事項處理、破產企業重整等問題。
  省和地級以上市應當明確政府部門承擔政府各相關部門間協調、債權人利益保護以及防範惡意逃廢債等破產行政管理職責。
  破產管理人持相關法律檔案查詢破產企業註冊登記材料、社會保險費用繳納情況、銀行開戶信息及存款狀況,以及不動產、車輛、智慧財產權等信息時,或者查詢後接管上述財產至破產管理人、受理破產的人民法院賬戶的,相關部門、金融機構應當依法配合。
  破產管理人依據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式裁定文書、清算組依據人民法院強制清算終結裁定文書提出註銷申請的,市場主體登記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註銷登記。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全面覆蓋城鄉、便捷高效的現代公共法律服務體系,推動發展法律服務業,支持有條件的地區探索建立法律服務聚集區,為市場主體提供便捷的法律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完善涉外法律服務工作機制,加強涉外法律服務機構建設和涉外法律服務人才的培養引進工作,搭建涉外法律服務供需對接平台,支持律師等法律服務人才在服務市場主體境外投資決策、項目評估和風險防範等方面發揮作用。
  第五十八條 完善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複議、訴訟等糾紛解決協調對接機制,推動一站式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建設,發揮仲裁、調解機構及行業協會商會等的專業人才優勢,為市場主體提供多元化糾紛解決渠道。
  加強區域性、行業性、專業性調解機構建設,推動建立國際商事調解組織,支持商事調解機構和商事仲裁機構加入國際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決平台。
  鼓勵市場主體選擇商事調解機構和商事仲裁機構解決商事爭議糾紛。
第五章 監督保障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專項督查、日常檢查等方式開展營商環境監督工作,督促糾正存在的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營商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匯總、分析涉及營商環境投訴、舉報的主要問題,並及時制定解決方案。
  第六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新聞媒體對營商環境進行輿論監督,及時調查處理新聞媒體曝光的損害營商環境的行為,並向社會公開調查處理結果。
  第六十一條 鼓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營商環境主管部門建立最佳化營商環境特約監督員制度,聘請企業經營者、專家學者、行業協會商會代表等作為特約監督員,對營商環境問題進行監督。特約監督員應當收集並及時反饋市場主體對營商環境工作的意見建議及破壞營商環境的問題線索等情況,客觀公正地提出監督、評價意見。
  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聽取行業協會商會等第三方機構對營商環境工作的意見。
  鼓勵和支持行業協會商會等第三方機構對最佳化營商環境問題開展調研,向營商環境主管部門提出專業性報告和政策性建議。
  第六十三條 對涉及營商環境的問題或者違法行為,市場主體可以通過政務服務便民熱線、線上政務服務平台等渠道進行投訴、舉報。行政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直接辦理或者按照職責予以轉辦,並將辦理結果及時反饋給投訴人、舉報人。
  第六十四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損害營商環境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 公用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商會以及中介服務機構有損害營商環境行為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並按照相關規定記入信用記錄。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起草過程

2020年3月,省發展改革委委託暨南大學立法團隊啟動《條例》起草工作,先後赴省內廣州、深圳、清遠、湛江、汕頭等10餘個地市,省商務廳、省市場監管局、省稅務局等有關部門以及省外浙江、上海等地開展立法調研;召開10餘場座談會,聽取15個省有關部門、32家企業、8家行業協會商會、13位專家意見,專門聽取已出台法規的深圳、廣州的意見建議;兩次書面徵求21個地市及省有關部門意見,並在省發展改革委入口網站為期30天公開徵求意見社會公眾意見。共收到113條意見,採納110條,未採納3條。數易其稿,最終形成《條例(草案送審稿)》。
2022年6月1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稱,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三次會議通過《廣東省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

條例內容

《條例》共7章共83條,分別是總則、市場和要素環境、政務服務、法治環境、監督保障、法律責任和附則。主要與國家《條例》進行對應,同時將市場環境與要素環境一起成章,突出要素的重要地位,專設法律責任一章。
(一)第一章“總則”。明確立法目的和依據、適用範圍、基本原則、市場主體權利義務、政府職責等,突出了鼓勵先行先試、支持容錯創新、深化粵港澳合作等內容。
(二)第二章“市場和要素環境”。圍繞建設公平競爭的市場和要素環境,重點在便利市場主體設立經營和註銷、規範政府採購和招標投標行為、規範行業協會商會行為、完善政企溝通機制,以及土地、資本、人力資源、科技、數據等要素市場化配置等方面作了規定。
(三)第三章“政務服務”。圍繞打造便利、高效的政務服務環境,重點在政務服務標準化、實體服務大廳和“數字政府”建設、推廣電子證照和簽章、容缺受理、提升辦稅效率、投資審批制度改革、惠企政策免申報制度等方面制定條款。
(四)第四章“法治環境”。圍繞營造公開、公平、公正的法治環境,重點規定了政策制定中的聽取意見及反饋機制、完善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政務事項時限管理、規範行政處罰和強制措施、行政檢查和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規範普遍停產停業措施、規範行政機關罰沒行為、政府誠信履約、破產程式中的府院聯動制度等。
(五)第五章“監督保障”。明確了人大監督、政府監督、輿論監督、社會監督等方式,並提出建立營商環境特約監督員制度。
(六)第六章“法律責任”。明確了市場主體、政府及其工作人員、行業協會商會、中介服務機構、公用事業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七)第七章“附則”。規定了條例的實施日期。
2021年7月19日廣東省司法廳發布了《廣東省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送審稿)》 及起草說明向社會各界徵集意見。截止日期為2021年8月20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持續最佳化營商環境,維護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和創造力,推進政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根據國務院《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最佳化營商環境及其相關工作。
