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廣東省出租小汽車計費器管理辦法》的修改決定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廣東省出租小汽車計費器管理辦法》的修改決定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5號一九九八年一月十八日)
《廣東省出租小汽車計費器管理辦法》(省政府辦公廳1987年1月26日以粵辦函〔1987〕41號文批准)作如下修改:
1.第十五條修改為:“對不安裝計費器和未經整車運行計費檢驗而投入營運的,責令其停止營業,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對不按規定送檢或經檢定(檢驗)不合格仍繼續使用的,責令其停止營業,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2.第十六條修改為:“對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處100元以下的罰款。”
3.第十八條修改為:“出租小汽車經營者違反本管理辦法,或對乘客投訴不予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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