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促進和保障佛山市順德區綜合改革試驗工作的決定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促進和保障佛山市順德區綜合改革試驗工作的決定

2010年9月29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促進和保障佛山市順德區綜合改革試驗工作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10年09月29日
  • 實施時間:2010年09月29日
  • 頒布單位:廣東省人大常委會
(2010年9月29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促進和保障佛山市順德區綜合改革試驗工作的決定》已由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於2010年9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0年9月29日
為了貫徹《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2008-2020年)》,促進和保障佛山市順德區繼續開展以落實科學發展觀為核心的綜合改革試驗工作,作出如下決定:
一、順德區開展以大部制改革、簡政強鎮事權改革和省直管縣試點改革為重點的綜合改革試驗工作,是在新形勢下破解制約科學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率先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科學發展模式的重大探索。依法支持和保障順德區科學發展、先行先試,充分發揮其綜合改革試驗區的示範作用,對本省進一步深化改革、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推動科學發展具有積極意義。
二、順德區作為省直管縣體制的試點,區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按照省人民政府賦予的地級市管理許可權,可以行使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規定由地級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行使的行政管理權。
三、順德區實行縣鎮事權改革的街道辦事處,可以由省人民政府決定行使鄉鎮人民政府的行政管理權。
四、省人民政府在堅持國家法制統一原則的前提下,加強對順德區綜合改革試驗工作的支持指導,加快落實順德區綜合改革試驗工作的各項政策措施,確保改革順利推進。順德區應當以綜合改革試驗工作為契機,進一步改革創新,為全省深化縣鎮體制改革、推進科學發展、建設服務型政府探索經驗和提供示範。
五、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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