第三條【基本原則】 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應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原則,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發展環境。
第四條【市場主體權利義務】 各類市場主體在經濟活動中權利平等、機會平等、適用規則平等。依法保護企業經營者人身權、財產權和經營自主權,營造尊重和保護企業經營者創業創新的社會氛圍,支持企業家發揮骨幹作用。
市場主體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恪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維護市場秩序,履行法定義務。
第五條【深化粵港澳合作】 加強與香港、澳門的交流合作,支持和鼓勵與香港、澳門的行業協會商會、市場主體加強交流,推動建立與港澳投資和貿易規則相銜接的政策、規則和標準體系,促進各類要素便捷流通和最佳化配置,共同建設具有全球競爭力的營商環境。
第六條【政府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統籌推進、督促落實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明確負責組織、協調最佳化營商環境日常工作的主管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最佳化營商環境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先行先試】 支持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結合本地實際,積極探索原創性、差異化的最佳化營商環境改革措施;根據國家授權及我省立法許可權,支持本省經濟特區在最佳化營商環境方面充分運用經濟特區立法權,支持廣州開展先行先試立法;支持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發揮示範作用,先行先試有利於最佳化營商環境的各項改革措施。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及時總結、複製、推廣各地在最佳化營商環境方面行之有效的經驗和做法。
第八條【容錯創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激勵機制,對在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獎勵;對在最佳化營商環境改革創新中出現失誤或者偏差,但符合國家確定的改革方向,決策和實施程式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並且未謀取私利、未惡意串通損害公共利益的,予以免責或者減輕責任。
第九條【營商環境評價】 省人民政府營商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以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滿意度為導向的營商環境評價機制,定期開展營商環境評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參照營商環境評價結果,不斷完善最佳化營商環境的政策措施。
第二章
市場和要素環境
第十條【市場準入】 全面落實國家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設定任何負面清單以外的市場準入限制。支持在符合條件的地區試行放寬市場準入特別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適應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管理的審批、監管等配套制度。
第十一條【外商投資】 外商投資實施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國家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實施管理。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對外商投資設定負面清單以外的準入限制。
省、地級以上市投資促進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編制和公布外商投資指南,為外商投資提供便利。
第十二條【市場主體平等】 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獲取和使用資金、技術、人力資源、數據、土地使用權及其他自然資源等各類生產要素以及公共服務資源,平等適用本省支持發展的政策和措施。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制定和實施歧視性政策或隱性障礙。
第十三條【公平競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加大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力度,對新型網路不正當競爭行為、平台經營者的排除及限制競爭行為、行政主體濫用行政權力排除及限制競爭行為等,應當依法及時進行調查和處理。
第十四條【中小投資者保護】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機制,為中小投資者維護合法權益提供便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司法機關應當開通中小投資者糾紛案件投訴、受理綠色通道,落實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制度,完善支持中小股東訴訟的配套措施,降低投資者的維權成本。
第十五條【“證照分離”和“一照通行”】 商事登記機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最佳化審批服務等方式對所有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實行清單管理,清單之外不得限制企業進入相關行業開展經營。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特定領域外,涉企經營許可事項不得作為企業登記的前置條件。對實施變相審批造成市場分割或者加重企業負擔的行為,由有關部門責令整改並追究責任。
在符合條件的行業推行涉企經營許可按企業需求整合,企業辦理營業執照時,可同時申辦經營涉及的多項許可事項。商事登記機關及有關部門應將各類許可證信息歸集至營業執照,減少審批發證。
第十六條【商事登記制度改革】 商事登記機關及有關部門應當最佳化開辦企業服務流程,推行全程網上辦理。設立開辦企業綜合服務視窗,實現市場主體一次性申請辦理營業執照、公章刻制、發票申領、社保登記、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銀行預約開戶等業務,一次性領取營業執照、印章、發票、稅控設備等。
第十七條【法律文書送達】 市場主體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及其承諾確認的其他地址為紙質法律文書送達地址。全程電子化商事登記過程中,市場主體同意使用電子送達方式的,在商事登記時填寫的手機號碼、電子信箱、即時通訊賬號等視為電子法律文書送達地址。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市場主體註銷】 商事登記機關及有關部門應當最佳化市場主體註銷辦理流程,建立企業註銷服務專區集中受理市場主體辦理營業執照、稅務、社會保險、海關等各類註銷業務申請,分類處置、同步辦理、一次辦結企業註銷相關事項。
對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商事登記機關可以將其除名或者作出依職權註銷的決定。市場主體除名和依職權註銷的範圍,除國家有明確規定的外,由省商事登記機關參照國家相關規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確定。
