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廣東省河道堤防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的決定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廣東省河道堤防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的決定

1988年10月16日廣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廣東省河道堤防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88年10月16日
  • 實施時間:1988年10月16日
  • 頒布單位:廣東省人大常委會
廣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同意省人民政府提出的關於修改《廣東省河道堤防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的建議,決定將該條例第十四條“除北江大堤外,其他受江海堤圍直接捍衛的農田(包括農民的自留地)和農工商企業,每年應向河道堤防管理部門交納堤圍防護費。收費標準和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修改為:“凡受江海堤圍直接捍衛的農田(包括農民的自留地)和農工商企業,每年應向河道堤防管理部門交納堤圍防護費。收費標準和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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