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議事規則(修訂)

1988年10月18日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通過 1999年4月21日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議事規則(修訂)
  • 頒布單位:廣東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8.10.18
  • 實施時間:1988.10.18
第一條 為了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議事制度化、規範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主任會議由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組成。
第三條 主任會議由常務委員會主任召集並主持。常務委員會主任可以委託一位副主任召集並主持主任會議。
第四條 主任會議每月至少舉行一次,必要時可以臨時召集。
第五條 主任會議必須有主任會議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出席,才能舉行。
主任會議組成人員除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經主任或主持會議的副主任同意請假外,應當出席主任會議。
第六條 主任會議討論決定問題,實行民主集中制,嚴格依法辦事。
主任會議的決定,必須經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同意。
第七條 主任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決定常務委員會每次會議舉行的日期;擬定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草案和日程草案,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
(二)聽取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提出的關於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交付審議的代表議案的審議報告,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三)聽取常務委員會各工作委員會受主任會議委託提出的關於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交付審議的代表議案的初審報告,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四)提出常務委員會向省人民代表大會作的工作報告(草案)和召集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準備事項的建議,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五)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有關議案草案可以委託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委員會、辦公廳、研究室擬訂;
(六)對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的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委託有關工作委員會進行初審,然後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七)對報請批准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先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委員會提出意見,然後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批准;
(八)對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提出的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委託有關工作委員會進行初審,然後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九)對在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書面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的對省人民政府和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決定交受質詢機關在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上或者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覆,或者書面答覆;
(十)對在常務委員會會議進行中,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個人提出並獲得四名以上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附議的臨時動議(包括對議案的修正案),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或者先委託有關工作委員會進行初審,再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十一)討論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提請常務委員會任免、決定任免或批准任免的事項,聽取常務委員會選舉聯絡人事任免工作委員會關於上述人事任免事項的意見,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十二)向常務委員會提請補充任命省人大專門委員會的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提請任免常務委員會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提請任免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以及提出應由主任會議提請常務委員會通過的其他人事事項;
(十三)聽取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各工作委員會提出的關於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議、決定與本級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的初步審查意見,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
(十四)對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根據審議情況,決定是否提交表決;
(十五)確定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織的對本級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工作進行評議和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任職情況進行評議的對象、內容,向常務委員會提出評議的形式、方法,由常務委員會決定;
(十六)向常務委員會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決定;
(十七)對常務委員會組織進行的執法檢查的情況報告,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十八)聽取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專題工作匯報,提出處理意見,必要時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
(十九)討論決定常務委員會年度工作要點,並組織實施。
(二十)聽取關於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報告,提出處理意見,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二十一)討論人民民眾對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和國家工作人員重要的申訴和意見,提出處理意見,必要時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二十二)討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辦的有關事項,提出處理意見;
(二十三)討論市、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出的需要答覆的重要事項,提出處理意見;
(二十四)聽取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各工作委員會、辦公廳和研究室的工作匯報,討論決定有關重要事項,必要時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
(二十五)處理常務委員會授權的事項和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八條 主任會議召開的時間和議題,由常務委員會秘書長或者受秘書長委託的副秘書長提出,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主任委託的主任會議組成人員確定。
第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各工作委員會主任、辦公廳主任和副主任、研究室主任列席主任會議。如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工作委員會主任、研究室主任因故不能列席主任會議,可以委託一位副職列席。經常務委員會主任或主持會議的副主任確定,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以及有關部門負責人等可以列席主任會議。
第十條 在主任會議舉行的兩天前,辦公廳應將開會日期、地點和議題通知主任會議組成人員和有關列席人員。會議檔案應提前送達主任會議組成人員。
臨時召集的主任會議,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一條 主任會議通過的檔案和決定的事項需要行文時,由秘書長簽發,重要的或涉及面廣的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分管的副主任簽發。
第十二條 主任會議由辦公廳指定專人作會議記錄,並編印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由秘書長或者秘書長委託的副秘書長簽發,會議決定的事項分別由省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的工作機構或辦事機構辦理。
第十三條 主任會議討論的重要問題和決定的事項,經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主持主任會議的副主任同意,可以發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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