企業辦理註銷登記時,應當清算並提交清算報告、清稅證明等檔案。企業申請稅務註銷後,稅務機關未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或者未將結果告知企業,企業全體投資人書面承諾對企業債務及稅收清繳承擔清償責任的,免於提交清稅證明。
第十九條【政府採購和招標投標】 依法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平等參與政府採購和招標投標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不得實施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或者投標人的行為:
(一)設定或者限定潛在供應商或者投標人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
(二)設定超出採購或招標目的的資質、資產、規模、註冊地、分支機構等非必要條件;
(三)通過入圍方式設定備選庫、名錄庫、資格庫作為參與政府採購活動的資格條件,小額零星採購適用的協定供貨、定點採購以及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將特定行政區域、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投標條件、加分條件和中標條件;
(五)實施其他涉及採購信息發布、投標人資格審查、評標標準等方面的歧視行為。
在政府採購領域取消投標保證金,推行以責任承諾書替代投標保證金。在依法必須進行的招標投標中,招標人應允許投標人自主選擇以支票、匯票、本票、電子保函等非現金形式提交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不得強制要求支付現金。
第二十條【規範收費行為】 全面落實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涉企保證金清單管理制度,明確收費依據和收費標準並向社會公開。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或未經國務院批准的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涉企保證金一律不得收取。
第二十一條【規範金融機構行為】 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應當制定並公開收費目錄及標準,不得向中小微企業貸款收取承諾費、資金管理費,嚴格限制收取財務顧問費、諮詢費等費用。
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不得設定貸款審批歧視性規定,不得強制約定將企業的部分貸款轉為存款,不得以存款作為審批和發放貸款的前提條件。
第二十二條【中小微企業融資】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政務信息共享平台和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對接機制,歸集整合、開發共享公共信用信息,提供供應鏈融資、貿易融資、直接融資等功能。在確保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受到保護的前提下,推動不動產登記、稅務、市場監督管理、民政等有關政府部門的信息與金融機構共享。
省、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為小微企業和涉農市場主體融資增信。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應當堅持保本微利原則,逐步減少、取消反擔保要求,不得偏離主業擴大經營範圍。
推動在政府採購系統搭建政府採購契約融資平台,參與政府採購的中小微企業供應商可憑藉中標(成交)通知書或政府採購契約向金融機構申請融資。鼓勵金融機構在依法合規的基礎上,為符合條件的中小微企業供應商提供應收賬款貸款融資服務。
鼓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通過設立風險緩釋基金、中小微企業轉貸基金、政府引導基金等方式,服務中小微企業融資。
第二十三條【直接融資】 支持符合產業政策、具有發展潛力的企業在境內多層次資本市場及境外資本市場上市、掛牌、融資。
對準備上市、掛牌企業因改制、重組、併購而涉及的土地手續完善、稅費補繳、產權過戶等問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建立健全綠色通道、限時辦結等制度,加強政策指導和服務,協助企業妥善規範與處理。
支持區域股權交易中心建設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託管平台,為企業提供股權登記、託管、轉讓和融資等綜合金融服務。
第二十四條【土地要素】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靈活統籌安排土地利用計畫指標,並建立健全城鄉建設用地供應定期滾動機制,重點保障有效投資用地需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舊城鎮、舊廠房、舊村莊改造力度,為產業發展提供國土空間。對符合改造條件的用地,除政府收儲後按照規定劃撥或者公開出讓的情形外,可以以協定方式出讓給符合條件的改造主體。土地使用年限可以按照改造後的土地用途重新確定。
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要求前提下,試行增加混合產業用地供給,建立健全不同產業用地類型合理轉換和兼容的規則。對於新供應以及續期使用的工業用地,應簽訂項目監管協定,按照協定對約定事項實施監管。自然資源及有關部門應當最佳化對用地規劃、項目招商、土地供應、供後管理和退出等各種環節的協同監管,實行產業用地全周期管理機制。
第二十五條【人力資源要素】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為市場主體提供用工指導、勞動關係協調等服務。支持市場主體採用靈活用工機制,引導有需求的市場主體通過用工餘缺調劑開展共享用工。
建立全省統一歸集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信息系統和基礎信息資源庫,整合就業服務資源,完善就業崗位信息歸集發布制度,為市場主體用工提供便利。
除超大、特大城市外,在具備條件的都市圈或城市群探索實行戶籍準入年限同城化累計互認,試行以經常居住地登記戶口制度。建立城鎮教育、就業創業、醫療衛生等基本公共服務與常住人口掛鈎機制,推動公共資源按常住人口規模配置。
第二十六條【人才培養和引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市場主體需求制定高層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培養和引進等政策措施,在住房、醫療衛生、社會保險、配偶安置、子女入學等方面提供服務保障。
市場主體根據實際需求自行培養和引進的高層次人才、高技能人才,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確認,享受前款規定的服務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深化產教融合,推進校企合作,支持高等院校、職業學校培養與市場主體需求相適應的產業人才和技術人才。
第二十七條【技術要素】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主要由市場決定的科技項目遴選、經費分配、成果評價機制,完善支持市場主體技術創新的扶持政策和激勵措施。
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從事核心技術、關鍵技術和公共技術研究的,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科研儀器設備加速折舊、技術開發和轉讓稅收減免等優惠待遇。
鼓勵企業與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以及其他組織通過合作開發、委託研發、技術入股、共建新型研發機構和科技創新平台等產學研合作方式,共同開展研究開發、成果套用與推廣、標準研究與制定等活動,提高企業自主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能力。
