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廣東省關於取締賣淫、嫖宿暗娼的規定》,《廣東省查禁淫穢物品條例》的決定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廣東省關於取締賣淫、嫖宿暗娼的規定》,《廣東省查禁淫穢物品條例》的決定

1997年5月31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廣東省關於取締賣淫、嫖宿暗娼的規定》、《廣東省查禁淫穢物品條例》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97年05月31日
  • 實施時間:1997年05月31日
  • 頒布單位:廣東省人大常委會
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了廣東省人民政府提出的關於建議廢止《廣東省關於取締賣淫、嫖宿暗娼的規定》、《廣東省查禁淫穢物品條例》的議案。監於全國人大常委會於1990年和1991年相繼作出了《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和《關於懲治走私、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犯罪分子的決定》,我省1987年和1988年先後頒布的上述兩個地方性法規的基本內容在國家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中已有明確規定,決定對我省這兩個地方性法規予以廢止。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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