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廣東省制止牟取暴利的規定》的修改決定

(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5號一九九八年一月十八日)
《廣東省制止牟取暴利的規定》(省政府1995年5月22日以粵府〔1995〕41號文發布)作如下修改:
1.第十三條修改為:“對牟取暴利者,由價格監督檢查機構予以警告,責令其向遭受損害的一方退還超出合理幅度所得;不能退還的,予以沒收,並可處以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
2.刪去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相應改為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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