第二十八條【數據要素】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公共數據開放共享,推動開發建設農業、工業、交通、教育、衛生健康、文化旅遊、安防、城市管理、基層社會治理、公共資源交易等領域規範化數據利用場景。
建立數據隱私保護和安全審查制度,加強對公共數據、企業商業秘密和個人數據的保護。
第二十九條【物流降本增效】 推動海運、空運、鐵路、公路運輸信息共享,構建貨運信息可查、全程實時追蹤的多式聯運體系;推進貨運運輸工具、載運裝備等設施的標準化建設,提升貨物運輸效率。
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貨運收費的監管、指導,落實收費公示和明碼標價制度,取消無依據、無實質服務內容的收費項目。
推進公路按照車型、時段、路段等實施差異化收費。鼓勵有條件的地區通過政府補償或回購等方式降低公路通行成本。
第三十條【公用事業服務】 供水、供電、供氣、通信等公用事業企業應當向社會公開依法依規確定的收費範圍、收費標準、服務標準、服務流程和服務時限等內容,向市場主體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穩定和價格合理的服務,不得以指定交易、拖延服務等方式強迫市場主體接受不合理條件,不得違法違規收取不合理費用。
公用事業企業應當最佳化報裝審批流程,精簡報裝材料,壓縮辦理時間,實現報裝申請全流程網上辦理;不得將工程規劃審批和施工審批作為辦理供水、供電、供氣、通信等公用服務事項的前置條件;不得設定與技術規範無關的非必要前置條件,但被依法認定為違法建設的項目除外。
第三十一條【規範行業協會商會行為】 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完善自律性管理約束機制,規範會員行為,收集並反映會員合理訴求,維護市場秩序;為市場主體提供信息諮詢、宣傳培訓、市場拓展、權益保護、糾紛處理等方面的服務。
行業協會商會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組織市場主體從事聯合抵制、固定價格等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二)出具虛假證明或者報告、違規收取費用、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對已取消的資格資質變相進行認定;
(四)沒有法律、法規依據,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參加評比、達標、表彰、培訓、考核、考試等活動;
(五)非法向市場主體收費或者強制要求市場主體捐贈、贊助等變相收費;
(六)其他干擾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市場主體有權自主決定加入或者退出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三十二條【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社會信用建設工作,協調解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重大問題,並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納入目標責任制考核體系。
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制度,加強對守信行為的倡導和褒揚,依法對失信行為進行懲戒和約束。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相關規定實施失信聯合懲戒,實行清單制管理。
第三十三條【政企溝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係,建立本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與市場主體定期面對面協商溝通機制,及時了解並依法幫助市場主體解決問題。
第三十四條【規範拖欠賬款行為】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事業單位不得違反契約約定拖欠市場主體的貨物、工程、服務等賬款,國有企業、大型企業不得利用優勢地位拖欠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賬款,不得強制民營企業、中小企業接受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不得在約定付款方式之外變相延長付款期限。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大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拖欠市場主體賬款的清理力度,並通過加強預算管理、審計監督、績效考核、嚴格責任追究等措施,建立防範和治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拖欠市場主體賬款的長效機制和約束懲戒機制。
第三十五條【政府誠信履約】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府誠信建設,建立政務誠信監測治理體系和政府失信責任追究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向市場主體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契約,不得以政府換屆、機構調整、相關責任人員調整等為由,不履行、不兌現或者拖延履行、拖延兌現。
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等確需改變政策承諾、契約約定的,應當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進行,並依法對市場主體因此受到的損失予以公平、合理、及時的補償。
第三十六條【紓困救助】 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造成市場主體普遍性生產經營困難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採取救助、補償、減免等幫扶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因救災或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徵收徵用經營者財產的,應當及時返還,或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第三章
政務服務
第三十七條【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按照減環節、減材料、減時限的要求,編制並公布統一標準化政務服務事項目錄和辦事指南,規範政務服務事項辦理流程。
編制政務服務事項目錄,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標準規範,結合實施政務服務事項的具體要求進行,確保同一政務服務事項名稱、類型、依據、編碼統一。
辦事指南應當包含事項名稱、設定依據、申請條件、申請材料、辦理機關、辦理程式、辦理時限、收費標準、聯繫電話和線上諮詢投訴渠道等信息。
前款規定的申請條件和申請材料必須明確、具體,不得含有兜底條款。有關部門不得要求市場主體提供辦事指南規定之外的申請材料。
第三十八條【實體服務大廳】 地級以上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綜合性實體政務服務大廳,將政務服務大廳中部門分設的專業性服務視窗整合為綜合視窗,實行前台綜合受理、後台分類審批、綜合視窗出件工作模式,實現政務服務事項一窗通辦。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便民服務視窗,為市場主體就近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提供便利。
