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廢止六項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廢止六項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02年10月13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廢止六項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02年11月04日
  • 實施時間:2002年11月04日
  • 頒布單位:廣東省人大常委會
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審議了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提請廢止〈廣東省城市建設管理暫行條例〉等七項地方性法規的議案,決定廢話止《廣東省城市建設管理暫行條例》、《廣東省珠海經濟特區房地產管理條例》、《廣東省高等教育管理條例》、《廣東省書報刊市場管理條例》、《廣東省經濟契約管理條例》、《廣東省醫療機械管理條例》六項地方性法規。過去根據上述六項法規對有關問題的處理有效。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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