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順德清遠(英德)經濟合作區管理服務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順德清遠(英德)經濟合作區管理服務規定
  • 時間:2012,5,7
  • 實施時間:2012年7月1日
  • 發布人:廣東省人民政府
發布,詳細內容,

發布

廣東省人民政府令
《廣東順德清遠(英德)經濟合作區管理服務規定》已經2012年3月22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屆9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朱小丹
廣東順德清遠(英德)經濟

詳細內容

合作區管理服務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範廣東順德清遠(英德)經濟合作區(以下簡稱合作區)管理機構經濟管理許可權的行使,保障合作區建設和管理,促進合作區科學發展,根據《廣東省實施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保障條例》、《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促進和保障佛山市順德區綜合改革試驗工作的決定》、《廣東省行政複議工作規定》等規定,結合合作區建設和管理的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合作區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由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政府和清遠市人民政府在英德市設立,並建立由佛山市順德區為主導的管理體制。
合作區設立管理機構,在合作區管轄區域內行使地級市經濟管理許可權,對合作區的經濟事務實行統一領導和管理。
第三條 合作區管理機構行使依法授權或者委託(以下統稱調整)的經濟管理許可權。
除經濟管理許可權以外的其他許可權,按照屬地管理原則依法實施。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建立健全合作區經濟建設工作協調機制,負責指導和協調合作區建設發展中遇到的重大機制體制問題和跨部門、跨地區的重大事項。
第五條 清遠市人民政府、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政府建立合作區建設工作聯席會議,對涉及合作區建設和管理的重要事項進行溝通、協商,統籌解決合作區建設管理中遇到的重大問題。經過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的重大事項,可以報請省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第六條 清遠市人民政府、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政府、英德市人民政府和合作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合作區經濟建設和管理的需要,研究提出需要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支持的事項,由合作區管理機構報送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許可權範圍內予以支持。
第七條 清遠市人民政府、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政府、英德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根據合作區經濟發展的需要,及時將相關經濟管理許可權調整由合作區管理機構行使。
第八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部門行使,但未具體明確分級管理許可權的經濟管理許可權,由合作區管理機構直接行使,但需由上級行政機關統一協調管理的事項除外。
第九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地級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行使的經濟管理許可權,可以委託合作區管理機構行使。
第十條 原須經清遠市人民政府、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部門審批的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類審批事項,已經由清遠市人民政府、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調整由合作區管理機構審核的,合作區管理機構可以直接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部門審批,同時報清遠市人民政府和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政府或者其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合作區管理機構行使經濟管理許可權的具體事項目錄,經合作區建設工作聯席會議通過後,由合作區管理機構統一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根據合作區改革發展的需要,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將部分經濟管理許可權調整由合作區管理機構行使,具體程式按照《廣東省縣鎮事權改革若干規定(試行)》執行。
第十三條 合作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監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依法規範經濟管理許可權的行使。
合作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則,簡化程式,推行行政人員首問責任制和限時辦結承諾等制度,提高辦事效率,縮短辦理期限。
第十四條 合作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行使經濟管理許可權的程式制度,明確經濟管理事項、辦理依據、申請條件、辦理程式與時限、收費標準、辦理結果及監督辦法,並在辦公場所及政務網上公示。
合作區管理機構應當明確各工作機構的崗位職責,並對外公布。
第十五條 合作區管理機構作出重大決策應當依法實行公眾參與、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等程式。不符合本條規定和其他法定程式的,不得作出決策。
第十六條 合作區管理機構根據精簡、高效的原則,可以實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實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合作區管理機構可以根據合作區的經濟發展需要,制定規範性檔案,在合作區管轄區域內實施。
第十八條 合作區應當做好合作區基礎設施及公共設施配套,注重軟環境打造,為進駐合作區的投資者及企業員工等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環境。
第十九條 合作區管理機構應當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省的產業發展政策,及時收集和發布合作區的投資、招商項目和用地等信息,為進駐合作區的企業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的服務。
第二十條 清遠市人民政府、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政府、英德市人民政府和合作區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扶持合作區發展的政策,支持進駐合作區的企業發展。
第二十一條 調整由合作區管理機構行使的經濟管理許可權,以及調整由合作區管理機構直接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部門審批的經濟管理許可權,省人民政府、清遠市人民政府、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政府或者其部門應當履行指導、協調職責。
第二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作區管理機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合作區設立行政複議接收視窗,方便合作區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行政複議。
委託合作區管理機構行使經濟管理許可權的,按照法定程式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必要時可以對本規定的實施情況進行立法後評估,對其實施績效、存在問題及其影響因素等進行跟蹤調查、分析評價,並根據評估報告的落實情況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十四條 清遠市人民政府、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政府、英德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未按照本規定調整相關經濟管理許可權的,由省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五條 合作區管理機構未按照本規定依法行使經濟管理許可權的,由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合作區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未按照本規定依法行使經濟管理許可權,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合作區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