省政務服務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布並不斷完善各級政務服務大廳的建設標準和服務標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標準建設政務服務大廳並實行規範化管理。
第三十九條【服務及評價制度】 行政機關應當健全首問負責、預約辦理、預審諮詢、一次告知、限時辦結等制度,完善全程幫辦、聯辦以及錯時、延時服務等工作機制。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的政務服務“好差評”制度,市場主體可以通過線上線下渠道評價服務績效,評價結果納入對有關行政機關的績效考核。
對收到的“不滿意”或者“非常不滿意”評價,承辦的政務服務機構要及時回訪核實。查證屬實的要限期進行整改,並將整改結果反饋給評價人。
第四十條【線上線下融合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明確線上線下的辦理條件、申請材料、辦理流程,提供集中辦理、就近辦理、網上辦理、異地辦理等多樣化便民服務方式。
市場主體有權自主選擇政務服務線上或者線下辦理,行政機關不得限定市場主體的申請方式和辦理渠道,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條【數字政府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數字政府建設,完善人口、法人單位、自然資源與空間地理、社會信用信息庫等公共基礎信息庫,豐富信用、金融、醫療、交通、生態、市場監管、文化旅遊、社會救助等主題資料庫。建設全省統一的政務大數據中心。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同級和上下級行政機關之間應當共享政務數據。推動政府機關業務系統和公用事業企業業務系統互聯互通,政務數據共享共用。
第四十二條【移動政務服務平台(“粵系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政務服務事項和套用進駐粵省事、粵商通、粵政易等“粵系列”平台。進駐“粵系列”平台的政務服務事項,原則上與省政務服務事項通用目錄保持一致,由省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對進駐政務服務覆蓋範圍和服務質量進行標準化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粵系列”平台業務聯通,橫向對接實體政務服務大廳和數字政府一體化平台,實現多場景、多終端融合發展和一體化運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面向民眾、企業和公職人員的移動政務服務,應當依託“粵系列”平台開展,原則上不再新建移動政務服務平台。已有移動政務服務套用應當分步分類整合到“粵系列”平台,因特殊原因確需新建或保留的,由省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具體辦理。
第四十三條【證照、簽章電子化】 推廣套用電子證照、電子印章、電子簽名。建設以統一身份認證、電子簽名、電子印章為核心的公共數據基礎平台。市場主體辦理政務服務事項、公用服務事項,使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電子證照、電子印章、電子簽名,與實體證照、印章與紙質簽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關單位不得拒絕辦理或者要求申請人提供實體材料,但是依法依規必須核驗或者收回證照原件的除外。
第四十四條【簡化證明事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公布依法保留的證明事項清單,逐項列明設定依據、開具單位、辦事指南等。未納入證明事項清單以及已經錄入政務共享信息系統的證明事項,不得要求市場主體提供。
探索在市場監管、稅務、消防安全、生態環境保護等領域,由市場主體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自主列印含有自身監管信息的信用報告,代替需要在各相關部門辦理的證明事項。
第四十五條【告知承諾制】 除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以及直接關係人民民眾生命健康的行業、領域,通過事中事後監管不會產生嚴重後果的政務服務事項,推行告知承諾制。
省、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並公布告知承諾事項清單。列入告知承諾事項清單的,申請人可以自主選擇提供相關材料或者採用告知承諾制辦理。承諾情況記入申請人信用信息,作為差異化分類監管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六條【容缺受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政務服務事項容缺受理制度,公開容缺受理的適用事項,明確事項的主要申報材料和次要申報材料。
對基本條件具備、主要申報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條件,但次要材料或者副件有欠缺的登記、審批事項,申請人按要求作出書面承諾後,行政機關應當先予受理並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材料、補交期限。
第四十七條【行政許可清單管理】 全面實施行政許可清單管理制度,行政機關不得在清單之外違法設定或者以備案、登記、註冊、目錄、規劃、年檢、年報、監製、認定、認證、審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設定或者變相設定、實施行政許可。
推進行政審批與技術審查相分離,行政機關不得以技術審查為由,推延辦理相關的行政審批事項。
第四十八條【投資審批制度改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深化投資審批制度改革,根據項目性質、投資規模等規範審批程式,精簡審批要件;健全部門協同工作機制,強化項目決策與用地、規劃等建設條件同步落實。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等相關信息系統互聯互通、信息共享。
第四十九條【工程項目審批改革(一)】 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能源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工程建設項目風險分級分類審批和質量安全監管,明確各類工程建設項目風險劃分標準和風險等級,並實行差異化審批和監管。
對一般社會投資的工業類項目,推行告知承諾制審批,建立並公布不同類型項目的審批事項清單和告知承諾制事項清單。
對社會投資的小型低風險新建、改擴建項目,由政府部門發布統一的企業開工條件,企業取得用地、滿足開工條件後作出相關承諾,政府部門可以直接發放相關證書,項目即可開工。
對規劃建設條件明確、建築結構相對簡單或採用標準化方案設計的建設工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和施工許可實行合併辦理。
第五十條【工程項目審批改革(二)】 在省級以上開發區、新區、自由貿易試驗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區域推行區域評估,對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地質災害危險性等事項進行統一評估,評估結果供特定區域內擬進駐的工程建設項目單位免費使用。區域評估費用由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各類園區管委會承擔。統籌各類空間性規劃,推進各類規劃數據銜接整合、信息共享共用,實現“多規合一”。
對建築工程、規劃、土地、消防、人防、檔案等事項實施限時聯合驗收的,應當統一組織實施和限時完成,統一竣工驗收圖紙和驗收標準,統一出具驗收意見。
統一測繪技術標準和規則,在規劃、用地、施工、驗收、不動產登記等階段實現測繪成果共享互認,避免重複測繪。推動相關規劃、測繪數據與公用事業企業共享。
