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企業登記管理試行辦法

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企業登記管理試行辦法屬於地方法規,1985年4月9日發行的,生效日期是1985年4月9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企業登記管理試行辦法
  • 實施時間:1985年4月9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人民政府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85-04-09
具體內容
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企業登記管理試行辦法
(一九八五年三月六日廣州市市長辦公會議通過,一九八五年四月九日市政府發布施行)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廣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暫行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經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開發管委會)批准,在開發區設立的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客商獨立經營企業(以下簡稱開發區企業),須在批准之日起三十天內,向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開發區辦事處(以下簡稱工商行政辦事處)申請登記。
第三條開發區企業申請登記,須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
(一)批准檔案;
(二)企業各方簽訂的協定、契約和企業章程中外文副本;
(三)客商所在國或地區的合法開業證書和其它資本信用證明材料。
第四條開發區企業申請登記時,以中外文字填寫申請書和登記表。登記內容應包括:企業名稱、地址、生產經營範圍、生產經營方式、籌建期限、註冊資本及各方的份額、董事會成員、 總經理(廠長)、 副總經理(副廠長)、批准檔案的文號和日期、職工總人數、外籍職工人數。
開發區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廠長)應對其登記的內容負責。
第五條開發區企業申請登記經核准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執照》。
第六條外國企業、 華僑、 港、澳、台企業在開發區承包工程(以下簡稱承包工程企業),須經開發區管委會批准。
承包工程企業須在批准之日起三十天內,向工商行政辦事處辦理註冊登記。
第七條承包工程的企業在辦理註冊登記時,須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
(一)批准檔案;
(二)承包工程契約或協定;
(三)該企業在所在國或地區的合法開業證書和信用證明材料;
(四)承包工程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申請書,內容應包括:企業名稱、地址、註冊資本、承包工程項目、承包契約金額、期限、地點、工程負責人。
承包工程的企業註冊登記核准後,領取承包工程登記證。
第八條外國企業、華僑、港、澳、台企業在開發區設立分公司或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分支機構),比照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辦理批准手續和註冊登記。
第九條前條所述分支機構在辦理註冊登記時,須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
(一)批准檔案;
(二)原企業在所在國或地區的合法開業證書的原企業章程;
(三)同原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本信用證明;
(四)原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申請書,內容應包括:原企業名稱、地址、經營範圍、註冊資本、分支機構名稱、地點、生產經營項目、負責人姓名。
分支機構註冊登記經核准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執照》。
開發區外的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和在我國註冊的外國企業在開發區設立分公司或分支機構,參照本辦法第八條和本條執行。
第十條開發區企業、承包工程企業和分支機構從領取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書之日起,即為合法。其在核准經營範圍內的活動,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保護,開發區對其正常的活動提供方便。
第十一條開發區企業,承包工程企業和分支機構憑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書,在中國銀行或其它經我方同意的銀行開立帳戶,並向稅務,海關等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二條開發區企業遷移、轉產、增加或轉讓註冊資本、延長契約期限、須經原批准機關批准。在批准之日起三十天內,向工商行政辦事處和開發區稅務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變動其他登記事項,須向工商行政辦事處備案。
第十三條開發區企業、承包工程企業和分支機構辦理註冊登記和變更登記,均應交納登記費,其金額由工商行政辦事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開發區企業和分支機構營業期滿(契約期滿)應向原批准機關備案。提前終止營業(終止契約)的,應經原批准機關批准,並持稅務和銀行等部門出具的稅務、債務和其他有關事項清理完結的證明,向工商行政辦事處辦理註銷登記,繳銷營業執照。
第十五條工商行政辦事處是開發區企業和承包工程企業契約的管理機關,有權對契約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並督促契約各方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上述企業須就契約的執行情況和業務經營情況每年度向工商行政辦事處填交報表,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應對填交報表的內容負責。
第十六條工商行政辦事處有權對開發區企業進行監督檢查。開發區工商企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 法令和開發區有關規定, 由工商行政辦事處按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直至吊銷營業執照。
第十七條設在開發區內的國內企業的登記管理辦法,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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