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議事活動,保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重要日常工作制度化、規範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和《漢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等法律法規,結合工作實踐,制定本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漢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議事規則
- 實施時間:2019年12月11日
- 發布單位:漢中市人大常委會
- 通過日期:2019年12月11日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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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1日漢中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十次主任會議通過)
第一條
第二條 主任會議由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組成。
第三條 主任會議由常務委員會主任召集並主持。常務委員會主任可以委託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召集主持主任會議。
第四條 主任會議每月至少舉行一次。
主任會議必須有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出席方得舉行。
主任會議組成人員不能參加會議時,應當提前向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請假。
第五條 主任會議討論決定事項,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由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同意通過。
第六條 主任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下列重要日常工作:
(一)決定常務委員會每次會議舉行的日期;擬定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草案和日程草案,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決定;確定常務委員會會議列席人員及公民旁聽意見;
(二)提出常務委員會向市人民代表大會作的工作報告草稿和召集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準備事項的建議,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三)提出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決議、決定草案以及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其他議案,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四)對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交付常務委員會審議的議案,決定先交有關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審議辦理、提出報告,再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五)對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的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有關的工作委員會審查,提出報告,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六)對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依法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有關的工作委員會審查,提出報告,再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和本市選舉的省人大代表提出辭職的,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
(八)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市人民政府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缺位的,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中提名代理人選,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
(九)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提出對個別本市選舉的省人大代表的罷免案,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
(十)在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對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依法提出的質詢案,決定交由受質詢機關在常務委員會會議或者有關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覆,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覆,必要時,可以將答覆質詢案的情況報告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十一)聽取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委員會提出的關於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交付審議的議案的審議結果報告,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十二)聽取關於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情況的報告,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十三)聽取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和工作委員會的工作匯報,討論、決定有關重要事項;
(十四)聽取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委員會提出的關於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議、市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的審查意見,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十五)聽取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關於代表資格的審查報告,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
(十六)聽取常務委員會負責備案審查的機構提出的關於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縣(區)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同法律、行政法規和本市的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的規範性檔案的審查意見,提出處理意見,必要時可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
(十七)聽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專題工作匯報,提出處理意見;
(十八)討論提出常務委員會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工作計畫、監督工作計畫、代表工作計畫、常務委員會年度工作要點,並組織好實施;
(十九)討論決定常務委員會開展執法檢查、專題詢問、代表約見國家機關負責人活動的安排意見;
(二十)討論常務委員會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審議意見(草案)和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履職報告評議意見(草案),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討論通過;聽取法制委員會關於地方性法規草案修改二稿修改情況的匯報,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
(二十一)討論市人民政府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的人事任免事項,聽取常務委員會人事代表選舉工作委員會對任免事項的匯報,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提出應由主任會議提名常務委員會任免的人選,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二十二)討論有關機關提請對市人大代表採取強制措施許可的申請,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緊急情況下,可決定是否許可對有犯罪嫌疑的市人大代表採取監視居住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並提請常務委員會下次會議確認;
(二十三)討論人民民眾對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和市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重要的申訴和意見,提出處理意見;
(二十四)討論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有關事項,提出處理意見;
(二十五)討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辦的有關事項,提出辦理意見;
(二十六)研究制定常務委員會的重要工作制度;
(二十七)處理常務委員會授權的事項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七條 主任會議的議題,由主任會議組成人員、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和工作委員會提出,經常務委員會分管副主任審核後,以主任會議議題單的形式提交辦公室匯總,並由秘書長提出意見,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確定。
第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委員會提請主任會議討論決定的檔案,經專門委員會和工作委員會負責人審核,常務委員會分管副主任審定後提交主任會議討論;辦公室提請主任會議討論決定的檔案,經辦公室主任審簽,秘書長審核,主持日常工作的常務委員會副主任審定後提交主任會議討論。
第九條 在主任會議舉行的一日前,常務委員會辦公室應將會議議題、有關材料、開會日期和地點通知主任會議組成人員。
臨時召集的主任會議不適用此款規定。
第十條 不是主任會議組成人員的常務委員會機關副縣級以上幹部列席主任會議。因故不能列席主任會議的,應當向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或秘書長請假。
根據工作需要,有關部門負責人可以列席主任會議,列席人員由議題相關工作委員會提出,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確定。
第十一條 主任會議討論涉及保密的事項,參加會議的人員應當遵守保密規定。
第十二條 主任會議通過的檔案和決定的事項需要行文時,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簽發。
第十三條 主任會議應作會議記錄並編印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由秘書長審核後送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簽發。
第十四條 主任會議討論的重要問題和決定的事項,經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同意,可以發布新聞。
第十五條 本規則自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