第五十一條【不動產登記與查詢】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加強與住房城鄉建設、稅務等部門的協作,為市場主體提供不動產登記、交易和繳稅一窗受理、並行辦理服務。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加強與供水、供電、供氣、通信等公用事業企業協作,提供標準地址數據,推行不動產登記與有關公用服務事項聯動變更辦理,由不動產登記部門統一受理,一次性收取全部材料並推送至相應公用事業企業並聯辦理相關業務。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加強與金融機構協作,允許市場主體委託金融機構直接在銀行網點代為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手續。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根據國家和本省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相關規定,為市場主體免費提供按照地址查詢不動產登記與權利受限狀況、宗地圖等圖件信息和非住宅類不動產產權信息等服務,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第五十二條【提升辦稅效率】 稅務機關及有關部門應當最佳化辦稅流程、壓縮辦稅時間、精簡辦稅資料、拓寬辦稅渠道、簡併申報繳稅次數、公開涉稅事項辦理時限;拓展稅費綜合申報範圍,推動稅務、社保、住房公積金等稅費合併申報及繳納;推廣使用電子發票,推進稅費事項網上辦、掌上辦,拓展非接觸式辦稅繳費服務。
第五十三條【跨境貿易】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精簡進出口環節審批事項和單證,最佳化通關流程;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及商品,依照有關規定,實行先放行後繳稅、先放行後改單、先放行後檢測等管理。
海關部門應當建立提前申報通關機制,鼓勵企業提前申報,對因提前申報修改進出口日期,以及由於裝運、配載等原因造成貨物變更運輸工具的,不予記錄報關差錯。
依託國際貿易“單一視窗”平台,建立跨境貿易大數據平台,推動監管部門、港口、船舶公司、進出口企業、物流企業、中間代理商等各類主體信息系統對接和數據實時共享,為市場主體提供通關與物流各環節的貨物狀態和支付信息等項目的查詢服務。
第五十四條【公共資源交易平台】 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應當依法公開交易目錄、程式、結果、監督等信息,最佳化見證、場所、信息、檔案和專家抽取等服務,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及時獲取有關信息並平等參與交易活動。
省、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整合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建立和公布本地區公共資源交易目錄清單,推進公共資源交易全流程電子化。
第五十五條【規範中介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編制並公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清單,明確事項名稱、設定依據、辦理時限、工作流程、申報條件、收費標準等。未納入清單的中介服務事項,不得作為行政審批的受理條件。
放寬中介服務機構市場準入條件,嚴禁通過限額管理控制中介服務機構數量。規範中介服務網上交易平台,項目業主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中介服務事項清單以內、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以外且未達到採購限額標準的中介服務,應當通過中介服務網上交易平台交易,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行政機關在行政審批過程中需要委託中介服務機構開展技術性服務的,應當通過競爭性方式選擇中介服務機構,並自行承擔服務費用,不得轉嫁給市場主體。行政審批中的中介服務事項依法由市場主體委託的,應當由其自主選擇中介服務機構,行政機關不得利用職權指定或者變相指定,不得妨礙中介服務機構公平競爭。
第五十六條【惠企政策免申報制度】 鼓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通過信息共享、大數據分析等方式,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實行優惠政策免予申報、直接享受;確需企業提出申請的優惠政策,應當簡化申報手續,實現一次申報、全程網辦、快速兌現。
第四章
法治環境
第五十七條【政策制定】 行政機關依法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遵循以下要求:
(一) 充分聽取各類相關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除依法保密的外,應當通過政府官方網站等公開渠道向社會徵求意見,並建立完善的意見收集、整理、採納與反饋機制;
(二) 按照規定進行合法性審核,沒有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和命令依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不得作出減損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市場主體義務的規定;
(三) 一般應為市場主體留出不少於三十日的調整適應期,涉及國家安全、公共衛生等重大公共利益及公布後不立即施行將有礙施行的除外;
(四) 應按規定程式公開,未按法定要求和程式公布的行政規範性檔案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第五十八條【完善公平競爭審查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政策措施時,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政策制定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自我審查機制,明確責任機構和審查程式。自我審查可以由政策制定機關的具體業務機構負責,或者由政策制定機關指定特定機構統一負責。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建立獨立的公平競爭審查機制,實施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經濟政策出台前公平競爭的集中審查制度。鼓勵獨立的第三方社會機構參與政府公平競爭審查的評估與清理工作。
第五十九條【時限管理制度】 行政機關應當嚴格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及行政規範性檔案對行政行為的時限限制。法律、法規、規章及行政規範性檔案沒有明確時限要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相應行政行為。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當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
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鑑定、專家評審、徵求意見、成本監審或調查、以及上報上級部門批准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十條【規範行政處罰和強制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建立健全本區域、本行業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明確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的具體情形。行政機關應當嚴格執行裁量基準,不得擅自突破裁量基準實施行政處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市場主體輕微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免予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清單,對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對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可以不採取行政強制措施。
第六十一條【行政檢查與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 行政檢查實行清單管理制度,行政執法主體應當嚴格按照行政檢查事項清單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開展行政檢查。行政執法主體應當編制年度行政檢查計畫,並報上級行政執法主體備案,行政檢查計畫包括行政檢查的依據、事項、範圍、方式、時間等內容。
同一行政執法主體同一時期對同一檢查對象實施多項檢查的,原則上應當合併進行。不同行政執法主體需要對同一檢查對象進行多項檢查並且內容可以合併完成的,原則上應當組織聯合檢查。
在城市管理、市場監管、生態環境、文化市場、交通運輸、應急管理、農業等領域推行建立綜合行政執法制度,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減少執法主體和執法層級;在鄉鎮街道整合執法力量,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及相關的行政檢查權、行政強制措施權。
第六十二條【規範普遍停產停業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開展清理整頓、專項整治等活動,需要在相關區域對相關行業、領域的市場主體採取普遍停產、停業等措施的,應當按照重大行政決策的法定程式執行。確需採取普遍停產、停業等措施的,應當合理確定實施範圍和期限並提前書面通知企業或者向社會公告,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十三條【信用監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並推行以信用為基礎的分級分類監管制度,完善信用評價機制和分類監管標準,針對不同信用狀況和風險程度的市場主體採取差異化監管措施,對信用較好、風險較低的市場主體減少抽查比例和頻次;對違法失信、風險較高的市場主體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依法依規實行嚴管和懲戒。
第六十四條【規範行政機關的罰沒行為】 行政機關不得對下屬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沒、收費指標;不得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收費數額等,與相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利益直接或者變相掛鈎。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必須全部上繳國庫。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執法機關返還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的拍賣款項。
第六十五條【財政獎勵補貼監督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財政獎勵、補貼政策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嚴格規範各項財政獎勵、補貼的發放程式,及時公開各項獎勵、補貼的政策依據、適用主體和範圍、發放條件、發放程式和時限。
發放財政獎勵、補貼的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官方網站等渠道及時公布最終發放對象及其適用條件、發放標準、發放金額及投訴渠道,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十六條【行政事項定期評估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對行政許可、證明事項、涉企保證金及各類目錄清單、各類財政獎勵及補貼事項的定期評估制度。
經過前款評估,認為已經具備調整或取消條件的,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和程式,及時予以調整或者取消,或者及時報請有權機關適時調整或取消相應的行政許可、證明事項、涉企保證金及財政獎勵、補貼,及時調整相應的目錄清單。
第六十七條【智慧財產權保護】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實施智慧財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強化對智慧財產權的民事司法保護。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跨區域、跨部門智慧財產權執法協作,完善智慧財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機制和海外智慧財產權糾紛應對指導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體系,為市場主體提供智慧財產權信息、導航、預警、諮詢等服務。
第六十八條【破產程式中的府院聯動制度】 省、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明確承擔破產行政職能的政府機構,與人民法院建立企業破產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企業破產啟動、職工安置、資產處置、信用修復、涉稅事項處理、破產企業重整等問題。
第六十九條【破產管理人】 破產管理人處分破產企業重大財產的,應當經債權人會議逐項表決通過。
破產管理人查詢破產企業註冊登記材料、社會保險費用繳納情況、銀行開戶信息及存款狀況,以及不動產、車輛、智慧財產權等信息時,相關部門、金融機構應當依法予以配合。
破產管理人、清算組可以依據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式、終結強制清算程式的裁定,申請辦理企業簡易註銷登記,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法為企業辦理註銷登記。
破產管理人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加大對破產管理人的培訓力度,提高破產管理人的履職能力和水平。
第七十條【線抗訴訟】 人民法院應當構建多層次線抗訴訟服務體系,加強線抗訴訟服務平台建設,全面推行線上立案、跨域立案、線上閱卷、遠程開庭等智慧型化服務,推進全流程線上辦案。
第七十一條【行政和司法保護】 行政和司法機關應當堅持依法保護、平等保護、全面保護的原則,公正高效辦理涉及市場主體的各類案件,防止各類案件超期辦理,防止將經濟糾紛當作犯罪處理,防止將民事責任、行政責任變為刑事責任。
對涉嫌違法犯罪的市場主體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依法慎重採取拘留、逮捕等人身強制措施。對市場主體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員的違法犯罪行為,行政和司法機關應當慎用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依法需要採取上述強制措施的,不得超標的、超範圍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並應當採取措施減輕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的不利影響。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書生效後,有關單位應當依法協助人民法院及時處置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任何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得抵制、拖延或者妨礙人民法院執行。檢察機關依法對涉及營商環境的司法活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
第七十二條【公共法律服務】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整合律師、公證、調解、司法鑑定、法律援助等公共法律服務資源,建立全面覆蓋、便捷優質的法律服務網路。
完善律師參與境外投資決策、項目評估和風險防控的相關機制,加大對涉外法律人才的選拔培養工作,為市場主體提供高質量涉外法律服務。
第七十三條【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司法機關應當與仲裁、調解機構及行業協會商會等建立糾紛解決的協調對接機制,利用仲裁、調解機構及行業協會商會等的專業人才優勢,為市場主體提供多元化糾紛解決渠道。
加強區域性、行業性、專業性仲裁和調解機構建設,支持商事調解機構和商事仲裁機構加入國際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決平台。
鼓勵市場主體選擇商事調解機構和商事仲裁機構解決商事爭議糾紛。
第五章
監督保障
第七十四條【人大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採用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質詢、專題詢問或者代表視察等方式,加強對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監督、指導。
第七十五條【政府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過專項督查、日常檢查、明察暗訪等方式開展營商環境監督工作,及時督促各地各部門對存在的問題依法予以糾正。發現涉嫌違紀違法線索的,應當及時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七十六條【營商環境特約監督員制度】 鼓勵各級營商環境主管部門建立最佳化營商環境特約監督員制度,聘請企業經營者、專家學者、行業協會商會代表等作為特約監督員,對營商環境問題進行監督。
特約監督員應當蒐集並及時反饋市場主體對營商環境工作的意見建議及破壞營商環境的問題線索等情況,客觀公正地提出監督、評價意見。
第七十七條【輿論監督】 鼓勵和支持媒體對營商環境進行輿論監督,曝光損害營商環境的不良行為。
媒體應當進行客觀、真實、公正報導,不得誇大事實或者進行虛假報導,不得利用有關營商環境報導謀取非法利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做好輿情收集和回應工作,對於在輿情中暴露的損害營商環境的行為,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向社會公開調查處理結果。
第七十八條【社會監督與整改機制】 對於涉及營商環境的問題或違法行為,任何市場主體可以通過“12345”政府服務熱線和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台進行投訴。行政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直接辦理或按照職責予以轉辦,並將辦理結果及時反饋給投訴人。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關係到重大公共利益的領域積極推進建立內部舉報人制度,並提供安全、保密、有效的舉報渠道,及時處理、回應內部舉報信息,保護內部舉報人免受打擊報復。
縣級以上營商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匯總、分析涉及營商環境投訴的主要問題,及時制定製度性的解決方案。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九條【市場主體違法責任】 市場主體在辦理政務服務事項過程中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違反承諾事項,或者有其他破壞營商環境的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行政、民事或刑事責任,並記入其信用記錄。
第八十條【政府及其工作人員責任】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其他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損害營商環境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推諉、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違反規定增加或者變相增加辦事事項、辦事環節、辦事材料、辦事時限的;
(三)違反規定限制市場主體準入或者退出;
(四)制定或者實施政策措施不依法平等對待各類市場主體;
(五)違法干涉市場主體自主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六)不執行國家和省制定的減稅降費優惠政策;
(七)違反規定設定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範圍或者額外收費,向市場主體強制或者變相收取不合理費用;
(八)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或者不按照法定職責許可權和程式實施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行為,妨礙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九)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個人隱私或者市場主體商業秘密;
(十)濫用權力袒護有關市場主體進行不正當競爭,強制市場購買指定商品、服務,向市場主體索要商品、服務或者強行低價購買商品、服務;
(十一)違反規定不受理、推諉、敷衍、拖延投訴舉報,違規泄露投訴人、舉報人信息,以及對投訴人、舉報人打擊報復;
(十二)其他損害營商環境或者侵害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行為。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其他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損害營商環境取得的違法經濟利益,應當責令限期退賠、退還或者上繳國庫。對所獲得的非經濟利益,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糾正。
第八十一條【公用事業企業法律責任】 供水、供電、供氣、通信等公用事業企業不按照規定提供服務,或者違規收費、隨意中斷或者終止服務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給市場主體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二條【行業協會商會及中介服務機構責任】 行業協會商會及中介服務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害營商環境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並將違法情況記入信用記錄。
第七章
附則
第八十三條【實施日期】 本條例自XXXX年 XX月 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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